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服務縣域經濟發展方面人民銀行應做到哪些
縣域資金分流嚴重,加劇了縣域經濟資金供求矛盾。一是郵政儲蓄增勢迅猛,成為縣域資金外流的主要渠道。郵政儲蓄只存不貸,吸收的存款全部外流,成為縣域經濟資金外流的「黑洞」。二是隨著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縣級行的貸款許可權逐漸上收,致使縣級行貸款功能逐漸萎縮,存貸款比例嚴重失衡,造成縣域資金的外流。三是由於教育體制改革,高校擴招及學費價格的上漲,每年也需從縣域抽走大量的資金。四是隨著股票債券市場的發展和人們的投資理念的提高,加之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持續下調,造成部分資金流向股票債券市場。 要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加大對縣域經濟的金融支持力度。為縣域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要健全融資擔保機制。要探索建立健全縣域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解決縣域經濟的中小企業擔保難問題。要深化信用社政策。要真正把農村信用社辦成面向「三農」,服務「三農」的農村金融機構。要積極引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在支持縣域農村經濟方面有其積極的作用,但其負效應也不容忽視。
2. 劉光溪:《強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創新,加快培育發展民營金融機構》
強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創新
加快培育發展民營金融機構
雲南省金融辦黨組書記 主任 劉光溪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完善,我國實體經濟市場化水平大幅度提升,為向經濟大國轉變奠定了堅實基礎。金融體製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成效顯著。中央在橫向層面形成了多層次、多類別的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市場體系,經濟貨幣化程度保持較高水平,金融資產成為居民個人重要的持有資產,金融業全面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金融為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提供了流動性和風險分散機制,滿足了大規模長期性投資和大規模技術創新的需要,促進了市場專業化分工和交換。可以說,如果沒有金融體制改革取得的積極進步,就不可能有實體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金融業無論是管理體制還是業務運行機制,其市場化改革滯後於實體經濟,形成了大經濟小金融的發展現狀。在非公經濟對GDP貢獻占據主導地位的前提下,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基本上延續了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占據主導地位的發展思路,特別是嚴格限制民營資本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由此形成一系列的制度體制機制障礙,制約了金融資源對實體經濟的基礎性配置,對經濟體制轉軌、經濟結構轉型和經濟增長方式轉換構成層層的制度性約束。為此,全國第四次金融工作會議指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和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小型微型企業」。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強調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這是全國第四次金融工作會議和黨的十八報告後,國家第一次明確提出試點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風險自擔的小微型民營金融機構。2013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強調進一步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種類,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推動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民營金融機構。
一、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是我國經濟社會大發展逼出來的結果
建國後,我國選擇了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金融國有化成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必然選擇。從1952年開始,我國對國民時期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體系進行全面改造和整頓,各種金融機構由於官僚資本、私人資本等性質被接管、沒收、終止或兼並,成為國營或者公私合營金融機構。1959年起,全國各地金融機構陸續並入當地人民銀行,從而形成了大一統的金融體制。1978年,我國實行民生改革開放的興國戰略,從上至下對大一統金融體制進行改革,但基本上延續了人民銀行分支式組織結構的特點,國有銀行或者保險機構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分支式的金融機構,快速有效地彌補了省、市、縣三級金融機構普遍缺乏的問題。
此次金融體制改革是在公有制為主體前提條件下進行漸進式的改革,政策性、商業性以及合作式金融機構都毫無疑問堅持了向國有或集體所有制靠攏,成為所謂正規、正統的國字型大小或准國字型大小的金融機構。這種國有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各種內生性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對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則採取了卡壓限制甚至禁止等反復無常的態度。特別是面對民間金融蓬勃發展所出現的部分金融風險時,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不是通過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合理引導民間金融發展,而是通過強制性行政手段全面取締、禁止各種民營金融活動。本世紀初,伴隨著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在縣域一級留下了大量金融服務的空白,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三農經濟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這迫切地需要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放寬金融市場准入限制,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重新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金融機構,支持當地實體經濟的發展。
二、大力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30年的金融體制改革形成了金融資源高度集中、縣域正規金融高度壓抑以及民間金融高度脆弱的發展格局,導致金融資源供給與需求不一致。伴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蓬勃興起,這種大而不當的金融服務體系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新形勢,經濟與金融服務不協調、不匹配和不適當等問題充分暴露出來。
(一)金融資源高度集中導致民生與三農金融資源供給缺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一統金融體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銀行機構、保險機構、證券機構為主體,其它金融機構為補充的現代金融體系,並普遍採用分支式的組織結構。這種金融制度安排為農業反哺工業,集中有限資源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導致金融資源高度集中,這在銀行業方面特別突出。截至2012年末,我國17家主要商業銀行資產總額為84萬億元,占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63.07%。其中五大國有銀行佔全國銀行資產比重為44.93%,佔17家主要商業銀行比重為71.47%。17家主要商業銀行高度集中銀行資源,不僅形成「大而不倒」的發展格局,更為重要的是,加劇了縣市一級金融資源供給的缺失。我國主要商業銀行高度集中了銀行資源,不僅形成「大而不倒」的發展格局,更為重要的是,加劇了我國基層金融服務的缺失。
