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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可以

發布時間:2021-09-16 19:02:11

A.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1)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可以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B. 合規部門在案防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哪些

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其案防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
1、擬定本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2、組織實施、協調落實案防工作決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3、收集匯總案防工作情況,定期分析本機構案防形勢,確定案防工作重點;
4、督促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切實履行案防職責,確保案防管理體系正常運行;
5、跟蹤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案防監管要求;
6、定期組織案防工作培訓。
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合規管理工作的部門(簡稱合規部門)為案防工作牽頭部門,將本機構案防工作組織實施作為其重要職責。

C. 如何構建金融業合規管理架構

構建高效運作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既是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前提,也是其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 根據近幾年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並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於初級階段。因此,金融同業仍需繼續對合規管理機制建設加以重視,通過不斷的完善甚至修正來發揮合規管理工作應有的作用。 合規管理組織架構設置模式 目前,我國金融業有兩種合規管理部門設置模式:一種是單一化的組織模式,即在金融機構的總部層面組建單一、完全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上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管理崗位;另一種為復合型的組織模式,如設立法律合規部,既承擔日常法律事務的處理又承擔合規風險的管理職責。既然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模式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那麼,如何設置適合本機構特點的合規部門應成為金融同業考慮的問題。例如,對於規模較大、業務條線較多或者是新設立的商業銀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設立專門的合規機構;規模較小、業務單一的行業銀行設立專門機構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強,則可以採用復合型的方式。但無論單一或復合的模式,合規管理的職責均應落實到某一特定部門,不可太過分散,形成由多個部門履行合規職責的狀態。 無論採取何種模式,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於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根據上述原則,如果金融機構採用復合型的模式,應注意復合職能部門的選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均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降低因利益沖突而令合規管理形同虛設的風險。 例如,因為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稽核、審計職能分離,且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也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因此金融機構不應實行「合規與稽核審計部」的復合模式;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應建立協作機制,合規部門更側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規風險管理,而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職責則是在業務過程中進行事中的風險管理,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為既相互獨立又有效協作的關系,金融同業也不適合建立「合規與風險控制部」復合模式。 金融機構合規結構層級解析 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普遍遵循合規管理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承擔,在合規部門直接接受合規負責人領導、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設置合規部門和合規崗位等慣例,但在專職合規負責人的地位、合規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還是對經營管理層負責等細節方面,則不盡相同。 1.商業銀行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保險公司則為審計委員會)—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其中,合規總監不一定是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經營管理層負責。在這種模式之下,合規總監能夠及時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和業務信息,有利於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由於合規總監對經營管理層直接負責,在某種程度上容易受到經營管理層的干預或者影響,具有一定的履職壓力,可能影響其保持獨立性。 2.證券公司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總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此模式以合規總監為核心,合規管理體系與經營管理體系相對獨立,合規總監與董事會、監事會共同構成層級分明的合規監督體系。 3.保險公司模式:合規總監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名,董事會聘任,合規總監同時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此模式可以減少內部管理層級並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會成員與經營管理層高度重合的企業環境中,合規總監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負責與前兩種模式沒有實質的區別。 合規崗位的職能定位 合規管理是金融機構內部的一項核心風險管理活動,根據規定,由董事會(包括董事會下設的合規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人員、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等,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全面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不過,要完全發揮全面合規管理的效果,不僅要做到全員參與,更要注重合理的職責分工。只有上述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中的各個相關方面職能定位明確、職責清晰、積極協作,才能更好地實現金融機構的合規風險管理任務。 筆者建議,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設置合規管理的職能和責任:董事會,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運行負最終責任;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則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日常合規管理職責,如商業銀行的專門委員會根據授權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或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等;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及其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獨立董事,對金融機構經營的合規性發表獨立意見;合規總監,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各部門(各業務條線)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管理崗位,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的日常合規風險管理;其他風險控制協作部門,如風險管理部、稽核審計部在整個合規風險管理系統當中,同樣承擔著一定分量合規管理職能。 應提起注意的是,合規風險管理需要配備大量的專業人員,為彌補合規人才的不足,金融機構同時也可以聘請外部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協助進行合規風險管理。例如,根據相關規定,允許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外包,並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作者為觀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我要評論    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D. 金融機構中 合規和反洗錢的關系

錯誤。內部審計職責不僅是反洗錢或者小金庫;相反金融機構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不僅限於審計業務。 當然,兩者有職權重合點即防止國有、集體、單位資財流失於個別人。

E.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可以承擔內部審計監督嗎

不可以。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的工作受內部審計部門的評價,而不能取代內審職責。

