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監管的建議
當前,我國國內的中資銀行金融自主創新能力嚴重不足,具體表現有:吸納
型和模仿型創新多,原創型和再創型較少;創新技術含量低;創新靠外力推動,
內部驅動力不足。之所以會出現以上情況是因為我國的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全,金
融機構還不能完全成為金融市場創新的主體,金融創新更多地依靠政府和金融主
管當局,表現為一個自上而下的強制性過程。
所以,要解決我國中資銀行的這一創新難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市場競爭問題。
西爾柏認為,金融機構創新是為了擺脫或逃避其所面臨的種種內部和外部約束[29],
這些約束就是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要改變我國金融創新主要依靠外力推動,內
部驅動不足這一現象,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在立法上放開金融市場准入。唐雙寧在
2007 年銀監會金融創新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過去農村
金融機構就是一個農村信用社,還有農業銀行,應該說競爭很不充分,活力十分
有限。去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緩解城鄉金融發展不平衡的矛
盾,盡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問題,銀監會頒布了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
構市場准入的政策,誕生了一批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新的金融機
構,這是機構創新。」[1]
隨著我國兌現加入 WTO 時簽訂的於 2006 年底開放我國金融市場的協議,我
國的金融市場已經開始引入了外國競爭者,相應的立法也進行了修改與調整。但
是,應該注意的是,我們強調放開金融市場准入並不僅僅是強調引入外國競爭者,
我國的金融市場要堅持對內、對外同時開放,從「只對外開放」轉對外開放的同
時「對內開放」。要改變我國民營資本很難進入金融業的現狀,在金融業全面對
外開放的同時增強民間資本在金融市場上的作用,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機
構體系,引入足夠多的市場競爭者,只有這樣我國的金融創新才會有內生的動力。
放開市場准入同時就意味著要加強對市場准入的嚴格准入監管立法,完善相
應的登記操作細則,防止出現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在我國公司法實踐中經常出
現的情況,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等相關利益者的權益。
要解決我國中資銀行的創新內在動力不足難題,還要完善的是我國的金融機
構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探討公司治理改革,產權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產權的
明晰,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這就要求改變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金融資
產管理公司等的國有獨資性質,實施股份制改革。當前,我國的四大國有銀行股
份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除了農行還在准備階段以外,其他的國有銀行已經
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革,並最終完成上市。我國的其他金融機構同樣也應該進行相
應的改革,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隨著 1999 年按賬面價值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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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剩餘的不良資產都是 2004 年之後按市場價值收購的,
不良資產處置損失得以鎖定,因此產權改革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與國有商業銀
行產權制度改革類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設計當前仍然應該突出國有
股份的絕對控股,以後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有關金融法規及政策的進一步放
寬,再通過增資擴股的形式,使國家絕對控股逐步向相對控股發展。除了產權制
度以外,需要改革的還有改善其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
事會,完善的公司治理組織體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
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理應符合《公司法》
中關於國有獨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但是目前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同之處
在於它們既未設股東會,亦沒有設董事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被分配到監
事會和總裁上,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遭到極大破壞,治理結構出現了極大的混亂。
在現有的治理結構下,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制權實際上被管理層單方掌握:
一方面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決策與執行一體化的問題突出,對高級管理層
缺乏制度上的約束;另一方面將控制權授予了總裁等高級管理人員,而剩餘索取
權屬於國家,從而出現管理層目標與國家目標的偏離。因此,財政部同各家金融
資產管理公司之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總部與辦事處之間,都普遍存在明顯的「內
部人控制」問題。所以,各個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現代金融企業的要求,明確股東
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職責和權利。並且,我國除了要
加強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立法完善以外,還應當填補這
些除了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的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的立法,
使其有法可依,防止其在真空中運行而導致的種種弊端。
3.3.2 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知識產權在保護金融創新上具有天然的優越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主要為
智力勞動成果,而金融創新則恰恰是人們在金融領域進行富有創造性勞動而產生
的智力成果。同時,知識產權客體具有無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這也是金
融創新的重要屬性。也正是這種自然狀態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識產權成為保護
金融創新的合理的工具。並且,知識產權所包含的權利是十分廣泛的,它可以涵
蓋大多數的金融創新的內容,作為法定「私權」, 知識產權可以給金融創新主體
以切實的多方位的保護。依據 WTO 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金融創
新產品和金融創新服務作為智力活動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在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專利權的保護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地
位。正如歐洲專利局認為的那樣:引導用戶消費方法、商品及服務的方法、記賬
方法、開發新市場和新交易的方法、在金融服務和與互聯網有關的電子商務活動
中有更多的商業方法的專利等,都是重要的商業方法,這些商業方法,是金融創
新的關鍵產物。倘若授予這些商業方法專利權,將為金融業帶來重大的變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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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類商業方法等在歐洲國家早就頒發了許多專利,美國、日本等國也已經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將金融產品予以單獨分類規定。而我國迄今還沒有相應法規,
金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比較落後,所以,從保護金融創新積極性角度來說,我國
的專利權保護客體應當進行拓寬。
