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服務是什麼意思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附件的內容,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下列類型機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廣義上的金融服務,是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
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推進我國的現代金融制度建設,改進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無法獲得基本的金融服務和權利擴展閱讀:
就金融服務業而言,與其他產業部門相比,金融服務業同樣具有一些顯著的特徵,比如:
1、金融服務業的實物資本投入較少,難以找到一個合適的物理單位來度量金融服務的數量,這也就無法准確定義其價格,從而也無法編制准確的價格指數和數量指數,因此金融服務業的產出也就難以確定和計量。
2、傳統金融服務業的功能是資金融通的中介,而現代金融服務業則具有越來越多的與信息生產、傳遞和使用相關的功能,特別是由於經濟活動日益「金融化」,所以,金融信息越來越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資源之一。
3、金融服務業傳統上是勞動密集型產業,而隨著金融活動的日趨復雜化和信息化,金融服務業逐漸變成了知識密集和人力資本密集的產業,人力資本的密集度和信息資源的多寡在現代金融服務業中已經成為決定金融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以及金融企業生存和發展前景的重要因素。
4、在當今這樣一個國內和國際競爭加劇的時代,金融服務業正處於大變革的過程之中,信息技術、放鬆管制和自由化的影響已經永遠改變並在不斷重新塑造著金融服務業領域,而且這種趨勢還將持續下去。
國內學者莫世健在《WTO與金融服務業的國際化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到對金融服務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
第一,一成員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質的服務,這是《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下廣義的金融服務。
第二,保險、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行業提供的服務,該意義上的金融服務指現有的主要的金融服務方式和內容,是狹義的概念。
金融服務業是先進服務業中相對獨特和獨立的一個行業范圍,是一個重要部門。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
金融服務是指由一成員放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關金融方面的服務,包括保險、再保險、證券、外匯、資產管理、期貨期權以及有關的輔助性金融服務。
『貳』 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知多少
淺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隨著金融理財產品的推陳出新和金融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也不斷創新。《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3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5章39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金融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慚慚地引起人們的重視。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特別化, 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 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例如, 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或自用房產而接受貸款的個人貸款者、為進行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為避免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未來不可知的風險而購買保險的投保人等。基於金融業的特殊性及消費者法保護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投資者通常也被視為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的權力
(一)金融獲知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消費者有權根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的價格標准和依據、計息罰息政策、運作方式、風險程度,或者金融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准和依據等信息。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對出售金融產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說明。
(二)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有獲得自願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四)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方式、健康狀況、家庭情況、財產狀況、消費信息、信用信息等與金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依法受保護。
(五)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有向金融經營者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只有這項權利最終得到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得到了真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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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所面臨著的問題
(一)自由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
銀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地位不對等也是近年來投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當中僅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明確了保護條款。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客戶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時,借款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客戶在與銀行簽訂制式合同時,由於所處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無法針對某些不滿意條款與銀行協商,也就是說客戶既無法自主選擇接,也無權拒絕。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自定規避風險和違反自由選擇的條款。一些基層銀行在貸款時要求金融消費者同時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等,完全不給金融消費者留任何協商餘地。
(二)知情權受到侵犯。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中,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所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但個別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往往忽視甚至不向消費者進行相關提示。例如一些銀行人員在營銷保險產品時將紅利解釋成利息,將理財產品定義成定期存款,沒有將風險如悉告知客戶等。
(三)已有的法律
『叄』 人臉支付能推進新零售的加速普及嗎
據報道,9月4日支付寶在杭州一家餐館推出"刷臉支付",開創無現金交易新模式,人臉支付將會推進新零售的加速普及。
據悉一些生物識別技術方,已開始嘗試用人臉識別,幫助尋找走失老人和小孩,目前全球有約15億無法證實身份的人群,無法獲得基本金融服務和權利,且這些人多數在亞非國家。當越來越多的金融服務可通過網路來提供時,遠程身份識別變得尤其重要。
希望相關的企業可以持續在生物識別技術方面的努力,打造「新零售」的更高層面意義。
『肆』 信貸權是人的基礎權利
連人權都沒有談什麼信貸權?