F. 銀行合規管理部門是什麼

監控部門,專門檢查其他部門業務處理情況的,也是專門查核其他業務處差錯的部門

行合規管理是指一個獨立的機制,負責識別、評估、提供咨詢、監控和報告銀行的合規風險。合規風險包括因未遵循各項相關法律、條例、行為准則和良好的執業標准(合稱「法律、准則和標准」)導致受到法律和監管條例制裁、財務或聲譽損失的風險。相關的法律、准則和標准主要是指與銀行的商業運作有關的規定,包括防止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融通、商業操守(如避免或減少利益沖突)、保障(顧客)隱私和數據安全、消費者信用(若銀行從事消費者信貸業務)等,也可涉及到銀行商業活動之外的其他領域,如員工聘用和依法納稅等,具體視監管機構或銀行自身所採信的范圍而定。上述規定有多種淵源,包括各種基本法律、監管機構制定的條例和標准、市場慣例、行業協會倡導的執業規則、銀行員工應遵守內部行為規范等,而不僅僅限於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而是包含更廣泛的涉及誠信和公平交易的規范。
根據《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框架》規定,合規性目標是銀行內部控制過程的三大主要目標之一。鑒於銀行經營活動的特殊性,為保護銀行的經營特權和聲譽,必須要確保所有的銀行業務遵循相關的法律與管理條例、合乎監管當局的要求並遵守銀行機構的相關政策和程序。合規對於銀行持續穩健經營具有極端重要性,銀行監管機構也日益重視銀行的合規管理。合規管理實質上是按照銀行的合規目標來定義的銀行管理活動。它首先是銀行組織的管理,是對組織合規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應當體現在銀行管理的全過程中,涵蓋商業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

