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貳』 麻煩分析下這個案例
首先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和駕駛證構成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其次在運輸途中騙開押運,開走汽車,佔有貨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應該以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和盜竊罪數罪並罰.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編造謊言,被害人因為謊言而自願交付財物,很明顯此案列並非詐騙,還是一個秘密竊取的過程,只能構成盜竊罪
『叄』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肆』 詐騙和金融詐騙的區別
您好,
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在構成要件上的異同
刑事詐騙犯罪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分別歸屬於不同的法律調整范圍,二者具有本質區別。某些特定情況下,刑事詐騙犯罪行為中可能包含一定程度的民事欺詐,而民事欺詐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轉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行為。
刑事詐騙犯罪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二者在主觀方面均具有故意,但這二者「故意」的具體內涵存在明顯區別,具體表現在故意的時間、內容、形式、形態及目的上。從故意形態上看,刑事詐騙犯罪行為有且僅有一種故意形態即直接故意,民事欺詐行為的故意形態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從目的上看,刑事詐騙犯罪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犯罪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不考慮行為人是否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僅要求行為人因採取了欺詐的手段導致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或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故意產生的時間來看,刑事詐騙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可以是事前、事中或者事後三種情形,而民事欺詐行為因受故意內容的限制,其故意產生的時間可能是事前也可能是事中,但不能是事後。
從客觀角度分析,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也存在很大區別。其一,刑事詐騙犯罪在欺詐內容上表現為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誠意,其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人則是希望通過欺騙的方式或不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違背公平原則,但其並無不履行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的本意;其二,民事欺詐行為方式多於刑事詐騙犯罪,只要其行為足以妨礙對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可構成欺詐;其三,刑事詐騙犯罪在欺詐行為的完成形態上表現為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四種形態,而民事欺詐行為在直接故意的情形下只存在既遂形態,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下不存在既遂,只存在民事欺詐是否成立的問題;其四,刑事詐騙犯罪侵犯的客體系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民事欺詐侵犯的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行為的自由和平等;最後,二者的法律後果存在明顯區別,刑事詐騙犯罪的法律後果系受到刑事處罰,而民事欺詐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多樣的,例如返回財產、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
淺析刑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實際表現異同
雖然詐騙的方法五花八門,但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可歸納為以下兩種,一是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進行詐騙,二是通過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詐騙。兩種手段均是通過讓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進而騙取大數額財物的方法。
第一,虛構事實,即用花言巧語,編造根本不可能發生或根本不存在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受到欺騙,並因此騙取他人財物。例如,謊稱能為被害人介紹工作、介紹對象;謊稱能代被害人疏通關系,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這一系列類型詐騙,通常是利用被害人愚昧無知、缺乏警惕或貪圖財利等不健康心理而進行的詐騙。
[案例一]束某系一離異女子,其通過多家中介公司以找保姆、找對象之名認識多個離異或喪偶老人。在此期間,束某多次以花言巧語騙取老人信任,虛構自己家庭困難、身患重病,向老人借款。在偵查員對其訊問的過程中自稱其同老人只是民間的借貸糾紛。這類案件在平日工作中比比皆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年事已高、富有同情心等原因,採用實騙明借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
第二,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故意不告知被害人其應當告知對方的某些事實,因遭受蒙蔽而「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行為人即實現了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對詐騙行為的手段、方式沒有限制,具體的詐騙方法不計其數,既可以是語言形式,也可以是動作形式;既可以是直截了當行騙,亦可是間接隱諱地蒙騙被害人。例如,編造謊言、假冒身份、偽造塗改單據等,或採用其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欺騙財產所有人,使其「自願」地把財產交給行為人。
『伍』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陸』 哪有金融法有關的案例
案例1:「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銀行儲蓄服務承諾是否有效可信?