社會企業是把利潤留在這個企業當中,讓他們不斷地去擴大。而這個社會企業的目標又是去解決人們的社會問題,所以通過這樣一種像機器一樣運作的方式,能夠解決財富聚集在少數人手裡的問題。為什麼財富的聚集不好呢?不是說有人有錢或者別人沒錢不好,而是說財富其實是我們的權利來源,財富給予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社會地位,各種各樣的權利都來自於財富,正因為這樣,財富的聚集導致了權利聚集到少數人手裡,這對於社會來說是非常危險的。
金融服務就是「經濟氧氣」
我們用新的視角來看,要確保人們有金融氧氣,隨時獲得這樣的金融氧氣,而不是說讓財富和權利都聚集在頂端一小群人,他們可以圍著篝火歡呼,大部分底層人什麼都沒有,這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的。
金融服務,尤其是面向貧困人群的金融服務,就好像氧氣一樣。我們時刻在呼吸氧氣,但是並不知道和察覺呼吸氧氣,但如果空氣中突然沒有氧氣,就會沒法呼吸,身體沒有辦法運作。隨著氧氣越來越少,我們的身體變得越來越虛弱,最終會死亡。所以我用氧氣來比喻金融服務,金融服務就是我們的經濟氧氣,如果沒有辦法提供經濟氧氣,那經濟生命就沒有辦法正常運作。金融服務是如此的基礎,我們之所以沒有注意,是因為別人的生活跟我們的生活不一樣,不會去看其他的人沒有經濟氧氣而沒辦法呼吸,正在大口喘氣,因為他們經濟虛弱,不是像其他人一樣的強健,我們稱之為窮人,如果不給經濟氧氣,他們的身體就會變得越來越虛弱。
現在的金融體系本應該提供這樣的金融資源,但是卻沒有給很多的人提供這樣的服務,這是貧窮的根本原因。更糟糕的是,人們需要經濟氧氣,而金融體系又提供不了,這就又產生了其他的生意包括高利貸,因為窮人們在沒有氧氣的時候,願意付出一切代價來獲得氧氣,結果他們變得越來越虛弱。因為高利貸者拿走了窮人所有的一切。
所以,金融資源對窮人非常重要,我們必須找到一個體系,把這種經濟氧氣送給那些正在掙扎的人們。一旦他們有了經濟氧氣,他們的身體,他們的心理,都會變得越來越活躍,而有了身體就有了一切。他們就又可以帶來創業的精神,能夠照顧到自己的企業。為這些需要金融氧氣的人提供金融服務,這樣人們就不存在經濟呼吸困難的問題。
格萊珉就是解決人們經濟呼吸困難的一個例子。當然,它並不是唯一的道路。不是說沒有這個模式,就沒有辦法解決人們經濟呼吸困難的問題,我從來不這么想,我相信有很多的模式。我們需要發展出這樣一個模式,把所有的願望放到格萊珉銀行的各個分支中,提供健康、醫療、教育,給人們提供一切。格萊珉並不是一種只想給窮人小額貸款的銀行,而是一個非常綜合的機構,把所有的願望放在裡面。有的時候,跨出銀行范疇,給同樣的人另外支持,給大家解釋什麼是社會服務,為他們提供服務,就是去提供現有的政府機構無法提供的全面性的服務。
微型金融才能覆蓋最貧困人群
也不要說普惠金融只是關注貧困的人。就普惠金融而言,如果知道怎麼樣覆蓋最貧困群體的話,在其他系統就會水到渠成了,就不需要擔心如何服務其他階層了。傳統的銀行體系就像超級油輪,能遠距離、大承載量運輸,傳統銀行體系的借貸能力非常強、還可以遠距離借貸。但是就微型金融來講,並不需要傳統銀行那樣的超級油輪,而需要那種在金融淺灘都能夠行走自如的小船隻,這樣才能覆蓋最貧困的人群。所以,需要不同的機構設置,並在設計這個機制的時候考慮到靈活性。
我們的體系當中有這樣一個規則,就是從一個村子開始,找到這個村裡面最貧困的家庭,這是我們的起點。等到了他們家之後,就會看一下,如果他並沒有像他所聲稱的那麼窮的話,我們就會說,「你是貧困戶,但是還有比你更貧窮、比你更慘的,我們尋求的是這樣的人」。後來我們就跟著他或其他的人找到這樣家徒四壁的窮人。找到這些人之後,就去溝通微型貸款到底是什麼。所以我們一定要從最底層開始,否則真的識別不出來。
就普惠金融而言,我們實際上避免的就是金融的排斥性,這個大家一定要記住。因為現在的金融體系只是針對那些有特權的階層。所以,一定要把最底層的人包括進來,而不是排除出去。
另外,金融機構是不是要多元化來解決教育和醫療等方面的問題?在這方面我們也進行了一些實踐,但不是在金融機構里做,我們創建了單個的機構和組織,這就涉及到社會企業的概念:社會企業的運營及管理模式同一般企業一樣,要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社會企業創建的出發點,不是為了股東盈利,而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社會企業可以盈利,但是盈利要用來做更多的事,而不是給創始人(股東)分紅。我們針對不同的領域,比如環境領域創建了社會企業,針對衛生領域創建了社會企業,對保險領域也創建了社會企業,都是自給自足、自負盈虧,但並不是為了賺錢,這就是我們整個的邏輯。
