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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納稅分析報告

發布時間:2021-09-20 06:33:57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有哪些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的內容如下: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1)金融機構納稅分析報告擴展閱讀: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央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⑵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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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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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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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山東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收支分析報告報送管理辦法》

《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這個為重點,內容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⑸ 國稅稅收季度分析報告例文

××××分局2009年半年度稅收分析 2009年以來,我分局始終貫徹落實市局年初稅務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強征嚴管」的思想,按照「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堅持「抓早、抓緊、抓實」的工作方針,挖潛增收,深入開展稅源調查,層層落實,制訂收入計劃,勤征細管,實現了稅收收入的持續增長。現將2009年半年度度組織收情況匯報如下:一、2009年半年度的經濟和稅收主要指標2009年半年度的經濟和稅收主要指標:收入情況統計表 單位:萬元 09年1—6月上年同期增長額度增長比例總銷售收入 其中:免稅收入 應稅收入 應征增值稅 稅收負擔率 凈入庫 應繳企業所得稅 我分局2009年上半度實現總銷售收入 億元,同比下降 %,其中:應稅銷售收入 億,同比減少 %,免稅銷售 億元,同比減少 %。上半年「兩稅」實現應征稅金 萬元,同比增長 % ,「兩稅」收入(凈入庫) 萬元,比去年增收 萬元,增長 %;整體稅負 %;徵收企業所得稅 萬元,增加 萬元,增長 %,福利企業辦退 萬元,減少 萬元,資源綜合利用辦退 萬元,增加 萬元。2009年上半年增值稅呈現銷售收入同比下降,但稅收收入同比大幅上升的變化格局,原因是:受金融危機、稅收政策調整等因素綜合影響,應稅和免稅銷售均出現下降,但受××等重點稅源大戶的影響,稅收收入出現大額提高。如果剔除××和×××影響因素進行同口徑比較,那麼我分局在2009年上半年共實現銷售收入 億元,去年同期 億元,減少了 億元,減幅為 %,應繳增值稅收入 萬元,去年同期 萬元,同比減少了 萬元,減幅為 %;稅收負擔率為 %,比上年同期的 %略降了 個百分點,銷售收入和稅金的變化同步。政策因素的增、減影響。受回收公司政策影響,去年1-6月回收公司申報銷售 萬元,均為免稅銷售,今年1-6月申報銷售僅 萬元,減少 萬元,減幅達 %,而同期稅金為0,今年為 萬元,稅負為 %,下半年將有進一步增加,預計下半年將超過 萬元,將成為收入的增長點。受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下調的影響,今年1-6月小規模納稅人申報銷售 萬(工業 萬元, 萬;商業 萬元, 萬元)元,按去年同期申報銷售情況比較,減收約 萬元。受固定資產抵扣的影響,今年1-6月累計抵扣 萬元。二、增值稅方面的簡要分析1、××××××製造業該行業2009年上增年申報應稅銷售收入 億元,同期 億元,減少 億元,減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同期 萬元,增長 萬元,增幅 %;稅收負擔率 ﹪,同期 ﹪。其中,×××××××包括××集團在內共 戶企業,2009年上半年申報應稅銷售收入 億元,同期 億元,減少 億元,減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同期 萬元,增長 萬元,增幅 %;稅收負擔率 ﹪,同期 ﹪。主要是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變化因素的影響。該集團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億元,比同期的 億元減少了 億元,減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綜合稅負 ﹪,比同期的 ﹪增長了 個百分點. 具體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是有去年應報未報稅金約 萬元,在今年申報,約影響稅負 個百分點。另一方面是原材料××的價格從去年上半年平均 萬元/噸降到今年的 萬元/噸,降幅 %,而主要產品之一的××××的價格從去年上半年平均 萬元 下降到今年的 萬元 ,降幅 %,兩者變化不同步,綜合考慮約影響稅負 個百分點。第三是由於庫存減少,上半年期末比期初減少庫存 億,影響稅金 億元,綜合考慮上半年銷售收入同比減少 億元,影響稅金 萬元,兩者抵沖後,今年上半年比去年同期增加稅金約 萬元,影響稅負約 個百分點。又如××××××有限公司,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增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稅負 ﹪,比同期的 ﹪增長了 個百分點。主要是其08年4月前一直處於試生產階段,之後才逐步正常運轉,09年4月又擴展新業務單位,月均增加銷售 萬元,預計全年銷售有望超過 億元大關。再如,××××有限公司,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減少了 萬元,減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減少了 萬元,稅負 ﹪,比同期的 ﹪增長了 個百分點。原因是受其主要客戶之一的××××××××××的影響,銷售額同比縮減近 萬元,另一方面,其主要原材料之一的××××××××的價格同比下降約 元/噸(原價約 元),導致銷售下降和稅負上升。2、××××製造業 該行業2009年上半年申報應稅銷售收入 億元,同期 億元,增長 億元,增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同期 萬元,增長 萬元,增幅 %;稅收負擔率 ﹪,同期 ﹪,增加了 個百分點。