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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9-13 02:13:15

1. 信貸資產證券化什麼意思

信貸資產抄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2.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明確定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中國銀監會於同年11月發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也出台了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
銀行的信貸資產是具有一定數額的價值並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幣資產,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銀行的實際業務活動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貸款期限長或資產業務擴張需求快於負債業務提供的可能性等種種情況,這樣就產生了銀行的流動性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新業務需求。
2015年1月,銀監會近日已下發《關於中信銀行等27家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格的批復》,27家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獲得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體資格。
業內人士認為,該文件的下發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制的實質性啟動,即獲得開辦資格的機構不再走原有單筆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審批流程,只需在產品發行前進行備案登記即可。
雖然此次已有27家銀行獲得業務資格,但包括發行大戶國開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和國有大行均缺席。此次27家獲得資格的銀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發行過資產證券化產品,這27家銀行全部為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兩類銀行的銀監會銀行二部主導批復的。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外資行等機構的相關業務資格,將由對應的主管部門批復發布。
按照銀監會此前發布的《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證券化產品前需進行備案登記,已備案產品需在3個月內完成發行,3個月內未完成發行的須重新備案 。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發起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條發起機構是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並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終止確認是指將信貸資產從發起機構的賬上和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如因提供保證承擔的預計負債等,下同),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並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上述新資產或者新負債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按市場報價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沒有活躍市場的,發起機構應當比照類似資產或者負債的市場報價,或者按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者按市場上普遍認同的計價模型計算的結果,確定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的公允價值。
第五條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轉讓該信貸資產收到的對價,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起機構應當繼續確認該信貸資產的收益及其相關負債的費用。
第六條不屬於第四條和第五條情形的,發起機構應當分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並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轉讓該信貸資產時如取得了某項新資產或者承擔了某項新負債,應當在轉讓日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新資產或者新負債,並將該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以下條件全部符合時,表明發起機構放棄了對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控制:
1.發起機構與該信貸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
2.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按信託合同約定,能夠單獨將該信貸資產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該項出售加以限制。
(二)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發起機構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是指該信貸資產價值變動使發起機構面臨的風險水平。
發起機構通過對該信貸資產提供保證的方式繼續涉入的,其涉入程度為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保證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保證金額是指發起機構所收到的對價中,可能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發起機構應當在轉讓日按上述較低金額確認繼續涉入所產生的資產,同時按保證金額與保證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為提供保證所收取的費用)之和確認有關負債。
第七條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後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發起機構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沒有市場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成交價格的,該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後的差額確定;該信貸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無法取得時,按其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後的差額確定。
上述未終止確認部分應當在轉讓日按整體賬面價值分攤後的金額確認。
第八條發起機構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第九條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並會計報表。
第十條發起機構未終止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或者按繼續涉入信貸資產程度確認某項資產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如下披露:
(一) 資產的性質;
(二) 發起機構仍保留的信貸資產所有權上風險和報酬的性質(如信用風險等);
(三) 發起機構繼續確認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 發起機構繼續涉入所轉讓信貸資產的,應當披露所轉讓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特定目的信託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獨立核算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
第十二條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信託財產。
第十三條特定目的信託的會計要素包括信託資產、信託負債、信託權益、信託項目收入、信託項目費用、信託項目利潤。
信託項目利潤應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
第十四條特定目的信託應當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特定目的信託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五條信託終止,受託機構應當對特定目的信託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十六條特定目的信託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受託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是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八條受託機構應當按信託合同規定的計提方法、計提標准,計算確認應當由特定目的信託承擔的受託機構報酬。
第十九條受託機構發生的為特定目的信託代墊的信託營業費用,應當確認為對特定目的信託的債權。
第二十條受託機構對於已終止特定目的信託未被取回的信託財產,應當作為代保管業務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受託機構的其他相關業務或事項,應當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號)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資金保管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有關資金保管合同的約定確認和計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條資金保管機構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託財產收益的間隔內,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將信託財產收益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上述投資形成的收益,應當存入特定目的信託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資金保管機構應當按照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第六章貸款服務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六條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第二十七條貸款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貸款服務合同確認和計量服務收入。
第二十八條貸款服務機構對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九條貸款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第七章投資機構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條投資機構在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時,應當按實際支付價款確認一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第三十一條投資機構取得信託收益時,應當區分屬於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本金部分和證券投資收益部分,並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會計期末,投資機構應當對所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發現賬面價值高於其可收回金額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在投資機構期末資產負債表內應當按其流動性,單列「資產支持證券」項目反映。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 0五年五月十六日)