最早的金融創新商業方法保護案可以追溯美國 1982 年派納·韋泊與邁瑞
爾·里齊案,該案最早提出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問題。1982 年,里齊獲得了 CMA
賬戶的專利即「證券經紀現金管理系統」,一個商業方法軟體專利。發現韋泊抄
襲該 CMA 賬戶的基本構思(當然也是用計算機來對該賬戶進行簿記的)時,里齊
便狀告韋泊侵權。在該案件中,韋泊以該專利所請求保護的不是可以授予專利權
的主題為由向法院提交了一個簡易判決動議,請求法院判定原告專利無效。法院
最終認定被告對這種賬戶計算機化簿記方法享有的專利有效,構成侵權。[30]1996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頒布了《計算機軟體和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審查指南》。該
指南稱:「發明沒有必要顯示技術貢獻的實際存在,而只需在技術領域內並產生
一種「有用、具體而且確實的效果」。新指南產生深遠的影響,使得成千上萬件
與商業方法軟體有關的專利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保護。根據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的統計,商業方法專利主要集中在美國專利分類的 705 類別內。在 705 分類中,
有關金融活動和管理活動的商業方法專利佔了相當大的比例,1999 年以後,電
子商務和金融交易系統已佔據了 705 分類專利申請的第一和第二位。可見,美國
已經擴大和加強了對軟體的專利保護力度,大幅度地開放了與計算機軟體有關的
專利保護范圍,很多用於支持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創新服務計算機系統受到了專
利保護。這些計算機系統可做程序化交易、控制養老金計劃、自動化保險報價和
保險單發行、操作股票和商品的交易、授權信用卡的購買,支持的自動櫃員機,
實施按揭貸款和計算證券的支出等等,遍及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在金融創新領域
中出現的多許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可以通過對支持其運行的計算機軟體申請專
利保護,達到保持技術優勢和有利的競爭地位,限制其他競爭對手提供相同或類
似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目的。
是否授予商業方法專利,在我國也一直存在著爭論。我國《專利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及方法是不能被授權專利保護的。照此解釋,商業方
法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具有可專利性。然而,金融創新卻提出了商業
方法可專利性的要求。為此,我們必須考察我國專利法的制定背景。我國的專利
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背景是,發展中國家要想獲得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必須
首先模仿和復制;沒有證據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鼓勵
更多的研發活動。但是,在這種模仿和復制的過程中,其實已經出現了技術創新
和技術進步,因此,如何使其得到專利制度的保護是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尤其
要注意的是,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金融創新的存在形式發生了質的變化。在以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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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為代表的傳統產業中,技術主要以物化態和人化態形式存在;而以信息技術
為基礎的金融創新中,則以紙化態形式或以符號形式存在,表現為針對金融問題
的各種創造性的解決方法,商業方法也包含其中。尤其是針對我國金融市場所創
造出的各種創新型商業方法,需要給予相應的專利保護金融創新要求的拓寬專利
權保護客體,集中體現在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因此,我國專利制度應根據經濟發
展的狀況適時作出調整,修改相應的專利法條款,保護金融業中具有自主知識產
權的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利用著作權保護的最好的案例是對於資料庫的保護,世界貿易組
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是將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的。我
國同樣在新著作權法第 14 條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法律上賦予了資料庫以著
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金融創新可以利用著作權保護的另一個例子是作為保護
商標權或者專利權的補充。我們知道,金融機構的名稱通常以優美的圖形,輔之
以漂亮的美術字附置於金融產品之上。對此,可以著作權加以保護。一旦他人將
該圖形、美術字的標識貼在商品上時,銀行依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以侵犯
「在先權」為由訴請宣告注冊商標者的商標注冊無效。再以保險產品為例,保險
產品實際上也可以看做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因為保險產品要在現實中發揮作
用,必須通過簽訂保險合同,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地外化。當保險產品以
合同形式外化時,即可以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但它只保護合同表現形式,而不保
護其內在的思想原理。其他保險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改變保險合同的表達方式以模
仿保險產品本質內容,達到規避著作權法的目的。所以,對於盲從模仿可以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予以補充規制。同時,對於新險種的保護,也可以列入專
利權的保護范圍,南斯拉夫法律明確規定,給予新險種發明設計人以專利權。我
國台灣地區也對新險種予以三年的專利保護期限。所以,我國應當明確將新險種
列入著作權或者專利保護范疇。同時,關於金融創新的著作權保護還涉及到金融
創新的廣告用語等各個方面。
B. 如何改進銀行金融服務的的對策及建議
對策及建議:
(1)大力發展中西部及農村地區的金融市場堅持西部大開發戰略,大力發展西部經濟,加大對西部信貸力度。
(2)對民眾,加強金融服務宣傳力度,使得西部低收入者也能利用金融工具使自己的財富最大化。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政策機制。政府應該金融支持與財政扶持並重在加強支農惠農政策,加大財政支農力度的同時,逐步建立信貸支農的財政貼息、稅收優惠、風險補償、中介服務等政策機制,為農村金融服務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快農村金融服務創新。大力整治社會信用環境。
(3)對農民進行金融知識的培訓,讓農民利用各種金融工具使自己的財富最大化。
服務意識創新。
(1)服務意識的創新,首先是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客戶購買金融產品是為了享受金融服務的,只有認識到客戶的重要性,並且一切服務圍繞著客戶,才能留住客戶,留住客戶的資金。
(2)其次是樹立「銀行客戶雙贏」的經營理念,在服務產生的價值理解上要發掘層次的內容。再次是樹立「服務第一」的思想觀念,在服務內涵上應根據市場需求的發展變化,開辟新功能,增加新內容,拓寬新的服務渠道。
(3)第四是服務要不斷創新,緊跟時代步伐,在服務的空間上擴展;把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創新由系統地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發展中間業務轉移到全方位支持社會經濟的生產、分配、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中去。最後是樹立「服務到家」的主動服務理念,使服務意識與不斷變化的服務需求和拍甚至超前。引進回訪制度。客戶辦理完業務離開並不是服務流程的終止,需要建立創新性的銀行回訪制度。建立創新性的顧客回訪制度一方面有助於銀行保持現有顧客、尋找潛在顧客,使銀行服務流程的終點重新又變為起點;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回訪准確把握顧客需求,為產品創新提供必要的資源。
明晰市場定位,實施差別化、個性化服務策略。首先,建立客戶信息管理系統。對客戶的檔案分門別類進行管理,據個人的性別、年齡、職業、交易習慣和業務偏好等特點,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化的個性化的金融服務。通過全方位的個性化特色服務,不斷吸引客戶,培育更多客戶群。其次,銀行要進行充分調研,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市場細分,將客戶分為優質客戶一般客戶和低質客戶等不同層次,不同層次的客戶對銀行金融服務產品的需求各不相同,給銀行帶來的利潤相差也很大。銀行要根據自身特點,確定主要目標客戶,為其置身定做個性化的金融服務產品,獲取更大利潤。
提高金融創新能力,為客戶提供豐富的金融產品和特色服務。商業銀行可以從三方面採取產品創新的措施。
