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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考核制度

發布時間:2021-09-13 17:23:57

①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樹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將什麼納入kpi績效考核

為什麼國內學平衡計分法和KPI的熱情非常高,效果卻往往有限?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真正清楚KPI管理模式所要求的具體管理條件和理論前提。西方理論是 在假設前提下成立的(假設前提,是指保證分析和觀點得以成立的條件)。設定前提是思維嚴謹性的一種具體體現,這也是西方管理科學的本質精髓之一。
一、KPI的使用前提
假設一:存在明確的價值取向和目標。
假設二:員工的職責是明確的。
假設三:管理者存在客觀評價下屬工作績效的動機。
假設四:願意支付一定的考核成本。
假設五:現有的薪酬水平或者職業機會對於被考核者來說是有吸引力的。

二、如何讓KPI真正發揮作用?
特徵一:把實現組織目標視為績效考核的最根本出發點。
特徵二:員工的職責履行情況是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特徵三:管理者是績效考核的直接責任者。
特徵四:對員工績效通過量化方式來進行考核。
特徵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直接運用於員工薪酬調整或員工職業發展的決策中。

大部分實施KPI的都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薪酬等級和職業發展機會直接掛鉤,他們希望員工能夠對績效考核有足夠的重視,同時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來進行薪酬調整和人事任免決策可以體現決策依據的充分性。其實這樣的安排還有更積極的意義:一方面,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薪酬相掛鉤可以讓員工分享的經營效益,或者當經營效益不好時可以分擔部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職業發展結合起來,可以有效實現員工發展和發展的有機結合,有助於塑造員工和「同呼吸共命運」的文化。

② 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系統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簡單粗放的績效考核模式弊端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如經營行為短期化、經營風險滯後顯現等。如何推動商業銀行穩健發展,提高其核心競爭力,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顯得日益重要。 一、我國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現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法人層面上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績效考評體系,都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和實現利潤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目標。但在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面上,對待績效考評的指導思想呈政績化、短期化傾向,與商業銀行法人層面上的績效考評目標不一致。究其根源,主要是中國特有的銀行管理體制,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的不完善。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出於任期內政績的追求和考核壓力,急於擴大存貸款規模,追求短期效益,掩蓋不良資產,以圖把成績放大,而把問題和風險縮小,導致我國商業銀行法人層面上的績效考評目標缺乏連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在績效考評指標設置上,考評指標較側重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這些指標雖包括存款規模、貸款規模、發卡量、中間業務、不良資產控制、當期利潤等,但更多的指標則是傾向於財務指標,對風險與質量指標、管理指標相對重視不夠。在單純追求規模擴張和當期經營利潤的過程中,忽略了業務盈利性和風險性的平衡。(二)在績效考評計劃制定上,缺乏對銀行實際情況和長遠發展的深入思考。對績效考評的理解,簡單地認為是對部門、分支機構、員工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如此導致盲目地自上而下制定計劃、並將計劃指標層層分解、層層加碼,嚴重脫離現實。(三)在績效考評激勵機制上,片面通過員工利益的最大化來體現績效的激勵作用。激勵手段變成單純的收入獎勵和職務升遷,沒有將個人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相結合。考核結果與員工績效工資獎金直接掛鉤,激勵方法手段簡單、剛性強、弊端多,員工缺乏不斷開拓創新的動力,極不利於提升商業銀行可持續的競爭力。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重要意義(一)有利於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形成強有力的目標導向。科學發展觀內涵豐富,要將其落實到實處,轉化為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實際行動,需要有一套科學的評價標准和考評體系。科學的績效評估和考核,將科學發展觀的原則要求轉變為可以量化的目標體系,藉此強化各分支機構、各部門的績效意識,形成正確的決策導向和工作導向,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二)有利於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是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合理分配出資人、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之間權利與責任的制度或組織安排,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能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合理配置和行使商業銀行的控制權,使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相對稱,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權責分明;建立良好的評價考評和激勵約束機制;明晰信息披露和分析機制。(三)有利於加快引入先進的考評方法,達到業務盈利性與風險性的平衡。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引進先進的績效考評指標與方法,經濟資本法、平衡計分卡、經濟增加值等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在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指引下,達到短期財務指標和銀行長遠發展戰略的結合、業務發展和業務創新能力的結合、業務發展與人力資源的結合,促使商業銀行達到業務盈利性與風險性的平衡。引進先進的方法和工具,將使銀行對績效的度量由原來簡單的量化和經驗判斷,逐步向以先進的量化模型進行科學測算為基礎轉變,銀行的績效管理水平將得到大大提高。(四)有利於建立健全績效考評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在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上,將績效考評當做激勵員工長遠發展的手段和引導員工自我發展的依據,規劃員工的職業生涯,有利於商業銀行激發員工的創造力,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激發員工對工作和目標的熱情。現代商業銀行所面臨的經營環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復雜,所面臨的金融競爭也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激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顯得尤為重要,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在員工的激勵約束上發揮極大的效力。只有建立良好的績效考評體系才能留住人才,發揮人才的聰明才智,使員工更具有歸屬感和使命感。(五)有利於加強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推動業務健康、穩健的發展,增強商業銀行的競爭力。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應該涵蓋平衡計分卡中的「內部業務流程」中的內部管理與內部控制,能不斷健全銀行業務制度,完善業務流程,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防範案件發生,堵住漏洞,規避風險,建立良好的金融執業規范和金融秩序,積極推動商業銀行業務有效、健康、可持續的發展。三、構建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基本思路(一)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按照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正確落實科學發展觀,是構建科學合理績效考評體系的前提條件。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國際上對銀行業監管要求的日趨嚴格,商業銀行必須順應經濟新形勢的發展,結合發展戰略目標,根據央行和銀監會監管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同時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符合各分支機構實際的績效考評體系,在績效考核指標設計上要體現以下要求:一是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二是體現銀行的發展戰略;三是體現當代績效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成果;四是體現商業銀行的實際行情、分支機構的差異、不同層次及不同地區的差別。(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基礎。商業銀行應積極探索理順委託代理關系,逐步解決商業銀行內部人控制、商業銀行經營者個人利益短期化和經營者利益高於商業銀行法人利益的問題。商業銀行董事會在戰略決策上應將短期效益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引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同時董事會應排除外來干擾,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任命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以減少其在任期內對政績的追求,急於擴大存貸款規模、追求短期效益等非理性行為。商業銀行監事會應對銀行績效考評體系進行監督檢查,對有損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考評體系要及時制止。商業銀行在內部組織架構上應朝矩陣化方向發展,實現垂直化管理,建立機構水平線考評和產品業務考評相結合的模式。(三)引進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和技術支持,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信息支撐。引入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和方法,改進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如360度考核法、關鍵事件法、平衡計分卡、經濟資本法等,不斷提高績效考評的全面性、科學性、有效性。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引人管理會計方法,建立科學的內部定價系統和內部轉移成本分析系統,清楚列明每個部門、每個小組、每個員工在考核期間業務開拓、成本耗費和收益創造等多方面的詳細情況,對利潤中心和費用中心進行量化分析,為綜合經營計劃的編制、分解和監控提供依據,為績效考評機制的有效推行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四)引入資本約束下的理性發展機制,樹立管理出效益和風險補償的理念,完善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激勵機制。商業銀行應將股東價值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最終目標,將撥備後的利潤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中間目標,將提供有競爭力、高質量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作為績效考評的操作目標。商業銀行應在績效考評中引入資本約束下的理性發展機制,強化資本觀念,樹立資本佔用、資本制約規模擴張和資本覆蓋風險等經營理念。樹立管理出效益和風險補償的理念,績效考評指標內容和權重向經營效益、資產質量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指標傾斜,效益指標應體現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情況。制定績效考評計劃時應注重協調與溝通,實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結合,確保指標計劃既符合全行的經營發展戰略目標,又適應分支機構的實際情況。在考評計劃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要建立全員參與制,增強員工對績效考評的認同感。在完善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時,應將個人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相結合,在給予被考評對象當期物質獎勵報酬的同時,應關注員工長遠利益和個人發展。(五)逐步構建以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為核心效益的考核指標,實現風險控制與效益增長平衡的績效考評指標設置。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指標包括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率(RAROC)和經濟增加值(EVA)。RAROC通過預期損失來調整盈利,運用RORAC考核能對風險預算超出銀行承擔能力的機構和個人得到有效的遏止。經濟增加值(EVA)為稅後凈營業利潤與全部資本成本之間的差額,運用經濟增加值體現了商業銀行持續的價值創造力,不計資本成本的短期行為實施者將得到有效的行為制約。兩指標構成商業銀行核心效益考核指標,同時在資產質量、經營效率、業務創新、內部管理和人力資源等方面對分支機構進行全面考核,促進商業銀行均衡發展。(六)加強績效考評的反饋工作是構建科學績效考評體系的重要工作。商業銀行應從單一的績效考核向包括績效計劃、績效輔導、績效評估、績效回報和績效改進的全過程轉變,重視績效管理前期規劃、績效偏差的過程式控制制以及考核之後的反饋與改進。通過績效考評的反饋工作,對今後的績效考評體系不斷地改進和完善,發揮其真正的激勵機制與效力。

