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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平安金融宣傳月宣傳資料

發布時間:2021-09-12 13:16:50

『壹』 保險公司平安金融創建工作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如何准備

你的這個問題專業性很強;恐怕只能正好是做這個工作的,才會回答一二。。。。。。問問你的學長?你的領導?你的恩師?嘴巴抹點蜜+捨得出血=盡早獲得答案。

『貳』 平安保險掛歷上宣傳介紹語

密碼是365128或365248

『叄』 平安保險宣傳語是什麼

「中國平安 平安中國」
今年有了新的—「財富人生 平安相伴」

『肆』 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可以由印刷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
保監發〔2014〕3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了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後,由保險公司出單:
1.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
保險公司核保時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產品不適合、信息不真實、客戶無繼續投保意願等問題的不得承保。
(二)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等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後方可承保:
1.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
4.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
在投保聲明中,投保人應表明投保時了解產品情況,並自願承擔保單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二、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當地銀監局上報上一季度代理各險種保費收入佔比情況。
對於業務佔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監管機構有權採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分期交費的保險產品,鼓勵採用按月交費等符合消費者消費習慣的保費交納方式。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三、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並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
四、保險公司應合理設計保險單冊樣式,保險單冊封套及內頁裝訂後應為A4紙大小,保險單冊封套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材料有明顯區別。
五、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以不小於72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合同」,並用不小於二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公司名稱。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用不小於三號的字體標明風險提示語及猶豫期提示語。
分紅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分紅保險,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萬能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萬能保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保單賬戶。」
投資連結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投資連結保險,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投資賬戶。」
其他產品類型的風險提示語,由公司自行確定。
猶豫期提示語:「您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5個自然日內有全額退保(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的權利。超過15個自然日退保有損失。」
六、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設計、印刷、編寫相關保險產品的宣傳冊、宣傳彩頁、宣傳展板或其他銷售輔助品。
七、商業銀行應將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單作為重要憑證管理,建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並及時回銷。
八、商業銀行選擇保險公司合作對象時,應考慮保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13個月保單繼續率、銀郵代理業務結構和銀郵代理產品的功能等情況。
保險公司應當向商業銀行充分說明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
九、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十、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所屬銷售人員的管理。網點銷售人員應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應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險產品清單,包括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和產品種類等信息。
十一、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人員應請投保人本人填寫投保單。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銷售人員代填:
(一)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並進行了書面授權;
(二)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且無法書面授權,在錄音或錄像的情況下進行了口頭授權。
在代填過程中,銷售人員應與投保人逐項核對填寫內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寫投保單。填寫後,投保人確認投保單填寫內容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後簽字或蓋章。
書面授權文件、錄音、錄像等資料由商業銀行交由保險公司進行歸檔管理。
十二、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篡改客戶投保信息,不得以銀行網點電話、銷售及相關人員電話冒充客戶聯系電話。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確認的,應確保本人親自簽字或蓋章確認。
十三、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截留客戶投保信息,應將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提供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應將客戶退保、滿期給付等信息完整、真實地提供給商業銀行。
十四、商業銀行應在保險單、業務系統和保險代理業務賬簿中完整、真實地記錄商業銀行網點名稱及網點銷售人員姓名或工號。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以下功能:
(一)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
(二)實現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
(三)能夠提供電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1300.00,-3.50,-0.27%)值表等文件;
(四)記錄各項承保所需信息,並對各項信息的邏輯關系及真實性進行校對;
(五)保存、傳輸投保原始文件掃描件的電子文檔;
(六)有現場出單功能的系統,應合理設置產品參數,兼容不同年齡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費率。
十六、商業銀行應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對合同材料不得進行刪減或截取內容。
十七、商業銀行在銷售時通過銀行扣劃收取保費的,應當就扣劃的賬戶、金額、時間等內容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並有獨立於投保單等其他單證和資料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轉出賬戶、每期轉賬金額、轉賬期限、轉賬頻率等信息。劃款時應向投保人出具保費發票或保費劃扣收據。
十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制度。發現客戶信息不真實或由其他人員代簽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應要求商業銀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時,保險公司應及時聯系客戶說明保單情況、辦理補簽名等手續。
十九、保險公司應當在劃扣首期保費24小時內,或未劃扣首期保費的在承保24小時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提示簡訊。提示簡訊應當通俗、簡練,便於投保人閱讀和理解。
提示簡訊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保險期間、猶豫期起止時間(非現場出單除外)、期交保費及頻次、公司統一客服電話,並請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
投保人無手機聯系方式的,應通過電子郵件、紙質信件等方式提示。
保險公司在續期交費、保險合同到期時應採取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紙質信件等方式及時提示投保人。
二十、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在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第一時間積極處理,不得相互推諉,並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投訴處理過程中對客戶損失進行賠償的,處理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約定及實際情況明確雙方責任,承擔損失。
二十一、保險公司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當地保監局上報上一季度各合作商業銀行的猶豫期內退保件數、回訪問題件數,及占同期投保件數的比率。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各保監局與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佔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十三、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郵政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