〔 案情介紹 〕
1996 年 7 月 6 日,陳某到某銀行辦理了 7 500 元的活期儲蓄存款。 8 月 12 日,陳某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領取走。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數收繳了贓款。同年 12 月 3 日,陳某才從該銀行取出了一筆存款。陳某認為,由於銀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誤取款長達 100 多天,按照該銀行的「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銀行應當賠償其延誤期間的損失。訴訟中,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該銀行也以實際行動贏得了較好的信譽。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銀行儲蓄服務承諾問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儲蓄服務承諾是銀行對儲戶提出的質量、信用保證,也是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的措施之一。與銀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不同,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是體現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民事行為,是能夠被儲戶接受的要約,而「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單方面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體現儲戶的意願。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潛在條件是:(1)承諾對象須是在本銀行或銀行系統進行儲蓄等業務的所有儲戶; ( 2 )耽誤儲戶存取活動的事由是銀行主觀原因引起的,比如儲蓄人員技術不嫻熟、內部計算機出現人為故障等; ( 3 )只要耽誤事由發生,不管儲戶有無損失,都要進行賠償。因此,如果銀行延誤是出於其他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圍的停電、電腦病毒感染等,銀行則不存在賠償問題。由於該承諾是面向廣大儲戶的,因此,凡是與該銀行存在儲蓄關系的儲戶,都有可能因為延誤支取而獲取賠償。
「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要約和承諾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自然人、經濟組織向銀行交付存款,銀行出具存款單後.雙方之間形成了存款關系。銀行應當依法履行按時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就是銀行支取儲戶存款、利息等義務的具體表現,應當視為銀行與儲戶確立存款關系的要約內容。 1999 年 3 月15日通過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以下簡稱《合同法 》 )第 14 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 〔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作為銀行要約的一部分.一旦向社會做出承諾以後,一般不得輕易改變,對儲戶和銀行都具有約束力。銀行必須格守承諾,如果隨意撤回承諾.就等於變更了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關系的內容。
類似於「誤您一分鍾,賠您一元錢」,的社會承諾到處可見,如「童叟無欺」、「缺一罰十」、「不火不要錢」等,而真正對此叫勁的人卻不多。本案中的陳某對銀行承諾動了真格的,不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法院依法判決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法的
2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規定對儲戶是否公平?
〔案惰介紹 〕
1997 年 4 月15日,韓某到一家儲蓄所辦理存款。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存款現金為 5 000 元,在其填寫完存摺、存款憑條並且加蓋名章後,將現金交予復核員章某。章某經復核認定為 4 900 元,比憑條少了 100 元,遂將現金由劉某轉交韓某重點。韓某堅持現金數額為 5 000 元,並且記賬員劉某初步復核也是 5 000 元,因此拒絕接受。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訴訟中,銀行以「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內部規章為准拒絕承擔責任。
〔 法律分析 〕
「二人臨櫃,復核為准」是銀行辦理儲蓄時的一項內都規章制度,即儲蓄數額以復核數額作為標準的支取數額。如果初審與復核發生分歧.如數額不符、有假鈔,初審要服從復核結果。這一規定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儲蓄管理,防止戴減少儲蓄風險。但是,該規定作為內部規章,只有對內效力,而沒有對外效力。實際上,該規定不是約束儲戶與銀行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准則,因此,用它來對抗儲戶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上,我們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類似的原則性的規定還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法院在審理本案時也是運用了法理學分析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 3 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 4 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 》 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 6 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見,立法將誠實信用、公平、平等作為指導經濟生活的重要准則。本案審理中銀行提出的內部規定,完全違反了公平、平等原則。對儲戶而言,實質上是由銀行單方面規定的類似於店堂告示的格式條款,其在性質上與「一經售出,概不退還」的告示是一樣的,即都是「利己不利人的做法」。
