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利率由什麼決定
利息率的高低,影響利息率的因素,主要有資本的邊際生產力或資本的供求關系。
此外還有承諾交付貨幣的時間長度以及所承擔風險的程度。利息率政策是宏觀貨幣政策的主要措施,政府為了干預經濟,可通過變動利息率的辦法來間接調節國內通貨膨脹水平。
根據IS-LM模型,利率的決定取決於儲蓄供給、投資需要、貨幣供給、貨幣需求四個因素,導致儲蓄投資、貨幣供求變動的因素都將影響到利率水平。
自1949年建國以來,中國的利率基本上屬於管制利率類型,利率由國務院統一制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在利率水平的制定與執行中,要受到政策性因素的影響。中國長期實行低利率政策,以穩定物價、穩定市場。
1978年以來,對一些部門、企業實行差別利率,體現出政策性的引導或政策性的限制。可見,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利率不是完全隨著信貸資金的供求狀況自由波動,它還取決於國家調節經濟的需要,並受國家的控制和調節。
(1)金融機構利息計入本金換據擴展閱讀:
利率的分類
根據計算方法不同,分為單利和復利
單利是指在借貸期限內,只在原採的本金上計算利息,對本金所產生的利息不再另外計算利息。復利是指在借貸期限內,除了在原來本金上計算利息外,還要把本金所產生的利息重新計入本金、重復計算利息,俗稱"利滾利"。
根據與通貨膨脹的關系,分為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
名義利率是指沒有剔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利率,也就是借款合同或單據上標明的利率。實際利率是指已經剔除通貨膨脹因素後的利率。
根據確定方式不同,分為法定利率和市場利率
官定利率是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或者中央銀行確定的利率。公定利率是指由金融機構或銀行業協會按照協商辦法確定的利率,這種利率標准只適合於參加該協會的金融機構,對其他機構不具約束力,利率標准也通常介於官定利率和市場利率之間。市場利率是指根據市場資金借貸關系緊張程度所確定的利率。
根據國家政策意向不同,分為一般利率和優惠利率
一般利率是指在不享受任何優惠條件下的利率。優惠利率是指對某些部門、行業、個人所制定的利率優惠政策。
根據銀行業務要求不同,分為存款利率、貸款利率
存款利率是指在金融機構存款所獲得的利息與本金的比率。貸款利率是指從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利息與本金的比率。
根據與市場利率供求關系,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
固定利率是在借貸期內不作調整的利率。使用固定利率便於借貸雙方進行收益和成本的計算,但同時,不適用於在借貸期間利率會發生較大變動的情況,利率的變化會導致借貸的其中一方產生重大損失。
浮動利率是在借貸期內隨市場利率變動而調整的利率。使用浮動利率可以規避利率變動造成的風險,但同時,不利於借貸雙方預估收益和成本。
根據利率之間的變動關系,分為基準利率和套算利率
基準利率是在多種利率並存的條件下起決定作用的利率,我國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貸款的利率
Ⅱ 貸款利息到期未還怎麼計收復利
轉一個案例說明給您看看,相信您看完後能找到答案:
[案情]
2007年12月1日,陸某向楊某某立據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使用期限為10個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後,債務人陸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楊某某找到陸某結算,經結算陸某向楊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註明:「今欠到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2萬元,合計12萬元,2008年10月30日前還清」。 逾期後陸某仍未歸還,楊某某遂於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陸某給付欠款12萬元及以12萬元為本金,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08年10月31日開始,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
[分歧]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關於利息的計算問題,有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12萬元為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第二種意見認為,上述計算中包含了部分復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復利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利息應以10萬元為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民間借貸是否允許計算復利。對此我國現行立法規定並不明確。筆者通過本文試圖對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進行明晰。
一、何謂「復利」
通過網路導航,《維基網路》所給的搜索結果是:復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種計算利息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利息除了會根據本金計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樣可以生息,因此俗稱「利滾利」或「利疊利」。只要計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財富增長越快,而隨著年期越長,復息效應亦會越為明顯。筆者認為,通常而言復利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以借款數額與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數額之和為本金再計算利息,以此類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得出的利息數額。
二、復利保護之爭
復利應否予以保護,實務界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
主張不保護復利觀點的法律依據是:首先,1988年1月26日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其次,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內容中,沒有對應否計收復利作出規定,雖然《合同法》對計收復利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司法解釋對計收復利是禁止的。所以計收復利缺乏法律依據。