3. 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信託,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收益憑證,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
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信託公司作為特殊目的信託(SPT)開始參與到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中來,主要承擔受託人和發行人的職責。

4.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概括地講,一次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後SPV 將這些資產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 ),再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最後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舉例簡單通俗地了解一下資產證券化:
A:在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
B:上述資產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級太低,沒有更好的融資途徑
C:樞紐(受託機構)SPV
D:投資者 B把A轉移給C,C以證券的方式銷售給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現金;D在購買以後可能會獲得投資回報;C獲得了能產生可見現金流的優質資產。
投資者D之所以可能獲得收益,是因為A不是垃圾,而是被認定為在將來的日子裡能夠穩妥地變成錢的好東西。
SPV是個中樞,主要是負責持有A並實現A與破產等麻煩隔離開來,並為投資者的利益說話做事。
SPV進行資產組合,不同的A在信用評級或增級的基礎上進行改良、組合、調整。目的是吸引投資者,為發行證券。 過去有很多資產成功進行了證券化,例如應收賬款,汽車貸款等,出現了更多類型的資產,例如電影特許權使用費,電費應收款單,健康會所會員資格等。但核心是一樣的:這些資產必須能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
目前我國試點資產證券化的銀行有兩家,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事實上,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之路頗為漫長。2005年,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隨後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獲准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首批試點。在央行和銀監會主導下,基本確立了以信貸資產為融資基礎、由信託公司組建信託型SPV、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並進行流通的證券化框架。
2007年,浦發、工行、興業、浙商銀行及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成為第二批試點。但第二批試點額度用完之時,恰逢金融危機席捲全球,對證券化產品的談虎色變令這一新興事物的成長戛然而止。
在經歷了2009年的信貸狂飆之後,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硬約束以及隨後的信貸收緊令,使得業界對資產證券化擴容或重啟的呼聲四起。
2011年5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根據《指導意見》關於資本充足率和撥貸率的最新要求推算,未來六年中國13家上市銀行核心資本缺口合計將達到7885億元,總資本缺口合計將達到13919億元,為其2010年合計凈利潤的2倍;新增計提撥備合計將達到10769億元,為其2010年撥備余額的1.4倍。
初步測算,如果13家上市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分別達到監管要求,在不進行再融資、僅考慮利潤留存補充資本金的情況下,2011年-2016年,13家上市銀行核心資本缺口合計達到7885億元,總資本缺口合計達到13919億元。
如果13家上市銀行撥貸率未來每年均達到監管要求,2011年-2016年新增計提撥備合計達到10769億元,2010年底上述銀行撥備余額合計僅為7942億元,這意味著未來六年時間里上述銀行撥備規模將增加1.4倍,這對各家銀行的利潤將造成重大影響。
《徵求意見稿》中,商業銀行受沖擊最大的部分將是調整部分貸款的風險權重。目前尚未明確中長期貸款風險權重調整的具體細節,如果中長期貸款風險權重統一從100%調整到150%,按照13家上市銀行平均中長期貸款占整個貸款比重約60%,整個貸款佔加權風險資產約90%來估計,上述銀行資本充足率將下降超過2個百分點,核心資本充足率下降接近2個百分點。
為彌補此項不利影響,總資本和核心資本缺口分別需要高達約9000億元和7000億元。這將對商業銀行形成重大影響,因此,監管部門此項政策調整需慎之又慎。
外部融資渠道受限,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捉襟見肘。進入2011年以來,我國銀行業補充資本金的來源將越來越困難。首先,股票市場難以承受商業銀行大規模融資。
2010年我國商業銀行融資占整個市場融資規模超過40%,當年我國股市摘得全球IPO融資桂冠,但其跌幅全球排名倒數第三,這種局面也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滿足銀行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期融資需求。
其次,次級債作為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渠道受到較多的限制,監管部門做出了嚴格約束,而混合資本債屬於創新資本工具,監管部門審批較謹慎,僅興業、民生、浦發、深發展等少數銀行發行過混合資本債,且發行規模均偏小。
在國際金融危機後,全球金融機構對於資本的需求普遍提高。歐美銀行主要通過剝離非核心資產來籌集資本,而中國銀行業則從資本市場上大規模融資來補充資本。
開展資產證券化和貸款轉讓已勢在必行。早在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我國資產證券化經過近6年試點,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驗;而我國貸款轉讓市場交易規模2008年已達到8000億元左右,2009年以來隨著銀行新增貸款規模大幅增長,貸款轉讓業務加速發展。
中國銀行業貸款結構已經發生顯著變化,存短貸長的矛盾凸顯,客戶集中度和行業集中度維持在較高水平,這一方面需要新增貸款調結構,更重要的是存量貸款的調結構。而開展貸款轉讓和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於我國商業銀行達到監管要求,也有利於防範和分散銀行風險。

