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美國出名的金融機構都有什麼
AIG 美國國際集團
NewYorklife 紐約人壽集團
JPMorgan Chase & Co. 摩根大通
Morgan Stanley 摩根士丹利
Goldmansachs 高盛
② 金融法頒布的九部法律,頒布、修改時間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地講,金融法就是國家立法中確立金融機構的設立、組織、性質、地位和職能的法律規范,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在組織、管理金融事業和調控、監管金融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金融調控與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以及調整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經濟交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規,但它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a body of law),被公認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來看,金融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法專指銀行法,這是因為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廣義的金融法則除包括銀行法外,還包括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信託法、基金法、保險法等。一般所稱的金融法,是指廣義上的金融法。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③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有關慈善組織的條例是如何出台的
一篇文章讓你讀懂美國FATCA法案
隨著2014年7月1日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全世界都在關注一直未對該法案明確表態的中國政府將如何應對。FATCA法案的主要內容和運行機制是什麼?為什麼其會引起全球金融機構的極大關注?FATCA法案對中國意味著什麼?未來各國是否會仿效美國,推出FATCA類的法規?以上疑問,本文都將為您一一解答。
前言
面對日益嚴峻的國際稅收形勢,如何在稅源國際化的進程中更好的保護本國稅基,有效打擊避稅行為已成為各國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制訂了更為嚴格的反避稅法規來遏止愈演愈烈的國際偷逃稅行為,而美國的FATCA法案無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圍最廣的一項,該法案的實施也將對國際稅收征管秩序帶來極為深遠的影響,
1. FATCA法案核心內容及扣繳機制
1.1立法背景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國集團活動日趨頻繁,各國投資和經營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復雜,政府稅收監管難度增大。與此同時,在經歷2008年經濟危機後,美國政府收入大幅縮水,財政赤字嚴重。為增加稅收收入,打擊美國納稅人利用海外賬戶偷逃稅行為,美國國會於2010年3月18日通過了《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該法案將使得美國有能力在全球范圍內收集納稅人的海外賬戶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國《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據該法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節(1471條~1474條),相關法案將會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啟動,並於2014年至2017年分階段開始實施。
1.2 法案核心內容
根據FATCA法案規定,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准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同時,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規協議,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需建立合規機制,對其持有的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並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余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屆時,未簽訂合規協議或已簽訂協議卻未履行合規義務的海外金融機構會被認定為「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在合理時間內未披露信息的賬戶將被認定為「拒絕合作賬戶」,未披露信息說明美國納稅人對其持有比例是否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 將被認定為「未合規非金融機構」。
作為懲罰,美國將對所有非合規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源於美國的「可預提所得」按照30%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通常來說,在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情況下,該類收入的預提所得稅率最高不會超過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爭議也最為關鍵一點是,即使這些被扣繳人所在居民國與美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美國仍會對其適用30%的預提所得稅率。
