㈠ 我想了解有關外資稅收的政策
利用外資稅收政策
從1994年1月1日起,中國施行新的稅收制度,實現了內外資
企業流轉稅的統一。經過這次稅制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
籍個人所適用的稅種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消費稅、營
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
用稅和個人所得稅。現將新稅制實施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
籍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介紹如下:
(一)流轉稅方面
(1)對因稅收增加稅負的退稅返還問題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
於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
批准,在已批準的經營期限內或沒有經營期限的,最長不超過五年,退
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的稅款式。
(2)出口貨物的免稅問題
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徵
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個人所得稅方面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
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
除費用3200元。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
貴重金屬等到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
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企業所得稅。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
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後,經
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
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2)不同地區稅收優惠
1、沿海經濟開放區
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
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技術密
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
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
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
2、高薪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
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企業所得
稅。
(3)
1、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
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
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
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產品出口企
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2、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
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
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4)特定行業、項目稅收優惠
1、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
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企業所得
稅。
2、在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
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
萬美元,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企業
所得稅。
(5)再投資稅收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
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
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
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
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6)投資所得稅收優惠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A、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
B、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空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
銀行按國際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准對
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
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買方腦袋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
轉收的利息;
D、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國
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提供貸款式、墊付款和延期付款
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其中,由中方用產品返銷還款付息或提供資金條件優惠,利率低的,經
申請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稅。
3、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
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取得的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
的,可以免徵地方所得稅。
㈡ 金融業稅收政策怎麼改
稅收政策問題
上海金融行業的稅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決定的。目前中國銀行業現行稅收體系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立起來的,其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稅收政策上存在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以及營業稅稅率偏高和流轉稅負偏重等問題。
1.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依照應稅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稅免徵額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則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
上海的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存在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將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為個人取得的非勤勞所得,有的征稅,有的輕課或免稅,有失稅收垂直公平原則,有礙所得稅再分配作用的發揮。
這將至少從兩個方面對金融、保險、證券活動產生影響: 一是總體稅負水平偏高時,直接減少儲蓄和投資的數量和慾望;二是從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獲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的吸引力。
與香港相比,上海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偏高。近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普遍呈下調趨勢, 許多國家的最高邊際稅率已經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國為37%,韓國為36%,印度為30%,巴西為25%,英國倫敦和美國紐約分別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項徵收,稅前扣除項目少,扣除標准偏低。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徵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中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新的所得稅法,中國從此將逐步告別企業所得稅「雙軌」時代,統一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確定為25%。應納稅所得=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除國庫券利息收入+超過規定的利息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支出部分+多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超過規定提取的呆賬准備金+超過規定比例的業務宣傳費及業務招待費、超過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款+違法經營繳納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贊助費支出等。
據上海市的統計,全市內資金融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高於其他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率14.2個百分點,個別銀行稅負高達50%左右。外資金融企業稅負率高於其他外資企業稅負率3.6個百分點。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後,還是高於香港16.5%的稅率。而且由於中國稅制以流轉稅為主體, 同樣的所得稅稅率給企業帶來的綜合稅收負擔已經偏重, 同時,中國銀行業呆賬准備金計提標准過嚴、呆賬損失審批過嚴等問題尚未解決,使得呆賬損失、足額的呆賬准備金難以在稅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業所得稅稅負。在此情況下, 若不採用較低的所得稅稅率, 必然導致企業總體稅負過重, 缺乏競爭力。
3.營業稅稅率偏高,流轉稅負擔偏重
