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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訴訟信用擔保

發布時間:2021-09-18 03:11:14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版全將權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⑵ 求訴訟保全,金融機構不需要繳納保證金的具體規定

訴訟中申請是可以的,民訴法規定訴前是必須交的,訴訟中就由審判庭決定了

⑶ 金融機構訴訟保全擔保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憑信用就可以擔保。辦公場所入為金融機構所有,也可作為擔保物。

⑷ 信用擔保機構在選擇合作金融機構是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金融機構資本,抗風險力,聲譽,影響力等

⑸ 銀行起訴擔保人,而擔保人也還不起貸款,擔保人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暫未有涉及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答:敗訴後,銀行會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被告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依法查封 房產、車輛、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等資產。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相當於向全社會宣布這個人是不誠信的「老賴」。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乘坐飛機軟卧、高消費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院執行部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⑹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版機構能作為擔保權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⑺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

⑻ 金融機構審核對擔保人的要求

擔保人需要滿足年齡在18-65周歲,自己有能力還款,個人的徵信還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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