強化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強化業務經營、用工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尤其是要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並且有效實施內部控制體系。對於金融服務從業人員的監督要到位,防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客戶資金,或者私自客戶資金。另外實行以人為本的管理方式,支持和鼓勵員工為做好工作所作的全部努力,包括創新、對銀行的忠誠和責任感等。建立員工業務考核獎懲機制,採用目標責任制的形式,將目標責任與考核獎懲掛鉤,為了有效的調動人的積極性,可以從物質激勵、事業發展激勵、培訓發展激勵、工作激勵、精神激勵幾方面人手。
服務創新中的人才培養 服務創新中的人才培養商業銀行應培養一批具有現代化科學技術和金融理論實踐水平的人才,以適應新形勢下金融為經濟服務的客觀要求。一要組建專門的創新團隊,充實科技隊伍,增強科技保障實力。二要加強對一線員工的培訓,提高業務技能。提升技術在服務創新中的支持力度通過技術創新推動服務創新,三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把握先機,贏得發展的主動權。四是加快科技應用推廣和創新步伐,進一步把商業銀行的科技優勢演變為核心競爭力,開拓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水平,在為客戶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務的同時,促進商業銀行的超常規發展。
C. 金融監管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定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行為。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編輯] 金融監管的目的和原則 [編輯]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制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編輯] 金融監管的原則 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所謂分類管理原則就是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分門別類,突出重點,分別管理。所謂公平對待原則是指在進行金融監管過程中,不分監管對象,一視同仁適用統一監管標准。這一原則與分類管理原則並不矛盾,分類管理是為了突出重點,加強監測,但並不降低監管標准。公開監管原則就是指加強金融監管的透明度。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須明確適用的銀行法規、政策和監管要求,並公布於眾,使銀行和金融機構在明確監管內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監管,同時也便於社會公眾的監督。 [編輯] 金融監管的方式 1.公告監管 公告監管是指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范、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標准規定。在公告監管下金融企業經營的好壞由其自身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金融機構在較為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作為金融企業和公眾很難評判金融企業經營的優劣,對金融企業的不正當經營也無能為力。因此公告監管是金融監管中最寬松的監管方式。 2.規范監管 規范監管又稱准則監管,是指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准則,要求其遵守的一種監管方式。在規范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乾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但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預。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於未觸及金融企業經營的實體,僅一些基本准則,故難以起到嚴格有效的監管作用。 3.實體監管 實體監管是指國家訂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金融市場,尤其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實體監管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金融業設立時的監管,即金融許可證監管; 第二階段是金融業經營期問的監管,這是實體監管的核心; 第三階段是金融企業破產和清算的監管。 實體監管是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 [編輯] 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綜合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廣泛存在的金融監管,我們認為,金融監管具有以下深層次的原因和意義: 金融市場失靈和缺陷。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指金融市場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主要針對金融市場配置資源所導致的壟斷或者寡頭壟斷,規模不經濟及外部性等問題。金融監管試圖以一種有效方式來糾正金融市場失靈,但實際上關於金融監管的討論,更多的集中在監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指由於制度性或其他的變化所引發的金融部門行為變化,及由此產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 個人或集體) 必然會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但在受監管的金融體系中,個人和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會確保金融機構安全,或至少在發生違約時償還存款,因而在存款時並不考慮銀行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金融監管是為了降低金融市場的成本,維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眾對金融的信心。因此,監管是一種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門提供的旨在提高公眾金融信心的監管,是對金融市場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補充。 現代貨幣制度演變。從實物商品、貴金屬形態到信用形態,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導致了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兩種重要的金融制度創新。 信用創造。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其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這一方面可以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的支付風險。金融系統是「多米諾」骨牌效應最為典型的經濟系統之一。任何對金融機構無力兌現的懷疑都會引起連鎖反應,驟然出現的擠兌狂潮會在很短時間內使金融機構陷入支付危機,這又會導致公眾金融信心的喪失,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將使一國國內金融危機對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作用表現的更為直接迅速。 [編輯] 金融監管的對象與內容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甚至包括對金邊債券市場業務有關的出票人、經紀人的監管等等。 目前,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其中,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監管的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市場准入與機構合並、銀行業務范圍、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資本充足率、存款保護以及危機處理等方面。 [編輯] 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與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制度先於中央銀行制度而出現,但金融監管並不是中央銀行的產物。 ;一、金融監管的歷史沿革 金融監管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20世紀3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自然發軔 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特點具有自發性、初始性、單一性和滯後性,對金融監管的客觀要求與主觀認識不足,處於金融監管的初級階段。 