不論從事何種應稅金融業務,在中國都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免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前,中國對金融企業徵收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區的征稅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則為5%,而在其他區域稅率為1%。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縣城、建制鎮內,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5%。教育費附加則統一按3%的附加率徵收。中國現行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除娛樂業徵收5%~20%幅度的比例稅率外,其他稅目分別按3%和5%兩檔稅率徵收。金融企業實行的是5%的稅率,與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相同,但與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3%的稅率相比,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仍處於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業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需繳納印花稅。金融業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分為幾種:貸款合同印花稅、房產合同印花稅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稅。印花稅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如銀行貸款的印花稅稅率為0.05%。,而保險公司非壽險和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的印花稅稅率為1%。,基金管理公司買賣證券需要交納的印花稅稅率為2%。。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
在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除了是稅收工具以外,更是成為政府調控股票市場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在深圳開征後,共調整了9次,每次稅率調整無不與中國股市的牛熊交替有關,一般會在牛市中後期上調,在熊市中後期下調,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 印花稅稅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 全額計征,因此,從實現的營業收入角度看,印花稅也佔有一定的稅負比例。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印花稅。這幾種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
上海金融業稅收政策
改革建議
上海作為人民幣金融中心,正在進一步朝著建設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設計一個合理的稅收體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而後起的國際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發展,為金融行業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是十分關鍵的。
1.在所得稅方面進行適應的調整
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無疑會間接提高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其競爭力。因此,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並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准。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中, 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等主要項目實行綜合徵收, 按月(次) 預征, 年終匯算清繳。調整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適當提高納稅人的基本扣除額, 增設贍養人口和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扣除項目, 調整住房和醫療、養老、失業保險等扣除項目, 按照社會平均生活水準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相應的扣除標准。允許資本損失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當期的資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從以後的資本利得中扣除。適當降低稅率, 近期可以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稅率降為40%。
2.改革金融業營業稅的徵收方式並適當降低稅率
中國目前金融業的間接稅採用的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而且營業稅的稅基是銀行的貸款利息和收費等項收入,而不是針對銀行的經營利潤等收入徵收。這使得銀行業的間接稅負擔相對比較重。不僅無法與香港等不征間接稅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數有間接稅的金融中心要落後,這是影響上海金融中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於各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於中心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心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或更低。這樣可以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補充資本金,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此外,為了和外資銀行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建議取消內資銀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爭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業印花稅
雖然印花稅的稅率較其他稅種低,但是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貸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構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國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和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歐盟國家中,大多數國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過給予銀行及機構投資人印花稅豁免。為了提高倫敦金融中心的競爭地位,英國也從2007年11月起免除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稅,同時取消股票回購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稅。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相對較高,且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這幾種印花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應該適當降低或者取消。
4.對特定的金融服務進行適當優惠
目前,中國專門針對金融行業的稅收優惠並不多。例如在營業稅方面,金融行業的稅率要高於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針對成熟市場國家相對高的直接稅收負擔,借鑒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的經驗,基於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契機,上海可以考慮構築一個「金融稅收優惠的試驗區」,在稅收管轄權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來境內投資以及鼓勵居民企業的境外投資。形成某種類似於國際避稅地的「准離岸金融中心模式」。對比如信託、保險、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對上海地區的金融資產的交易免徵資本利得稅;協調居民和非居民的稅收管轄權;向入境的離岸金融服務以及出境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提供稅收刺激。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系統的稅收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也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離岸金融業務稅制,以促進外幣和人民幣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除了倫敦、紐約、日本、法蘭克福等傳統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在資金、監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稅收天堂,如澤西島、開曼群島,在競爭力方面已經超過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與各國不斷調低金融行業稅收的經驗相比,中國國內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調整還比較緩慢,金融行業的其他稅收負擔也相對較重。上海要真正成為有影響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調整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㈢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㈣ 金融業稅收優惠有哪些
金融業稅收優惠有很多的,比如你新辦公司5年內免稅,同時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還有業務活動稅,城市建設稅。
㈤ 我國對IFC國際金融公司的稅收優惠有哪些,對其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交營業稅
現在中國融資資公司政策相當寬松,按國內公司經營來說,你有經營收益無認旨你打著國際還是國內都得上稅,這是必須的,既然都作國際金融機構經營業務了,這樣問看來你是一個相當有原則及有社會責任及職業道德的好中國公民,就按國家規定,按中國公司經營法把所得稅交了吧,呵呵,於國於民,於公司,於經營都好,反正都是項目客戶消費,專業做好風控就行,中國的創業,項目經營融投資市場這么大,需求這么旺,你就放開手按國家金融法規放手去做吧,祝你成功,呵呵,
㈥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
只要外國公民在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或者「綠卡測試」,即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從而需要對全球收入向美國政府報稅。美國「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除了包括所有的美國永久居民外,長時間居留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有些長期居住在美國的H-1,L-1簽證持有者,也包括在內。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當今的中國移民申請者大多呈現「不差錢」的狀態,尤其EB-5投資移民和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國的日益風行,這些移民申請者大多在中國乃至全球各國都擁有數目可觀的收入。對於他們來說,向美國政府「全球報稅」已經成為其轉變為美國的納稅人之前需要考慮的嚴肅問題。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呢?