5. 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有什麼區別

一、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及金融租賃資產。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則主要包括財產權利(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動產及不動產收益權(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2、監管機構不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銀監會」。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
3、轉讓、交易場所不同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則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交易和轉讓。
4、投資者不同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主要是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企業資產證券化針對購買對象的是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
(一)概述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證券公司以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為特殊目的載體,以計劃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受益憑證」),按照約定用受託資 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基礎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企業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以專項計劃為載體的企業未來收益權或既有債權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是融資方式變革的一個方向。
(二)內容
企業資產證券化是作為非金融機構的企業將其缺乏流動性但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和信用增級後真實出售給遠離破產的(SPV)或信託後,由SPV在金融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融資方式。企業資產證券化適用於大型公司或機構類客戶的債權類或收益權類資產項目,如水電氣資產、路橋港口收費權、融資租賃資產等。毫不誇張地說,該項業務在某種程度上引領了投資銀行理論與業務的創新,是解決投融資難題的有效手段,也是企業資金融通的一種好形式。
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前景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企業的融資需求,二是證券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三)分類
根據企業所持有資產的形式,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
1、是實體資產證券化,即使企業所擁有的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的轉換,具體包括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證券。
2、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把企業缺乏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3、是證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企業已有的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再以其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數為基礎發行證券。
(四)意義
1、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資本結構
受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的限制,中國企業大都以貸款這一外源 融資為主要渠道。負債在企業資本結構中的比重最大。貸款的發放有很多限制條件,一旦有一家企業違約,便會引起銀行對整個行業的關注,貸款的額度便會大大降低。在當前經濟危機影響的條件下,企業難以獲得充足的貸款。再者,貸款在企業資本結構中占的比重過大,不利於企業經營的靈活性。企業資產證券化,不但能以新的方式緩解企業融資困難,提高企業經營活力,而且可以改善企業的資本結構,盤活企業的資產,提高資產的周轉率。
2、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利於增強資產的流動性
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變成流動性高,不但活躍了金融市場,還增強了企業自身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傳統融資渠道之外的獲取資金方式,企業能夠補充營運資金,同時還可以進行投資,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
3、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利於獲得低成本融資
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上籌資,其籌資成本要比銀行或其他資本市場的要低許多。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具有比其他長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級,因此企業付給投資者的利息就較低,從而起到了降低融資成本的作用。傳統的貸款融資要付出較高的利息,這樣會加重企業的經營負擔,不利於企業的經營發展。
4、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減少企業的風險資產
企業採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不但可以獲得低成本融資,還可以減少企業的風險資產。負債等傳統融資方式會增加企業的風險資產,加重企業的負擔。資產證券化有利於企業剔除資產負債表中的風險資產,改善各種財務比率,提高資本的運用效率。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
(一)概述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銀行的信貸資產是具有一定數額的價值並具有生息特性的貨幣資產,因此也具備了轉化為證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銀行的實際業務活動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貸款期限長或資產業務擴張需求快於負債業務提供的可能性等種種情況,這樣就產生了銀行的流動性安排和資產負債管理等新業務需求。從20世紀70年代後期開始,發達市場國家特別是美國出現了一種信貸資產證券化趨勢,其一般做法是:銀行(亦稱原始權益人)把一組欲轉換成流動性的資產直接或間接地組成資產集合(亦稱資產池),然後進行標准化(即拆細)、證券化向市場出售。
從全球情況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目前有代表性的模式大致有三種:一是美國模式,也稱表外業務模式,二是歐洲模式,亦稱表內業務模式,三是澳大利亞模式也稱准表外模式。這三種模式的主要區別是已證券化資產是否脫離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資產證券化活動是直接操作還是通過一定的載體或中介進行。
(二)融資模式
傳統的融資模式包括直接融資模式和間接融資模式兩大類,而資產證券化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一種創新的融資模式。

