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失信人員是如何限制的
對於失信人員,嚴格執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以及在實行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等方面的聯合限制。
1、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例如: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Ⅱ 金融機構對高風險客戶應採取什麼措施
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Ⅲ 法律對於失信人員處理辦法
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2、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二、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3)金融機構對失信人治理措施擴展閱讀: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結案後消除記錄方法:
1、失信被執行人,結案了名單,一般依當事人申請,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可以刪除。
2、欠債還錢,只要失信人履行債務後,當事人便可以申請將其失信名單刪除。一般法院經審查,任務為申請符合規定,會按流程審批刪除,確定刪除到刪除,大約1-2天即可辦完。
依據《若干規定》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人有關信息從失信名單庫中刪除: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Ⅳ 最高法有關治理失信人員都有什麼
1、限制高消費: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發行債券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包括獲取政府補貼限制、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包括擔任國企高管限制、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具體包括海關認證限制、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等。
Ⅳ 中國銀監會對違法的金融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你好,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Ⅵ 失信約束制度 六大舉措規范、完善
【導語】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支撐。會議決定,堅持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規范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有序健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明確了六方面措施,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一下。
一是科學界定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程序。
將特定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嚴格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並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二是規范信用信息共享公開范圍和程序。
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種范圍共享和公開要堅持合法、必要原則,並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並明確。
三是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准。
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責任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具體認定要嚴格履行程序。
四是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當。
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於法於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不得隨意增設或加重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
五是建立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機制。
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及時移出失信名單。
六是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許可權和程序,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違法行為。
會議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公開、懲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規范。
分析人士指出,近年來,我國在扎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實踐,以上這六方面舉措針對當前社會各界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措施,有利於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有序進行。
Ⅶ 中國銀監會對違法的金融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