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為何嫌貧愛富
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由來已久,學界討論了10多年,出主意的不少,但管用的卻不多。想當年,學界建議四大國有銀行內設中小企業信貸部,結果呢?機構倒是成立了,可貸款難並未解決。後來又成立了中小(股份制)銀行,本指望中小銀行會服務於中小企業,不成想中小企業的貸款還是無人問津。姥姥不疼舅舅不愛,中小企業難道真的是告貸無門? 我想不應該是這樣。銀行不給中小企業貸款,就銀行來說其實也有難言之隱。有人指責是銀行嫌貧愛富。這雖然是實話,但實話未必在實理。想深一層,世上哪有銀行不嫌貧愛富的?銀行不是慈善機構,它不僅要盈利,而且還得考慮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在商言商,不嫌貧愛富行嗎?換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銀行行長,有兩個企業要貸款,一個家大業大而另一個本小利小,你會把錢借給誰?是不是也會優先貸給大企業? 但凡銀行皆會嫌貧愛富,這是銀行的本性。你可以指責銀行,但銀行的本性卻改變不了,改變了就不是銀行,至少不是真正的商業銀行(而可能是政策性銀行)了。難題也就在這里,一方面,我們沒法讓銀行不嫌貧愛富;另一方面,又要讓中小企業從銀行那裡得到貸款,你認為該怎麼做?可以肯定,要解決此難題僅有政府重視不夠,學界口誅筆伐也沒用,關鍵是要有辦法讓銀行給中小企業貸款既感到安全又能賺錢。 當下學界有個流行的看法,以為大銀行不給中小企業貸款是大銀行財大氣粗眼中無中小企業,於是認為發展中小銀行問題就可迎刃而解。這看法很有代表性,比如針對農民貸款難,又有人建議應大力發展村鎮銀行,認為村鎮銀行就一定會給農民貸款。事實上,這些看法純屬閉門造車。這些年,中小銀行顯然只對大企業情有獨鍾;而農村金融機構以農信社為例作為農民的合作金融組織,本應為農民排憂解難,可農信社的資金卻不少流向了城區。 所以,我還是那句話,銀行就是銀行,不要指望銀行能發善心,也不要以為中小銀行就理所當然會給中小企業貸款。經濟學推斷行為,永遠要從約束條件下利益最大化那方面看。這是說,銀行不論大小,它放不放貸或是放貸給誰,考慮的都是給定約束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企業大小,也不是其他。若貸款給中小企業收益比貸款給大企業高,收貸也安全,銀行怎可能有錢不賺? 說起來,銀行要追求收益最大化無可厚非。銀行本來就是自負盈虧的企業,既然自負盈虧,它當然要考慮貸款的收益。再說銀行誰不想做大做強?今天的中小銀行不會永遠安於做小,也希望日後能成為大銀行,而要由小做大,不看重收入怎麼行?至於銀行為何要關注貸款安全,道理也簡單,因為銀行的貸款用的是儲戶的存款,銀行放貸風險越小,儲戶才會越放心,這樣銀行的吸儲能力才會越強。 舉例說,假如你是儲戶,你把錢存入銀行最起碼的要求是什麼?除了取得利息收入,是不是還希望能保證你的存款安全?若銀行不做承諾或是你對銀行沒信心,你敢把錢存進銀行么?正因如此,銀行要保證儲戶存款安全就得注重貸款安全,不然貸款放出去收不回,儲戶哪有安全可言?這樣看,銀行嫌貧愛富不光是為自己,同時也是為儲戶。既如此,銀行怎能受到公眾指責? 如果銀行不該受指責,那麼中小企業貸款怎麼解決?眼前困難在兩方面:一是相比大企業,中小企業貸款額度小,可對銀行來說,貸款1000萬與貸款100萬的審貸手續完全一樣,成本也差不多,故銀行往往樂於做大貸款而不願做小貸款;二是中小企業由於規模小,可抵押資產不多,有的甚至就沒有資產可抵押。空手套狼,銀行當然不肯貸。幾年前我在大慶油田調研時一位負責人告訴我,銀行整天追著他們要給貸款,為什麼?因為給大慶油田貸款沒風險。 困難明擺著,顯然,中小企業要想從銀行得到貸款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讓銀行做小額貸款與做大額貸款的成本收益率相等。前面說了,銀行一次放貸一千萬與放貸一百萬的審貸成本大體相若,這樣放大額貸款的成本收益率就要明顯高於放小額貸款,所以要讓銀行肯為中小企業貸款,唯有提高小額貸款的收益率,舍此無他。說得更直白些,就是要給銀行自主權,允許銀行相應提高中小企業貸款的利率。 也許會有人覺得這樣對中小企業不公平,其實這與公平與否沒關系。利息是什麼?著名經濟學家費雪說,利息是不耐的代價。意思是說你越急著借錢,所付的代價(利息)就應越高。而我的觀點,只要銀行給出的利率中小企業能接受,是你情我願,旁人(包括央行)就大可不必說三道四。不然把利率控死了,小企業從銀行借不來錢,被逼無奈就會去非法集資,那樣利率可能會更高。 第二個條件是財產抵押。很多中小企業處在創業起步期,急需貸款而又無財產抵押,這確實是令人頭痛的問題。近些日子思來想去,我感到關鍵還得有擔保機構。前些年為幫助中小企業貸款,不少地方政府出資成立過擔保公司,可由於賺的少賠的多,目前這些公司大多名存實亡。
㈡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1、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
2、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㈢ 如何理解銀行為什麼嫌貧愛富
按道理,銀行對每一位客戶都應該公平對待,只要是客戶,他們就應該提供對等的服務。
但是,銀行也需要生存,他們需要客戶的儲蓄或者投入。只有客戶帶來的利潤高,他們的任務才能順利完成,自己得到的薪水也會更多。
所以,這就導致銀行。會一定程度存在差別化對待客戶的現象。
㈣ 直接金融機構和間接金融機構的優缺點