(自然增長城市污水及市政建設)以××××××××集團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增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稅負 ﹪,比同期的 ﹪增加了 個百分點。該企業銷售與稅金基本實現同步變化,銷售收入有明顯增加是因為業務量的增長所致,銷售收入在一季度同比增長約 萬元,二季度同比增長約 萬元。又如××××××××有限公司,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略降了 萬元,降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稅負 ﹪,比同期的 ﹪增加了 個百分點。主要有2個原因,一是有兩筆合同為去年簽訂生產的,交貨和開票為今年,金額 萬元;二是6月份將其收到的預收款 萬元,作申報銷售處理。再如××××××××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增長 倍,入庫增值稅 萬元,同期為 ,稅負 ﹪。主要是由於該企業為去年新辦,去年 月起才進入正常生產經營狀態。3、××××業該行業2009年上半年申報應稅銷售收入 億元,同期 億元,增長 億元,增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同期 萬元,增長 萬元,增幅 %;稅收負擔率 ﹪,同期 ﹪,增加了 個百分點。(自然增長城市污水及市政建設)以××××××××集團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增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稅負 ﹪,比同期的 ﹪增加了 個百分點。該企業銷售與稅金基本實現同步變化,銷售收入有明顯增加是因為業務量的增長所致,銷售收入在一季度同比增長約 萬元,二季度同比增長約 萬元。又如××××××××有限公司,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略降了 萬元,降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稅負 ﹪,比同期的 ﹪增加了 個百分點。主要有2個原因,一是有兩筆合同為去年簽訂生產的,交貨和開票為今年,金額 萬元;二是6月份將其收到的預收款 萬元,作申報銷售處理。再如××××××××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增長 倍,入庫增值稅 萬元,同期為 ,稅負 ﹪。主要是由於該企業為去年新辦,去年 月起才進入正常生產經營狀態。4、××××××××業該行業2009年上半年申報應稅銷售收入 億元,同期 億元,增長 億元,增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同期 萬元,增長 萬元,增幅 %;稅收負擔率 ﹪,同期 ﹪,增加了 個百分點。(自然增長城市污水及市政建設)以××××××××集團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增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稅負 ﹪,比同期的 ﹪增加了 個百分點。該企業銷售與稅金基本實現同步變化,銷售收入有明顯增加是因為業務量的增長所致,銷售收入在一季度同比增長約 萬元,二季度同比增長約 萬元。又如××××××××有限公司,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略降了 萬元,降幅 %,入庫增值稅 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稅負 ﹪,比同期的 ﹪增加了 個百分點。主要有2個原因,一是有兩筆合同為去年簽訂生產的,交貨和開票為今年,金額 萬元;二是6月份將其收到的預收款 萬元,作申報銷售處理。再如××××××××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萬元,比同期的 萬元增加了 萬元,增長 倍,入庫增值稅 萬元,同期為 ,稅負 ﹪。主要是由於該企業為去年新辦,去年 月起才進入正常生產經營狀態。5、一些重點企業的影響如××市××××配件有限公司,該企業2009年上半年申報銷售 萬元,去年同期為 萬元,減少了 萬元,降幅 %,08年上半年申報稅金 萬元,今年為 ,主要是由於自去年下半年來受金融危機影響,國際××××××××的需求急劇減少,企業接不到業務,完全處於停工狀態,預計今年下半年,情況可能會略有好轉。如××市××××××廠,該企業2009年上半年銷售 萬元,去年同期 萬元,減少 萬元,減幅 %,稅金 萬元,去年同期 萬元,減少 萬元,減幅 %,稅負 ﹪,比同期的 ﹪增加 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由於去年底原企業法人××××,企業停產,今年春節後由於原材料供應不足,導致生產開工不足,銷售大幅下降,同時今年××行情走低,材料價格下降,因此稅負上升。如××××××部件有限公司,該企業2009年上半年銷售 萬元,去年同期 萬元,增加 萬元,增幅 %,稅金 萬元,去年同期 萬元,增加 萬元,增幅 %,稅負 %,比去年同期的 ﹪下降了 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由於原主要業務單位××××××××××××有限公司形勢較好,業務量穩步增長。另一方面,今年新開發了業務單位,上海××公司,為××××、××××配套生產,銷售形勢較好。三、所得稅方面的簡要分析今年1—6月份所得稅及同期對比單位:萬元,戶 項目內容2008上半年2009上半年增長增幅%戶數查賬徵收 核定徵收 合計 稅額查賬徵收 核定徵收 合計 1、收入有所增長2009年上半年所得稅徵收 萬元,比去年同期的 萬元增長 萬元,增幅 %。其中查賬徵收企業申報應繳所得稅 萬元,增長 萬,增幅達 %;核定徵收企業申報應繳所得稅 萬元,減少 萬,降幅 %。2、征管戶數增長速度較快。到09年上半年為止,所得稅申報戶數 戶,比同期的 戶增加 戶,增幅 %,其中查賬戶 戶,比同期的 戶增加 戶,增幅 %,核定戶 戶,比同期的 戶增加 戶,增幅 %。四、征管措施1、以稅源監控為重點,加強稅源管理。建立健全稅收監控機制,研究完善監控方式,實現多環節、全方位的稅收監控機制,力爭在監控手段和效果上有新的突破。切實加強重點行業、稅源大戶的調查、分析,准確掌握稅源變化動態,及時發現偷逃稅行為,堵塞稅收流失。2、根據分局管理戶數多、行業散、企業規模大小不一的特點,按照風險管理和警戒管理要求,選擇日常監控難度大或政策性重點的行業,進行調查測算,適時發現風險點,納入風險,實現稅源管理在科學化下的精細化。3、繼續深入推進納稅評估,加強風險的主動發現和清理,達到公平稅負,強化管理,促進行業規范,進一步整治征管秩序。4、不斷完善責任區管理崗責體系,繼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工作職責,提高日常管理效果,強化業務技能。5、規范考核制度,圍繞中心工作和日常工作,按照業務流轉要求,明確各崗位職責,建立內部監督考核機制,確保工作質量。6、加大評估和檢查對管理的促進作用。加強征管建議書的發放管理,督促企業限期整改,並進行跟蹤管理。對典型性問題及時總結歸納,做到點面結合,以點帶面,達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五、三季度及下半年稅收計劃三季度增值稅預計應稅銷售 億元,去年同期 億元;下降 %。預計稅源 億元,去年同期 億元;下降 %。三季度所得稅預計合計 萬元,去年同期 萬元。增幅 %下半年增值稅預計應稅銷售 億元,去年同期 億元;下降 %.預計稅源 億元,去年同期 億元;下降 %。下半年所得稅預計合計 萬元,去年同期 萬元。增幅 %。 ××國家稅務局××××分局2009年7月×日