為什麼我們需要小額貸款這樣的金融服務?這是人類的基礎權利。如果我們把所有的人權按優先順序排序,包括食品權、飲水權、信貸權等,信貸權地位最高,因為有了信貸權,才能夠去實施其他的權利,因為信貸會帶來收入。有了信貸權,就會打開收入的渠道,打開收入渠道,其他事情就會自然而然水到渠成,食物、水,所有這些都變得更加健康。當然,並不是所有問題都迎刃而解了,但是至少是可以解決,這就是為什麼信貸如此重要。
在開頭里我提到,就業者要努力爭當創業者。我們每個人都有創業的精神。但實際情況是,創業精神經常被埋沒了,我們都忘了體內實際上有創業的血液。金融體系可以幫助我們挖掘這種潛力。普惠金融不僅能幫助人們脫貧,而且還能幫助他們釋放體內一直存在的創造力和創業精神。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打造不同的經濟體系。這些人能夠釋放創業能力的話,將來沒准會成為未來的商業領袖。所以說金融服務對於人類來講是非常重要的,金融可以幫助人們不斷地創新創業,這是我們應該關注的。
轉變婦女,助力第二代發展
人們現在只是去復制其中的一項,說也要做這樣一個模式。當然,人們可以一開始從小貸入手,但忘了我們還是一個可以吸儲的銀行,這也是我們的根本特徵之一。剛開始的時候,我們勸服大家設立自己的賬戶,並且存一點點錢進去,這樣的過程並不容易。但即便是存一分錢、幾分錢都可以接受,這是我們一開始的做法。後來儲蓄就成了人們的一個習慣,成了銀行的一種文化,還有其他我們也做了很多。儲蓄非常重要,如果自己的銀行賬戶有錢,隨時取出來用。吸儲能夠給我們帶來長期的資金。但在中國,很多NGO、很多類似平台是不能吸儲的,他們只能夠借貸。這就限制了進展。
關於資本和資源的問題,在格萊珉銀行創建初期就堅持,每一個借款人都應該有一個儲蓄賬戶。這是格萊珉銀行的一個文化,也是一個內在的要求。由於每一個借款人都有一個儲蓄賬戶,會看到會有越來越多的儲蓄,而且儲蓄額每年在增長。去年格萊珉銀行借出了15億美元,而總體的儲蓄余額,也就是說借款人的儲蓄余額已經達到20億美元,所以整個格局發生了大的變化。借錢人都把錢存到銀行裡面了,他們實際上是貸方,而不是借方。這是一個體制設計的問題,解決方案就在這個模式上。
為什麼我要提這個呢?儲蓄和信貸要同步推進,一開始的時候我們不知道我們的路會走向哪裡,我們去年貸款達到了15億,但是所有借款人的總儲蓄量超過了15億美元。一開始我們只讓他們存入幾分錢甚至是一分錢的時候,預計不到這樣的成績。這些錢由婦女們自己控制,她是唯一能夠打開這個盒子的人,這個盒子裡面裝了她的銀行賬戶。這一點讓這個人完全改變了,她手裡有錢,銀行有儲蓄,沒有人可以拿走它,每天都在增長,這個過程會轉變這個婦女,會讓她覺得不同,她會有自信,變得更活躍、活潑,願意和人溝通,這就是儲蓄帶來的一個人的改變。
一開始,我們接觸不到這些婦女。根據當地的習俗,婦女不能跟陌生男性交談,在給他們輸送經濟氧氣的過程當中,我們也幫助她們發生了轉變,使得文化習俗也發生了轉變,這些婦女變得更加外向。活生生的文化總是會變化的,我們現在所做的就是加速文化的轉變,我們創造一個不同的文化,我們願意去創造這樣新的文化,通過創建不同的文化帶來新的變化,這是我們系統當中的一個特點。
我們把這種金融氧氣帶給每個人,以確保每個人都能夠容易地獲得這些信貸,沒有人被排除在外,這是普惠金融。我們也同時在脫貧扶貧,這是齊頭並進的另外一方面,大家都在討論,關鍵在我們扶貧之後,小貸怎麼走,小貸會消失嗎?不會,它會變得更加強大。人們會習慣性地利用這個小貸。他們可以用更多的伴隨小貸金融的服務包括保險或者其他方面的服務,我們可以在成長過程當中加入更多的服務功能,我們需要考慮這一點,並為此做好准備。
每天都會有人逐步脫離貧困,在他們脫離貧困之後,還可以為他們做一些什麼呢?我們應該做好准備,不只是讓他們簡單地脫離貧困,而是讓他們往上走得更遠。我們也要在他們朝著更好的生活去發展、走得更遠的時候一直伴隨他們,所以要做好准備。小貸不是一個臨時的事情,而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過程,不斷加入新的功能。
我們現在不但提供貸款,或者服務給婦女,還要考慮家庭第二代的需求,他們也成長起來了,我們的銀行已經成立40多年,在系統發展的同時,這些家庭的孩子們也成長成人了,我們也很關注他們。實際上格萊珉銀行現在有900萬的一些大家族,可以看到我們這些借款人90%多是婦女,她們都有孩子。而且經常來講,這些婦女都是文盲,沒有辦法上學,所以要確保這些婦女的孩子不會錯失教育的機會,能夠上學受到教育。所以我們在格萊珉系統當中建立一個體系,要確保目標實現。我們做到了,非常成功,我們給他們一些教育的貸款,讓他們去上大學。所以很多年輕人現在已經成為本科生、碩士生或者博士生。