主張應予保護復利觀點的依據是:首先,中國人民銀行1990年12月11日發布的《利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基本建設貸款,按年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計收復利;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其次,中國人民銀行在1995年6有26日發布的《關於調整各項貸款利率的通知》中,規定固定資產全部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對不能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第三,中國銀行1981年3月13日發布的《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貸款暫行辦法》中也有計算復利的規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可以理解為允許計收復利,但要適當予以限制。第五、出借人計收復利在國際上是金融機構的慣例,所以對復利予以保護符合國際慣例,也是對借款人不按時結息的違約行為的懲罰。
三、民間借貸中復利的出路
對復利問題,各國的立法不同。一類以日本為代表,對復利問題採取放任自由主義,允許當事人約定復利,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關於法定復利的規定內容為「利息遲延超過一年份以上,雖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仍不支付利息時,債權人可以將遲延利息滾入原本」 。另一類是以德國為代表,對復利採取相對禁止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248條第一款規定「實現約定到期利息再生利息的協議無效」;該條第二款又規定「儲蓄銀行、信貸機構以及銀行業主可以實現約定,將到期未提取利息的存款作為新的升息的存款。有權對其給予貸款的款項發行支付利息的無記名債券的信貸機構,可以事先約定,對此項貸款遲付的利息再生利息」 。此外《法國民法典》第1906條規定「雖未訂定利息,借貸人已予支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亦不得將其計入借款的本金」。相較我國立法而言,上述立法對出借人能否計收復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立法的不明確,正是司法實踐中產生不同理解的最根本原因。那麼從現行立法中能否找到解決民間借貸中復利問題的出路呢?
通過以上對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復利問題的羅列後,可以發現,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沒有關於復利的規定,有關復利的規定只是見諸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章上。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規章,在適用范圍上適用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並不直接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那麼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只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然而這兩個司法解釋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統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中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中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法律適用原則中關於同一制定機關制定的司法解釋,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比較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時間,則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上應適用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實踐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定,成為適用該司法解釋的一個瓶頸。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並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入本金後的利率未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就應當保護。這種觀點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為計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復利的利率作為衡量是否高利的標准。另一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文義上分析,將利息計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遇有計算復利的,一律對復利部分不予支持。第三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和條文文義分析,對復利是持一種適當保護的觀點,即允許適當計算復利,但超過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與此異曲同工的比較方式是將計入本金的利息提出來,利息歸利息,本金歸本金地計算一下實際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超出第六條的限度,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筆者認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就復利問題作出約定的,至債權人起訴時產生的利息總金額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時,可以予以保護;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保護的其實並非復利,而是法律允許民間接待可以約定的適當高於銀行利息的部分。換而言之,復利僅是一種利息計算方法,只要按照該方法計算出來的利息總額不超過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護。
最後,讓我們重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的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中不難讀出適當保護復利的處理原則在這個司法解釋出台時即以確立。
【作者介紹】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Ⅲ 貸款的年化利率如何計算
年利率是:年利息÷本金×100%,例:存入銀行100萬,一年利息2萬,年利率是,2÷100×100%=2%。
年化收益率是:年收益÷投入的本金×100%,例:投入100萬,年收益是20萬,年化收益率是,20÷100×100%=20%。
年化收益率是把當前收益率(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換算成年收益率來計算的,是一種理論收益率,並不是真正的已取得的收益率。例如日收益率是萬分之一,則年化收益率是3.65﹪(平年是365天)。因為年化收益率是變動的,所以年收益率不一定和年化收益率相同。
年利率,指一年的存款或貸款利率。所謂年利率,是"年利息率"的簡稱,就是指一年期限的利息額與存款本金或貸款本金的比率。
(3)金融機構利息計入本金換據擴展閱讀:
利率分類
1、根據計算方法不同,分為單利和復利
單利是指在借貸期限內,只在原採的本金上計算利息,對本金所產生的利息不再另外計算利息。復利是指在借貸期限內,除了在原來本金上計算利息外,還要把本金所產生的利息重新計入本金、重復計算利息,俗稱"利滾利"。