⑹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⑺ 淺談如何做好稅收分析工作

稅收分析是指稅務機關運用各種科學的手段和方法,對大量的經濟稅源調查資料進行綜合統計分析,對稅收政策執行及稅收徵收管理活動做出客觀的評估和預測,為編制稅收計劃、完善征管措施、開展納稅評估以及實施稅務稽查提供依據。稅收分析對加強稅源管理和徵收管理起著重要的導向作用,在整個稅收工作的地位日益突出。加強稅收分析,是稅收事業發展的必然,是實現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當前,稅收分析質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稅收分析工作,探討如下: 一、稅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觀念認識、知識水平等的局限,在稅收分析方法和手段、分析內容和分析基礎資料等方面,沒有跳出就數字論數字、就分析開展分析的僵化模式,對稅收分析工作存在很多誤區,極大地影響到稅收分析的效果和作用,具體表現在: (一)認識不到位。存在單純收入任務意識,認為只要收入完成,就一好皆好,缺乏對稅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對分析重視不夠,稅收分析制度落實不夠,平時往往只是專注於任務完成,把稅收分析當作應付上級一時之需的工作,對區域經濟發展情況,經濟稅源變化等方面很少進行專門分析,只是偏重於企業繳足稅就可以,導致組織收入工作被動,無所適從。 (二)稅收分析質量不高,起不到應有的作用。計會部門提供的稅收分析仍然停留在傳統的計劃管理、進度分析的層面上,不能與經濟有效結合,分析的指標體系不完整,運用的指標口徑不規范,導致整個分析空洞,抽象,質量不高,與實際脫離,不能滿足稅收分析工作的需要。 (三)稅收分析方法簡單,內容單一。稅收分析工作是一項經常性稅源調查分析,需要對經濟指標、經濟稅源發展變化、企業生產經營等進行長期積累。但是部分計會部門仍然習慣於過去簡單的數據對比分析,對影響稅收收入增減變化的經濟、政策及征管因素揭示不深、不透,有的甚至根本不願觸及,不願意從深層次上找原因,導致稅收分析成為數字統計,對比的匯總資料,沒有起到應有作用。 (四)稅收分析人員素質有待提高。計會部門滿足傳統的報表匯總,缺乏一些既有很高的政治素質又要有很強的稅收業務知識、計算機知識、數理統計知識及經濟理論知識的專業分析隊伍。人員素質與開展科學的稅收分析工作的內在要求越來越不適應。 二、進一步加強稅收分析工作的主要措施 當前,隨著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不斷深入,稅收分析工作越來越被各級稅務部門所關注,各級領導對稅收分析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進一步發揮稅收分析的積極作用,要做到六個結合: (一)稅收分析與宏觀的經濟稅源變化相結合。目前,影響稅源和稅收變動的因素日趨復雜,如果脫離了宏觀的的經濟形勢,不注意加強對稅收政策變化情況的研究,忽視對重點地區、重點稅種、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經濟稅收情況的調查研究分析,就難以揭示稅收增減變化的內在原因,稅收分析就不能較准確、客觀反映稅源的變動情況。經濟發展狀況和趨勢對稅源有連動作用,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計會部門在分析寫作時,要注重經濟發展情況對稅收的影響,要對其進行總量、構成、發展趨勢分析,預測經濟發展情況對稅源變化的相應影響;要注重能源和原材料價格變化對稅收的影響;新稅收政策措施對稅收的影響等等,要做到跳出稅收,分析稅收,只有這樣,稅收分析才能反映實際情況,才能對組織收入工作提出針對性的措施。 (二)稅收分析與稅收計劃管理相結合。通過稅收分析,確保稅收計劃科學、合理、准確。稅收計劃是稅務機關根據國民經濟計劃指標、現行稅收政策以及客觀稅源的發展變化情況,對一定時期稅收收入的測算、規劃與控制。通過對稅收與經濟關系的分析,掌握歷史時期稅收彈性和稅負水平,能夠從宏觀上把握稅收經濟動態,找出影響稅收收入增減變化的主要因素,測定未來稅收發展趨勢,為制訂合理的稅收計劃提供科學依據。