③ 怎麼操作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

一、科學制定經營計劃
目前,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經營計劃時未充內分考慮市場發展狀況,容過分強調競爭排名,經營計劃指標脫離實際,大幅超過機構的發展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市場變化以及自身發展戰略、風險偏好與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學測算和確定合理的年度經營計劃;及時將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評制度報送銀監會或有關派出機構。
二、合理分解考評任務
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內部業務條線部門在向下分解經營計劃和考評任務時,計劃越分越大,任務越壓越重,層層加碼,導致基層分支機構面臨較大考評壓力,經營行為扭曲,違規風險事件時有發生。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提高預算與績效考評的精細化管理,在向下級機構分解考評任務時,充分考慮其經營管理能力、金融服務水平及經營特色,合理確定考評要求。

④ 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考核辦法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帳支付;
(二)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三)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與單位銀行結算帳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劃轉。

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二)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三)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四)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五)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七)長期閑置的帳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八)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九)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十)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十一)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地區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十二)頻繁客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十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十五)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洗錢內容是指:
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及《金融機構反洗錢》崗位職責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范人民幣支付交易報告行為,防範利用銀行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結合我社實際情況,為明確其崗位責任,特製訂本職責。
(一)各網點會計復核人員在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時,負責審查其提交的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各網點會計人員應建立健全存款人信息數據檔案,保存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信息資料,包括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開戶的證明文件、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注冊資金、經營范圍、主要資金往來對象、帳戶的日平均收付發生額等信息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所等信息。
(三)各網點出納人員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發現其客戶有《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記錄、分析該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後進行報告。
(四)各網點發現對可疑支付交易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各網點會計出納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漏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⑥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應凌駕於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等基本活動之上對嗎

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應凌駕於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等基本活動之上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對嗎

⑦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是否仍有實施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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