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等具有合作性質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成立的初衷是立足當地,服務三農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然而,這些地方合作性金融機構不是農戶自願入股、具有合作性質的基層金融機構,主要是從上而下設立的,其改革基本上延續了向集體所有、國有靠攏的模式。地方政府成為實際的出資人,縣級分支機構基本上成為准分支機構,出現脫農進城發展傾向,背離了其成立時宗旨,基層金融缺乏現象並沒有得到有效緩解。
(二)區域正規金融分布嚴重不均需要大力培育發展民營金融機構
在大一統金融體制的演進過程中,國有金融機構主要經歷了商業化經營和股份制改造兩次大的市場化改革。改革的結果是國有金融機構憑借其分支式組織結構的便利,把金融資源從基層向省市集中,從中西部向東部地區集中,投向效率相對較高的省市和項目,尋求更多的利益空間和發展空間,卻加劇了金融資源省市一級的分布不均。
在銀行業,東部地區法人機構佔全國比重僅為27%,卻集中了60.2%的銀行資產,其中廣東、北京、上海、山東、浙江和江蘇六省市的銀行業資產總額佔全國比重超過50%。同時,全國17家主要商業銀行機構的總部全都分布在東部地區。在保險業,東部地區法人保險數量佔全國的比例高達86.4%。在證券業,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期貨公司的總部設立在東部地區的佔比分別為67.6%、97%、69.5%。金融機構總部分布不均為金融資源向東部地區集中提供了便利,東部地區的銀行貸款、債券融資、股票融資佔全國的比重分別為 53.2%、76%、67.6%。在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中,48.4%銀行資產集中在東部10省市。
在金融政策、金融監管和金融調控等高度集中在國家層面的背景下,金融資源的過度向東部地區集中,必然導致國家金融政策和調控主要適用於東部發達地區,這從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的金融發展權。在我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平衡的條件下,這無疑加劇了金融資源的地區分布不均,這不利於面積廣大和人口眾多的中西部和東北部地區資本的積累與經濟增長,很容易導致我國區域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經濟發展出現所謂的李嘉圖陷阱。這迫切需要發展自主內生型的、以民營資本為主體的民營金融機構,彌補正規金融省市分布不均所留下的空白。
(三)省市地方金融調控權、發展權嚴重缺失限制了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
我國現有分業垂直的金融管理體制是在大一統金融體制基礎上演化而來的,基本上秉承了其高度集中管理的特點。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不僅主導了全國金融立法權、監管權和調控權,還通過其分支式的組織機構對省市縣三級金融實施監管。分支式的金融監管模式存在金融監管鏈過長,不能及時反映基層的金融信息,金融監管滯後、監管弱化和監管真空在所難免。更為嚴重的是,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完全剝奪了省市一級地方金融的調控權、監管權和發展權,難以對貼近基層、貼近社區、貼近民生的民營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管理。這種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只是飲鴆止渴的權宜之計,並不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久之策,只能加劇金融供需不平衡矛盾的積累與積攢。
面對眾多分散的小微型民營金融機構,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首先堅持了風險控制優先審慎監管原則,限制民營資本作為主發起人設立金融機構。在過去30年金融體制演進過程中,民營金融屢遭取締、禁止和打壓,只能走向地下、轉入灰色,然而卻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整治而不倒,在夾縫中迅速成長和膨脹起來,成為所謂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但同時也留下一定的金融風險,對經濟社會穩定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我國民營金融機構快速發展,由此形成一種倒逼機制,迫切需要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賦予省市一級地主政府金融發展權和管理權,規范和引導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
(四)縣域金融高度壓抑為民間金融機構發展留下了大量發展空間
我國縣域金融體系是強制性外生供給制度變遷的結果,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總部通過行政手段在縣城一級成立分支機構,解決了大一統金融體制下縣域金融機構嚴重缺失的狀況。這種金融制度一方面為縣域信用資金流出提供了便利化,導致縣級銀行機構的存貸比過於低下,存在嚴重的信貸配給現象,利率機制也難以發揮價格機製作用,調節金融市場實現供求平衡。另外一方面,全國對金融機構採用統一的市場准入標准,忽視了各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存在巨大差異,從某種程度剝奪了基層金融發展權、監管權、調控權等方面話語權,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部分保險機構是縣域一級主要的金融服務機構,大多隻能提供比較單一的和傳統的存貸款業務,難以滿足民營經濟、三農經濟多樣化的資金需求,不利於經濟薄弱領域的資本積累和實體經濟的技術創新。
縣域金融制度演進必然導致縣域金融出現高度壓抑,為民間金融留下了大量發展空間,催生了民間借貸、農村合作基金、輪轉基金、民間天使基金、私人錢庄等形式多樣的民間金融機構。它們以白色、灰色或黑色的身份自由開展各種金融服務,解決農村地區和經濟薄弱領域資金不足的困難,但主要採用分散、隱蔽等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管理和借貸形式極不規范,留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地方政府往往成為金融穩定最後處置的直接責任者。
(五)民間金融機構非公開化經營隱藏巨大潛在的金融風險
民間金融作為游離於正規金融體制外的非正規金融,伴隨著非公經濟的快速發展,重新煥發了蓬勃的生機。這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誘導性制度安排,是一種自發的、內生的、貼近市場的金融行為,其活動完全遵循市場運行規則,通過利率機制自動地調節市場供求,真正地體現了金融市場上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是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最直接、最為徹底的領域。上世紀90年代,部分地區民間金融機構擴張過快,出現了一定的金融風險。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基於對金融風險控制的考慮,通過強制性手段關閉、取締了各種民間金融機構。民間金融並沒有因此而消失,而是由地上走向地下,由公開走向灰色、黑色領域,成為影子銀行。
游離於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影子銀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快速擴張,融資總規模約為30萬億元左右,略高於五大國有銀行貸款總規模。影子銀行快速擴張隱藏了潛在的信用危機,2011年8月以來,浙江溫州、河南鄭州、內蒙古鄂爾多斯等地先後爆發民間金融危機,最後在地方政府強力介入下才暫時得以穩定。面對民間金融危機,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推動銀行業築好與民間金融之間的防火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開展與民營金融機構的合作。這種重防範、輕合理引導其規范發展的監管理念並沒有跳出傳統壓制、限制民營金融發展的思路。大量的民間資本只能繼續以灰色或黑色身份存在,這無疑加大了民間金融運行成本和風險,導致正規金融越壓抑,民間金融就越自由快速發展的局面。如果不改革和消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玻璃門、彈簧門所導致的體制機制障礙,合理地引導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銀行、保險、證券等民營金融機構,新一輪民間金融危機還將會爆發,對我國經濟金融穩定造成新一輪沖擊。
三、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的主要優勢與弱點
民營金融是相對於國有金融而言,但並不是國有金融機構中非國有持股部分,在這里,眾多分散的中小股東並不能對國有金融機構經營和管理發揮決策和主導作用。民營金融機構是由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其資本在機構中占據主導或主要控股地位,經營管理行為自主決定,風險自我承擔,優勢與弱點同樣明顯的一種原生態金融。
(一)原生態型
