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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以非自有資金放貸的效力

發布時間:2021-09-15 02:55:43

『壹』 非金融機構之間允許放貸嗎

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貳』 除了銀行以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否可以獲得最後貸款人貸款

貸款人可以是個人或企業及其它機構,但要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可以獲得貸款人貸款資格的。

『叄』 借款合同已經超過還款日期半年以上,保證人可以起訴債權人沒有對借款人行使主張權利,保證人能免責嗎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民間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之外的法人、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因借貸行為引發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發放貸款並收取相應利息,其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調整。
2.由第三方收支借貸款項的主體認定
在民間借貸中,根據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將款項直接支付給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應作為被告。訴訟中,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主體無爭議的,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民間借貸中,根據出借人指示,第三方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出借人應作為原告。訴訟中,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主體無爭議的,實際付款人可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際付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關於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
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4.借條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同音不同字,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企業、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當事人書寫欠條時不規范,把名字寫為同音、近音字,或寫成俗稱等其他稱謂,或為逃避債務故意寫錯出借人名稱的,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綜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在被告對債權人資格提出抗辯但無證據證明時,可以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進行確定。
5.出借人或借款人為兩人以上,僅部分出借人起訴或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主體認定
債權憑證上出借人為兩人以上,在難以區分是共同之債、按份之債還是連帶之債的情況下,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債權憑證上借款人為兩人以上,在難以區分是共同之債、按份之債還是連帶之債的情況下,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征詢出借人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意見。出借人堅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二、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6.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請求返還借款、給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請求履行出借義務的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7.民間借貸合同未履行情況下管轄法院的認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以合同未生效為由,主張出借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應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未按約定提供借款時,借款人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8.借款人以非貨幣形式履行還款義務管轄法院的認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後,經出借人同意,以非貨幣財物清償借款及其利息時,雙方在該實物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借款人替代原貨幣給付義務的履行物為不動產時,適用民間借貸的管轄原則。三、民間借貸案件中民刑交叉問題的處理9.民間借貸案件中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認定及處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該行為與民間借貸有牽連,卻又不是同一事實的,對於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對於犯罪線索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移送給公安或檢察機關,或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或檢察機關控告或者報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一)借款人為籌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單位公章,並以私刻的公章在擔保人一欄中蓋章的;(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但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范圍內的;(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雖然非法集資金額包含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單獨起訴不涉嫌犯罪的擔保人的;(四)其他與民間借貸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情形。10.民間借貸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線索、材料移送給公安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移送線索、材料時應注意:(一)應製作專門的《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並附上民事案件起訴狀、案件線索涉及的相關材料;(二)應當製作移送回執,要求公安或檢察機關在接到移送材料後,在移送回執上簽字或蓋章;(三)《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中應載明建議公安或檢察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將是否立案的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四)公安或檢察機關審查後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應將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由公安或檢察機關變更查封、扣押、凍結手續。11.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決認定有罪,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借款人因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出借人單獨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出借人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給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應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並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求。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或擔保人是否涉嫌犯罪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借款人因借貸行為被生效判決認定為有罪,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借款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在刑事判決未涉及追贓或者雖涉及追贓但出借人未獲全部退賠的情況下,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四、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12.自然人之間約定借款合同簽字或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實際履行出借義務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關於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約定,不能改變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如出借人未實際履行出借義務,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未生效。13.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自有資金對外進行的偶發性和臨時性貸款,同時收取適當的資金佔用費,當事人主張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認定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是否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應結合企業的注冊資本、流動資金、借貸數額、一年內借貸次數、借貸利息的約定、借貸收益占企業收入的比例、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綜合認定。14.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向職工集資的認定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集資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向其內部職工公開集資並按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單位內部集資:(一)既向單位內部職工集資又向社會公眾集資的;(二)先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公司工作人員,然後向其吸收資金的;(三)非出於單位自用目的而向職工進行集資的;(四)單位主觀上明知「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不相符,且「實際出資人」不是本單位職工的;(五)其他不應認定單位內部集資的行為。15.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實施犯罪行為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雙方的共同目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合同相對方請求確認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6.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合同的認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一)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二)因賭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為形成的債務;(三)因託人情、找關系等請托行為形成的債務;(四)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債務;(五)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債務。五、由其他基礎法律關系產生的民間借貸的處理17.名為民間借貸實為因其他法律關系產生債務的處理對名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實為合夥、房屋買賣、投資理財、股權轉讓等法律關系,原告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釋明後,原告仍堅持其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釋明時應注意:(一)釋明應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或者將對一方釋明的內容通知對方當事人;(二)釋明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所認定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三)釋明應當以當事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為限,人民法院不應在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之外提示其變更、修正或補充訴訟請求;(四)人民法院應充分聽取當事人對法院釋明事項所發表的意見。18.對「調解」、「和解」「清算」的理解及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調解」是指第三者(調解人)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促成糾紛主體之間互相妥協和諒解而達成解決糾紛合意的行為。「和解」是指糾紛當事人雙方以平等協商、相互妥協的方式和平解決糾紛,是糾紛主體自行解決糾紛的行為。「清算」是指當事人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終結某種法律關系,而對業務、財產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原告依據當事人雙方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據債權債務協議確定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被告認為債權債務協議訂立時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變更或撤銷。六、民間借貸事實審查的問題19.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審查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數額巨大且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如果人民法院僅根據債權憑證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能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的,應告知原告就資金的來源、走向、付款憑據、支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經告知後,原告舉示的證據仍不能達到證明借貸事實發生存在高度蓋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在原告盡到了其力所能及的舉證責任後,人民法院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習慣、債權憑證形成前後合理期間內財產變動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20.缺乏借貸合意證明的借貸事實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應對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意及出借款項的實際交付進行審查,原告僅能提供款項交付憑證,而被告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的抗辯,並且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系基於其他法律關系產生,人民法院應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予以審查,並要求原告對支付相關款項的具體事由、前因後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條的合理原因提供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21.民間借貸中「自認」行為的處理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借款的,如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直接予以認可,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在查明的事實與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自認存在明顯矛盾時,人民法院不應對相應借貸事實予以確認。如雙方屬於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情況,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22.對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指原告未按傳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的行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正當理由:(一)無法預見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嚴重積雪等,且足以影響到當事人按時到庭的;(二)原告因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變故而無法按時到庭的;(三)原告在出庭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並導致其無法按時到庭的;(四)原告受到司法機關或第三人拘禁,喪失人身自由的;(五)其他有證據證實足以影響原告無法按時到庭的。