對於格式條款,《合同法》 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該法第 39 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 第 40 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些規定說明,合同條款應當是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的,是合同各方真實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經濟優勢或社會地位強迫對方接受的行為規則。
具體到本案,記賬員劉某初點認定韓某的存款數額為 5000 元,其實際上已經認定了韓某的存款數是正確的,章某的復核,實質上是在確認劉某工作的准確性而非確認韓某存款數額的准確性。從韓某將款交給劉某之時起,韓某就是在與銀行發生法律關系。如果以章某的復核為准,對韓某而言,劉某就是多餘的。換句話說,即使劉某清點有誤,如果他不把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已認可了韓某存款的准確性,倘若將款退還韓某重點,則表明銀行對韓某的存款數額的准確隆不予認可。本案中,劉某初點後直接將款交由章某復核,儲蓄風險已轉移到銀行內部,如果復核有誤,責任只能在銀行而不在儲戶。「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錯誤在於.它把儲蓄風險非公平地負擔給儲戶,按照(合同法 ) 規定,屬於「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非法行為」。對此行為,該法第 41 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依照規定,「二人臨櫃,復核為准」的解釋就應當是:儲戶將存款交給二人中的第一人清點時,若清點無誤,即以初點為准。對銀行而言,二人臨櫃,復核為准;對儲戶而言,二人臨櫃,「初點為准」。這種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也是有法律規定可循的。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的銀行除了要按 5 000 元給韓某辦理儲蓄存款外,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點應當引起注意。韓某與銀行的儲蓄關系沒有最終形成,原因在於銀行因為遵循格式條款而延誤了韓某的儲蓄,責任在銀行。 《合同法》 第 42 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萬)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案中銀行的行為即屬於前述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對此給韓某造成的損失,是韓某因不能及時存款而發生的利息損失以及其他費用。這一損失不能小視。
本案作為一典型案例,實際處理時主要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的。現在,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去處理依據更充分
3 .存單上大小寫金額不符.銀行如何兌付?
[ 案情介紹 ]
1997 年 3 月 4 日蔣某到某儲蓄所存錢。他按要求填寫 了一張定期儲蓄存單憑條,內容是:戶名,蔣某;存款數額, 3200 元;存款時間, 1997 年 3 月 4 日;存款期限, 1 年。儲蓄所出納員和復核員在蔣某寫的憑條上加蓋了名章,同時填寫了定期存單交給蔣某。在填寫存單時工作人員將人民幣大寫誤寫為『叄萬貳千元,小寫為 3 200 元。 1998 年 3 月 4 日,蔣某到儲蓄所取款,由於存單上大小寫不一致,雙方發生爭執。儲蓄所認為,存單雖因工作人員失誤導致大小寫不一致,但蔣某的原始存款憑條明確寫明存款金額為 3 200 元,因此,儲蓄所只能按 3 200 元本金來兌付存單。蔣某認為存單大小寫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儲蓄所工作人員馬虎但不能因此推卸責任,工作人員應當為此失誤承擔責任。儲戶提出按存單大寫金額兌付不是沒有事實根據的。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存單大小寫金額不符時,銀行如何兌付的問題存單是儲戶與銀行之間確立存儲關系的重要依據。存單作為要式憑證,其數額、期限、操作碼等反映了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狀況,可視為二者間儲蓄合同的關鍵組成部分。存單上大小寫不一致,自然表明各方權利義務存在瑕疵。辦案中,蔣某與儲蓄所發生糾紛,就是由存單的文義不符導致的。國務院 1992 年 12 月 11 日發布、並於 1993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 第 5 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第 14 條規定: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為維護儲戶的合法權利,銀行在辦理儲戶存款時,必須嚴格審查,謹慎辦理,不得有多填或少填儲戶存款額的情況。本案中,由於工作人員疏忽,使儲戶存單上的大小寫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的聲譽。那麼,儲蓄所到底按照哪一個數額來兌付呢?
