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實行迴避制度的原因和具體要求
企業實行迴避制度的原因,
應該就是避嫌,
盡可能的保證公平,
維護企業發展的趨勢。
具體要求應該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 為什麼要制定迴避制度
實行迴避制度是對啊
是一種公正公平的行政制度
這樣一來能夠有效的規避走人情找關系
是司法健全 行政職能完善的體現
3. 為什麼要設置迴避制度,談談你的理解
是你迴避自主當然是為了辦事情,能夠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4. 為什麼銀行裡面要堅持親屬迴避制度還有那些特殊單位堅持親屬迴避制度
其目的是防止利用職權拘私 舞弊,以保證相關工作正常進行。
迴避制度很普遍,各行業都會有相關的迴避規定,公務員迴避制度、法院迴避制度、會計人員迴避制度、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成員迴避制度、審判迴避制度、政府采購迴避制度等等。
總之,凡是可能產生利用職權拘私 舞弊崗位,都會規定有迴避制度。
5. 銀監會下發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親屬迴避制度
《銀監會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迴避實施細則》第四條有明確規定。
附: 《銀監會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迴避實施細則》第四條 銀監會機關工作人員有配偶、子女在銀監會內部從業,影響或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應實行迴避。具體迴避方式及范圍、對象: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行職務迴避:
1.有配偶、子女與本人同為銀監會機關兩個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其配偶、子女與本人同為銀監會機關某一部門負責人的。
2.有配偶、子女在銀監會機關與本人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或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的部門或部門內設處任負責人的。
3.有配偶、子女與本人在銀監會機關同一部門任處級以下幹部的。
4.銀監會機關財務、監察、人事部門負責人有配偶、子女擔任銀監會派出機構或領導班子由銀監會黨委管理金融機構的財務、監察、人事部門負責人的。
(二)銀監會機關財務、監察、人事部門處級以下人員有配偶、子女在銀監會派出機構或領導班子由銀監會黨委管理金融機構的財務、監察、人事部門工作的,應實行分工迴避。
6. 為什麼私營企業可以不實行迴避制度
你問這問題不錯.
實行不迴避制度已經不是新聞.
我個人認為這是管理上極大的漏洞,
公務員法規定 只要是夫妻關系,或者有親血關系,三代以內的血親關系,這些都是有迴避規定的
但是這些約束都是對於國企單位,事業單位……等
一樓回答的也不錯,他們都是家族企業,不注重那麼多
但是對於一些私企採用不正規的管理方式,我也不太理解,呵呵!
7. 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的反洗錢基本制度有哪些
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7)金融機構為什麼建立迴避制度擴展閱讀
《反洗錢法》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8. 迴避制度
根據申請迴避時是否需要提出理由,可將迴避分為有因迴避和無因迴避。有因迴避是指擁有迴避申請權的訴訟參與人在申請迴避時,需要提出要求司法工作人員迴避的理由。無因迴避是指擁有迴避申請權的訴訟參與人在申請迴避時,無需提出迴避的理由,即可導致司法工作人員迴避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確立無因迴避制度,申請迴避時,需提出要求迴避的法定理由。
只在理論界,有建議確立無因迴避的。
9. 中國銀行親屬迴避制度
中國銀行的親屬迴避制度為以下制度:
很多銀行為了員工隊伍的健康發展,規范員工隊伍管理,健全內控建設,對員工親屬的入行設定了一些門檻。以下就是對銀行親屬迴避的詳細解讀。
一般銀行聘用中實行迴避規定的親屬關系為: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有上列親屬關系的銀行管理人員不能將親屬招至本機構進行管理,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構從事計劃財務、審計稽核、風險管理、信用審查、人力資源、紀檢監察工作。行員擔任分行(含異地分行)中層管理幹部的,其親屬也不得同在分行本部或異地分行管理部門擔任中層管理幹部或從事計劃財務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