G. 銀行合規管理的要求

銀行合規管理的職責設置必須遵循獨立性的要求。合規管理與銀行的商業活動要保持獨立。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銀行的合規管理負責,並向合規管理部門提供足夠的資源,以確保其有效履行職責。合規管理部門的費用預算和合規管理人員的的工資補貼應當與合規管理的目標相一致,而不能受銀行業務部門的財務業績的影響。合規管理部門應當能夠在存在合規風險的所有部門獨立自主地開展合規工作,還必須具有向高級管理層合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委員會自由報告合規調查後發現的異常或可能違規的行為的權力,而不會受到管理層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報復或反對的威脅。
無論銀行合規管理部門採用的是集權制還是分權制,為保障合規管理的獨立性,銀行都應當設置專門的合規管理負責人負責日常的合規管理工作,其他的合規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向該負責人匯報工作。分權制下合規管理工作人員如果對所在部門的管理人員負有報告義務的話,其獨立性將會大大降低。合規管理負責人若是高級管理層的成員,則不應承擔直接的商業經營部門的職責;若不是高級管理層的成員,則應當有明確的向不直接負責商業經營部門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報告的路線,同時在情況需要時繞過常規報告路線,直接向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委員會報告的權力。如,合規管理人員不應同時負有賺取收入的職責,比如交易、營銷或與客戶聯系等。在較小的銀行,合規管理人員可能還要兼任其他非合規任務,但這些任務不能與所負責的合規職責存在利益沖突。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適用本指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法律、規則和准則,是指適用於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准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使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准則相一致。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風險。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部門,是指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團隊或崗位。
第四條 合規管理是商業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合規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其他風險的關聯性,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條 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框架,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並將合規文化建設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
合規是商業銀行所有員工的共同責任,並應從商業銀行高層做起。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確定合規的基調,確立全員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在全行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提高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促進商業銀行自身合規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
第七條 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實施監管,檢查和評價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其經營范圍、組織結構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合規風險管理體系。
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合規政策; (二)合規管理部門的組織結構和資源;(三)合規風險管理計劃; (四)合規風險識別和管理流程; (五)合規培訓與教育制度。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合規政策應明確所有員工和業務條線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以及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的主要程序,並對合規管理職能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至少應包括:
(一)合規管理部門的功能和職責;
(二)合規管理部門的許可權,包括享有與銀行任何員工進行溝通並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任何記錄或檔案材料的權利等; (三)合規負責人的合規管理職責;
(四)保證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獨立性的各項措施,包括確保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人員的合規管理職責與其承擔的任何其他職責之間不產生利益沖突等;
(五)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其他部門之間的協作關系;
(六)設立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的原則。
第十條 董事會應對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最終責任,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准商業銀行的合規政策,並監督合規政策的實施;
(二)審議批准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合規風險管理報告,並對商業銀行管理合規風險的有效性作出評價,以使合規缺陷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三)授權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專門設立的合規管理委員會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進行日常監督;
(四)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負責日常監督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董事會下設委員會應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和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監事會應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合規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 高級管理層應有效管理商業銀行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制定書面的合規政策,並根據合規風險管理狀況以及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變化情況適時修訂合規政策,報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傳達給全體員工;
(二)貫徹執行合規政策,確保發現違規事件時及時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並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三)任命合規負責人,並確保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
(四)明確合規管理部門及其組織結構,為其履行職責配備充分和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確保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性; (五)識別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主要合規風險,審核批准合規風險管理計劃,確保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
(六)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合規風險管理報告,報告應提供充分依據並有助於董事會成員判斷高級管理層管理合規風險的有效性;
(七)及時向董事會或其下設委員會、監事會報告任何重大違規事件;
(八)合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合規負責人應全面協調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的識別和管理,監督合規管理部門根據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履行職責,定期向高級管理層提交合規風險評估報告。合規負責人不得分管業務條線。
合規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報告期合規風險狀況的變化情況、已識別的違規事件和合規缺陷、已採取的或建議採取的糾正措施等。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對管理人員合規績效的考核制度。商業銀行的績效考核應體現倡導合規和懲處違規的價值觀念。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的合規問責制度,嚴格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認定與追究,並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及時改進經營管理流程,適時修訂相關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誠信舉報制度,鼓勵員工舉報違法、違反職業操守或可疑行為,並充分保護舉報人。 第十八條 合規管理部門應在合規負責人的管理下協助高級管理層有效識別和管理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合規風險,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一)持續關注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正確理解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規定及其精神,准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及時為高級管理層提供合規建議;
(二)制定並執行風險為本的合規管理計劃,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實施與評價、合規風險評估、合規性測試、合規培訓與教育等;
(三)審核評價商業銀行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規性,組織、協調和督促各業務條線和內部控制部門對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進行梳理和修訂,確保各項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要求;
(四)協助相關培訓和教育部門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包括新員工的合規培訓,以及所有員工的定期合規培訓,並成為員工咨詢有關合規問題的內部聯絡部門;
(五)組織制定合規管理程序以及合規手冊、員工行為准則等合規指南,並評估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的適當性,為員工恰當執行法律、規則和准則提供指導;
(六)積極主動地識別和評估與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相關的合規風險,包括為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開發提供必要的合規性審核和測試,識別和評估新業務方式的拓展、新客戶關系的建立以及客戶關系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等所產生的合規風險;
(七)收集、篩選可能預示潛在合規問題的數據,如消費者投訴的增長數、異常交易等,建立合規風險監測指標,按照風險矩陣衡量合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確定合規風險的優先考慮序列;
(八)實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規風險評估和測試,包括通過現場審核對各項政策和程序的合規性進行測試,詢問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並進行相應的調查。合規性測試結果應按照商業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程序,通過合規風險報告路線向上報告,以確保各項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規則和准則的要求;
(九)保持與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聯系,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為合規管理部門配備有效履行合規管理職能的資源。合規管理人員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配的資質、經驗、專業技能和個人素質。
商業銀行應定期為合規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訓,尤其是在正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對商業銀行經營的影響等方面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對本條線和本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首要責任。
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業務規模設立相應的合規管理部門。
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應根據合規管理程序主動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按照合規風險的報告路線和報告要求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協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
內部審計部門應負責商業銀行各項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審計。內部審計方案應包括合規管理職能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計評價,內部審計的風險評估方法應包括對合規風險的評估。
商業銀行應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在合規風險評估和合規性測試方面的職責。內部審計部門應隨時將合規性審計結果告知合規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合規風險報告路線以及合規風險報告的要素、格式和頻率。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加強合規管理職能,合規管理職能的組織結構應符合當地的法律和監管要求。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遵循法律、規則和准則負責。
商業銀行應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不妨礙銀監會的有效監管。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及時將合規政策、合規管理程序和合規指南等內部制度向銀監會備案。 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送合規風險管理計劃和合規風險評估報告。
商業銀行發現重大違規事件應按照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規定向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任命合規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報告銀監會。商業銀行在合規負責人離任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向銀監會報告離任原因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銀監會應定期對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報告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應根據商業銀行的合規記錄及合規風險管理評價報告,確定合規風險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深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合規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三)商業銀行績效考核制度、問責制度和誠信舉報制度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四)商業銀行合規管理職能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H.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是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綜合性的書面文件,其內容包括向咨詢者提供法律依據、法律建議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主體不限於律師,企業法務人員(法律工作者)也可以出具。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以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法律詢問,應當注意為咨詢者提出的法律問題作出准確、肯定、有法律依據的回答,為咨詢者的決策提供具體、明確、可靠的參考意見。任何主體依法出具的有效文書,均有法律意義,據此承擔法定後果責任。
金融機構屬於企業,合規管理部門有權出具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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