後果:自由經營銀行業務造成的投機之風盛行,多次金融危機給西方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2.20世紀30年代至70年代——嚴格監管,安全優先 這一階段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是全面而嚴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現在對金融機構具體業務活動的限制,對參與國內外金融市場的限制以及對利率的限制等方面。 影響: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維護了金融業的穩健經營與健康發展,恢復了公眾的投資信心,促進了經濟的全面復甦與繁榮。並且,金融監管的領域也由國內擴展到國外,開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3.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優先 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主要特點便是放鬆管制,效率優先。 客觀背景: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加大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國際業務過程中的匯率風險;世界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國際資本出現了相對過剩,銀行經營日益國際化,全球性的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創新浪潮使建立於30年代的金融監管體系失靈。 理論背景:貨幣學派、供給學派、理性預期學派等新自由主義學派從多個方面向凱恩斯主義提出了挑戰,尊崇效率優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論也對30年代以後的金融監管理論提出了挑戰。 4.20世紀90年代至今——安全與效率並重 90年代以來的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徵是安全與效率並重。 背景: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與自由化帶來的金融風險更加復雜,並具有國際傳染性。有效的金融監管要求政府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努力尋找一個平衡點。 二、《巴塞爾協議》與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金融風險的全球傳染性加之各國監管方式上的差異,使有效監管跨國金融機構並非易事,這要求國與國之間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其頒布的一系列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協議,約束、引導著各國金融監管行為。 (一)《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路徑 《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神聖公約」,從其誕生至今已有三個版本。每一次演變都體現了金融風險的變化,蘊涵著金融監管的新方向。 1.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是以跨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為8%)、以信用風險控制為約束重點的單一資本充足協議。 主要內容: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規定核心資本要佔全部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同時,對不同資產分別給予不同的風險權數,換算為風險資產,銀行資本(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最低為8%,核心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於4%。 意義:1988年版本使國際銀行業監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統一標准。實踐證明,資本充足率這「一條鐵律」適用於全世界所有銀行,深入人心。 2.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產生背景: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十分活躍,銀行業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場的波動風險對銀行業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僅僅強調8% 這「一條鐵律」很容易導致銀行過分注重資本充足率,從而忽視銀行業的贏利性及其他風險。 主要內容: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思路,強調從銀行申請設立到破產倒閉的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綜合的風險監管,將源於銀行的外匯、交易債券、股票、商品與期權頭寸中的市場風險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 3.2001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產生背景:1997年東南亞爆發金融危機,許多金融機構瀕臨破產,其主要原因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的風險。 主要內容:將「一條鐵律」擴充為「三道天條」,首次將資本充足率、監管約束和市場約束並列為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場機制壓縮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突出特點之一:強調市場約束(market discipline)的作用——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突出特點之二:注重借用銀行內部的力量加強風險防範——除繼續保留外部評級方式外,更強調銀行自己以市場為基礎衡量風險狀況,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系。對於信用風險,新協議提供了三種循序漸進的方案供銀行選擇:由監管當局利用外部評級結果確定資本水平的標准化方案、初級和高級內部評級法。 意義:新協議決定了國際銀行業監管新的發展方向,各國的監管理念將由單一的嚴厲政府管制走向與監管對象協調和配合的協同監管,注重讓市場的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的經營。 (二)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新時期的金融監管呈現以下趨勢: 1.監管理念方面,發生重心轉移。注重加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合作,變「貓鼠對立關系」為「腦與四肢的協同關系」。 2.監管機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於國家監管機制向監管機制多元化轉變——國家專門監管機制、銀行內控機制及自律機制的齊頭並舉。 多元化監管機制實現的關鍵在於引入市場約束,強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便於存款戶、投保者、股東等多方市場主體及時掌握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3.監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監管轉變。功能型監管是指在一個統一的監督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其優點主要是有效地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避免監管真空和多重監管現象;可使監管機構的注意力不僅限於各行業內部的金融風險;能更好地適應金融業在今後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新情況。 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在於協調過多,程序復雜,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風險確認速度比不上機構型監管模式。但隨著電子計算機的廣泛運用、金融信息網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監管的不足之處將會降到最小的程度。 4.監管技術方面,出現了一種激勵相容的新方案。激勵相容方案的主要內容是:監管當局設定一個測試期,銀行在測試期初向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水平,為該期間內可能出現的損失做准備,在整個期間內,只要累積損失超過承諾水平,監管當局就對其進行懲罰,如交納額外資本費給中央銀行。 5.監管范圍方面,有所擴大。從單純的表內業務,擴展到包括表外業務在內的所有業務,還通過並表監督來加強監管。
D.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