2014年1月8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保險業非法集資宣傳月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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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公司業務宣傳展板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中國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保監發〔二0一四〕三號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為了規范商業銀行中國保險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中國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後,由保險公司出單:一.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二.投保人年齡超過陸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陸0周歲。保險公司核保時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產品不適合、信息不真實、客戶無繼續投保意願等問題的不得承保。(二)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等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後方可承保:一.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二.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二0%,或月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二0%;三.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陸0;四.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一50%。在投保聲明中,投保人應表明投保時了解產品情況,並自願承擔保單利益不確定的風險。二、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中國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一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一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中國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二0%。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一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當地銀監局上報上一季度中國各險種保費收入佔比情況。對於業務佔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監管機構有權採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分期交費的保險產品,鼓勵採用按月交費等符合消費者消費習慣的保費交納方式。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三、商業銀行中國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一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並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四、保險公司應合理設計保險單冊樣式,保險單冊封套及內頁裝訂後應為A四紙大小,保險單冊封套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材料有明顯區別。五、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以不小於漆二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合同」,並用不小於二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用不小於三號的字體標明風險提示語及猶豫期提示語。分紅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分紅保險,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萬能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萬能保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保單賬戶。」投資連結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投資連結保險,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投資賬戶。」其他產品類型的風險提示語,由公司自行確定。猶豫期提示語:「您在收到保險合同後一5個自然日內有全額退保(扣除不超過一0元的工本費)的權利。超過一5個自然日退保有損失。」六、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設計、印刷、編寫相關保險產品的宣傳冊、宣傳彩頁、宣傳展板或其他銷售輔助品。七、商業銀行應將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單作為重要憑證管理,建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並及時回銷。八、商業銀行選擇保險公司合作對象時,應考慮保險公司銀郵中國業務一三個月保單繼續率、銀郵中國業務結構和銀郵中國產品的功能等情況。保險公司應當向商業銀行充分說明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九、商業銀行的每個中國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三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十、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所屬銷售人員的管理。中國點銷售人員應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商業銀行的每個中國點應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公示中國保險產品清單,包括中國保險公司的名稱和產品種類等信息。十一、商業銀行中國點銷售人員應請投保人本人填寫投保單。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銷售人員代填:(一)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並進行了書面授權;(二)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且無法書面授權,在錄音或錄像的情況下進行了口頭授權。在代填過程中,銷售人員應與投保人逐項核對填寫內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寫投保單。填寫後,投保人確認投保單填寫內容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後簽字或蓋章。書面授權文件、錄音、錄像等資料由商業銀行交由保險公司進行歸檔管理。十二、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篡改客戶投保信息,不得以銀行中國點中國、銷售及相關人員中國冒充客戶聯系中國。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確認的,應確保本人親自簽字或蓋章確認。十三、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截留客戶投保信息,應將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提供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將客戶退保、滿期給付等信息完整、真實地提供給商業銀行。十四、商業銀行應在保險單、業務系統和保險中國業務賬簿中完整、真實地記錄商業銀行中國點名稱及中國點銷售人員姓名或工號。十五、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以下功能:(一)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二)實現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三)能夠提供電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一三00.00,-三.50,-0.二漆%)值表等文件;(四)記錄各項承保所需信息,並對各項信息的邏輯關系及真實性進行校對;(五)保存、傳輸投保原始文件掃描件的電子文檔;(六)有現場出單功能的系統,應合理設置產品參數,兼容不同年齡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費率。十六、商業銀行應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對合同材料不得進行刪減或截取內容。十七、商業銀行在銷售時通過銀行扣劃收取保費的,應當就扣劃的賬戶、金額、時間等內容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並有獨立於投保單等其他單證和資料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轉出賬戶、每期轉賬金額、轉賬期限、轉賬頻率等信息。劃款時應向投保人出具保費發票或保費劃扣收據。十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制度。發現客戶信息不真實或由其他人員代簽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應要求商業銀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時,保險公司應及時聯系客戶說明保單情況、辦理補簽名等手續。十九、保險公司應當在劃扣首期保費二四小時內,或未劃扣首期保費的在承保二四小時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提示簡訊。提示簡訊應當通俗、簡練,便於投保人閱讀和理解。提示簡訊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保險期間、猶豫期起止時間(非現場出單除外)、期交保費及頻次、公司統一客服中國,並請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投保人無手機聯系方式的,應通過電子郵件、紙質信件等方式提示。保險公司在續期交費、保險合同到期時應採取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紙質信件等方式及時提示投保人。二十、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在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第一時間積極處理,不得相互推諉,並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投訴處理過程中對客戶損失進行賠償的,處理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約定及實際情況明確雙方責任,承擔損失。二十一、保險公司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一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當地保監局上報上一季度各合作商業銀行的猶豫期內退保件數、回訪問題件數,及占同期投保件數的比率。二十二、中國保監會、各保監局與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佔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二十三、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二十四、本通知自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郵政公司中國保險業務的,參照本通知執行。本通知下發前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二0一四年一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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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求保險關於 保險宣傳 保險意識 這2方面的資料