民營金融機構主要誕生在正規金融普遍缺乏區域,這些區域的貨幣化、商業化和市場化程度較低,實體經濟經營規模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動相對滯後,需要大量小額、分散、流動性較高的金融服務。正規金融機構在這些經濟薄弱領域設立分支機構,很難與零星、分散的客戶建立良好的長期合作關系,獲得相關信用信息需要支付大量的搜索、整理等方面的成本,不能充分發揮大型正規金融機構規模化經營的比較優勢。相比較而言,民營金融機構源於民間原始的、散發著自然濃厚鄉土氣息的信用融資需求,在其誕生的早期是一個過渡性、轉軌性和階段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對廣大農村地區、農戶和中小微企業等薄弱領域、薄弱地區提供服務,體現草根性、基層性和內生性的原生態型信用本質。
(二)機動靈活性
大型金融機構為大型企業大項目提供服務,小型金融機構為小型企業提供服務,這是世界各國金融機構演進過程中自然分工的結果,它是不同規模金融機構具有不同的經營特點和比較優勢所決定的。國有大型金融機構憑借自身較大的規模優勢、較高的管理能力和較強的資金運作能力,能夠承受較大經營風險,很容易獲得規模報酬,主要對大型企業大型項目提供服務。相比之下,我國目前現有民營金融機構是自發誕生的,所要求的市場准入的門檻相對較低,經營規模較小,所能承受的風險也較小,但具有經營機動靈活的特點,很容易與農戶、小微企業建立良好合作關系,提供小額、期限相對較短且流動性較高的信用資金,滿足其差異化的融資需求。
(三)無擔保性
金融機構是以經營資金為主要對象的特殊企業,對貸款發放有嚴格限制的標准條件,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或保證等擔保,為貸款償還提供保證。大型企業具有較大規模經營優勢,很容易滿足借款條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相比較而言,農戶主要分布於農村地區,由於地理位置限制,所擁有的財產價值較低,能夠提供的抵押能力有限。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普遍處於創業前期階段,經營風險較大,所擁有的資產價值較低,沒有規范經營的財務信息。正規金融機構基於成本和風險的考慮,只給予農戶和中小微企業較少的融資支持,這導致二者主要依賴於民營金融機構提供信用資金支持,這是一種基於信譽、血緣、地緣、友緣的無擔保關系型融資。民營金融經營比較靈活,很容易與農戶、中小微企業建立相互信任的長期合作關系,提供無抵押擔保信用融資,有效解決借貸市場由於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信貸配給,彌補大型金融機構所留下金融服務的空白。
(四)市場性
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國民間金融屢禁不止的原因是我國經濟薄弱領域金融服務普遍缺乏。面對廣大小額、分散、流動較高的資金需求,正規金融存在嚴重的供給不足,難以滿足薄弱領域正常的金融服務需求。這種狀況主要是我國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所造成的,正規金融機構數量有限,提供金融產品單一,存在嚴重利率管制,導致信貸市場存在嚴重的信貸配給。相比較而言,民營金融機構是由民間資本自由發起成立的,是一種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性金融機構,特別是灰色與黑色金融機構基本上不存在市場准入限制,它們的信用資金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自由使用,以滿足不同經濟主體差異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其中利率成為調節資金供給與需求的主要價格機制,基本上體現了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市場原則。民營金融因此成為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最直接、最徹底的領域。
(五)脆弱性
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是同一問題的兩面,發展必然伴隨著風險的出現。民營金融機構源自於民間自發性內生性的金融服務需求,其快速發展同樣滋長了脆弱性,特別是在國家監管部門任其自生自滅的條件下,民營金融機構的脆弱性更加突出明顯,這主要是兩個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一方面,大多數民營金融機構服務對象是風險較高的群體,高利貸成為普遍現象,這無疑加大農村地區的生活、生產成本和中小微企業經營成本,同時也加大了貸款收回的風險。伴隨著經濟周期變化導致經濟繁榮與衰退的交替,當經濟面臨不確定性加大時,容易滋生貸款對象的投機性、龐氏性的融資需求,這導致貸款回收存在較高不確定性。另外一方面,民營金融機構小微型、經營風險較高等特點,在籌資市場上很難與大型金融機構競爭,當面臨不確定性經營風險加大時,導致信用資金來源與運用的周期存在嚴重的不匹配。如果人民銀行和大型金融機構不對其提供流動性支持,民營金融機構是難以利用籌資市場解決所面臨的流動性困難,這容易導致民營金融機構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倒閉,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顯然,我國民營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脆弱性,是我國金融領域體制機制障礙所造成的,這加大了民間金融正常運行的風險,對經濟金融安全構成了一定的威脅。
四、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的理論與實踐障礙
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經歷了鼓勵、禁止取締、再鼓勵的伏起宕跌演進歷程,這既有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方面所造成的制度性障礙,也有我國金融實踐方面的困境,這導致我國民營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在夾縫中尋求生存,難以通過陽光化、規范化的經營,逐步成長壯大,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撐和服務保障。
(一)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理論障礙
建國後,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在公有制思想的指導下,建立高度集中的大一統金融體制,這種金融體制把民營金融當作異類,完全剝奪了民營金融的基本生存權。改革開放後,伴隨著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開始向市場經濟轉軌過渡,我國對大一統金融體制進行改革,但這是在公有制為主體條件下進行漸近式的改革,對民間資本成立金融機構始終持有不確定、不明明朗的態度。每當部分地區出現金融風險的發展態勢時,民營金融機構往往成為最後的受害者。特別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溫州地區的民營金融機構獲得了蓬勃發展,其靈活的經營模式對正規金融機構經營構成了競爭威脅。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為了維護、保護國有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打壓限制,最後被迫關閉、被合並與兼並,逐步走向灰色區域。
在非公經濟蓬勃發展並對GDP貢獻占據主導地位的狀況下,金融領域由於經營的特殊性,存在更為嚴重的姓公姓私、姓國姓民的思想束縛和理論束縛,嚴格限制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民間資本只有走向地下、進入灰色區域繼續生存,從而構成了我國獨特、奇特的民間金融現象,這在世界各國的金融發展史也實屬罕見。
(二)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實踐障礙
我國金融機構分布主要與五級行政管理體制相匹配,自然形成層層分支式組織結構,這導致上下級之間存在層層委託代理,金融管理信息不對稱不可避免,造成金融管理信息滯後,這無疑加大金融運行的成本。特別是縣城以及鄉鎮一級金融發展普遍存在管理不足的現象,這不僅加大了基層金融服務的缺失,也導致基層金融風險加大,難以形成正常的金融危機風險預警機制和防範機制。面對基層金融風險出現時,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基於風險、監管成本、監管信息等方面的考慮,首先禁止和取締基層金融機構特別是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上世紀80-90年代,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就是採用這種方式限制各種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
2006以來,伴隨四大國有銀行商業化經營和股份制改造,在縣域和落後地區留下大量金融服務空白,民營經濟、三農經濟、中小微企業存在巨大的資金需求缺口,只能求助於民間金融,由此形成的倒逼機制,要求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解決民生領域金融服務缺失的困難。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重新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小貸公司、資金互助社等小微型民營金融機構,表面上看民間資本受鼓勵進入金融業,但實際上通過嚴格的市場准入條件限制民間金融發展。其中,村鎮銀行要求大型銀行機構參與發起設立;小貸公司只貸不存,防止其規模擴張。截至2013年3月31日,全國成立村鎮銀行共有903家,小貸公司6555家,並且主要分布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對於全國37334個鄉鎮金融需求無疑於杯水車薪。其中,小微型金融機構貸款規模主要集中在發達地區,僅江蘇和浙江兩省小貸公司的貸款佔全國比重高達31.13%。