摘要:目前我國分業經營的模式給「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帶來諸多挑戰,「一行三會」之間的監管協調愈加顯得緊迫。本文通過對目前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探討,認為我國應該立足國內分業監管的客觀現實,建立並完善以央行為主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關鍵詞: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前言
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出台,我國的金融監管確立了「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但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渡期的結束,我國金融業面對開放的競爭環境和全新的競爭格局,金融創新加劇,金融風險也隨之加大,尤其是綜合經營的趨勢在逐步深化,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監管文獻綜述
國內有的學者比較贊同的方案是在「一行三會」的基礎之上,建立一個新的獨立的協調機構。巴曙松認為,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理想狀況是成立一個常設的、類似於協調委員會的機構,對「一行三會」及財政部的監管進行協調。劉燃、韋新蓮認為,應在「三會」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穩定的長期協調機構,負責與人民銀行對話。郭春松認為應建議成立由國務院領導掛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發改委等部門組成的全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監管問題、重大金融風險問題進行協調處理。李論認為,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模式下,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將其定位為監管協調機構,解決一些綜合性、全局性的,專業監管機構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問題,發揮協調作用,並不直接參與監管。
有的學者認為在建立監管協調機制時應該明確建立牽頭制度,明確監管責任和權利邊界。江世銀認為,應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發揮中國人民銀行的主體地位和牽頭組織功能。許傳華建議,建立全國金融穩定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一行三會」主要負責人,高法、高檢、財政部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下設辦公室,人民銀行牽頭辦公室具體工作,負責貨幣穩定、重要監管政策協調和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政策的制定及部門協調。
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探索
(一)國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現狀
從國外的情況看,在有多個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法律一般都會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作出規定。歸納起來,加強協調合作的法律機制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建立一個法定的協調機構,由法律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框架和相關制度安排,由協調機構專門行使協調職能。如美國1978年的《金融機構監管和利率控製法》規定成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協調美聯儲、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國家信用社管理局和儲貸監理署五家聯邦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原則、標准和報表格式,統一各監管機構的政策和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種是由專門的法律規定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事項。如韓國1997年通過的《設立金融監管機構法》對負有金融監管職能的韓國銀行、財政部、金融監管委員會(FSC)、證券與期貨委員會(SFC)、存款保險公司和金融監管服務局(FSS)相互之間的職責分工、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種是由法律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的協調合作框架由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協調合作安排確定,如在監管機構之間簽訂諒解備忘錄。如英國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金融服務局(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的合作。根據這一規定,英國金融服務局與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通過簽訂諒解備忘錄等形式作了具體的監管合作安排。德國建立了由金融監管局和中央銀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協調監管局與央行之間的監管事宜,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出建議,該論壇由監管局派人擔任主席。澳大利亞成立了由中央銀行、審慎監管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三方參加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就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的改革、協調與合作等問題交流信息和看法,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委員會主席由央行行長擔任,秘書處設在央行;另外,央行與審慎監管局、審慎監管局與證券投資委員會還分別建立了協調委員會,由央行副行長任主席,協調雙邊合作的具體事宜。
從國外的經驗看,雖然採用的監管模式各有不同,但大體都通過正式的制度安排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協調合作的框架。如美國通過美聯儲、英國通過金融服務監管局來進行金融監管的協調。[
總結這些國家的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有以下幾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的規定,使監管的協調合作有法可依;第二個層面是通過簽署監管各方的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的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制度安排;第三個層面是依法成立協調委員會或類似的機構,進行多邊合作及負責具體的協調運作。
(二)國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情況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由「三會」聯合組成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會議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並邀請央行等部門參加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台政策的市場反應和效果評估,以及其他需要協商、通報和交流的事項。二是由銀監會召集成立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負責召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切實履行本部門職責;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三是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該會議由人民銀行牽頭,23個部門為成員單位。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四是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成立於1994年,由人民銀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目前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已擴大為28家,是我國反假貨幣工作的最高組織形式,主要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防範假幣犯罪活動工作,開展反假貨幣宣傳、教育、管理等工作。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當前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的機制不夠健全,制度軟約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第十八條規定: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會議時,可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或其它部委參加。「一行三會」當然可以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進行溝通與協商,但這種溝通與協商是平等的、自願的,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這個聯席會議的效果有限,難以發揮事先預警的作用。