對未合規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說,如果其最終能向美國國稅局披露相應信息並述明其身份,那麼其仍將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並申請退回此前被額外預提的稅款。但是對於非合規金融機構來說,除非其最終達到合規要求,否則美國將不會退還相應稅款。
1.3 繞不開的FATCA法案
對於同美國有業務關系的所有中國金融機構來說,FACTA法案將是繞不開的一道難題。
首先,法案中「可預提所得」概念基本涵蓋了來源於美國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保險費、工資薪金、報酬、養老金、補償金、賠償金以及財產處置所得 等。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機構」概念涵蓋了幾乎所有從事儲蓄、保險、資產託管以及投資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截至2013底,我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已達842億美元,而屆時中國與美國有業務往來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及基金公司都將受到法案30%扣繳預提所得稅的威脅。
此外,為防止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利用合規海外金融機構作為跳板繞過直接扣繳來收取其來源於美國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對其向非合規金融機構所支付的與來源於美國所得相關的「過手」款項(passthru payment)承擔扣繳義務 。
由此,美國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法律條文 和環環相連的過手扣繳機制,將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機構都綁上了美國反避稅的戰車。
2.FATCA法案產生的影響
2.1金融機構面臨的兩難處境
對全球金融機構來說,FATCA法案是一項僅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法律。
法案合規工作涉及稅收、法律、技術及客戶關系等多方面事項,金融機構若遵從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信息申報及扣繳義務需付出巨大的合規成本。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2年發布的一項報告顯示,為履行申報義務,國內金融機構需要進行系統改造,組織培訓、與政府部門溝通等一系列准備工作。據初步估計,僅系統改造一項就需國內金融機構組建專門工作團隊,花費巨額運營成本且耗費約18-24個月時間。而據普華永道此前預測,中國金融機構為應對該法案,僅准備期成本就將可能高達3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
事實上,對於希望遵從FATCA法案的金融機構來說,最大的障礙還是法律沖突問題,這是因為無論是根據各國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還是基於銀行與客戶之間所簽訂的合同,銀行等金融機構都無權向美國政府泄露客戶信息。同時,金融機構在履行FATCA扣繳義務時也會面臨潛在的法律風險。對此,FATCA法案的規定是,若金融機構所在國法律禁止該機構提供美國納稅人信息或對其進行扣繳,那麼金融機構需要在合理時間內與客戶進行溝通,取得客戶同意主動放棄相關權利的證明,若客戶在合理時間未同意放棄,則該金融機構應關閉該賬戶或將該賬戶轉移至其他金融機構,未達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機構將被列為「非合規金融機構」並受到美國高額預提所得稅的懲罰。
2.2 FATCA政府間協議
為降低金融機構合規成本,並消除FATCA合規義務要求與各國法律之間存在的法律沖突,美國專門制訂了《FATCA政府間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於尋求國際合作,更好的實施FATCA法案。
從法律基礎上來看,FATCA政府間協議依託於各國與美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框架之上。當一國政府同美國簽訂了政府間協議後,該國金融機構進行的FATCA賬戶信息申報行為將被視為在協議框架內履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義務,在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下,金融機構有關國內法律風險將被排除。此外,簽訂協議後有關金融機構履行FATCA盡職調查及申報義務的相關程序也將得到簡化。目前,美國提供的政府間協議範本有兩種,主要區別為賬戶信息交換的方式不同:
2.3 國際社會反應
FATCA法案片面保護美國利益,並對海外金融機構強加了寬泛的域外識別、信息申報和扣繳義務,因此法案一經推出便引起了各國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機構的強烈關注。加之法案對非合規金融機構做出的高額預提所得稅懲罰有違反稅收協定義務的傾向,許多國家在FATCA法案頒布時曾將其斥為「霸王條款」,然而美國政府推行法案的態度卻一直十分強硬。
隨著近幾年來國際社會間打擊避稅行為,提高涉稅信息透明度,加強國際合作的聲浪漸高,越來越多的國家轉變了態度,認真審視法案帶來的影響,並陸續開始與美國簽署政府間協議。截至2014年5月份,已經有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義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亞等二十多個國家與地區同美國就FATCA法案達成了政府間協議,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稅港,比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和澤西等。但在亞洲地區,目前僅有新加坡和日本與美國正式達成了政府間協議。此外,巴西、韓國、印度、香港及我國台灣等三十多個國家與地區也已經與美國政府就FATCA簽約基本達成協議。
2.4 中國內地進展緩慢