2012年,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出台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實施細則,但相關政策的實質性內容並沒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國姓民的體制性障礙,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玻璃門與彈簧門現象並沒有從實質上得以解決。結果,現有民營金融機構只是局限在小貸、村鎮銀行、擔保公司、典當以及私募股權等幾類,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租賃等主要金融領域基本上是國有金融機構一統天下,民營資本只能參與入股,而不是由其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這導致金融市場化改革普遍存在困難。
五、加快推動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幾點建議
金融是現代經濟運行的核心,我國要推動實體經濟的轉型、轉軌,就必須以黨的十八大報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等為指導,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消除體制機制障礙,合理規范引導民間資本成立形式多樣的民營金融機構,彌補正規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務空白,滿足不同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才能充分發揮金融資源對實體經濟的配置和引導作用,實現城鄉、區域一體化的統籌發展。
(一)要從觀念上改變金融機構須有國營、國有的經營觀念
金融風險的出現與所有制無關,我國金融體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國有與民營的分別界限,消除所有制認識誤區在金融領域的負面影響,統一為金融機構。要打破國有金融機構高度集中壟斷的現實狀況,合理地引導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民營金融機構,推動地方金融特別是基層金融、縣域金融市場化改革,消除其金融高度壓抑狀態。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體制機制隱性障礙
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作為我國金融業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動放權讓利的金融體制改革,降低民營金融機構市場准入門檻,特別是要消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玻璃門與彈簧門現象,完善金融發展的差異化政策,加快金融管理制度建設,為民營資本主發起設立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機構提供製度支持和保障。
(三)國家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調整與整合
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的職能,履行好法律賦予職能與職權,實施好貨幣政策宏觀調控職能,改變依賴信用資金計劃控制進行宏觀調控的計劃手段,為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留下合法的空間。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職能,探索建立統一規范的金融監管部門,代替目前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部門聯系會議,改變目前分業垂直的監管模式,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為民營金融機構發展提供務實有效的政策支持,推動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
(四)賦予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調控權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調控權、監管權和發展權,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門,填補地方金融監管缺失,有效地對民營金融機構進行引導和管理,與國家監管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形成分層有序的金融管理體系,共同推動民營金融機構發展。強化和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
(五)地方政府要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支持民營機構的發展
地方政府部門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整合金融信息資源,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推進地方信用體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推動建立民營金融機構運行的監測預警機制,做好對民間融資動態跟蹤,確保民營金融機構穩定運行。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建立民營金融機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民營金融機構經營負擔。合理引導民間資本支持地方特色產業和優勢產業的發展。制訂支持和鼓勵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指導性意見,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拓寬薄弱領域、薄弱地區的融資渠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農村地區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補貼。
3.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改革創新
(一)深化認識、轉變觀念,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金融系統要深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切實改變經營和服務理念。要把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作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經營業務的重要戰略,確保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要高於全部貸款增速,增量要高於上年。
(二)改造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獲得方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對中小企業設立獨立的審批和信貸准入標准,壓縮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流程,切實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為中小企業開辦一站式金融服務。積極推廣靈活高效的貸款審批模式。研究推動小企業貸款網路在線審批,建立審批信息網路共享平台。
(三)堅持有保有壓、明確支持重點,積極推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優先滿足中小企業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興業態項目資金需求,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頭產品中小企業的支持,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貸款,鼓勵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投資項目的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東部地區先進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有序實現產業轉移。加快推動發展文化創意、服務外包以及其他就業吸納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