直接融資是借款人發行債券給投資者,從而直接獲取資金的融資形式。該模式對借款人而言減少了交易環節,直接面向市場,能降低融資成本或在無法獲得貸款的情況下獲得融資,但是對投資者而言風險較大,對於風險的評審和管理主要依賴於借款人本身。間接融資是通過銀行作為信用中介的一種融資方式,即投資人存款於銀行,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在此過程中,銀行負責對於貸款項目的評審和貸後管理,並承擔貸款違約的信用風險。該模式的資金募集成本低,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小,但銀行集中了大量的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再將這部分貸款轉化為資產支持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在這種模式下,銀行不承擔貸款的信用風險,而是由投資者承擔,銀行負責貸款的評審和貸後管理,這樣就能將銀行的信貸管理能力和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充分結合起來,提高融資的效率。
(三)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與目的
1、宏觀意義
(1)落實「國九條」,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明確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並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開行將優質的中長期基礎設施貸款進行證券化,形成一種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為投資者提供了參與國家重大「兩基一支」項目建設的渠道,分享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收益。
(2)提高直接融資比例 ,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中國目前的金融體系中銀行貸款所佔比重過高,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將貸款轉化為證券的形式向市場直接再融資,從而分散銀行體系的信貸風險,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
(3)實現信貸體系與證券市場的對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實現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的融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和監督約束機制,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2、微觀目的
(1)引入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提升銀行的運營效率。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體系引入了強化的外部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市場化的資產定價, 提高了信貸業務的透明度,能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運營效率。
(2)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持經濟瓶頸領域建設。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煤電油運等經濟發展瓶頸領域的建設,拓寬了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3)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開行作為批發性的政策性銀行,其信貸資產客觀上存在長期、大額、集中的特點。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分配政策性金融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促進開發性金融的良性循環。

6.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做資產證券化

您好,就我國資產證券化模式來說其實可以分為四種:

1. 央行、銀監會作為主管部門的信貸資產證券化
主要發起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包括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AMC)
發行方式可以公開也可以定向
投資人主要為銀行間市場投資者:包括銀行、險資、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全國社保基金等
基礎資產主要為銀行信貸資產(包括不良信貸資產)
SPV主要模式為SPT(特殊目的信託)
受託機構一般為信託公司
證券化產品一般公開發行的話是需要評級的
交易場所為銀行間債券市場
登記託管機構為中債登
審核方式為備案制審核
規章及依據主要是:《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

2.證監會為主管部門的企業資產證券化
主要發起人為非金融企業及部分非銀金融機構(比如金融租賃公司)
發行發送可以公開或非公開
投資人由合格投資人限制,並且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基礎資產實行負面清單制
SPV一般為券商資管或者基金子公司發行管理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受託機構一般為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
一般都是需要評級機構進行評級的
交易場所為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機構間報價和服務系統及證券公司櫃台市場
登記機構為中證登
審核方式為備案制
主要規章依據為:《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3.交易商協會為主管部門的資產支持票據
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
發行方式為公開或非公開
公開發行面向的投資人為銀行間市場所有投資人;定向發行面向的投資人為機構投資人
基礎資產一般只要權屬明細,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財產或者權益即可
SPV可設也可不設
受託機構也不一定
公開發行需要評級
交易場所主要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當然,是在公開發行的條件下)
登記託管機構為上海清算所
審核方式為注冊制
主要規章依據為《銀行簡直安全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

4.保監會作為主管部門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
發行人、發行方式和投資人並未明確規定
基礎資產咸魚信貸資產、金融租賃應收款和每年獲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對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設置信用增級的股權資產
SPV一般用項目資產支持計劃
受託機構一般為保險資管
信用評級需要保監會認可的評級機構
交易場所未明確規定
登記託管機構主要為具備保險資金託管資質的託管人
審核方式為注冊制