去年年末美國頒布新的針對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披露與增值部分的報稅的法規FATCA,其後我們收到了很多中國移民申請人以及一些H-1,L-1簽證持有者關於這項法律的咨詢。首先我們必須明確,這項新法規只是專門針對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和金融資產,並非所有海外資產。並且,新法案依舊不會對金融資產進行征稅,只是要求披露,僅對收入部分需要報稅。接下來,我們來仔細看看新法案的規定。
8938表格
對於滿足FATCA條件的美國納稅人,需要額外填寫8938表格並連同1040NR表格一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國國稅局IRS。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早在2004年就開始實施一套境外銀行和金融賬戶披露的法律(FBAR),而在2011年3月28日,美國財政部完成了這部法律的最終修訂並納入正式實施。雖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對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信息進行披露,但當我們打開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表格後可以發現明顯的區別: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寫海外的收入數額(利息,分紅,辦稅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寫賬戶信息,並不需要填寫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增值。
另外,從提交上,8938要求4月15日前與1040NR報稅表一起提交給美國國稅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給美國財政部,並且特地說明不要與報稅表一起提交。
由此可見,之前的FBAR法案傾向於境外金融資產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傾向於境外收入的報稅。而FATCA也特別說明了,滿足提交8938表格的納稅人,如果同時滿足TD F 90-22.1表格的條件,依然需要提交TD F 90-22.1表格。兩項法案並沒有相互的覆蓋。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需要提交的資料
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條件
申報人的身份
美國公民;
美國永久居民;或
符合「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簽證持有者等等。
財產的類別
需要向美國申報的資產類別包括:
海外金融機構中的金融賬戶;以及
雖然未處在海外金融機構中,但持有者用於投資的如下金融財產:
非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任何在海外實體中的資本;以及
任何由海外實體作為發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機構除了海外銀行以外,還包括其他海外投資機構,比如共同基金,對沖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
對於金融資產需要注意把握「用於投資」的概念,舉例來說,對於房產而言,如果是明顯屬於個人使用的私人房產不屬於金融資產,而用於投資的房地產公司中的股份則屬於金融財產。
對於外海非金融資產收入的報稅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
需要申報的金額門檻
納稅人未婚且居住在美國: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並且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5萬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但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且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2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30萬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但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4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60萬美元。
對於非美國公民的美國納稅人而言,居住美國境外是指其在結束在該納稅年內的連續12個月中有至少330天處在美國境外。
不依法申報的懲罰
根據新規定,不依法對海外金融資產進行申報會面臨高達1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在美國國稅局通知後依舊不依法申報或繳納稅款的,罰款將會上升至5萬美元。而對於未足額申報的部分,最高可處該不足額部分的40%作為罰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繳)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外國公民在滿足「實質性居住測試」或「綠卡測試」之前,其美國境外收入是不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的。而在成為美國納稅人的那一年中,可以選擇自成為納稅人那天起開始向美國進行全球收入的報稅或者在該報稅年全年向美國全球收入報稅。新規定的出台對於這項基本法律沒有影響,因此,外國公民依舊不用擔心新法會追溯獲得綠卡或符合「實質性居住」條件之前的全球收入。
另外,根據FATCA新規定,該規定適用於2010年3月18日之後的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報稅開始適用。另外再次重申,對於外國公民的海外金融資產是不會征稅的,要求的僅僅是披露,而資產的增值,即收入部分才會要求報稅。
美國對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追查趨勢
FATCA新規定中還有重要的一環,就是要求在美國營業的海外金融機構,比如銀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一個與美國國稅局IRS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這些海外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儲戶進行特定的身份調查和其他盡職審查並向美國國稅局IRS上報其美國儲戶的相關信息。而未參加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必須暫扣並向美國國稅局上繳其美國收入的30%。這可謂是美國徹查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的一記重拳。如此一來,那些從前用來避稅的灰色地帶將會被進一步肅清。
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對「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影響
之前我們提到了,新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是一張境外收入報稅單,其中需要填寫的外國收入包括利息,分紅,版稅以及其他收入。對於已經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中國公民而言,雖然美國和中國之間具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防止重復征稅,但由於美國和中國的稅制不同,這些中國公民依然有可能因此在向中國政府繳稅後再向「山姆大叔」納貢。
雖然目前,對於納稅人的境外收入還是自覺原則,但FATCA尚未完全實施的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IRS公布客戶信息的計劃一旦如期進行,隨著這些境外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披露,其境外金融資產的增值和走向將被美國國稅局一覽無余,更多的避稅方案將變成泡影。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的建議
「全球報稅」對於一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請人或一些長時間居住在美國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尤其是某些L-1簽證持有者來說,的確可能意味著更高額的賦稅。但是就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理來說,享受一國福利必然承擔納稅義務。並且,如果僅僅為了不向美國政府繳稅就放棄「美國夢」似乎略顯滑稽。作為平衡點,既不違反美國法律,亦不放棄「美國夢」,又相對減輕稅務負擔,在成為需要全球報稅的美國納稅人之前,申請人應該做好長遠稅務計劃。您可以參考我們的另一篇文章《高資產人士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的應做的避稅計劃》或者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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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 :特許經營學校項目介紹
美國EB-5投資移民是目前全家獲得美國綠卡最快最便捷的主要途徑之一。自2004年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以來,EB-5經過前幾年的觀望和緩慢發展,最近三、五年以強勁的勢頭一躍成為最主要的投資移民項目。繼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前9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後,正在火熱認購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額,而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的第11期則是喬鴻移民推出的又一力作,震撼發布,名額非常搶手,請抓緊報名,以下為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佛羅里達州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1、由美國政府EB-5 US Government EB-5區域中心直接授名,佛羅里達州政府全資資助運營,佛羅里達州州長Rick Scott、佛羅里達州商務部的大力推進的項目。
2、前面1-9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現成為EB-5投資移民項目的示範項目!