(四)實施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學、審慎的小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細則,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有效性。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小企業金融服務「四單」原則,既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資源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各金融機構要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針對小企業客戶風險狀況,制定風險管理業務規則,培養熟悉小企業業務的風險管理經理,逐步建立與小企業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完善、可靠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認真貫徹落實對小企業授信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小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切實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五)推動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推動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林權、保函、出口退稅池等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保理、福費廷、票據貼現、供應鏈融資等金融產品。探索開展依託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創新。加大電子銀行業務宣傳,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電子商業匯票在中小企業客戶中的使用率。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同業合作,穩步發展貸款轉讓業務,合理調劑信貸資源,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提高大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意識和能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繼續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大型銀行在已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基礎上,要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網點,切實做到單獨統計和調控,完善評審機制,使專營機構充分發揮作用,實現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金融業務的針對性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改造機構網點,完善小額貸款功能,創新信貸產品,提升對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重點客戶的金融服務。
(七)積極發揮中小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業銀行要准確把握「立足地方、服務中小」的市場定位,把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打造自身「服務中小企業」品牌。充分發揮中小商業銀行的地緣優勢,挖掘企業信用信息,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門檻創造良好環境。建立穩定的信貸員隊伍,以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為標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務,較好滿足中小企業的特殊金融服務需求。取消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准入數量限制,鼓勵其優先到西部和東北地區等金融機構較少、金融服務相對薄弱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八)推動服務縣域中小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穩步發展。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開設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堅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規范發展並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大中型商業銀行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業務,但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獲得融資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積極作用。鼓勵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的創業資本運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加大中小企業上市前期輔導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創新和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發行上市。積極發展中小板市場,加快發展創業板市場,努力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制度,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積極推進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適時將試點擴大到其他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完善監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十)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積極推進完善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的試點工作,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對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實行綠色通道。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培育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創造條件。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信用增進等相關配套機制,為優質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階段提供信用增進服務。
(十一)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扎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支持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商業持續」原則,開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完善融資租賃公示登記系統,加強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宣傳,提高租賃物登記公信力和取回效率,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指導監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化,管理統一化,合同統一化,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租賃有序、規范發展。
四、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
(十二)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嚴格控制風險集中度和關聯方擔保。指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強資本金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將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實施統一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各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融資擔保基金、非營利性小企業再擔保公司、貸款獎勵基金,合理分擔小企業貸款風險。貫徹落實擔保行業各項法規,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盡快形成以出資人自我約束為監管基礎,以地方政府部門為監管主體,全國統一規范運營的擔保體系,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資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創新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保險產品。繼續推動科技保險發展,為高新技術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風險保障。積極發展信用保險和短期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科學合理地釐定針對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提高保險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積極性。繼續落實對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給予保費補助政策。