1997 年 11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946 次會議通過的 《 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持有人在以樣式、印鑒、記載事項上有別於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如持有人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陳述,而金融機構否認存款關系存在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杭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本案中,蔣某與儲蓄所都承認儲蓄關系存在,只是對數額發生爭議。因此,儲蓄所就須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蔣某的儲蓄本金為 3 200 元,而非 32 萬元。
在法庭上,儲蓄所提供了下列證據:蔣某存錢時填寫的存款憑條、銀行的進賬單、對賬單,大小寫金額均是 3 200 元。另外,儲蓄所還提供了蔣某 3 200 元本金的來源是其 1996 年存款到期後轉存的,轉存單上數額與存款憑條上的數額是一致的。蔣某也僅是承認存單上大小寫數額不同,對其填寫的存款憑條及存款資金來源的真實予以肯定。這樣,現有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蔣某的存款數額為 3 200 元,儲蓄所應當兌付的金額也應當是 3 200 元。另外,對造成此糾紛的儲蓄員,應當予以內部處理,引以為鑒。法院在做出判決時,要求儲蓄所承擔一定的訴訟費用,也是合理的。當然,倘若蔣某真能獲得 32 萬元的兌付款,其實際上就侵犯了儲蓄所的合法權益,其多得的 288 萬元及利息屬於不當得利,依法還應當返回給儲蓄所。
『柒』 求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案例 或者是企業財務危機管理的案例 謝謝了!
摘要:集團企業關聯交易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它的產生和發展,有降低經營成本、發揮規模效益、優化資產結構、實現集團利潤最大化和提高整體市場競爭能力等客觀的需求,但不公平關聯交易所引發的集團風險案例,對銀行等債權人權益的損害也十分突出,嚴重威脅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暴露出我國現行關聯企業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國商業銀行關聯風險控制機制的漏洞。本文剖析了關聯交易的4種主要特徵,旨在揭開集團企業關聯交易復雜、神秘的面紗,結合商業銀行信貸操作實際,提出了防範集團關聯交易風險的六個環節。
關鍵詞:集團客戶信貸風險;關聯交易;集團客戶授信管理;集團客戶信貸風險防範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以利益關聯組成的各種企業集團得到了迅速發展,規模龐大、發展穩健的大集團不僅成為國家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也成了各家商業銀行重點拓展的客戶群體。但「德隆」、「藍田」、「農凱」、「華光」等大型集團風險案例的爆發,給相關銀行造成巨大損失,甚至影響到區域經濟的穩健運行。在這些案例中,商業銀行應該接受哪些教訓、應該在風險防範的哪些環節加以改進?本文列舉了商業銀行在集團客戶信貸風險案例四種類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從中應汲取的教訓,提出從六個環節防範集團客戶信貸風險。
一、集團客戶信貸風險案例的四種類型
(一)盲目擴張失敗型:銀行信貸資金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一些有過輝煌經歷的集團客戶企業家往往有太強的擴張慾望,無往不勝的過往經歷,使得他們很容易形成一種自我崇拜和好大喜功,過高估計自己的能力和企業的實力。在這種心態支配下,企業往往會進行盲目擴張,一旦擴張失敗,大概有四種結局:一是草率地進入新領域,結果在多元化經營中敗下陣來,比如巨人集團;二是在全國各地大規模開設多層次的分支機構,最後導致管理失控,比如三株集團;三是過度追求廣告的轟動效應,最典型的例子是不顧自身財力爭做所謂的「標王」,從而導致經營巨虧,比如秦池酒業;四是揮舞資本大棒、超過自身實際能力進行跨行業大兼並,過度負債形成的巨量短期資金被長期使用,最終資金鏈不堪重負斷裂,導致整個企業帝國轟然倒塌,比如新疆德隆。
(二)資本運作失策型:銀行信貸資金陷入資本運作「黑洞」
目前,資本運作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過程中的客觀存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不管是國有企業之間通過資產劃撥、股權劃轉等方式進行的國有資產優化組合,還是通過規范上市、中外合資、相互參股、兼並收購等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都涉及到資本運作,雖然這些資本運作並不全部由企業本身主導完成,但是企業本身必定要扮演重要角色。二是在企業擴大經營過程中的主觀慾望。企業要擴大經營必然伴隨資本運作,應該警惕的是,集團客戶特別是上市的集團客戶陷入資本運作「黑洞」的案例很多,近年來,因資本運作不當而出現經營風險甚至破產倒閉的企業約占總數的30%。曾有資本市場「西南王」之稱的朝華集團董事長張良賓因涉嫌金融詐騙、虛增注冊資本等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它可能存在的資本運作「黑洞」高達20億元,其中僅違規擔保項就達9.7億元。目前,朝華集團已被眾多債權人包括華夏銀行、上海銀行、交通銀行等7家銀行的分支機構訴上法庭,涉訴金額高達8億元。[1]此案雖然不像德隆那樣令人震驚,但給商業銀行留下的教訓非常深刻,銀行貸款必須警惕再度陷入集團資本運作的「黑洞」。