間接融資方式和直接融資方式(一)融資方式 1、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含義:(1)直接融資:盈餘部門直接把資金貸給赤字部門使用,即赤字部門通過出售(發行)自己的債務憑證融入資金,而盈餘部門則通過購買這些憑證向赤字部門提供資金(直接證券)。(2)間接融資:盈餘部門和赤字部門以金融機構為中介而進行的融資。金融機構作為資金的需求者,出售間接證券融入資金,盈餘部門則買入間接證券。作為供給者,買進赤字部門的直接債券融出資金,而赤字部門則賣出直接證券,融入資金。 2、二者的聯系和區別:聯系:(1)都是資金的融通活動。(2)相互滲透、相互支持。區別:(1)金融機構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間接融資方式中,商業銀行是核心中介機構。資金贏余者——銀行——資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資方式中,以證券公司為核心。資金贏余者——證券公司甲=證券公司乙——資金短缺者。(2)特點不同:間接融資比直接融資的風險小、成本低、流動性好等優點 3、二者的優缺點比較:(1)間接融資的優缺點:優點:(1)社會安全性較強;(2)授信額度可以使企業的流動資金需要及時方便地獲得解決;(3)保密性較強。缺點:(1)社會資金運行和資源配置的效率較多地依賴於金融機構的素質;(2)監管和控制比較嚴格和保守,對新興產業、高風險項目的融資要求一般難以及時、足量滿足。(2)直接融資的優缺點:優點:(1)籌資規模和風險度可以不受金融中介機構資產規模及風險管理的約束;(2)具有較強的公開性;(3)受公平原則的約束,有助於市場競爭,資源優化配置。缺點:(1)直接憑自己的資信度籌資,風險度較大;(2)一般逐次進行,缺乏管理的靈活性;(3)公開性的要求,有時與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的需求相沖突。(二)金融證券化對融資方式及其結構的影響 1、金融證券化:指把銀行貸款和其他資產轉換成可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有價證券,即資產證券化。 2、資產證券化的背景:銀行加強風險管理和業務創新。 3、資產證券化的最初形式是將期限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質住宅抵押貸款等金融資產集聚成一個集合基金,然後發行以集合基金直接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 4、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意義:(1)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加速了資金周轉,增加了收益;(2)資產證券化使間接融資方式和直接融資方式變得界限模糊,使銀行貸款證券化後的持有人與抵押資產有了直接聯系;(3)資產證券化還將銀行借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抵押市場、資產管理市場等有機的連接起來,對金融市場各個局部和整體的深化發展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4)資產證券化也刺激了投資銀行在發展國內業務的同時,
企業間接融資是指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充當信用媒介獲取資金的行為.主要包括銀行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融資方式.
1.間接融資特點
(1)貸款條件高.需要較硬的抵押條件(土地證,固定資產).
(2)審批程序復雜.國有銀行正在改製成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嫌貧愛富"是其經營理念,對貸款的風險控制正成為終身責任制,導致許多銀行"惜貸"現象較嚴重.
(3)融資風險大.當企業經營不善時,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必然導致企業變賣資產以至破產,企業難以藉助改善
融資結構分散風險和轉移風險負擔.
(4)融資成本剛性化.企業通過銀行貸款使金融成本"釘死"在銀行貸款利息上,企業金融成本的高低主要取決於銀行調整利率政策,特別在銀行緊縮銀根,利率提高的情況下,就會使企業的融資成本剛性上漲.
(5)資金使用受限制.通常銀行為了保證銀行貸款的及時歸還,對貸款用途有明確的規定.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等,使企業難以靈活運用資金.
(6)難以享受銀行的國民待遇.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扶持具有政治風險.銀行中長期貸款主要支持產品有市場,效益好有還款能力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對中小企業貸款主要是流動資金貸款。
㈤ 如何解決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
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去解決:
1.建立政府擔保基金
2.大力推進金融機構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3.加快金融生態環境和執法環境建設。
4.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5.提升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和誠信水平。
6.積極進行小企業結構調整,全面提升中小企業素質。
7.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的積極。
8.實行聯保機制
9.均衡非主要城市的貸款上限
㈥ 為什麼銀行是嫌貧愛富的
因為銀行主導的還是人,而人就是嫌貧愛富的
㈦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抵制並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哪些活動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起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另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㈧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