(十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宣傳,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多渠道採集中小企業信息,擴大、豐富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結合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水平。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體系,發揮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進中小企業信用。開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務,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機會。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徵信系統。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創造良好生態環境。鼓勵舉辦多種銀企對接活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提供交流合作的機會。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和支持中小企業健全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經營信息的透明度,有效減少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增強中小企業市場融資能力。建立合作平台,發揮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工商聯等在銀企對接中的橋梁作用,爭取在信息搜集、客戶篩選、風險防範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十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幫助中小企業降低成本,拓展業務。
(十七)改進中小企業外匯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便利。減少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差別,允許有借款能力和資金需求的各類中資企業對外借款以滿足其境外資金需求。支持中小企業購匯對外投資。
六、加強部門協作和監測評估機制建設
(十八)各級金融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督促和指導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在政策規劃、機構建設、人員培訓、宣傳服務等方面加強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將中小企業貸款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內容,對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設立單獨的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並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督促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要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統計監測與分析,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大中小型企業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和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准,切實提高數據報送質量,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貸款統計制度。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4. 劉光溪: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突破
劉光溪: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突破2014年中國金融
—加快外生供給型金融制度安排向內生需求型轉變
雲南省金融辦黨組書記 主任 劉光溪
縣域經濟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城鄉統籌發展,解決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關鍵。中央在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提出「縣域經濟」概念,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強調「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解決好農業、三農、農民問題,關鍵在於發展和壯大縣域經濟,才能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加快完善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進一步強化和提升縣域經濟發展定位。
金融是現代經濟運行的核心,縣域經濟需要縣域金融提供資金聚集、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和成本管理,才能實現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提升縣域經濟增長的活力。2012年1月6日,全國第四次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深化三農金融改革,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構建多層次、多樣化、適度競爭的三農金融服務體系,並要求小金融機構立足當地、立足基層,主要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2013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報告提出,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經濟結構調整特別是「三農」、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的金融支持。201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優化「三農」金融服務,統籌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發揮直接融資優勢,支持經中央批準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推動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
國家高度重視縣域金融極度薄弱的現狀,這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普遍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在過去近30年的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我國金融業形成了中央金融高度壟斷、地方正規金融高度壓抑、民間金融高度脆弱的發展格局[1],而縣域金融改革始終遵循了外生供給型的發展路徑。要正確理解這種制度安排的內在邏輯,需要認真分析、認真研究我國經濟金融制度的演進路徑,尋求縣域金融外生供給變化的動態演化過程,從而正確理解它是如何通過慣性趨勢達到當前狀態,才能實現縣域經濟發展金融瓶頸突破,建立符合縣域經濟發展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服務體系。
一、縣域金融外生供給型制度安排的內生邏輯
制度演進如同生物進化過程一樣,是一個不斷選擇和發展的連續過程。今天的制度幾乎總是表現出與昨天的、常常是一個世紀或者更早的制度強烈的聯系[2],而未來的制度又是今天制度演進的結果。我國縣域金融外生供給型金融制度的安排,是近幾十年來我國政治、經濟甚至文化制度共同演進的結果。