(三)集團管理失當型:銀行信貸資金陷入企業的管理風險
企業內部的管理風險,一是來自於資金頻繁挪用。在集團企業中,從屬企業以自身名義獲取的貸款往往被控制企業挪作他用,不僅為違規經營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難以真正體現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增加了貸款風險。雖然銀行有權對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但由於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欠缺及銀行與企業間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銀行在實踐中很難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真正的監督。二是自於財務虛假。集團企業中存在大量虛假出資行為,重復驗資、先出資後抽逃、注冊資本不到位等現象嚴重,造成企業資本和資產不實;合並報表與承貸主體報表不分,編制合並報表未剔除集團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與應收應付款項等,誇大了承貸主體的資產、銷售收入和利潤;母公司財務報告未披露成員單位之間的關聯交易、相互擔保情況等,形成財務泡沫;一些集團企業為包裝上市,往往通過關聯交易隨意調整集團內各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使銀行很難准確掌握客戶真實的資產負債和效益狀況,直接影響了銀行貸前調查及貸後管理決策的准確性。三是來自於道德缺失。當前道德缺失的集團企業不乏其數,其往往通過關聯交易將成員企業之間的資產、債務進行重組等,蓄意逃廢銀行債務。常見的形式有:通過破產逃廢債務;通過企業分立,將債務留在原企業,懸空債務;抽逃優質資產、資金組建新的企業,將不良資產留給原企業,並由其承擔債務,達到「金蟬脫殼」的目的。四是來自於公司治理結構混亂。集團企業領導者往往擁有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權,從而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如原「健力寶」董事長的張海,上億交易往往就是一個人就能定了,所謂智者千慮必有一失,這樣「一言堂」的決策機制下,有所過失也不奇怪。
(四)信用集聚失控型:銀行信貸資金陷入信用膨脹等關聯風險
這是集團客戶出現風險的最常見的一種類型。一是從審貸形式上看,一般集團企業各成員的貸款金額不是很大,但由於其從屬企業受控制企業的支配,從屬企業以自己名義獲取的貸款經常被控制企業抽調使用,控制企業通過從屬企業獲得貸款。二是從信貸總量上看,如果將集團企業群體作為一個獨立的整體來看待,則控制企業貸款量往往大大超過其授信額度,形成集團企業整體的信用膨脹。三是從控制關聯風險難度上看,集團企業隨著業務的發展不斷通過投資、參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關聯企業,銀行分支機構很難掌握其復雜的關聯關系。目前各商業銀行因缺乏一條授信信息完全共享的通道,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同一銀行的分支機構與同一集團企業的關聯成員之間的交叉貸款、重復貸款現象。[2]由於關聯企業之間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具有很大的同質性、關聯性,整個債務鏈十分脆弱,一旦一家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就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整個集團企業的貸款安全受到影響。
二、商業銀行防範集團客戶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集團客戶信貸風險控制是一個非常復雜的課題,商業銀行要按照「防患未然、控住風險、加強協調、高效運作」的原則,從以下六個環節,有效防範、遏制集團信貸風險的發生。
(一)嚴格准入條件,防止「病從口入」
把可持續發展能力作為集團性客戶准入的核心條件,重點評價分析集團性客戶主業的穩定性、主營業務現金流量的穩定性、集團成長的穩定性和核心競爭力、集團在投資中的風險偏好以及與銀行的合作態度等。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組織結構清楚、財務制度健全、資金往來規范、符合國家行業產業政策、經營效益又好又快、發展和擴張主要依靠自身積累的集團性客戶,應予以支持。對主營業務不突出、財務制度不健全、關聯交易不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或客戶不願意提供關聯方信息的集團性客戶,應審慎介入。對單純依靠銀行信用膨脹進行規模擴張的家族式民營企業、公司治理混亂、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風險市場、資本運作頻繁的集團性客戶,嚴格控制其授信額度,並作為重點關注和風險監控對象,建立逐步退出機制。
