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㈡ 報紙上看到「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和「國債」是區分的兩個概念~~但不懂~~這兩個有什麼區別
1、發行機構不同。
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債券,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是由內國家政策性銀容行或其他受委託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國債是由中央政府通過政府部門如財政部發行的債券。
2、債務人不同。
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債務人為銀行或金融機構。國債的債務人為國家。
3、安全程度不同。
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由於其發行者為金融機構,因此資信等級相對較高,多為信用債券。國債是中央政府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由於其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4、發行方式不同。
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從發行辦法來看又類似於企業債券,既不給各地下達指令性指標,也不做政治動員,完全依靠金融債券自身的特點上市發行。國債的發行方式中有一項即為國家利用政治權力強迫國民購買國債。
㈢ 試比較中國金融市場與西方國家金融市場,中國存在哪些
中國與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金融制度比較一國的金融制度一般包括三大要素,即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工具。金融機構是指經營貨幣資金的各種金融組織。金融市場是金融機構和其他經濟主體從事金融活動的場所和領域。金融工具則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並能證明金融交易金額、期限和價格的書面文件。由於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上的主體,而金融工具是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活動的手段,對金融工具的交易構成了金融市場的主要內容,因此,一國的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舉足輕重。下面我主要通過介紹美國、英國、德國三個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與我國進行比較。
美國
《一》美國的以聯邦儲備體系為中心的金融機構體系美國的金融機構主要由聯邦儲備體系(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府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所組成。
(1) 聯邦儲備體系美國的聯邦儲備體系由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和聯邦儲備銀行以及幾大顧問性質的機構組成。聯邦儲備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貨幣政策,監管12家聯邦儲備銀行和聯儲管轄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確保美國支付體系的完整性和連續性,負責執行有關消費信貸的聯邦法規。同時,委員會還須向國會提交起經營情況的年報,以及一年兩度的有關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和聯儲貨幣與信貸供應增長目標特別報告。公開市場委員會是負責實施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公開市場業務的專門機構,即由他來決定聯儲在公開市場上應做何種交易。這些交易是指通過買賣政府和聯邦機構的證券,以吞吐存款機構的儲備,從而實現貨幣政策的目標。公開市場委員會也規定和指導外匯市場上美圓對外匯的操作。美國有12個地區性的聯邦儲備銀行,這些銀行在本區內設立自己的分行。它們的職責有:提出有關貼現率的建議;存款機構的准備金,通過貼現窗口向其提供貸款;印製、保管貨幣;清算存款機構的支票,為其轉帳;代理國庫;對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二》商業銀行美國的商業銀行有兩個主要特點,雙軌銀行制度和單一制。雙軌銀行制度指商業銀行的注冊分為聯邦政府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在州政府注冊的州銀行。單一制是指,美國政府一般不允許跨州設分支機構。還有美國對銀行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除了50個州每州有一個銀行管理機構外,聯邦共有3個銀行管理機構並存,即:財政部所屬的通貨總監、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三》政府金融機構 這是指有美國聯邦政府創辦的金融機構。主要有住宅信貸機構、農業信貸機構和進出口銀行。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美國,將商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包括,儲蓄貸款社,互助儲蓄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信託公司,金融公司、投資公司以及投資銀行。在這些機構中有的可吸收存款,如儲蓄貸款社、信用社等;有的則不接受存款,且資產的流動性較小,如保險公司、退休養老基金等。前者稱之為非銀行存款機構,後者稱之為非存款金融機構。
《五》美國在國外的銀行二戰後由於美元成為國際市場的重要貨幣,美國壟斷資本迅速擴張,海外投資激增,以及跨國公司的崛起,需要巨額資金支撐美國壟斷資本在海外的擴張,這樣促使了美國銀行在國外的迅速發展。
以上這些主要內容就是美國的金融機構體系的框架。
下面接著介紹英國的金融機構體系的主要部分。 英國英國的金融機構由兩部分構成,英國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英格蘭銀行是其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主要的職能為: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英國的銀行系統種類齊全,數量眾多,按照英國最新分類,"英國的銀行"主要包括零售性銀行、商人銀行、貼現行、其他英國銀行和海外銀行等機構。
英國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了銀行以外的各類金融中介機構,主要包括房屋互助協會、國民儲蓄銀行、單位信託公司、金融行、養老金基金機構、保險公司。分行制是英國銀行體系的特色之一。
英國的銀行最早普遍實行分行制,被稱為英國模式,其特徵是:總行設在大城市,然後在國內外廣設分支機構作為總行的派出機構,由此控制全國的大部分銀行業務。英國銀行制度另一重要特點是,存在著不少專門從事票據貼現業務的貼現所。英國與其它國家不同,企業一般不直接向存款銀行要求貼現,存款銀行也不直接向英格蘭銀行要求貼現,而是通過貼現所辦理貼現與再貼現業務。
最後,倫敦作為世界上重要的金融中心,吸引了大批的投資者,因而就有大量的外國銀行雲集倫敦。
德國德國的銀行體系是從19世紀中葉,隨著國家工業化及其所引起的資本需求而發展起來的。德國的金融體系由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組成。德意志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在金融體系中處於中心地位,擁有較大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聯邦銀行被認為是歐洲各國中最具有獨立性的中央銀行,按銀行法規定,聯邦銀行可以不接受政府對該行發布的指示。當聯邦銀行和聯邦政府在處理問題上有分歧而不能取得協議時,政府只能提出推遲作處決定的要求,而不能否決銀行的決定。
德國的商業銀行資本雄厚,非常活躍,在金融市場上處於強有力的地位。屬於商業銀行的有大銀行(主要三大家)、區域性銀行、外國銀行和私人銀行。德國的商業銀行對工商企業控制力較強,主要是採取參股辦法進行控制,通過參股,形成許多以銀行為核心的大的壟斷資本集團,由於是同一集團,銀行對企業資金的支持也是積極的。