23.採用傳票傳喚方式通知原告到庭應注意的問題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傳喚原告到庭,實踐中應注意:(一)人民法院只有在審查本案的全部證據後,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況時,方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原告到庭;(二)傳票上應註明法律依據和不到庭的法律後果,傳票應直接交給原告或其代理人,或郵寄給原告本人親自簽收。如按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的地址郵寄傳票後,原告未在指定的時間到庭,亦未向法庭說明理由的,視為拒絕出庭;(三)原告到庭後,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原告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雖然到庭,但拒絕接受詢問或拒絕簽署保證書的,應視為拒絕出庭。2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款項往來性質的認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借款,如能證明款項的用途是直接用於公司業務,且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當事人可主張按勞動爭議處理;如無證據證明款項用於公司業務,當事人主張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的,人民法院應按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審理。七、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認定及處理25.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是指當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採取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偽造變造證據、虛構法律關系等方式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意圖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和執行,侵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人民法院一經查實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無論當事人是否申請撤訴,均應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當事人通過調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在再審中經審理查明民間借貸糾紛為虛假訴訟的,應當撤銷民事調解書,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求,並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已經生效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如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則第三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提出救濟請求。八、保證責任條款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分配26.第三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的,出借人在訴訟中應當提供與前述合同締約過程、交易習慣、履行過程相關的證據,用於證明行為人簽字蓋章具有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如出借人不能證明第三人在債權憑據或借款合同中的簽字蓋章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出借人主張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九、互聯網借貸平台責任27.互聯網借貸平台僅負責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規則,通過一定的規則實現促進借貸雙方達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其與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系,互聯網借貸平台應承擔居間人的合同義務,出借人或借款人主張互聯網借貸平台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互聯網借貸平台以自有資金為出借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根據其與出借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互聯網借貸平台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互聯網借貸平台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務,其根據與出借人、借款人訂立的居間合同,承擔居間人合同義務。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認定與處理
28.申請追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主體認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的,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企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同意追加。依據出借人或企業的申請,人民法院追加了實際用款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後,並不當然免除企業的還款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及申請追加實際用款人的具體主張,確定企業與個人應承擔的還款責任。29.企業能否以其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企業章程規定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善意第三人簽訂借款合同後,企業以其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為由,抗辯不應向善意第三人歸還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一、民間借貸與其他法律關系的界定30.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在資產委託管理合同中約定或以事實行為表明「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借貸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31.出借有價證券產生糾紛的認定當事人之間以借用承兌匯票、存單、債券、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形式進行資金融通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按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32.借款合同與合作合同有關聯,當事人單獨請求歸還本息的認定當事人簽訂合作合同後,又簽訂借款合同作為合作合同履行內容的一部分,當事人將借款合同與合作合同分割,單獨請求歸還借款合同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3.當事人就其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產生爭議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就其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查明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斷。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而是為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34.二審對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的處理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的,如一審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起訴的買賣合同關系進行審理,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則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向一審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如一審原告同意變更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發回重審。如經二審人民法院釋明後,一審原告拒不變更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駁回一審原告起訴。十二、民間借貸利息的認定35.民間借貸利息上限的認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該部分利息,借款人拒絕履行的,對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願支付該部分利息,且出借人已受領,借款人再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該部分利息的,或者要求將已支付的該部分利息沖抵尚未償還的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6.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處理出借人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應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並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交付。如果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且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全部款項的,人民法院應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如果出借人補強的證據仍不能排除利息在借款本金數額提前扣除的合理懷疑,人民法院對出借人的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37.民間借貸復利的計算復利,是指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計算利息外,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個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再計算利息。(一)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又連續多次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認定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又連續多次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分別認定各期本金,最終計算出最後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斷最後一期的本息之和有無超過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借款人償還部分款項後,又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認定借款人償還部分款項後,又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方式發生相應的變化,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應當以本金數額減少後的實際數額為基數計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數額為基數。本金數額多次減少的,應分段予以計算。十三、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並存的處理
38.關於其他費用的認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服務費、咨詢費、中介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的,出借人一並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時,總計不應超過年利率的24%,但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所必須的費用除外。
39.借貸雙方僅約定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一種情形下的認定借貸雙方只約定了逾期利息,未約定違約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損失的,人民法院對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借貸雙方只約定了違約金,未約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損失的,在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十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40.借款人配偶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訴訟地位的認定在借款涉及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請追加借款人配偶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准許。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釋明,告知其可同時起訴其配偶,出借人堅持只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追加借款人配偶為共同被告。出借人與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追加借款人配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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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以自有資金發放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顧建兵 管麗君 [案情]被告人楊某於2003年至2010年期間,以自有資金通過朋友或借款人的介紹等方式,以月息1%至10%的利息先後向他人發放借款,累計達人民幣284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6.29萬元。期間,楊某在催要高利貸的過程中,對部分借款人有威脅性的語言和強行拿走個別借款人家中字畫的行為。 [評析]本案中,對楊某以自有資金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筆者認為,被告人的放貸資金主要來源於自有資金,放貸規模較小,未造成嚴重後果,尚不具備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宜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首先,從《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可以推斷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前一個司法解釋指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對於行為人僅以非法拘禁罪認定。如果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那麼對於實施了發放高利貸行為,並且為索取高利貸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應該數罪並罰,而不僅僅以非法拘禁罪認定。後一個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同犯論處。在賭博犯罪活動中,不少為賭博者提供的資金就是採取高利貸形式發放的,而按照該解釋,採取高利貸方式為賭博者提供資金的是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其次,從量刑上看,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高利轉貸罪、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均是擾亂金融秩序的,從社會危害性來說都大於高利貸,但高利轉貸罪的最高刑為7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為10年,而高利貸若按非法經營罪處罰,最高刑可達15年。罪刑相適應是我國刑罰的基本原則,不可能重罪輕罰、輕罪重罰。因此,不宜將以自有資金發放高利貸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再次,從發放高利貸所承擔的風險上來看,已經足以達到懲戒的目的。發放高利貸面臨的風險不僅可能資金收不回來,而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一旦查實系高利貸要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一般認為發放高利貸行為社會危害性嚴重是因為其往往與其他犯罪相伴而生,比如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挪用資金、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嚴重影響當地的社會治安,但是這些行為都有相應的罪名對之予以懲戒,不能因高利貸行為容易引發這些行為而非要將高利貸本身入罪。 綜上,以自有資金發放高利貸不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應予以行政處罰,伴隨其他犯罪行為的,直接按其他犯罪論處。

