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是什麼意思
一、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
民法上有所謂「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對人」的概念。此處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義,不能用我們口語中所謂的善意去解釋。
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對人或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沒有過錯也不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取得一定的財產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沒有過錯。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關系中的其他人的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里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
這里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
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
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指的是善於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們取得一定財產,並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
因此,當合同當事人向其發起請求權的時候,其有權拒絕。在日常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情況也十分普遍,構成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第三人是出於善意,並且支付一定價格。
(1)民法總則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善意相對人,即善意第三人。
此處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義,不能用我們口語中所謂的善意去解釋。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對人或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沒有過錯也不可歸責於己的行為,取得一定的財產或利益。
區分原則的一個重要後果,是實際上允許相對人在對交易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狀態的主觀認知方面存在過失,並且,這種過失不影響其「善意相對人」法律身份的成立。但是,顯然,超過一定程度的過失會導致相對人喪失「善意相對人」身份無異。
善意相對人認定標准
1、相對人存在惡意串通情形
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款所明令禁止的相對方與行為人之間惡意串通的情形,那麼在惡意串通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無效。這是最基本的除外情形。
2、相對人具有公司內部人身份
如果交易相對人本身就是公司股東或內部人士,自然有義務也有條件對公司的基礎文件及決議事項予以了解,除非股東能證明其已無法正常獲知公司內部信息。
有判決因相對人「為公司內部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了解公司資產處理的許可權,應該知道法定代表人在未經資產管委會集體決議之前,不得私自處理資產」為由,判定相對人與法定代表人就公司特定資產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這是因為相對方「內部人」的身份,提高了其注意義務的標准,推定他知曉公司內部管理規則。
3、基於行業規定的重大過失
在特定行業中,從業人員因其行業的特殊性而承擔著較普通相對方更為專業的注意義務。以金融行業為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於與之交易(如貸款、理財等)的公司有嚴格的審單程序,多數交易還要求事先進行盡職調查。若銀行或金融機構未能嚴格按照銀行業協會所規定的審單流程,應被認定為交易存在重大過失。
4、相對人在特殊交易事項中存在重大過失
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復雜,個案情況不同,不應當一概而論。但是無論如何,基本的原則是應當根據交易的特殊性、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相對人對此所承擔的正常的注意義務。例如,在公司增資的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增資屬於公司重大事項,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資本多數決或者全部同意方可實行」。
如果第三方在沒有見到公司的有效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就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增資擴股協議,那麼第三方要主張自己是善意相對方的依據是不充分的。
究其法理,因為決定注冊資本的增減是股東的基本權利,作為交易相對方,應當知曉僅憑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公章不能夠在這些基礎事項中完全反映公司和股東的真實意志。因此,這種情況下,保護股東權益的急迫性已經超過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急迫性。
❷ 《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是什麼意思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善意相對人指的是善於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們取得一定財產,並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
因此,當合同當事人向其發起請求權的時候,其有權拒絕。在日常生活中,善意取得的情況也十分普遍,構成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第三人是出於善意,並且支付一定價格。
(2)民法總則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善意相對人認定標准
1、相對人存在惡意串通情形
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款所明令禁止的相對方與行為人之間惡意串通的情形,那麼在惡意串通情形下形成的合同無效。這是最基本的除外情形。
2、相對人具有公司內部人身份
如果交易相對人本身就是公司股東或內部人士,自然有義務也有條件對公司的基礎文件及決議事項予以了解,除非股東能證明其已無法正常獲知公司內部信息。
有判決因相對人「為公司內部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了解公司資產處理的許可權,應該知道法定代表人在未經資產管委會集體決議之前,不得私自處理資產」為由,判定相對人與法定代表人就公司特定資產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這是因為相對方「內部人」的身份,提高了其注意義務的標准,推定他知曉公司內部管理規則。
3、基於行業規定的重大過失
在特定行業中,從業人員因其行業的特殊性而承擔著較普通相對方更為專業的注意義務。以金融行業為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於與之交易(如貸款、理財等)的公司有嚴格的審單程序,多數交易還要求事先進行盡職調查。若銀行或金融機構未能嚴格按照銀行業協會所規定的審單流程,應被認定為交易存在重大過失。
4、相對人在特殊交易事項中存在重大過失
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復雜,個案情況不同,不應當一概而論。但是無論如何,基本的原則是應當根據交易的特殊性、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相對人對此所承擔的正常的注意義務。例如,在公司增資的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增資屬於公司重大事項,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資本多數決或者全部同意方可實行」。
如果第三方在沒有見到公司的有效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就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增資擴股協議,那麼第三方要主張自己是善意相對方的依據是不充分的。
究其法理,因為決定注冊資本的增減是股東的基本權利,作為交易相對方,應當知曉僅憑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公章不能夠在這些基礎事項中完全反映公司和股東的真實意志。因此,這種情況下,保護股東權益的急迫性已經超過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急迫性。
❸ 民法通則第108條,刑法第193條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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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民法通則全文2015 關於贈送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
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
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
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
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
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
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
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
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
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
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
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
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
利率的規定。
贈送就是贈與,其他在分則里沒規定的,依照合同法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