還有德國的銀行業務基本上是多樣化和綜合化。除了商業銀行還有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儲蓄銀行、信用合作銀行和保險公司。
以上就是這三個主要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體系結構,下面我主要寫我國的金融體系結構,從而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差別。中國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領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金融機構體系格局。具體結構是: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農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1)作為我國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訂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它具有世界各國中央銀行的一般特徵:是通貨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而設立,作為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其轄區內的金融監管管理,承辦有關業務。
(2)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投資成立的,根據政府的決策和意向專門從事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銀行它們的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且根據具體分工的不同,服務於特定的領域,所以也叫政策性專業銀行。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銀行。在起經營過程中,貫徹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自主經營與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則。
(3我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主體地位的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無論在人員,機構網點數量上,還是在資產規模幾市場佔有分額上,均處於我國整個金融領域絕對舉足輕重的地位。除了以上三大板塊以外,還有其他商業銀行,農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上面的四大部分主要是介紹了四個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的主要部分。通過對它們的說明,可以看出它們之間的很大區別,我國可以借鑒它們的某些優點。
㈣ 銀行間債券的參與主體有哪些它們的職責和目的是什麼
(一)參與者包括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等。它成立於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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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詢價方式與自己選定的交易對手逐筆達成交易,這與我國滬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進行的債券交易與股票交易一樣,是由眾多投資者共同競價並經精算機構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的債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債券交易類型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的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種。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質押給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反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資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融券方返回資金,融券方向融資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㈤ 目前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主要是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這些金融機構法人(即發行主體)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PS:在英、美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公司債券。在我國及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
㈥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有哪些
(一)參與者包括哪些「人」
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1.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2.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3.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參與者特徵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一個機構投資者市場,從建立開始,銀行間債券市場就一直堅持面向機構投資者的市場定位。經過10年的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成為一個以各類金融機構為主體、面向所有機構投資者開放的規范的場外債券市場。截至2006年12月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有6439家,包括商業銀行及其分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境內主要金融機構,還包括大量企業法人機構,正是由於面向機構投資者並採用與此相適應的場外交易方式,切中了債券市場發展的關鍵,銀行間債券市場才能快速健康的發展,才能在較短時間內成為我國債券市場主體。
㈦ 國際金融法的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參與國際金融活動的當事人,是國際金融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前面對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特徵的考察表明,國際金融法的主體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包括有關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國家在國際金融活動中具有多種身份和角色,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1.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國家是國際金融交易的重要參加者,例如,國家根據需要可以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貸款,發行債券,等等。國家作為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依照國際法享有主權及財產豁免。
