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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資金互助社是金融機構嗎

發布時間:2021-09-14 15:53:06

1.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該怎樣組織運行

(1)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該社的權力機構。社員超過100人的,可以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不少於31名的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2)農村資金互助社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社員代表)總數2/3以上。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該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決議應當由該社社員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1/3以上的社員提議;理事會、監事會、經理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4)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召集,應於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通知全體社員(社員代表)。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農村資金互助社應設立由社員、捐贈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資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其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按照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權,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監事會的職責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

(6)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理事、監事、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將本社資金借貸給非社員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動。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該社所有;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開展資金互助業務嗎資金互助業務是什麼有什麼好處

能。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具有類似或關聯生產的農民共同發起,擁有和管理,為了獲取便利的融資服務或經濟利益,按照資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則建立的互助金融組織。在社員范圍內開展借貸業務。它以入股參加的農民為主要社員,都是一人一票;合作社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都是從社員中選舉產生的;定期召開社員大會,研究決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項。

一.制度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一種內生於農村經濟、具有真正合作制原則的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它與生俱來就有制度上的優勢,這種制度上的優勢與農村資金互助社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定位相符。與定位相適應的制度有借款制度、貸款制度、組織結構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等。
二.地緣、血緣、親緣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具有地緣、血緣、親緣優勢,社員之間知根知底,信息非常對稱,外加之互助社本身的制度設計,社員向他們的互助社借款無須簽訂合同,無須區分農戶的借款是用於生產需求還是生活需求,互助社都能及時滿足農戶小額的、比較頻繁的信貸需求。
三.信息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作為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載體。農村資金互助社內生於農村經濟,深深植根於村莊中,故具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無法擁有的信息優勢,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過互助社且由其提供擔保向農戶提供貸款。這樣有二個好處:一是信譽好的農戶可以貸到更多的款,二是互助社以信用社股東身份作為擔保向信用社融資,可以從信用社借入資金,從而可以向更多農戶提供貸款或者提高農戶的貸款額度。
四.競爭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利於抑制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及與信用社形成競爭關系。據馬誠、楊嘯宇估計,2005年農村資金外流達到6萬億人民幣;而農村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新農村建設。農民可以以入股的形式把自己多餘的、暫時不用的資金存入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存入商業銀行、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這樣大量資金可以留在農村。大量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與信用社的競爭可以促使信用社提高服務質量、提供更多適合農戶的金融產品,更好地滿足農戶的金融需求。

五.與其他機構相比

首先,「農村資金互助社」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它具有以下優勢:一是服務對象面廣人多。從服務對象上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村中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資金需求量大的個體生產經營戶。第二,與農村信用社相比,「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合作制原則之上的真正的農民自己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第三,與過去非正規金融的農村基金會相比,它具有法人資格,合法運營的特點。過去的農村基金會,向社會吸收存款和放款,而本身又未經銀監會批准,形成資金體外循環,再加上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人員素質低,易引起金融振盪和不穩。

3. 什麼是中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銀監會頒布的《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定義: 第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4.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嗎

金融機構的分類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中國的分類。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該《規范》對金融機構的分類: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公司。
按照地位和功能,沒有列舉農村信用合作社,只有村鎮銀行屬於銀行類。
按照中國的《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屬於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5. 農村資金互助社算不算金融機構

國務院發文「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

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經過近兩個月的修改,中國政府終於公布了支持民間投資的「新36條」,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意見強調了「非禁准入」原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范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意見要求,市場准入標准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後來所稱的「非公經濟36條」、或「老36條」,希望能破除阻礙民間投資發展的種種門檻。幾年過去,雖然民營企業生存空間有所拓展,但羈絆民企發展的「玻璃門」「彈簧門」並未打破。

今年3月2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確定了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本次出台意見,是對國務院有關決定的落實。

意見提出要「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意見要求,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包括交通運輸、水利工程、電力、石油天然氣、電信建設以及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

此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意見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

另一重要的政策是,意見提出「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等等。■

6. 資金互助社貸款有那些規定

(1)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2)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4)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5)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7. 農村資金互助社及其設立條件是什麼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符合以下條件:①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章程。②有1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社員條件要求的發起人。③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④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⑥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8. 農村資金互助社 需要繳納存款准備金么

需要
2008年5月8日下午,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了《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四類機構(下稱四類機構)作出了具體的政策規定,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建設。

為了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央行給予了四類機構多項特殊政策。比如,農村資金互助社成為農村金融機構的例外,可以暫時不向央行提交存款准備金。村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比照當地農村信用社執行。經批准開辦代理國庫業務和代理國債業務的村鎮銀行,還應向央行當地分支機構繳存財政存款。

9.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嗎

是的,都是民間組織。3M有興趣叫我了解

10.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從事哪些金融活動及其要求是什麼

(1)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2)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4)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5)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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