3、該項目模式已被USCIS所認可,項目資產由全球最大的房地產公司進行認證評估(CBRE世邦魏理仕)。
4. 超過標准55%的高就業創造力,USCIS 要求: 410個就業崗位,該項目創造就業機會:約為634個就業崗位(建設和學校營運)。
5. 清晰的返還策略,EB-5的借款由學校建築,土地以及租金收入為擔保。主要銀行( PNC Bank)融資80%至90%的資金建設特許學校。點此查看《何為美國特許學校http://qhyimin.com/detail_1248.html》
美國佛州海外投資區域中心是唯一被美國移民局批準的,可以在全佛羅里達州經營教育設施業務的區域中心,是曾被美國移民局提出可作為其它區域中心學習的8家區域中心之一。
喬鴻移民攜手美國佛州海外投資區域中心,強強聯合,迄今為止已經成功銷售完成了美國EB-5投資移民佛羅里達州特許學校系列項目1期至9期的銷售,正在火熱認購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額,正在進行11期項目的銷售,每個項目都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和歡迎,目前客戶正在批量獲得美國移民局I-526的批准。
喬鴻移民推廣美國投資移民項目始終堅持有始有終的原則,喬鴻移民高層多次實地考察和回訪項目進展,幾乎每個項目從前期考察到後期回訪等各方面情況信息,均第一時間反饋給喬鴻客戶,讓客戶及時了解全面掌握,放心安心申請美國投資移民!
㈦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稅務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稅種優惠:
對外商投資企業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優惠:
外資企業帶動當地經濟開展,特別是上海市郊,增加當地地方財力的,當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稅財政40%以上的扶持。
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一樣的,企業所得稅,也予以財政扶持的40%以上。
四、其他特定項目的稅收優惠規定:
1、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
(7)國外金融機構稅收政策擴展閱讀:
外資企業應繳納的稅種: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10個稅種。
㈧ 國際服務業稅收政策
江蘇省支持發展現代服務業稅收政策解讀
(一)支持服務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生產服務業企業經立項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實計入管理費,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於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以下項目: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二)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兩免三減半」政策。對研發、設計、創意等科技服務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相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三)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四)經確認,凡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源、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製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
(五)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行業以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服務於農業生產需要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科研服務機構為完成特定服務項目,凡聘請屬於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所支付的咨詢費、勞務費用可直接進入成本。
(七)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5年期滿後,審定的轉制科研機構可再延長2年。對上述轉制科研機構享受的稅收優惠期限,不論是從轉制之日起計算,還是從轉制注冊之日起計算,均據實計算到期滿為止。
(八)社會力量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九)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
(十)按規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機構在抵貸資產過戶中的相關稅收,抵貸資產受償實現盈利一次性交納企業所得稅。
(十一)新辦的省內旅遊企業和在我省設立的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省外旅遊企業分支機構,可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凡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達到60%的或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30%的,免徵所得稅3年。
(十二)在社區內新辦的物業管理、家政服務、醫療衛生、文化服務、體育健身等服務業所得盈利,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凡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達到60%的或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30%的,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
(十三)促進現代生產服務業發展。開發區的配套生產服務業集聚區內的生產服務業企業,享受開發區工業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
(十四)對承接國際服務業外包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進入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實行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免徵期滿後再減征企業所得稅5年。
(十五)對繳納增值稅的服務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後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是指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來源:謀思網)
㈨ 簡述西方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類型
西方國家中央銀行有四種制度形式,分別是單一中央銀行制、二元中央銀行制、跨國中央銀行制和准中央銀行制。是指國家單獨建立中央銀行機構,使之全面、純粹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並監管全部金融企業的制度。它又分為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三種具體形式。世界大多數國家如英、法、日和我國目前都實行這種制度。二元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個國家內設立一定數量的地方中央銀行,並有地方銀行推選代表組成在全國范圍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從而形成由中央地方兩級相對獨立的中央銀行機構共同組成的中央銀行體系。跨國中央銀行制:是指由參加某一貨幣聯盟的所有成員國聯合組成的中央銀行制度。跨國中央銀行發行共同的貨幣,並為成員國制定相對統一的金融政策。這種中央銀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有歐洲中央銀行。准中央銀行制:是指在一些國家或地區,並沒有通常意義上的中央銀行制度,只是由政府授權某個或某幾個商業銀行,或設置類似中央銀行的機構,部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體制。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是其典型代表。新加坡不設中央銀行,而由貨幣局發行貨幣,金融管理局負責銀行管理、收繳存款准備金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