現行的協調機制難以適應國際國內經濟金融發展趨勢。在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形勢下,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進入。外資銀行具有很強的國際性,金融交易技術復雜,不但實行混業經營,而且隨著我國銀行業務的逐漸開放,外資銀行將重點經營那些我國較少開展的新型金融業務,如金融租賃、投資組合、保險中介及金融衍生產品。國內金融機構出於市場壓力,也將加快金融創新,推出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杠桿性、投機性、高風險性、虛擬性、交叉性和復雜性等特點,這就決定了市場上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將大量增加。而在目前分業監管制度下,對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明顯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如由於缺乏實質性的監管協調,金融控股公司常有機會利用管制差異進行監管套利,規避管制以實現監管套利最大化。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協調有待加強。盡管央行不負責金融監管,但它仍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另外央行還將通過貨幣政策和流動性方面的及時反應,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問題。貨幣政策目標和銀行監管目標沖突外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決策的效率;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梗阻導致政策效果不佳。貨幣政策的傳導有賴於央行對貨幣政策工具的使用,職能分離後,貨幣政策的傳導因失去了銀行監管職能的支持,可能導致貨幣政策實施效果的下降;貨幣政策信息與銀行監管信息的互補性減弱。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議
本文結合國際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經驗和國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探索,認為我國應該立足現實,放眼長遠,分步驟穩步推進監管協調機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協調,做實監管協調工作,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及健康發展。
(一)健全法制並明確監管協調機制的部門、職能、權利邊界
1.建立監管協調組織體系。依據現行的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以組建一個以「一行三會」、財政部為基本框架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組成部門、職責、內部分工等,明確權利與義務。建立健全金融防範金融風險處置預案,確保在非常時期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目標一致、協調配合、有序監管;盡快出台金融監管協調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
2.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立足國際國內金融發展的長遠考慮,基於目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現實,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留了法律空間。《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為中國人民銀行在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中處於主導核心地位。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實施貨幣政策、資金清算、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及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等方式防範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斷增加,與之相對應的潛在金融風險具有交叉性、傳染性特徵,存在演化成系統性風險的可能,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因此顯得更為重要。
三是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和金融資源配置戰略的主要承擔者,決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協調機制中的主導作用。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為保證金融改革沿著正確軌道進行和最終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銀行在金融協調機制中居於主導地位。人民銀行應將金融改革、金融開放、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統籌考慮,維護金融監管政策的公平,構造有利於金融機構平等、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合理保護的保障體系。
(二)加強內外協調以維護金融安全
1.對內協調機制建設。一是金融監管機構自身的協調。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總體目標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綜合性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協調,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以促進金融穩定,維護金融安全。因此,各監管部門應該站在維護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強專業金融監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台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三是建立主監管和聯合行動制度。隨著綜合性金融集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涌現,對金融集團內各子機構的監管如何協調,對某一項新的綜合性業務如何設計科學的監管標准和具體的監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協調。
2.對外協調機制建設。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於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於2001年 5月發布《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12款規定: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證券法》第十章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當國外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與我國相似時,我們採取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不存在問題。而當國外採取統一監管模式時,我們應採取怎樣的方式加強與他們的協調和溝通就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E. 簡述中國金融監管的一般措施。