保險業作為金融業三大支柱之一,近年來在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保險的需要之間不相適應的矛盾仍十分突出。據統計,2005年我國保費收入佔GDP的比重為2.7%,世界平均值為8%,我國僅排名世界第42位;在人均保費方面,世界平均為512美元,我國為47美元,世界排名第72位。我國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不僅落後於發達國家,而且落後於許多發展中國家。這些都無一例外地說明,全社會的保險意識尚處在一個比較低的層次,我國的保險知識普及宣傳工作有待進一步開展。
此外,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設置保險學本科及以上專業的高校只有近50家,每年保險專業畢業生僅在2000人左右,相應的成人高等教育保險專業更是緊缺,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保險知識普及程度較低的現狀。
我國歷來有「生死有命」、「養兒防老」的文化傳統,政府大包大攬的做法又讓人們形成了思維定勢,所以多數單位和個人對風險防範還是消極的、迴避的態度,保險這種積極的風險管理手段要滲透到社會生活中,需要一個宣傳和引導的過程。而長期以來,保險業的宣傳偏重於公司形象宣傳、險種產品推介,而相對忽視保險知識的普及工作。保險的實質是要解決人們面臨的各種風險如何管理的問題,通過普及保險知識,讓人們知道有些風險是可以得到有效管理的,對自己必須承擔的風險有足夠的認識,人們就可能會願意承擔這些風險,才有可能產生保險的需求。因此,可以說現在已經到了從保險公司自身的品牌宣傳走向公共的全社會的保險基本知識宣傳的時候了。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保險意識,已經成為當前推動保險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6月15日國務院正式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對保險的功能和作用進行了系統論述,指出保險是經濟的「助推器」和社會的「穩定器」,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若干意見》還明確提出,要將保險教育納入中小學課程,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風險和保險意識。
可以看到,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已經被提到一個新的高度,政府已經將保險教育納入工作重點內容。保險業應該抓住這一大好契機,加大保險知識的宣傳普及力度,使人民群眾對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保險經營與管理、保險法律和法規、保險監管等方面有比較全面和清晰的了解,從而糾正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通過認識保險的重要作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穩步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
從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政府在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在美國,公民保險意識較強,是與其從小培養和普及保險知識有關,政府專門為此成立了保險教育基金會、消費教育局,從事宣傳推廣保險工作,並將保險知識納入到中小學的課程。而在韓國,政府推動普及國民保險意識的效果就更為顯著。有報道稱,在政府推動一系列保險教育項目鋪開之後,韓國壽險年均增長連續10年遠遠高於其GDP的年均增長率。由此我們可以樂觀地預見,政府的大力支持、積極推動將對全民保險意識、保險觀念的深化產生顯著效果。保險行業應該抓住「國十條」出台這一大好契機,加大保險知識的宣傳普及力度,使保險知識逐步深入人心,為保險業又快又好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氛圍,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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