2、根據與通貨膨脹的關系,分為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
名義利率是指沒有剔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利率,也就是借款合同或單據上標明的利率。實際利率是指已經剔除通貨膨脹因素後的利率。
3、根據確定方式不同,分為法定利率和市場利率
官定利率是指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或者中央銀行確定的利率。公定利率是指由金融機構或銀行業協會按照協商辦法確定的利率,這種利率標准只適合於參加該協會的金融機構,對其他機構不具約束力,利率標准也通常介於官定利率和市場利率之間。市場利率是指根據市場資金借貸關系緊張程度所確定的利率。
4、根據國家政策意向不同,分為一般利率和優惠利率
一般利率是指在不享受任何優惠條件下的利率。優惠利率是指對某些部門、行業、個人所制定的利率優惠政策。
Ⅳ 民間借貸中,將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合法嗎
您可以根據貸款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判斷:
1、原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款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核心的條款是將原先的24%法律保護條款修改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CFETS發布的LPR的4 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溫馨提示:新規定公告明確表述,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因此所有持牌的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是不適用的。其他以貸款為主業但屬於非金融機構的,或者其他類型的民間借貸適用。如果您有資金需要,可以登錄平安口袋銀行APP-金融-貸款,了解平安銀行各類貸款詳情及嘗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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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借款3分利息是怎麼算的啊
3分利指的是月息,也就是月利率為3%。
1、假設借貸款為10萬元,期限為一年1.私人間的借貸,用單利計算利息。銀行存款就是單利法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一年利息=100000×3%×12= 36000元。
2、銀行貸款利息計算的標准公式:
1)當月貸款利息=上月剩餘本金*貸款月利率;
2)當月已還本金=當月還款額-當月貸款利息;
3)上月剩餘本金=貸款總額-累計已還本金;
(5)金融機構利息計入本金換據擴展閱讀:
一、流動資金:
1、計算方式:在項目財務分析中,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按單利計算的,並且無論借款發生在何時,在計算利息時,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於流動資金是周轉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動資金借款在生產經營期不歸還,而是在項目終了時一次性歸還。
2、因此:流動資金借款年利息=當年累計流動資金借款×流動資金借款年利率
3、舉例說明:以某項目為例,經估算,項目各年新增流動資金借款為:第3年330.59萬元,第4年31.12萬元,合計為361.71萬元,則各年的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為:第3年:330.59×8.64%=28.56(萬元);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萬元)。
二、長期借款:
1、計算方式:為簡化處理,在計算長期借款的還本付息時,假定每年的借款均發生在當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計息,而還款則發生在年末;本年尚未歸還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則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計」,並按全年計息。
2、這樣,每年應計利息的近似計算公式如下:每年應計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計+本年借款額/2)×年利率;
3、舉例說明:某項目僅在建設期第2年借入長期借款550萬元,年利率為9.9%,項目第3年起投產,則第2年應計利息為:(0+550/2)×9.9%=27.23(萬元),第3年應計利息為:(550+27.23+0/2)×9.9%=57.15(萬元)。
Ⅵ 借款利率計算與法律問題
1、民間借貸,法律不支持復利計算。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只是法律不支持,但並不意味著構成經濟犯罪。
根據《民通意見》
12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銀行貸款,如果逾期未還則以復利計算,這句話本身就是違法的,意思就是說如果逾期不還貸款,那就利滾利的計算。
剩下1萬只能按照貸款利率計算。
3、這個可以按照360天計算,也可以按照實際的,其實本身也沒有什麼違法的地方。
Ⅶ 貸款利息屬於哪個會計科目
屬於財務費用科目。財務費用屬於損益類科目,損益類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財務費用的明細科目有: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利息支出,貸款利息支出及其他籌資方式下支付利息支出;匯兌損失,外幣兌換價差;財務費用---手續費:各種銀行收支業務產生的手續費。
(7)金融機構利息計入本金換據擴展閱讀
1、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在「財務費用」科目中核算,並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企業發生利息收入、匯兌收益沖減借方。
月終,將借方歸集的財務費用全部由「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計入當期損益。
結轉當期服務費用後,「財務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
「財務費用」科目的核算規則是:發生的財務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對應科目;發生的應沖減財務費用的利息收入、匯兌收益,則借記相關對應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在利潤表中,單設「財務費用」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並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即期末結轉的余額分析填列。
2、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在會計科目設置上,「財務費用」屬於損益類一級科目(編號5503),並且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Ⅷ 利息超高超過多少屬於高利貸