2013年7月,在華盛頓舉行的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中美雙方曾承諾將盡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 就《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實施達成政府間協議,為尋求FATCA實施的合作方案,美國財政部、美國國稅局、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承諾在2013年夏天盡早開展下一輪討論。但據境外媒體報道,目前中美就FATCA進行的談判仍進展緩慢。
在目前中國金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推進FATCA合規,簽訂政府間協議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交部等多部委協調,難度頗大。同時,同總部在歐美的大型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相比,中國金融機構對FATCA應對工作的准備進度已明顯落後,隨著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形勢已經十分緊迫。
現階段來看,中美於2014年7月1日之前達成政府間協議的可能性已幾乎為零,部分身處內地又從事境外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已經紛紛開始「自救」,據美國國稅局於2014年6月3日公布的注冊金融機構的名單來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國金融機構於美國國稅局登記注冊。
3.國際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的未來發展
3.1 銀行保密時代終結,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美國FATCA法案的頒布,除了源自其本國打擊海外避稅、增加國內財政收入的需要外,還旨在謀求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和國際稅務合作的新秩序。
為打擊跨國避稅行為,遏止有害稅收競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一直致力於提高國際稅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來,隨著經濟危機的連番打擊,國際社會對跨境避稅的關注不斷提升。2013年7月,20國集團委託OECD研究制訂新的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標准,2014年2月13日,OECD在總部巴黎發布了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新標准。
從內容上來看,新標准及多邊協定草案基本參照美國FATCA法案制訂,國際社會將這一新標准命名為「全球賬戶稅收遵從法案」(GATCA)。新標准要求世界各國間進行自動的系統化稅收情報交換,這將使得納稅人居住國與納稅人賬戶所在國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賬戶內的各類財務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將就新標准發布更詳細的實施指引及落實方案。若新標准落地後能真正得到執行,金融機構除要承擔向美國稅局提供信息以外,還需對各國賬戶紛紛進行識別並進行信息申報,業內反對聲音指出,新標准將對金融機構造成巨大合規負擔,最終可能難以執行。但同時也有專家提出,在多邊協定框架下,金融機構將僅需向本國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內的40餘個國家已表明將接受這套新標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歐洲財長會議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將簽署該項稅收情報交換新標准,這標志著瑞士持續百年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也宣告著以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為基礎的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3.2 全球稅收情報交換新時代的挑戰
從現階段來看,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網路的構建已是大勢所趨,未來富人和跨國企業想通過離岸避稅港藏匿資產並毫無代價地逃避納稅義務將幾無可能。
對我國金融機構來說,全球稅收情報「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意味著更高昂的合規成本以及更嚴格的合規要求,相對於客戶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錢內控以及合規機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歐美金融機構而言,中國金融機構在未來幾年或許需要投入數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內的國際新標准要求。
此外,考慮到目前我國對納稅人海外資產及投資的稅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稅收情報的收集和製作信息化程度也較低。隨著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新標準的發展,屆時如何高效地收集、傳遞海量稅收情報,如何保證在履行國際情報交換義務的同時規避法律風險,以及如何正確識別和有效利用來自世界各國的稅收情報也都將是擺在我國稅務機關面前的嚴峻課題。
當前國際稅收秩序正面臨深刻的調整和變革,隨著中國在世界經濟中佔有的地位不斷加強,在未來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網路中我國必將擔任其中關鍵的一環。在新形勢下,我國應注重引導、提高金融機構合規意識,加強國際稅收監管能力,積極參與和影響國際稅收規則的制訂,如此方可在保護我國稅基不受侵蝕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以及「走出去」投資者的國際競爭力。
附:FATCA最新進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與美國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將其視為香港與美國簽訂FATCA政府間協議的前奏。2014年5月9日,美國宣布其與香港即將完成FATCA簽約(範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與美國正式簽訂了政府間協議(範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國國稅局在官網發布已注冊金融機構名單(77000家)