2.國家作為對外金融活動的管理者。金融對任何國家都極具戰略重要性。隨著國際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別是全球金融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各國都需要對對外金融活動進行管理,以保障金融業的安全穩健,實現國內政策目標。各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的機構不一,一般來說,中央銀行在對外金融管理中居於主導地位,代表國家對對外金融活動實行管理和監督。
3.國家作為本國金融利益的國際代表者和維護者。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使各國的國際金融事務增多,國際金融矛盾叢生,在國際社會以政治國家為基本構成單元的情況下,一國及其國民利益的總代表和維護者只能是各國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各國政府在國際舞台上與其他國家進行官方結算,談判解決國際金融糾紛,為金融市場的開放和本國金融業者的待遇討價還價,為本國對外金融的總體發展戰略進行規劃,等等。
4.國家作為國際金融制度的責任者。隨著國際金融聯系的加強,為了解決各國間所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維護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際金融業的發展,各國通過訂立國際條約或成立國際組織等方式,在國際貨幣金融領域建章立制,建立國際貨幣金融秩序。國際金融制度的建立和確立,意味著各國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例如,牙買加體系雖然規定會員國可選擇匯率安排,但也規定了應遵守的義務,如不得操縱匯率等。WTO則把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人其約束范圍,成員方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要受到WTO的制約。
(二)國際組織
有關的國際組織也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構成國際金融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依其功能,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推動金融市場開放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首推WTO,除此之外,還有規范國際金融服務的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眾所周知,WTO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以下簡稱GATF)致力於貿易自由化,在烏拉圭回合之前致力於貨物貿易的自由化。烏拉圭回合將服務包括金融服務納入到多邊貿易體制,隨著1995年WTO的成立和1997年底有關金融服務的《第五議定書》的達成,由GATS、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諾表構成的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來。WTO將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提供的措施納入其規制范圍,用以上制度約束這些措施,從而達到逐步推行金融服務自由化的目的。
2.致力於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這類組織主要有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簡稱IAIS)。這些組織的共同特點在於都致力於金融或特定金融領域的監管標準的制定、協調和統一。
3.負責國際貨幣體系的國際組織。該組織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 Fund,簡稱IMF)。IMF是政府間國際金融組織,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該組織宗旨是通過一個常設機構來促進國際貨幣合作,職責主要有:監督國際貨幣體系以保證其有效地運行;保證會員國與IMF和其他會員國合作,以確保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和促進匯率制度的穩定;建立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在有適當保證的條件下,向會員國臨時提供融資,糾正國際收支的失調,而不致採取危害本國或國際繁榮的措施。
匯率監督構成當前IMF的核心活動。由於匯率政策不是存在於真空之中,IMF在監督匯率時,以與宏觀經濟的相關性作為決定監督范圍的標准,廣泛地監督匯率政策本身、宏觀經濟政策、有關經濟結構的政策(例如市場政策、私有化、產業政策以及競爭政策等)、金融領域(如資本賬戶問題、銀行監督、存款保險以及其他金融規制)以及許多其他領域(例如環境、軍備開銷、「千年蟲問題」)。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又讓IMF擔負起會計、審計、公司治理領域的國際標準的監督職責。
4.提供國際融資的國際組織。主要代表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Bank for Reconstructionand Development,通稱「世界銀行」),其他還有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各區域性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
世界銀行與IMF的工作具有互補性,但具體作用卻相當不同。世行是一個貸款機構,其目的是幫助成員國融人更廣泛的世界經濟,促進旨在減少發展中國家貧困的長期經濟增長。IMF負責監督國際貨幣體系和各國匯率,維護各國支付體系的有序運轉,並向那些有嚴重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提供貸款。世界銀行當前只向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提供貸款。IMF關注政策問題,向面臨短期對外支付困難的任何會員國提供貸款。
(三)法人與自然人
法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是國際金融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主體。法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中的主體。法人在作為國際金融關系的雙方當事方的情況下,既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如在國際借貸中,通常一方是一國的銀行,另一方是他國的公司法人;也可以是一國的,如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以商業存在這種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務交易中,外國銀行在一國設立的子銀行吸收所在國企業的存款,該存款交易的一方就是該國的企業,另一方是具有該國法人資格的外國銀行的子銀行。
由於國際金融活動涉及金額大且比較復雜,需要具備較高的資質,一些重大復雜的金融活動通常是由法人參加而非自然人參加,但一旦自然人成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該自然人不僅是國際金融交易的當事方,而且也是一國管理對外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管理關系的主體。
[編輯]國際金融法的體系建構
(1)國際金融法總論,集中闡述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特徵、淵源、原則、歷史發展、社會功能等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
(2)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區域性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及其他區域性金融組織的章程、決議和規則等。
(3)國際銀行監管制度,主要涉及東道國對外資銀行機構的當地管制制度、母國對跨國銀行及其境外分支機構的監管制度、銀行監管的巴塞爾體制等。