(一)社會主義改造剝奪了民間金融基本生存權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選擇了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發展模式,在這一模式主導下,金融國有化成為強制性制度變遷必然選擇。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金融業屬於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應受國家嚴格管理。在此背景下,各種私營金融業不可避免地開始從分散走向集中,進行公私合營的改造。1952年5月,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出指示,對全國金融業進行全面改造,淘汰錢庄和私營銀行;對實行公私合營銀行進行人員整編、機構合並。中國人民銀行制訂「徹底改造合營銀行,堅決淘汰私營行庄」方針,對私營錢庄實施公私合營,或者自行淘汰;對合營或聯營的大銀行整頓合並為一個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除損益自理外,業務、人事歸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管理[3]。人民政府通過沒收控制國家經濟命脈的全部官僚資本,把它們改造成為國營銀行,把全部私營銀行和錢庄改造為在國家銀行領導下的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由國家集中經營銀行信貸、保險業務和黃金、白銀、外國貨幣交易[4]。
金融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迫使各種私營銀行、錢庄、信託公司改造成為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由北京總管理處進行統一管理。1959年,公私合營銀行的各地分支機構並入當地人民銀行[5]。金融業公有制改造制度安排一方面是基於穩定社會、打擊投機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為了消滅所謂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借貸制度,建立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制度。合作金庫、錢庄、典當、各省地方銀行機構、農工銀行、農民銀行、縣銀行[6]等縣域金融機構由於官僚資本、私人資本等性質被終止、沒收與兼並,形成國有的、統一的全國性金融機構,完全摧毀和剝奪了原來已經存在的、以民間金融為主體的縣域金融服務體系。
(二)高度集中的大一統金融體制剝奪三農金融發展權
1956年,我國完成了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高度壟斷的計劃經濟體制。生產資料公有制占絕對統治地位,無論是企業或者個人的經濟活動均納入了國家指令性計劃,整個社會沒有商品生產與交換,也沒有市場機制,國家用行政命令管理經濟。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基本上否定了現代金融對經濟增長推動作用,金融機構只是作為國家財政預算的一個核算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高度集中的金融體製成為必然。
實際上,早在1953年,人民銀行開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通過「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把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7]。1959年以後,公私合營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其它國有銀行先後並入當地人民銀行,形成了大一統金融體制,其分支式的組織機構分布全國各地,成為國家吸收、動員、集中和分配信貸資金的基本手段。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唯一的國家銀行,統一經營各項信貸業務,所有單位和個人只能與國家銀行發生信貸關系,商業信用被禁止[8]。農村信用社被集體化、准國有化後,已經不是合作性質的基層金融組織機構,以利息、租金為基礎的三農信貸交易被全面禁止,錢庄、典當以其它合作性質的金融機構全面停止了經營或者被並入當地人民銀行,三農金融發展權實際上已經完全被剝奪。
(三)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剝奪了三農金融內生需求權
確立重工業優先發展的趕超戰略,建立現代化工業體系,成為新中國趕超美國等發達國家最主要途徑。優先發展重工業需要投入大量資源,只有把私營企業改造成國營企業,把多數農民組織到農業生產合作社裡,才能保證經濟剩餘的積累流向重工業部門,擺脫重工業優先發展資源短缺的約束。1956年,我國建立了工場手工業式的農業合作社,這是一種共同勞動、共同所有的人民公社化經營模式,但是一種低級、落後、愚昧和強制性的原始公有制,是中國幾千來農民革命均貧富思想的集中體現,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產業化、機械化和市場化的高級農業合作社。這種農業合作社基本上排斥了商品經濟在農村地區的存在,國家通過統銷統購政策強制性佔有農村剩餘產品。
為了實現農村金融剩餘的集中和農村金融資源轉化為對國有經濟的金融支持,政府通過信貸資金的「統收統支」將農村信用社納入了公有制經濟體系[9]。農村信用社已經不是農民自願入股參與的基層金融組織,更多的是承擔小農經濟向社會主義經濟過渡的政治任務。所有社員不論自願與否都加入了信用合作社組織,並且只有入社的義務,不能享受退社的自由和權利[10]。隨著高級社和人民公社的建立,農村信用社最終被人民銀行合並,成為政府獲取農村金融剩餘的工具。國家通過對農產品剩餘和農村金融剩餘的強制性索取,排斥了市場機製作用的發揮。限制生產要素流動,扭麴生產要素和產品價格,成為重工業優先發展趕超戰略廉價佔有農村剩餘資源的主要手段[11]。農村剩餘資源被強制性剝奪,商業性生產、交換、消費基本上不存在,農村金融內生性需求自然失去了存在的經濟基礎。結果,城鄉二元分治問題嚴重,三農問題代價沉重,城鎮化推進緩慢,農業比較優勢難以發揮,大規模農業人口長期處於貧困之中[12]。
(四)小農經濟長期以來難以形成內生性金融服務需求
我國傳統上是自給自足小農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國家,但只存在農民個人佔有,不存在個人所有土地制度[13]。農民只能向大土地所有者或者集體租種土地,主要以實物地租形式繳納,貨幣地租、勞役地租只是部分存在[14]。自給自足小農經濟長期在廣大農村占據統治地位,所要求的貨幣化、商業化、市場化程度較低,只有少量以貨幣為中心的商業性交換。廣大農村生活在這種以傳統為紐帶小農經濟社會里,內部自生性經濟變化只是很小的因素,缺乏足夠的經濟進步[15],基本上延續了父輩的生活足跡,導致農村地區長期以來缺乏內生性金融服務需求。貨幣化支付只是起著非常小的作用,經濟生活貨幣化並沒有占據主導地位,而每一項工作任務都具有貨幣化報酬,是市場經濟社會存在的前提條件[16]。
社會主義農業合作社作為一種低級公有制模式,基本上排斥了貨幣經濟在農村地區的存在,反而強化了原始的物物交換,我國農村地區沒有真正出現現代化農業生產。1979年,我國進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農民主要以余糧的實物形式上繳給國家,通過勞役地租形式相互交換和調節勞動力的使用,這種非貨幣化的生產方式、生存方式普遍存在我國廣大農村特別是山區和落後地區,直到本世紀初才發生根本性改變。實物地租或者勞役地租一方面反映了物資匱乏,另外一方面說明了農戶手中沒有足夠用於交換的資金。工作和生活沒有普遍貨幣化,這意味著生產者普遍缺乏市場,對於貨幣收入只是例外而非常規的社會[17],很難產生內生性金融服務需求。
(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非自由契約的制度安排嚴重地束縛了三農金融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方針路線,部分省市開始探索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扭轉一大二公社會主義實踐造成人民生活極端貧困的現狀,首先解決廣大農民生存問題。1985年,全國土地經營制度改革任務基本完成,人民公社徹底退出歷史舞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在高度集中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背景下所進行的一種所有權模糊的土地制度改革,不可能突破所謂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制度束縛。土地所有權是國家和集體所有,農戶只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這種制度改革適應了我國人口眾多、市場化水平低、財政收入低和經濟落後的基本國情,極大解放了農村社會生產力。
[1]劉光溪,201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中國金融[J],第15期.
[2]庫爾特.多普菲,2004.演化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72頁.
[3]張徐樂,2006.生存與消亡:上海私營金融業的公私合營,當代金融家[J],第2期.
[4]劉少奇,1956.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向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R].
[5] http://ke..com/view, 2012.公私合營銀行.
