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多選)
選擇ABCD.(即全選。)
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2.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哪些反洗錢信息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專
(一)反洗錢內部屬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它。
(2)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擴展閱讀:
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並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3. 保險業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反洗錢監管檔案包括哪些
根據 國務院公報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章 非現場監管 中第十一條反洗錢報告機構應撰寫反洗錢年度報告,如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內容:
(一)反洗錢工作的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三)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四)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情況;
(五)其他反洗錢工作情況、問題及建議。
金融機構有境外機構的,由其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所屬境外機構接受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監管的情況。
原文請參考附件
4.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
應該是D吧
5.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哪些大額交易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6.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專度修訂;屬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6)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7.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有哪些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的內容如下: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7)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擴展閱讀: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央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8.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哪些大額交易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⑴ 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⑵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 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⑶ 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 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⑷ 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 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9. 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一般包括
大額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大額交易報告的范圍包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查看 http://ke..com/view/2618228.htm?fr=ala0_1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