一、當前國際經濟環境給我國現代化建設帶來的歷史機遇。(一)經濟全球化為我國的對外開放提供了廣闊的平台,參與國際分工與協作的空間更加廣闊。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參與國際分工可以在充分利用本國資源和發揮本國優勢的基礎上,有效利用國外資源和技術,彌補本國的不足,促進經濟的發展。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協作越深刻、越密切、越廣泛,創造的新生產力也就越多,經濟全球化為世界各國參與國際分工創造了一個基本前提和條件,使我們有了一個更加寬廣的發展空間。我國積極參與亞太地區的經濟合作與協調,主張實現東南亞聯盟與我國的經濟合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使我國吸收和借鑒國外文明成果、發展我國經濟的步伐加快。此外,日趨統一的國際大市場和激烈的國際競爭也將給予我國經濟以更大的激發力,經濟全球化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建立了一個打破國家疆界的更加廣闊的經濟競爭舞台,各國、各企業在經濟全球化所搭建的舞台上一顯身手,參與國際競爭,將更加有利於推動我國的產品不斷優化與進步,激發中國企業努力進取,接受國際競爭的考驗。(二)全球資本市場為彌補我國資本不足提供了便利。資金不足一直是阻礙我國經濟發展,影響現代化實現的瓶頸。引進國外的資金,是解決我國資金短缺問題的重要途徑。經濟全球化促使全球資本市場形成,加快資金在全球范圍流動速度,為各國引進資本提供了便利條件和可能性。尤其是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以及新的金融工具或金融產品層出不窮,使國際金融市場空前活躍,許多等待投資機會的資金要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尋求最佳回報率。這些情況的出現為我國解決建設資金短缺的問題提供了良機,近年來,我國每年的引進外資規模都在400億美元左右,連續多年成為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外資引進國,通過引進國外資金促進了國內經濟的快速發展。(三)國際產業結構調整為加速我國產業結構升級提供了有利條件。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的流動,在世界范圍引起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轉移的浪潮。發達國家集中力量發展以信息技術為主導的高附加值知識密集型產業,以搶佔全球產業結構制高點,同時把勞動密集型產業或傳統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我國人力資源充足,勞動力成本低廉,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產業轉移的理想場所。為中國引進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參與國際產業結構調整來加速我國的現代化進程創造了條件。中國不可能像西方國家那樣花200多年的時間,按部就班地實行工業化、服務化和知識化社會的演進,但是應該看到今日中國有條件也有機遇在完成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同時,推進工業社會向後工業時代發展的歷史進程。(四)科學技術在全球的交流與傳播為我國吸引國外先進科學技術來實現跨越式發展戰略提供了機會。科學技術在全球無國界的發展使任何國家、任何集團、任何個人都已經無力完全壟斷和控制新技術的傳播,即使能在一定時期控制和壟斷科技成果,也不可能永遠控制和壟斷它。本身已成為商品、可以進入市場買賣的科技成果最終會與一定的產業結合在一起,通過其自身的傳遞機制,擴散到全球,後進國家有可能利用引進的先進技術,越過或縮短傳統產業的發展階段,趕上和超過先進國家。二、當前國際經濟環境給我國現代化建設帶來的嚴峻挑戰中國作為現代化建設和市場經濟的後來者,從國際經濟比較的角度來看,我國現階段的總體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國際經濟競爭力尚弱,但參與國際經濟分工的程度相對較高,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增長較快,國民經濟對國際資本、技術、資源和市場的依存度逐年上升。對外依存度較高而競爭力較低的不平衡狀態使我國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這就使得我們在當前的國際經濟環境中可能遇到一系列問題甚至威脅。(一)產業結構和市場面對的沖擊。在當今世界經濟體系裡,我國仍然屬於國際分工體系外圍的發展中國家,產業結構總體上仍然是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的低層次產業為主導,與發達國家形成的主要還是垂直分工。同時,由於我國外貿依存度和資本依存度相對較高,,外貿出口產品結構、出口市場分布和外資來源國結構等方面又存在高度集中現象,使我國經濟發展容易受到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周期的不良影響和世界經濟波動的影響。外商直接投資中的控股與技術壟斷往往容易讓國內科學技術含量高的產業和產品市場被跨國公司控制,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也會擠壓國內同行業企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民族工業和產業安全構成威脅。(二)金融安全存在隱患。雖然從整體上看,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基本上還是安全的。我國政府在亞洲金融危機之前,已高度重視金融方面的經濟安全問題,並採取了一系列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監管的政策和措施。但從長遠看,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仍是經濟安全諸問題中需予以重點關注的領域。東亞和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最復雜也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金融市場必然要進一步開放,國際金融風險將很容易傳入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必然使我國金融企業面臨外國金融企業的激烈競爭,發達國家在服務業、金融業方面的競爭優勢十分明顯,我國的金融企業從經營方式到金融技術和金融人才與國際金融市場上發達國家的金融企業相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外國金融企業進入我國,還將使金融監管更加困難,一旦國內經濟出現問題,或者外資進入驟然減少,或者投機資本乘機湧入,都會釀成嚴重的金融危機,嚴重沖擊國家經濟,對經濟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三)被迫接受一些對自己不利而且還不熟悉的國際制度和規則的約束。長期以來,發達國家為實現和維護自己的利益,制定了符合自己需要的國際經濟秩序。發展中國家要參與國際經濟體系,就必須遵守已有的國際條約和慣例,在經濟主權上作出某些讓步,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遭到削弱。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國也將被迫接受一些由西方制定的、對自己不僅相當苛刻而且還不熟悉的國際制度和規則的約束,在某些方面,要依照國際規則對經濟管理方式、對外經濟政策、法律規則進行一定的調整,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我國制定經濟政策和執行經濟發展戰略的自主性。(四)外部不良因素對經濟和社會穩定構成的沖擊。經濟全球化把世界各國納入一個統一的經濟運行體之中,經濟的傳導性和擴散性日益擴大。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和融入世界經濟步伐的加快,中國經濟既會對世界經濟產生影響,也會接納世界經濟傳遞出的各種變數,外部的資源和市場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力度不斷加大;參與經濟全球化意味著更多的機會,也隱含著巨大的風險,世界經濟的波動會迅速影響到我國國內經濟的發展,各類不良因素也會迅速傳入國內,構成猛烈的沖擊。2001年美國經濟出現衰退影響整個世界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對外出口也因此受到相當大的影響。世界石油市場價格的漲落也直接影響到國內石油的價格。此外,我國還將直面意識形態的挑戰。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藉助經濟全球化,推行西方政治模式的全球化,通過經濟全球化的各種渠道向我國推廣西方的思想理念,快捷開放的互聯網為西方的思想文化滲透提供了平台,如何應對敵對勢力企圖藉助經濟全球化對我發起的思想政治攻勢是不容迴避的重大挑戰。總之,21世紀的中國發展離不開世界,世界的發展也需要中國的進步。當前國際經濟環境使我們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也面對嚴峻的挑戰和考驗,只要在參與國際經濟合作過程中趨利避害、揚長避短,充分利用新經濟所帶來的機遇,清醒地認識和防範其可能帶來的不利因素與風險,不斷增強自己的國際競爭力,那麼提高我國綜合國力,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戰略目標就會早日實現。
F. 淺談國有企業如何提高風險應對能力
1國有企業風險處理現狀及分析
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仍沒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與防範風險體系,面對風險時,往往是手足無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意識薄弱。雖然,我國國企領導層的管理能力已經比計劃經濟時代有大幅提升,對風險也已經有了初步的認識,但風險意識比較薄弱。目前,國有金融企業對內部控制比較重視但國內仍有不少企業認為內控是可有可無的,有的連獨立的內控部門都沒有,有的就算成立了內控部門,也往往流於形式。相反,我國不少的民營企業家有著很強的風險意識,華為董事長任正非寫過一篇著名的文章《華為的冬天》,對華為在迅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風險進行全面的剖析,每一天都要提醒自己,企業離破產只有一步之遙。他認為,公司從上到下,如果沒有真正認識到危機,當危機來臨的時候,就會措手不及。
(2)風險控制體系不健全。一些企業缺乏完整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一些企業忽視法律顧問的作用,在重大決策、工商談判、對外出具法律文書等活動中缺乏嚴格的法律論證和工作程序,部分企業未經論證,盲目地超速發展,造成資金鏈斷裂。中航油事件充分暴露出國有企業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的缺失。