[6]縣銀行主要由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等協助的一種股份公司組織,其本質就是現代村鎮銀行,1947年,全國已經成立縣銀行總數544家。葉世昌,潘連貴,2001. 中國近代金融史[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第393頁.
[7] http://www.pbc.gov.cn,中國人民銀行歷史沿革,2012.
[8] http://www.pbc.gov.cn,中國人民銀行歷史沿革,2012.
[9]姚會元,陳儉,2008.三農信用制度異化問題探析,學術交流[J],第11期.
[10]何廣文, 2006.三農金融改革與創新的邏輯思路,銀行家[J],第2期.
[11]何廣文,2006.三農金融改革與創新的邏輯思路.銀行家[J],第2期.
[12] http://cpc.people.com.cn,2012.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張占斌,中國優先發展重工業戰略的政治經濟學解析.
[13]高德步,2001.世界經濟史[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36-37頁.
[14]厲以寧,2002.資本主義的起源[M].北京,商務印書館,第440頁.
[15]海爾布羅納,米爾博格,2010.經濟社會的起源[M],李陳華等譯.上海馬三聯書店,第8頁.
[16]海爾布羅納,米爾博格,2010.經濟社會的起源[M],李陳華等譯.上海馬三聯書店,第33頁.
[17]海爾布羅納,米爾博格,2010.經濟社會的起源[M],李陳華等譯.上海馬三聯書店,第33頁.
[18]林業、草地、海灘等公共資源都是採用承包責任的使用方法,其產權歸集體所有.
[19]中國銀監會,關於調整放寬三農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三農建設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6〕90號.
[20]劉光溪,201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中國金融[J],第15.
[21]王軍,2011.縣域經濟創新發展的體制支撐[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64-265頁.
[22]溫鐵軍,2008.三農合作基金會的興衰史.中國改革[J],第8期.
[23]楊德平,2011.我國二元經濟轉換中的三農金融,博士論文[D].中國人民大學.
5.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支持的力度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重要綱領性文件,針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為廣大中小企業營造公平和寬松的發展環境。在資金政策方面,先後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中小企業平台式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從不同角度和環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規模實現了逐年增長。
融資難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財政積極研究對策,不斷完善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是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二是採取貸款貼息、擔保業務獎勵、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業務。
——在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為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從2006年開始,中央財政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支出,對信用擔保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和降低收費標准進行補助和獎勵,即按已實際發生的貸款擔保業務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2008年下半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沖擊,中央財政在已安排2億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的基礎上,追加安排10億元資金,對管理規范、資本實力較強的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給予資助,以進一步發揮其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上的積極作用。獲得中央財政資助的330家擔保機構,共為4.1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1148億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擔保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時,中央財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明確用於彌補擔保機構代償損失,有效提升了擔保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據有關統計,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積極推動下,通過不斷探索與規范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4247家,當年擔保額達到7000多億元,擔保企業戶數達到23萬戶,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的擔保業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財政部與工信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明確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繼續列為支持重點。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擔保機構更好的提升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增強金融機構化解中小企業不良資產的能力,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我部已經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了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處置辦法。2009年3月,我部先後決定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獎勵試點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兩項政策措施以涉農貸款業務和涉農金融機構為支持對象,探索多種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包括農村中小企業在內的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實現增加農村金融服務供給的目標。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利於緩解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支持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的沖擊,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
當前,有關部門正著力改善小企業貸款的政策與監管環境,引導和督促銀行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加大改革力度,開發和豐富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正在推進。工、農、中、建等四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相繼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加大了對中小企業信貸比重。國家開發銀行作為開發性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優勢,致力於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建設,推出了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這將推進全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規模的大幅度增加。
現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是落實好已有的各項政策措施,同時構建長效機制。為此,中央財政將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相關措施,積極改進支持方式,切實提高政策實施成效。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6. 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中存在哪些困難與不足
這個問題就很廣了。第一,土地的產權,使用權等等不是很明晰,這就導致很多農業縣土地流轉不起來,從而制約了城鎮化的發展。第二,幾大產業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大多是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其實一個社會真正發達起來了,應該是第三產業>第二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縣域內存在著很嚴重的保護主義,也就是沒有讓聚集效應和擴散效應發揮到最大化。第四,的績效考核出現著嚴重的問題,單單以經濟增長為指標來衡量的政績,這使得縣域經濟不能持續發展和走上了以環境為代價的路子。第五,縣域內信息化程度有限,以前信息不發達的時候,完全是靠資源稟賦來帶動工業發展,而現在應該用信息化來降低這方面的缺陷。第六,人才的大量缺乏,要明白智力也是一種資源了在現代社會。因此我們應該大力引進人才。
7. 縣區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必要嗎真的符合當地的發展路徑及經濟規模嗎真實的業務又是什麼融資擔保嗎
政策引導,國家或者地方政策引導成立各種金融機構,最終目的還是通過這些方式將資金引導實體經濟上,發展經濟,新舊動能轉換嗎,新的自然需要錢去推動。各地政府都在干這活。
8.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力度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內勵支持和引容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重要綱領性文件,針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為廣大中小企業營造公平和寬松的發展環境。在資金政策方面,先後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中小企業平台式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從不同角度和環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規模實現了逐年增長。
融資難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財政積極研究對策,不斷完善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是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二是採取貸款貼息、擔保業務獎勵、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