『伍』 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區別

1、籌集資金的途徑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資金,專而非銀行金融屬機構則以非存款方式籌集資金。

2、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銀行在其業務中,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角色則比較復雜,如保險公司主要是充當保險人,證券公司則多作為代理人和經紀人,信託公司則主要充當受託人。

3、開辦的業務不同

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式則呈現出多樣化、專業化的特點,如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股票、債券和期貨投資業務,保險公司主要從事保險業務,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租賃公司則主要從事租賃業務。

4、內部機構不同

非存款性金融機構一般包括:投資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障類金融機構(各類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障基金)、其他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擔保公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金融信息咨詢機構等)。

5、運營風險不同

存款類金融機構涉及市場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管理比較高,非存款類只是增加了發生呆賬的可能性。

『陸』 投資咨詢公司屬於金融企業嗎

答 :當然不是,先給看定義: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專的金融業務許屬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執業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公司等。 因此,投資咨詢公司只能算是服務類企業。但不排除上述金融企業的子公司從事投資咨詢業務。 答 :擔保公司以前歸類為准金融類機構,現在屬於非金融機構, 擔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資金放貸,而是為企業信譽做擔保,由銀行放貸。也就是說企業在銀行資信度不夠達到貸款標准,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那麼擔保公司做的就是銀行不願意做的那部分業務,風險由擔保公司來承擔。 典當公司是否屬於金融企業 答 :典當行不屬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要有《金融許可證》 典當行屬特種行業,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典當經營許可證》典當行歸各地經貿系統和公安系統監管

『柒』 根據刑法第193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金融機構的貸款,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不予歸還,並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用自有資金買賣( )這個您知道嗎是A嗎

A.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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