(3)風險應變能力不夠。有一些企業在應對危機時,採用錯誤的手段,反使危機愈演愈烈,如紫金礦業銅酸水滲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嚴重污染,紫金礦業直至事件發生後12天才發布公告,瞞報事故9天,一場環境危機演變成了「環境+誠信」危機。
2國有企業提高風險應對能力的方法
國有企業占據了中國經濟的半壁江山,國有企業經濟關乎國家的興衰和民生的安定。國有企業必須牢固樹立風險意識,提高應對風險的能力。
2.1強化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
風險意識的強化與企業文化的建立一樣,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需要不斷地培訓和宣傳,特別是對企業的領導層,強化企業領導層的風險意識是關鍵。而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市場環境和日益增多的法律事務,進一步加強企業法制建設尤為重要和緊迫。大力推進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重點企業法制建設,既是企業防範法律風險、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級國資委有效實施國有資產監管的一項重要職責,同時也是加快我國市場經濟進程和法治建設進程的必然要求。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指出:「以加快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為核心,力爭再用三年時間(2009-2011年),省屬國有重點企業全部設立法律事務機構,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比例達到70%;以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企業法律工作制度基本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在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2.2完善風險控制體系
國有企業有關風險控制的制度不少,但並不全面,制度執行偏差仍然在相當廣的范圍內存在,應盡快完善風險控制體系。
(1)補充完善風險控制制度,減少部門間重復、沖突的制度
某公用事業單位,僅對涉外服務人員就制定了八項制度,如「服務規范標准」、「限時服務項目規定」、「服務質量驗證管理辦法」、「統一穿著職業裝、佩帶標識的規定」等,部分內容、規定重復且冗餘,完全可以在「服務規范標准」中將限時服務、服務質量驗證、著裝要求等一並納入。然而如此大的企業,且是涉及民生的企業,卻沒有有關對外宣傳、與媒體溝通方面的規定。
(2)在風險控制制度中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制度貴在執行,制定時轟轟烈烈,制定完了就束之高閣,實際執行中又將其拋到九霄雲外,再好的風險控制設計也只是流於形式。因而如何培養盡責的員工,調動他們的主觀能動性,是落實風險控制的關鍵。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一定要和績效考評結合起來,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公開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獎懲制度。此外,企業應積極鼓勵員工,對於發現的風險點提出建議;重大決策事項應公開透明,接受全員監督。
2.3建立全面的風險防範和應急系統
國有企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財務風險、安全生產風險及經濟法律風險等方面,其中安全生產風險受外部諸多因素的影響,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難以解決。國有企業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風險防範系統來控制和化解風險,減少損失。
(1)風險防範的組織機制。除金融企業外,我國絕大部分企業沒有條件,也沒有足夠的能力設立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但可以由現有的職能部門承擔風險防範組織機構的日常工作,如財務部、審計部、安全服務部、法務部等,不論由哪個部門承擔,都必須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此外,除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外,企業自身也應選聘一些法律方面的專才。
(2)風險防範的會計系統。通過計算機處理大量的財務數據,進行大范圍的比較分析,對於異常值及時報警,使經營者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防範風險。
(3)風險的評估和分析機制。通過風險分析機制,抓大放小,重點關注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上,評估其可能造成的損失,評估風險的部門或個人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
(4)風險處理機制。風險分析清楚後,就應該立即採取相應的預防、轉化措施,減少風險帶來的損失。風險應對方法有以下4類:
①迴避風險,如當某些項目超出了自身的技術條件和安全防護能力時,企業應暫時迴避,等條件成熟再開工,不要倉促上馬。
②轉嫁風險,如將部分大型施工項目總包給有資質的其他大型公司,由其再分包下去,減少自身的責任。
③接受風險,接受風險不是任憑風險發生而無能為力,而是確認風險的威脅後,制定對策方案,一旦預計的風險成為現實,可以使風險造成的損失降低到預先設定的程度之下。
④分散風險,如針對安全事故高發、易發的特點,可以針對性地購買各類保險(施工責任險、第三方責任險等)。
(5)風險責任機制。必須明確企業經營者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風險管理,並將風險責任落實到實處。一旦發生問題,能夠及時尋找問責對象,結合相關的獎懲制度,促使其提高警惕,在未來的經營中不再重蹈覆轍。
(6)建立風險審計體系,推行安全審計。目前,國際上已經開始開展安全審計,主要是在石油行業,很多跨國石油公司都在開展HSE(Healthy Safety
Environment,健康、安全與環保)審計。大中型國企應定期對安全投入資金的使用及結余情況、安全規范流程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審計應該制度化,成為剛性的原則,並和激勵、約束機制聯系在一起。
國有企業的風險應急系統仍不夠成熟,在風險發生時,反應往往過於滯後。①建立風險應急方案,並定期開展風險應急的演練,在演練中發現不足並加以改進,演練不是過場,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並打分。②塑造負責任的國企形象,一旦發生風險,要積極、誠實地接受事實,不隱瞞、不推卸,向社會證明有企業魄力、有能力處理好風險。同樣涉及兒童奶粉問題,與三鹿集團的逃避、隱瞞不同,美贊臣(Mead
Johnson)、雅培(Abbott
Laboratories)等國外企業不僅有自己的召回機制、賠償機制,一旦發現問題,他們均可以做到在第一時間公布消息,從不隱瞞。③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避免風險發生時,社會輿論出現不利於國企的一邊倒現象。
G. 從融資角度看,對我國目前金融體系的改善你有何建議
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已經開始了結構性的轉型,從間接融資占絕對主導地位向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相均衡的方向演進。
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轉型,推動我國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一要繼續推進基礎性建設,加快資本市場的建設,推動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有效化解金融風險。應加快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債券等在內的市場發展,完善資本市場結構。推動上市公司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做大做強,提高國際競爭力,同時應強化各種金融風險和外部沖擊的快速決策和反應機制,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
第二是要推動相關制度的變革和建設,為資本市場的建設創造有利的基礎。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推動信用體系和誠信文化的建設,為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三要加強監管的有效性,合理界定政府職能的邊界,進一步構建市場化導向的創新體系的建設,逐步構建市場化導向的創新機制。同時要充分發揮交易所和自律監管功能,逐步完善市場的自我約束機制,形成高效的多層次監管體系。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和提高執法效率,不斷完善法律法規,推動資本市場法律體系的建設,完善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提高違規成本,建立有效的體系。
第四,積極應對國際競爭,穩步對外開放,增強我國市場的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