FATCA法案時間軸
2010年3月18日:
FATCA法案作為《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一部分與美國國會通過,確定其將被寫入《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第4章節
2010年8月27日~~2011年7月14日:
美國國稅局開始陸續發布FATCA實施細則
2012年2月8日:
美國國稅局發布修改後的FATCA法規,並明確了開始扣繳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一(草案)發布
2012年9月12日:
英國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2年11月15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二(草案)發布
2013年2月14日:
瑞士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範本二)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3年7月12日:
FATCA扣繳日期由2014年1月1日推遲至2014年7月1日
2014年1月1日:
美國國稅局海外金融機構網上注冊系統正式開放
2014年6月3日
美國國稅局在官網公布了第一批註冊海外金融機構名單
2014年7月1日
美國正式開始30%扣繳
④ 美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1、 聯邦儲備系統(中央銀行體系)
美國的聯邦儲備系統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建立的,該系統由三級金融機構所組成:
聯邦儲備委員會。它是聯邦儲備系統的最高決策機構,有權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美聯儲由七名理事組成。在聯邦這一級的機構中,美聯儲系統還設立「美聯儲公開市場委員會」,其構成是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七名委員加上五名各區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由12家聯邦儲備銀行行長輪流擔任,其中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為常任成員)共12人組成,它是聯邦儲備系統中負責進行公開市場買賣證券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此外,還設立顧問委員會。
聯邦儲備銀行。美國將全國劃分為12個聯邦儲備區,在每一個儲備區內設立一家聯邦儲備銀行,作為該儲備區的中央銀行。
會員銀行。根據《聯邦儲備法》的規定,所有向聯邦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即國民銀行)必須參加美國聯邦儲備系統。向州政府注冊的州銀行可自由選擇是否加入聯邦儲備系統。
2、商業銀行
美國的商業銀行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就是國民銀行,即根據1863年《國民銀行法》向聯邦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一般而言這類銀行都是規模較大,資金實力雄厚的銀行;第二類是根據各州的銀行立法向各州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一般稱之為州立銀行。這類銀行一般規模不大。
a、 商業銀行以外的為私人服務的金融機構
這類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儲蓄信貸機構,他們主要是通過吸收長期性儲蓄存款來獲取資金,並將其運用於較長期的私人住宅抵押貸款上。具體而言,這類金融機構包括:儲蓄貸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人壽保險公司。
b、 商業銀行以外的為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
這類金融機構主要有銷售金融公司、商業金融公司、投資銀行、商業票據所、證券經紀人、證券交易所和信託機構等。其中,銷售金融公司主要是對消費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發放貸款。商業金融公司則是按一定的折扣購買企業的應收帳款。投資銀行主要是包銷公司及政府證券。商業票據所負責推銷企業的短期證券。證券交易所主要是為證券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流通提供一個場所。
3、 其他金融機構
主要是指養老金基金和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其中,養老金基金的資產主要是公司股票。而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又稱為共同基金),他們將小額儲蓄者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起來在貨幣市場上購買各種收益較高的金融資產,如國庫券、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以獲取較高的收益,然後將盈利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基金入股者。
4、 政府專業信貸機構
美國的政府專業信貸機構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向住宅購買者提供信貸的機構;一類是向農民和小企業提供信貸的機構。具體而言有:
住宅及城市開發部。它成立於1965年,主要是通過其所監督的下列三個機構向住宅購買者提供資金:聯邦住宅管理署、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這些機構也不直接發放貸款,而是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發放的住宅抵押貸款。
農業信貸機構。農業信貸管理署負責監督與協調以下三個為農民提供信貸的銀行系統:12家聯邦土地銀行、12家合作社銀行及其中央銀行、12家中期信貸銀行。美國現在的農業金融機構已構成農業信貸銀行基金。1987年又成立了聯邦農業抵押貸款公司。
