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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分析

發布時間:2021-09-12 14:35:42

金融機構存款余額與經濟發展有什麼關系

maybe 不對,你姑且聽之。
存款主要是存款機構(商銀,合作社之類)的,他們充當信用中介,將存款借貸給實體經濟資金需求方,因為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所以這類金融中介在資金有效配置中的作用很大。存款余額大,說明可貸資金多,經濟發展理論上會好。但金融創新導致「脫媒」,銀行資金來源受到影響(都轉到股票,貨幣基金,共同基金等eg,余額寶),資金成本變大,傳統的銀行信貸業務受到沖擊,這對於主要依靠銀行作為資金來源的小企業影響會比較大,實體經濟就會受到影響。當然各方面因素吧,很難確切說會好或會壞。企業也不是非要靠銀行,商業票據市場什麼的,看發展吧。

㈡ 金融機構存款余額有什麼意義

就是金融機構某個時點的吸收公眾存款的總數,也就時點余額。某個日期每天存款的平均數,也即日均余額

㈢ 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是什麼意思又代表了什麼

金融機構存款主要分對私和對公 對私代表散戶 對公就是單位 公司的賬戶

㈣ 《山東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收支分析報告報送管理辦法》

《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這個為重點,內容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㈤ 銀行業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是什麼,怎麼看

沒法看,除非找律師才能查到!反應這家金融機構有沒有實力,現象?實際現象是他們的余額都不多,因為稅多,所以都從其他渠道放款!

㈥ 近些年我國金融機構存款結構有什麼變化以及原因

您是山東理工大學商學院金融1104,1105,1106這三個班的學生吧

㈦ 2014年存款結構分析報告

2012年4月23日,山東高速物流集團與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分行等7家銀行,在濟南簽署供應鏈金融服務合作協議,這一舉標志了供應鏈金融服務業務該新型業務模式在山東省正式啟動。據了解,山東高速物流集團供應鏈金融業務規模將在兩年內發展到百億元。
供應鏈金融橫空出世
我國供應鏈金融業務屬於近幾年才逐步興起,縱觀各行的供應鏈融資品牌,其中,深發展銀行是供應鏈融資業務開展成功的典範,該行從2003年在銀行內部開展供應鏈融資的理念,而後提出「1+N供應鏈融資」服務模式,2005年時該行開展供應鏈融資大刀闊斧的一年,設立總分行兩級貿易融資部,發布貿易融資系列授信管理制度,與中外運股份、中外運集團、中儲運輸總公司、中遠物流等多家物流公司簽約,從管理平台建設到制度建設到物流監管平台建設都為供應鏈融資業務的開展鋪設了良好的發展舞台,2006年推出「供應鏈金融」品牌;在供應鏈金融上屢屢創新的深發展銀行在2008年有推出創新品牌「池融資」,新穎的理念,全面的應收賬款管理,使深發展的供應融資品牌深入人心。
除此之外,近幾年,我國的多家銀行也逐漸開展該項業務。光大銀行在2005年推出了「陽光供應鏈」,提供了應收賬款融資、應付賬款融資、陽光商品融資、1十N鏈式融資、汽車全程通、工程機械按揭等多種物流金融產品,滿足企業的多種需求。
前瞻產業研究院金融行業研究小組認為,中小企業對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我國的產業政策和經濟政策向中小企業的傾斜太少。據有關資料介紹,北京市工商聯對北京市的私營企業進行的一次調查表明,在制約企業發展的各項因素當中,信貸困難以34%的比例高居首位。
總體上,我國企業外源融資的結構中,主要以銀行貸款為主,但據前瞻資訊產業研究院金融行業研究小組分析,由於中小企業由於其自身風險問題,商業銀行又為確保資金利潤最大化、風險最小化,最終導致了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的形成。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供應鏈金融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前瞻》顯示,2011年年末,我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為21.77萬億元,佔全國銀行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39.73%,占企業貸款余額的60.63%。而從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規模來看,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為5000多萬家,中小企業總數已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提供了全國80%的城鎮就業崗位。
以其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率來看,前瞻產業研究院金融行業研究小組認為,正常情況下,中小企業貸款額度占我國整體貸款額度應該與其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比例相當,但數據顯示,前者明顯小於後者,中小企業獲得的信貸支持力度遠遠無法滿足其發展需要,市場存在旺盛的潛在需求。
其次,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供應鏈金融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以中小企業為主的民營企業中,真正不缺乏資金的僅佔12%,資金匱乏的中小企業則佔到80%,其中嚴重缺乏者為20%。這也再次證明了我國中小企業對資金需求量非常龐大。

㈧ 什麼是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

金融機構存貸款余額就是指月末銀行的存款和貸款數據。

金融機構貸款是指:企業向商內業銀行容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其中商業銀行是國家金融市場的主體,資金雄厚可向企業提供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因此商業銀行貸款是企業負債經營時採用的主要籌資方式。
存、貸款是金融市場組織為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的最重要的來源和方式。一般認為,金融市場組織的基本功能就在於積聚存款、投放貸款,以優化資金配置,積極動員各經濟部門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參與貢獻。存款積聚不足即為資本供給不足,是區域經濟發展的基本障礙;而儲蓄充足時,要促進經濟發展,還須以儲蓄能夠充分有效地轉化成投資為前提。

㈨ 我國金融機構的存款機構的變化和變化的具體原因 要求1000字,運用金融學知識

從晚清乃至辛亥革命以來,中國金融機構的存款機構主要是銀行。
中國銀行於1912年經孫中山先生批准在上海成立,是中國歷史最為悠久的銀行之一。1912-1928年,中國銀行履行中央銀行職能,負責代理國庫、承匯公款、發行鈔票等。1928-1942年,中國銀行作為政府特許的國際匯兌銀行,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改革管理機制,在中國金融界率先走向國際市場,先後在倫敦、新加坡、紐約等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分行。1942-1949年,中國銀行作為國際貿易專業銀行,負責政府國外款項收付,發展國外貿易並辦理有關貸款與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2月,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由上海遷至北京。「中國人民銀行」也在全國布設網點,逐漸成為全國人民的首選存款機構。而中國建設銀行也與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建設銀行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成立後,其任務是經辦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的撥款,管理和監督使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部門、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幾十年來,建設銀行為提高投資效益、加快國家經濟建設和發展作出了卓越貢獻。
1950年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領導。1953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中國銀行條例》,明確中國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許的外匯專業銀行。1979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來,同時行使國家外匯管理總局職能,直屬國務院領導。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改為中國銀行總行,負責統一經營和集中管理全國外匯業務。1983年,中國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分設,中國銀行成為國家外匯外貿專業銀行。1994年,中國銀行由外匯外貿專業銀行轉為國有商業銀行。
這些變化的具體原因當然是政治原因,在當時百廢待興的經濟狀況下,也還是可以適應的。
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原有的體制不能適應蓬勃發展的經濟活力。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金融業的壯大勢所必然。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於1984年1月1日,而中國農業銀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農業合作銀行。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農業銀行相繼經歷了國家專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等不同發展階段。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設,1996年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中國農業銀行開始向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轉變。
1986年7月24日,作為金融改革的試點,國務院批准重新組建交通銀行。1987年4月1日,重新組建後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現為中國五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之一。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布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總行位於石家莊。1949年2月總行遷往北京。在中國大陸計劃經濟時代,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的銀行,同時履行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職能。
1983年9月,中國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
1984年國家將商業銀行的職能剝離出去成立中國四大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後,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專職的中央銀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中國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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