所以,大家在復制這個模式的時候,可以抽取我們當中的一些特點,比方五人小組,每周還款等等。但是我們應該一步一步地慢慢拓展這個模式,能夠讓第一代的婦女轉變,同時也幫助他們的第二代去發展。
『伍』 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准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咨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陸』 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金融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大動脈。隨著國內居民金融財富不斷增加,消費者與金融機構聯系日趨緊密。然而,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權益及其保護卻一直被社會各界包括金融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所忽視。
目前還尚未有文獻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有下定義的,有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是有第三方力量干預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在金融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的消費者得到利益上的上升,從而實現金融消費的公平和公正。定義中的第三方力量主要指政府,因為金融業所具有的影響社會利益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公共產品」的特點和巨大外溢效果使得它不同於其他行業。 1,實體權利的保護
實體權利是有各類相關法律,包括一級立法和二級立法界定的, 影響消費者在金融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權利。消費者獲得金融服務的性質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本金融服務即消費者作為社會成員應當享有賬戶服務、基本保險服務、消費者教育等基本金融服務,術語消費者福利;另一類是風險性的金融服務,消費者購買具有一定風險的金融服務以獲得資產增值,例如購買股票或者其他理財產品,體現了消費者的公平發展權。
在不同的類型中權利保護是不一樣的,在基本金融領域,監管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金融交易權和教育權以避免金融排斥,即為消費者的基礎性權利;在購買風險性的金融服務是,監管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安全權、隱私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以體現監管安全與公平的價值取向。
2,程序保護
在金融領域,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力量失衡,當事人的實質法律地位不平等,為此從廉價正義的角度,程序保護是保障實體權利保護的必要環節。程序保護分為訴訟保護和非訴救濟兩類,訴訟成為糾紛解決和對當事人進行權利救濟的最終和最高位階的保護手段。
於199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基本法律,為普通消費市場的消費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卻無法對「金融消費」這一類特殊的消費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 。
『柒』 金融消費者應受保護的權利有哪些
主要就是:
知情權
選擇權
自由消費權和獲得賠償權
其他那些權利都是沒有什麼實際意義的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制發達程度,只是文字性的象徵罷了
遠遠沒有達到真正實現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