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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小貸公司轉型為銀行類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9-14 04:47:22

㈠ 全面整治網路小貸,網路小貸與P2P平台之間有什麼區別

P2P:相當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資金端主要是個人投資者,資產端對接有抵押、無抵押貸款。

網路小貸:額貸款公司通過網路平台獲取客戶、線上放貸。資金來源包括自有資金有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資產端和P2P類似。


區別一:企業的性質不同

P2P的資產難覓,網路小貸資金受限,雙方一拍即合。由小貸公司尋找借款人,P2P平台獲取投資人並撮合借貸信息。

㈡ 小貸公司想轉型做互聯網金融,有什麼好辦法么

說起小貸公司這些年一直都是困難的很,因為+互聯網之後,互聯網小貸的牌照很吃香。論起原因肯定是有一部分人囤牌照坐等升值,就像支付牌照一個意思。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業務范圍不在局限區域了,全國都可以做了。

自全國四家消費金融公司試點以後,這二年相續又成立了二十來家的消費金融公司來說。早已打破一個省一家的格局。對於中小銀行相續布局消費金融公司也是司空見慣。不算高調的中銀消費年放款量早破百億大關,一向低調的捷信消費金融布局3C場景乃是群龍之首。

互聯網小貸獲批的有80多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有20多家。主要是受制於股東結構的問題。一般消費金融公司都需要有銀行做發起股東的。而互聯網小貸公司則不需要。在數量上的優勢並沒有帶來體量上的尊嚴,互聯網小貸放款量真的就差遠了。雖然對客戶貸款的資金成本一般都在1.5左右。這個成本其實是可以的,必定都是上人行徵信的機構,更毫不誇張的說是厚利可圖的。

按照常理來說,互聯網小貸的優勢是大於消費金融公司的。互聯網小貸公司不受太多的約束。而消費金融公司則不然。真要說場景消費,其實很尷尬?裝修貸款國有大銀行並沒有放棄,3C額度太小。旅遊款基本屬於雞肋,婚嫁市場更難開發,醫美和教育早該洗洗睡了,單單信用卡就壓的消費金融公司喘不過來氣了,偏偏汽車金融又不能做。說到底,場景消費是很不成熟的。目前的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做的還是現金業務。互聯網小貸就爽多了,比消費金融額度更寬泛、用途更隨意、還款方式更靈活等。

看起來很美好的互聯網小貸公司真比起來消費金融公司還是弱勢的很。消費金融公司必定大部分是有銀行做股東撐腰。動輒幾百億的放款量都是互聯網小貸公司不可抵達的。他們可以同業拆借、發ABS,股東增資都是消費金融公司的絕對優勢。互聯網小貸則不行,融資渠道的種種條條框框說起來唏噓不已呀。

通過簡單的對比,我們是不是發現了餅再大都不如鍋大。不管是實體經濟還是互聯網+都要時刻謹記。貪大求全不如小而美。像錢信金融超市這樣的貸款導流平台再好,都不如金融機構放款不要利息好。

㈢ P2P,小貸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嗎

小貸公司也就是P2P平台,或一個民營借貸公司。與銀行無關。

㈣ 小貸公司或被認定為金融機構,這將在稅收方面影響幾何

最高法院已於2020年12月29日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批復廣東高院,明確: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近期的采訪中,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也對南都記者預測稱,監管意在通過利率市場化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金融供給體系,使普惠金融業務更加守正有序,後續央行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精神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從頂層制度方面釐清金融規制與司法權的邊界。

㈤ 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嗎

根據央行2009年發布《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給予其金融機構的定位。但因銀監會態度依舊,央行此番釋放政策信號,並未很快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的現狀,小額貸款公司仍由當地金融辦監管,稅收按一般服務型工商企業標准繳納,比商業銀行高出一截。

(5)網路小貸公司轉型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㈥ 小貸公司在稅法上應認定為金融機構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中國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回答由經濟金融分類達人 葛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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