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貸款利息銀行不給開增值稅發票有什麼風險
銀行貸款利息,銀行不給開增值稅發 票,有什麼風險
很多財稅專家撰文指出,發票不是企業稅前扣除的唯一憑證,舉例時都會列舉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以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等為憑;企業支付的法院判決的賠款,可以人民法院判決書、付款單據等為憑;企業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銀行出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等為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並列舉了「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等六項有效憑證。
長期以來,由於銀行收取貸款利息從不開具發票,致使企業誤以為銀行開不出發票,不向銀行索要發票;即使索要發票,銀行也以種種理由推脫,企業很難取得。當稅務機關按照政策規定要求企業提供發票時,反倒被認為是故意刁難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後是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貸款利息須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是可以開具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但由於銀行的強勢,借款企業當然不敢拒收銀行的利息結算單據。
若稅務機關不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是有道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但稅法並沒有規定「合法有效憑據」必須是發票。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憑據、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單據都屬於「合法有效憑據」,可以據此稅前扣除。
若稅務機關要求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筆者非常認同7月1日《中國稅務報》B3版《成本稅前扣除:要真實、合理,更要合法》(以下簡稱《成》文)一文的觀點:「在企業應當取得發票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情況下,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銀行可以開具發票,企業也能夠從銀行取得發票,那麼「發票應該是此時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應當取得發票,但把企業夾在中間是不恰當的,稅務機關應對銀行加強監管,規范銀行開具發票。
『貳』 支付貸款利息對方需要提供發票么
一般目前是沒有提供發票的
只有銀行回單證明的
『叄』 銀行貸款利息必須要發票嗎
銀行貸款利息沒有發票,可以列印利息入賬回單。
『肆』 銀行收取貸款利息憑什麼不開發票
可以開,但是對銀行來說比較麻煩,銀行不願意搞。
其實不必較「發票」兩個字的真,稅法里說的是「有效憑據」,並不是「只能用發票」,企業和銀行簽的貸款合同、利息的支付憑證、銀行出具的利息單據等等,都是「有效憑據」,完全可以用這些來進行稅前扣除。
『伍』 銀行貸款利息支出需要開具發票嗎
你好,《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通常情況下,要求付款方與合同人以及實際發生交易方是一致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借貸款行為取得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即使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中利息支出的規定,也不得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
『陸』 你好,求助關於向信託公司貸款支付利息無發票
如果利息高出銀行同期利息不允許抵扣。
『柒』 企業融資中利息費用扣除及發票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融資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項
(1)融通資金需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應該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現實情況中,企業向銀行借款又將借款資金轉借給其他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利息支出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做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利息支出向對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融通資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項
除上述所說與生產經營有關,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A、貸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文件依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那麼,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B、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付還要考慮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捌』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沒有正規票據應如何入帳
我國是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的,因為風險巨大。沒有正規的發票肯定抵不了稅的。貼出的資金沒有存到公司賬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風險。單純此事做賬的話就是
借 其他應收
財務費用
貸 應收票據
對於你補充的問題,反映了你司的財務監控問題啊。賬務應該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應收不就可以了。現金還款決然不行的。對方怎麼可能會給你們開400萬的現金收據呢?
『玖』 企業間借款利息,沒有發票,利息真實發生,能稅前扣除嗎
由集團公司貸款給子公司用的,出具了母公司的貸款合同,和分攤費用的依據的,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沒有發 票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