(二)統一授信,控制授信總量
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要求,對集團客戶的授信管理上必須實行統一授信,將集團公司與其所有關聯企業作為一個主體來評價。統一授信可以避免其因資本或資產的虛增而導致的銀行貸款過度集中和信用膨脹,從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況下集團授信總量的高估,同時由於關聯交易只是使有關利益在集團內部進行分配,統一考察集團整體授信承受能力可以消除集團內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為影響,降低集團企業的整體信用風險。在深入調查並摸清集團性客戶總體情況的前提下,根據集團性客戶的真實組織結構、經營管理模式和財務狀況,選擇不同的授信模式對集團性客戶進行授信。對集團性客戶整體授信既要考慮集團的授信空間和整體承貸能力,也要考慮具體用信企業的實際用信需求和承貸能力,具體授信必須落實在核心業務、核心資產和核心項目上,防止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同時,加大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審查、審批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授信業務的健康規范開展。
為此,對在產權上存在控制關系且由母公司合並報表反映經營成果的集團客戶,應通過合並報表核定集團最高授信額度,然後根據各下屬公司的資產、經營及信用需求情況,進行適當分配,對子公司的授信必須在集團核定的授信額度內掌握;對未合並報表反映經營成果,但在經營權上存在控制關系或主要投資人、關鍵管理人員、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存在控制關系的集團客戶,應以集團內的獨立法人為授信對象核定授信額度,在此基礎上核定對集團客戶的整體授信額度;在集團企業授信額度核定時要綜合考慮掌握客戶他行融資情況、關聯企業擔保情況,對客戶授信承受能力進行科學分析;結合貸後管理,根據集團客戶重大關聯交易導致集團內單個企業的資產變動情況以及他行信用注入情況,動態調整集團客戶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內單個企業的授信額度,切實控制集團客戶的用信總量。
(三)優化擔保方式,減少關聯擔保
對集團客戶要大力推行最高額資產抵押授信方式。通過以集團核心資產設定抵押,盡最大可能控制由關聯企業擔保的授信額度;對集團內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的信貸業務,要從嚴掌握擔保企業的擔保能力。同時相應扣減擔保企業的授信額度或分配給擔保企業的授信額度;選擇擔保方式要注重物的擔保,杜絕擔保形式化。選擇關聯企業融資擔保方式時,應當以抵押、質押等物權擔保方式為主,避免關聯企業互保、聯保。不僅要關注設定的擔保是否合法,還應當注意擔保主體是否具備代償能力。如果控制公司擁有較多從屬公司而且其從屬公司股權易於變現,可以要求控制公司為從屬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一旦從屬公司違約,銀行可以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履行擔保義務。而控制公司作為控股公司,銀行在追索其擔保責任時可以通過追索控股股東,進而執行控股股東持有的從屬公司股權,從而避開股東有限責任的限制,把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實行統一的風險控制。
(四)加強貸後管理,密切關注整個集團客戶的經營狀況
加強對集團客戶信貸資金去向檢查。要充分利用信貸管理系統、企業徵信系統和會計系統,進一步落實好貸款「三查」制度,加強對大額授信客戶信貸資金流向監控,做好客戶貸款用途的調查和貸後信貸資金使用的跟蹤檢查,確保貸款規模與客戶生產經營相匹配、資金用途規范;要加強對集團客戶資金賬戶的監控檢查,防止企業通過轉賬混用自有資金和信貸資金,並重點監督集團客戶利用資金「打新股」等短期佔用行為,對既有信貸資金又參與股票買賣的企業,要實施重點監測並控制好信貸資金規模和用途,嚴防資金直接或間接進入股(房)市。
嚴密監控集團客戶尤其是控制企業以及還款資金來源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異常動態;關注各個成員企業之間和與銀行有密切關系的成員企業之間各項大額資金往來情況;關注關聯企業集團重大資產處置情況、集團經營管理體制(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改制)的變化、面臨的訴訟風險;嚴密監控企業投資人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
(五)加強相關同業合作,協調經營管理行為