在全面把握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財務信息等情況基礎上,深入了解和掌握納稅人稅源的總量規模、結構狀況和稅源質量,從而為預測納稅人稅收形勢提供依據。 (三)稅收分析與新綜合征管軟體的數據運用相結合。隨著全區新綜合征管軟體的運行全面鋪開,各項數據資料實現了自治區級集中和共享,為稅收分析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礎,計會部門要充分利用綜合軟體提供的平台,認真採集相關數據,認真梳理內外部各項數據,研究數據間的關系,加強對各類數據的綜合運用,利用計算機對大量的經濟稅源和稅收信息進行處理,通過分類整合、綜合對比,產生及時、准確、全面的稅收分析報告,真正把數據變為會說話的分析。要根據納稅人稅務登記狀態的變化情況的信息,對轄區內的納稅人的稅收收入進行分析和預測,要著重分析企業合並、分立、破產、注銷、停業和外出經營等情況對稅收收入的影響。 (四)稅收分析與稅收征管相結合。稅收分析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通過經濟稅源的分析監控,掌握真實的稅源狀況,判斷征管的質量,進而提出有效的征管措施,指導組織收入。因此一方面我們要通過稅收分析,揭示組織收入中存在的問題,反映征管過程中的薄弱環節,並針對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制定相關措施,指導組織收入工作的正常開展。另一方面,通過對重點企業和行業進行微觀稅收分析,利用大量的有價值的涉稅信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納稅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審核、評價、判定,及時發現存在問題,督促納稅人自查自糾,或者通過必要的征管措施,實現收入的應收盡收。 (五)稅收分析與培養高素質的計會隊伍相結合。提高稅收分析人員素質、提升稅收分析能力是做好稅收分析工作的根本保證。建立一支既懂經濟理論知識、稅收業務知識,又熟悉經濟稅源情況變化、熟悉統計分析基本理論和方法的稅收分析隊伍,才能保證稅收分析工作質量。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宏觀經濟掌握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的培訓,多方面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採取以會代訓、專題培訓、長短期培訓結合等形式,加強對基層稅收管理員的系統培訓,同時要積極推廣優秀的稅收分析,開展經常性的經驗交流,不斷開拓分析思路,切實加強稅收管理隊伍建設。 (六)稅收分析與部門協作配合相結合。稅收分析是一項技術性、時效性、針對性、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需要稅務機關上下級之間和同級各個部門間的相互協作和信息溝通。

⑻ 金融機構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的內容簡介

《金融機構如何識別、分析和報告重點可疑交易》內容簡介:有人可能會問,金融機構版按照央行規定的可疑權交易標准向央行報告的可疑交易難道不是真正的可疑交易?事實上不是。因為金融機構根據客觀的可疑交易標准報告的可疑交易,只是反映了某筆資金交易在客觀表現上不同於或有別於一般的正常交易,實際上屬於異常交易;而真正的可疑交易應當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這些異常交易的基礎上,結合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主觀分析判斷後發現的涉嫌洗錢的資金交易活動。正因為這種可疑交易蘊涵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更顯示了其可貴的價值,也更加符合反洗錢工作的本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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