小企業信貸。根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建立了一筆2.5億美元的基金,以資助小企業投資公司,促進他們對小企業進行融資。
此外,美國還建立了美國進出口銀行,主要為美國對外貿易提供資金。
美國金融機構體系具有如下特點:
1、商業銀行的雙軌注冊制度。 美國商業銀行可以任意選擇是向聯邦政府還是向州政府注冊。其中,向前者注冊的就稱為國民銀行,向後者注冊的就稱為州立銀行。
2、獨特的單一銀行制度。美國的國民銀行不得跨州設立分支行。大約有1/3的州允許州立銀行在其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有1/3的州只允許州立銀行在其所在的州內設立分支銀行;其餘的1/3的州根本不允許銀行設立分支銀行。這一單一銀行體制在各國金融業中是獨具特色的。
3、銀行持股公司的大量存在。銀行持股公司是指控制一家或兩家以上銀行的公司。銀行持股公司的出現主要是為了克服美國不允許開設分支行的規定所造成的不利。
4、金融監管機構的多元化。美國對銀行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是通過很多機構來進行的。對銀行監管機構而言就有三個:財政部貨幣監理官(專門負責國民銀行的立案注冊並對它們進行監管)、聯邦儲備系統(主要是對州立會員銀行及銀行持股公司進行監管)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參加存款保險制度的銀行進行監管)。1989年以後又將對銀行存款保險的監管職責轉交給銀行保險基金。此外,州立銀行主要受各州銀行監理官的監管,銀行在從事證券交易過程中還要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理。在銀行系統之外,在住宅抵押貸款與農業貸款上還存在於聯邦儲備系統相似的兩個平行的系統,它們各自有本系統內的最高監管機構。
⑤ 請問誰有《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文本容或者請問誰知道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核心思想是什麼
核心思想就是加大了政府的權力,新的法案忒厚了,估計美國人自己看著都頭疼。
奧巴馬帶領著美國走向大政府的這條不歸路。
⑥ 什麼是有關於反洗錢國際標准和各國反洗錢法律規定的防範洗錢活動的核心制度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有關反洗錢國際標准和各國反洗錢法律規定的防範洗錢活動的核心制度。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
部分「客觀標准」沒有根據金融業務發展變化適時調整,表現出一定的滯後性 此問題在證券期貨業方面表現明顯,由於部分「客觀標准」沒有與證券期貨業務及市場規則的不斷發展相匹配,沒有及時進行總結和調整,缺乏現實性,使得這些標准難以適用。
(6)規範金融機構的美國法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⑦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⑧ 關於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備案管理的通知是外匯管理法律嗎
不是外匯管理法律。這是一個外匯管理方面的實施辦法或者叫做指導意見
⑨ 美國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美國政府總共依次出台了幾部相關的法律或是行政措施
為防止金融危機失控對經濟造成重創,美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救市措施,以恢復系統流動性和市場信心,重建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平衡表,從而化解住房市場調整給美國金融市場帶來的挑戰。其規模之大為歷史上所罕見 一是政府出手直接救市,恢復市場信心,防止金融系統崩潰。首先,9月初,美國政府宣布接管房地美和房利美兩家住房抵押貸款巨擘,以消除「兩房」給美國金融系統和經濟可能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其次,提供850億美元貸款,幫助美國國際集團擺脫困境。10月份,美國政府又增加了378億美元救助額度。11月10日,再次將救助額度提高到1500億美元。第三,10月份推出了7000億美元的問題資產救助計劃(TARP),用於購買低流動性抵押貸款或問題資產。近日,美國政府又將救助TARP計劃的重點放在救助消費者身上,以期啟動一個支持消費貸款的安全采購計劃,並考慮將覆蓋范圍擴大到其他金融機構。
二是推出新的政策工具,提高市場流動性。首先,美聯儲創立了短期貸款拍賣機制,為商業銀行提供從央行獲得短期貸款的新途徑。其次,設立國債招標拍賣機制,為投資公司從美聯儲獲得緊急融資提供平台。第三,從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購買商業票據,改善短期債券市場流動性狀況。
三是降息退稅,刺激消費與投資。美國政府通過降息恢復市場流動性,鼓勵銀行放貸,同時刺激消費。1.3億美國家庭可望從明年2月出台的1680億美元退稅經濟刺激計劃中受益。目前,美國國會考慮出台第二份刺激方案,增加聯邦政府在基礎設施、失業保險以及醫療保健等方面的開支。該方案得到新當選總統奧巴馬的支持。
四是藉助國際合作應對危機。首先,美國多次與世界其他主要央行聯手注資金融系統。其次,提高與其他主要央行之間的臨時性互換貨幣協議的額度。第三,與西方央行協調行動,同時降息。第四,11月中旬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金融市場和世界經濟峰會上,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領導人聚集華盛頓,探討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評估應對金融危機取得的進展,並討論國際金融領域監管規范和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
這場金融危機發生後,全球金融市場變得比過去更加謹慎。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新問題的出現,美國政府在一些領域中,從制度的設立,到規章的調整,再到救市的方式方法,還會有很多後續動作和調整。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和訊網站
⑩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