1.建立主辦行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制。對系統內整個集團客戶的監管要以整體授信核定行作為管理行,負責對集團客戶管理的組織和協調;母公司或核心企業所在地經營行作為主辦行,具體負責對集團客戶整體風險預警,建立統一授信監測台賬和監測檔案,實行全方位動態監測和發布;子公司所在地經營行作為協辦行,要及時向主辦行及管理行通報子公司經營情況、對外融資及重大關聯交易情況。通過管理行牽頭,建立聯系制度,對集團重大事項、資金往來、異地經營狀況等及時溝通,共同協商對策,擬定監管方案。集團客戶主辦行要逐戶落實管戶主責任人並明確管理職責,管戶主責任人要收集客戶信息並定期聯系客戶,監管客戶資金賬戶往來,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及客戶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客戶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融資情況及與債權人的合作關系,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情況;要按規定進行貸後檢查,落實審批內容,了解客戶的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資產尤其是核心資產的變動情況,檢查信貸資金的流向,發現預警信號,要及時採取措施,防範信貸風險。並將了解到的真實情況及時登記到信貸管理系統中。
2.建立金融同業聯席會議制度,實行全方位協作監管。對在多家銀行有貸款的集團性客戶,要積極提請銀監局、人民銀行建立集團客戶風險管理系統,以集團客戶基本賬戶開戶行作為牽頭行,完善集團客戶重大事項登記信息,實行有效監督;利用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及時查詢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用信總量和擔保情況;由監管機構牽頭,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集團企業進行全面財務審計(中介費用由各受益行或集團共擔),相關審計結論由出資銀行共享;各商業銀行之間加強協調與合作,避免對單一企業集團過度競爭、重復貸款。
3.對集團客戶的日常監管中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司法、經濟綜合部門的配合與支持。財政部門在規范、完善集團企業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財會監督檢查,要求集團企業按《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的有關內容;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在企業兼並、合並、分立等過程中,依法行政,從嚴審查,規范程序,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得到落實。海關、商檢、評估、審計等部門要對企業投入的資金、設備、技術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檢驗、審查和驗資工作,確保企業資本的真實性;司法、執法部門要加強司法、執法力度,加強司法控制,保護債權人利益,打擊借款人利用關聯交易逃債、賴債等行為,尤其是要充分運用《合同法》、《破產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所規定的債權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轉移財產等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切實維護商業銀行等債權人利益。[3]
(六)提高信貸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通過自學、專題培訓等形式,增加信貸從業人員的知識儲備,並輔以專項的激勵措施,努力培養、造就一批既精通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要求,又具有一定的專業背景如擁有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等執業資格,能夠識別一定層面上財務、市場、技術等風險因素的「專家型」信貸人員,從深層次上提升識別風險、經營和管理風險的能力,實現由感性、經驗型、關系型的信貸從業人員結構向理性、知識型、專家型的結構轉變,為控制集團客戶的信貸風險提供智力保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在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不盡職行為且導致信貸資產風險未被及時發現和控制,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質,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不手軟,維護執行制度的嚴肅性。
參考文獻:
[1] 馬晨明,楊德術,馮宗德.警惕貸款客戶陷入資本運作「黑洞」[N].金融時報,2006-04-17.
[2] 《商業銀行關聯企業貸款風險新表現值得關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提示,2008年4月.
[3]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5號、2007第12號]). 轉貼於 中國論
『捌』 有哪些書講解金融機構的運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計劃或案例如何策劃和運作的)謝謝!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研究與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