7.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廢止了嗎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共九章,六十一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這是為了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而制定的。該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8.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內容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受託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信託合同約定,分別委託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相應職責。
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第三條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第四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信託合同等合同(以下簡稱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
受託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受託職責。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也稱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信託財產利益並承擔風險,通過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對影響其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五條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財產。
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受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不同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有關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有關監管規定由中國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督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與特定目的信託
第十一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十三條發起機構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發起機構、受託機構的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范圍和確定辦法;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
(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贖回或置換條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託期限;
(八)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九)發起機構、受託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十)接受受託機構委託代理信託事務的機構的職責;
(十一)受託機構的報酬;
(十二)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組織形式與權力;
(十三)新受託機構的選任方式;
(十四)信託終止事由。
第十四條在信託合同有效期內,受託機構若發現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合同約定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應當要求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 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是因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六條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第十七條受託機構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二)管理信託財產;
(三)持續披露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
(四)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分配信託利益;
(五)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受託機構必須委託商業銀行或其他專業機構擔任信託財產資金保管機構,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分別委託其他有業務資格的機構履行貸款服務、交易管理等其他受託職責。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託機構資格;
(二)被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受託機構辭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受託機構被依法取消受託機構資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在新受託機構產生前,由中國銀監會指定臨時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資料,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新受託機構或者臨時受託機構應及時接收。 貸款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可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
第二十二條受託機構應與貸款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貸款服務機構職責;
(三)貸款管理方法與標准;
(四)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貸款服務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貸款服務機構依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貸款;
(三)保管信託財產法律文件,並使其獨立於自身財產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五)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貸款服務機構應有專門的業務部門,對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五條貸款服務機構應按照服務合同要求,將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回收資金轉入資金保管機構,並通知受託機構。
第二十六條受託機構若發現貸款服務機構不能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標准履行職責,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貸款服務機構。
受託機構更換貸款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借款人。 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和貸款服務機構不得擔任同一交易的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受託機構應與資金保管機構簽訂資金保管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資金保管機構職責;
(三)資金管理方法與標准;
(四)受託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資金保管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資金保管機構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管理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資金;
(二)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信託名義開設信託財產的資金賬戶;
(三)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支付投資收益;
(四)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賬戶資金;
(五)按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六)資金保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受託機構也可委託其他服務機構履行上述(三)、(四)、(五)項職責。
第三十條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託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將信託財產收益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第三十一條受託機構若發現資金保管機構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標準保管資金,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資金保管機構。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與交易
第三十二條受託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機構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信託合同、貸款服務合同和資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草案;
(四)發行說明書草案(格式要求見附);
(五)承銷協議;
(六)中國銀監會的有關批准文件;
(七)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書;
(九)資信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草案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不受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可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信用等級。
第三十五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保證其信用評級客觀公正。
第三十六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資產支持證券。
第三十七條資產支持證券名稱應與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名稱有顯著區別。
第三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採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受託機構應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和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機構應為金融機構,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受託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報告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向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免於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
第四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之後2個月內,受託機構可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的規定申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產支持證券。
第四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交易、結算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依法披露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媒體進行。
受託機構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接受受託機構委託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向受託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5個工作日前發布最終的發行說明書。
第四十七條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機構:資產支持證券僅代表特定目的信託受益權的相應份額,不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於信託財產。
第四十八條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託機構應核對由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定期提供的貸款服務報告和資金保管報告,定期披露受託機構報告,報告信託財產信息、貸款本息支付情況、證券收益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條受託機構應及時披露一切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第五十條受託機構年度報告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由受託機構披露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於信息披露前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報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為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信託利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
(三)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
(五)對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資料;
(七)信託合同和發行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信託合同如已有明確約定,從其約定。
(一)更換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
(二)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由受託機構召集。受託機構不召集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照信託合同約定自行召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十五條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五十六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照信託合同約定享有表決權,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七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予以公告。 附則
第五十八條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稅收處理規定和房地產抵押登記變更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購買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管理政策由有關監管機構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說明書的編制要求(略)

9. 信託投資 如何操作

信託投抄資就是委託人(投資人)在信託公司處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或者設立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幫你投資理財,信託到期,信託公司將信託本金和收益兌付給受益人(委託人、投資人)。
你可以前往你最近的信託公司進行現場咨詢。目前信託公司接受的投資客戶要求100萬以上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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