有直接的法律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准,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也就是說,高利貸的利率依個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過了國家法定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不構成高利貸行為
,民間借貸新規尤其是15.4%利率上限,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事情是這樣的。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抹去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降低至新利率紅線——4倍LPR。
按照最新1年期LPR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15.4%。
於是,一些觀點就認為,超過15.4%就是高利貸了。也有人認為,利率上限下調,絕大多數互金、消金機構都會活不下去。還有觀點認為,利率紅線有漏洞,能輕松繞過。
真的嗎?實際上,這裡面還有不少誤區,接下來就一一澄清。
超15.4%就算高利貸?別被這些誤區帶偏了→
誤區1:民間借貸利率上限15.4%
事實:還真不一定
15.4%的說法,最初來自於最高法的解釋。原文是這樣的:
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明明只是舉個例子,但眾多自媒體已經狂歡了——
剛剛!最高法明確: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高利貸徹底完了!最高法出手: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超15.4%;
15.4%!最高法確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
這就是不審題的後果。
15.4%的上限,是根據今年7月20日的LPR利率算出來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LPR發生變化,這個上限同樣也會變化。
實際上,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也是根據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出來的。
隨著我國金融利率市場化改革推進,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並於2019年8月17日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
總之,15.4%只是一個例子,千萬別被標題黨誤導。
Ⅸ 關於復利(利滾利)的國家規定
關於復利(利滾利)的規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9)金融機構利息計入本金換據擴展閱讀
高利貸中利滾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我國法律禁止復利。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叫大耳窿、地下錢庄,這些現今稱為「放數」的放債人,向「高利貸」借錢,一般毋須抵押,甚至毋須立下字據。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
也就是說,在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之前,在現代銀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間放貸都是利息很高的。
利率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於高利貸。
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復利計算形式。
高利貸中利滾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國法律禁止復利。借款如果逾期未還,則依法可以計算逾期利息,但逾期利息不可以再計算利息。
Ⅹ 銀行貸款年化利率怎麼計算
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方式通常是按月復利計算的。分期還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等額本息,還有一種是等額本金。短期的貸款也可以一次性還本付息還款。
利息計算公式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計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儲蓄存款利息計算的基本公式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第二,利率的換算,其中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換算關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除此之外,使用利率要注意與存期相一致;
第三,利息計算公式中的計息起點問題,
1、儲蓄存款的計息起點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計付利息;
2、利息金額算至厘位,實際支付時將厘位四捨五入至分位;
3、除活期儲蓄年度結算可將利息轉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種儲蓄存款不論存期如何,一律於支取時利隨本清,不計復息;
第四,利息計算公式中存期的計算問題,
1、計算存期採取算頭不算尾的辦法;
2、不論大月、小月、平月、閏月,每月均按30天計算,全年按360天計算;
3、各種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如遇開戶日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則以到期月的末日為到期日。
(10)金融機構利息計入本金換據擴展閱讀:
存期計算規定
1、算頭不算尾,計算利息時,存款天數一律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論閏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計算;
3、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各種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對年、對月、對日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為一對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為對月;
4、定期儲蓄到期日,比如遇法定假期不辦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視同到期計算利息,手續同提前支取辦理。
利息的計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數)×存期
如果收利息稅再×(1-5%)
本息合計=本金+利息
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是: 應計利息=本金×利率×時間
應計利息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已計息天數按實際持有天數計算。
PS:存期要與利率相對應,不一定是年利率,也可能是日利率還有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