(4)國際貨幣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兌換制度、國際匯率制度、外匯管制制度、國際儲備制度等。(5)國際貸款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國際銀團貸款、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國際項目貸款等各類國際貸款法律制度,並涉及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6)國際證券制度,內容包括國際債券和股票的發行制度、國際證券流通的制度,證券市場國際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
(7)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包括國際票據制度、國際托收統一規則、國際保付代理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電子資金劃撥規則、出口信貸規則等。(8)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包括各國涉外融資租賃立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相關慣例規則。
(9)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制度和動產擔保、不動產擔保和浮動擔保等國際融資物權擔保制度。
(10)國際信託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信託關系、信託財產、信託收據、信託稅收等法律問題。
(11)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包括金融組織創新制度、金融工具創新制度、金融服務創新制度等,如金融企業集團監管制度、金融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網路銀行業務監管制度。
(12)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該制度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服務附件、相關諒解與《全球金融服務協議》為法律框架,為WTO成員國規定了金融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等一般原則與紀律,以及市場准入、國民待遇等特定義務。
這是基於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發展現狀,按照其所規制的國際金融關系的現實種類及其內在邏輯聯系所作的一種體系安排。
其特點主要有:
第一,以「宏觀-微觀-宏觀」為結構線索。首先對國際金融法的基礎理論進行梳理,然後以國際金融關系的類別及內在邏輯聯系為依據,對各類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加以羅列;在安排時力求將國家間貨幣金融合作和監管制度與各類跨國金融交易制度融為一體,以體現國際金融法所具有的宏觀管理與微觀引導的社會功能,展示其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公法規范與私法規范相互滲透、相互交織的立體結構。
第二,突出了主體制度。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國際銀行監管制度靠前排列,突出了國際金融組織和國際銀行在國際金融領域的重要主體地位,也突出了其制度對於國際金融健康運行的重要作用。隨著國際金融合作的擴展和深化,國際金融組織制度作為國際金融宏觀管理法律制度,為各成員國及其所轄主體從事跨國金融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或指南,對於國際金融秩序的形成與維護具有重要意義;雖然各項具體國際金融法制度涉及的國際金融關系復雜多樣,但它們主要是以國際銀行的各種業務活動為基礎形成和發展的。因此,將國際金融組織制度和國際銀行監管制度排列在前,可為後續國際金融法制度的展開作好必要的鋪墊。
第三,反映了體系的緊湊性和制度之間的邏輯性。有選擇地將國際貨幣制度、國際貸款制度、國際證券融資制度、國際結算與貿易融資制度、國際融資租賃制度、國際融資擔保制度、國際信託制度等納入國際金融法體系,是因為這些制度是現行國際金融法制度中兼具基礎性、主流性、成熟性的制度。不窮盡所有的國際金融法制度,一則不可能窮盡,二則可使體系安排緊湊而不失完整,框架清晰而不乏重點。同時,通過合理的排序可以表現各項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貨幣、證券、票據等是國際金融的載體或工具;外匯交易、借貸交易、證券交易和融資租賃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交易形式;國際貨幣制度是國際融資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無論何種國際融資活動,都會涉及外匯或匯兌問題,都離不開貨幣兌換制度和貨幣合作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國際借貸和國際證券融資是基本的融資方式,國際貿易融資和國際融資租賃則是貿易與融資相結合、商品信貸和貨幣信貸相結合的綜合性融資方式;國際融資作為資金的跨國轉移,必須依靠國際結算支付方得以完成,並以融資擔保制度為保障甚或先決條件;國際信託制度則多服務於資產證券化、融資擔保等金融活動。
第四,反映了體系的開放性。以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作結,一方面可呼應「宏觀-微觀-宏觀」的結構安排,另一方面便於反映國際金融法的最新發展,體現國際金融法體系的開放性。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制度和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都屬於宏觀金融法律制度。其中,前者從傳統國際金融法制度中衍生出來,是對晚近金融創新的法制回應;後者則是晚近國際金融條約規范的重大發展,要求成員國政府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開放方面承擔特定義務。隨著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持續進行以及過渡期的結束,各國對外開放的金融業范圍勢必不斷擴大。WTO金融服務貿易制度指明了國際金融服務業漸進自由化的發展方向。
㈧ 金融市場的主體主要指
1、金融市場主體是指包括金融企業(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非金融企業(工商企業等)、政府財政及個人或家庭在內的金融市場資金或金融工具的供應者與需求者。
2、金融市場主體又叫金融市場的交易主體,即金融市場的交易者。參與金融市場的機構或個人,或者是資金的供給者,或者是資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雙重身份出現。如果從參與交易的動機來看,則可以更進一步細分為投資者(投機者)、籌資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調控和監管者等。
4、對於金融市場的主體包括政府部門、工商企業、居民個人與家庭、存款性金融機構、非存款性金融機構,等等。(監獄不能成為金融市場主體)
一般包括企業、政府、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和家庭五個部門。
(8)金融機構債權是哪些國家發展主體擴展閱讀
金融交易主體的分類
金融市場參加者是金融交易的主體,包括居民、企事業單位、政府、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五類。
1、居民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首先體現為資金的供應方,即通過參加銀行儲蓄存款,購買債券股票等,將消費剩餘資金提供給資金的需求方;居民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也體現為資金的需求方,
在金融市場中獲得購房消費貸款、教育消費貸款會提高居民的短期消費能力和最佳消費效果。從居民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上看,居民仍然是資金凈剩餘的金融交易主體。
2、企事業單位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首先體現為資金的需求方,企業為了彌補其資金不足,除了從銀行借款之外,還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籌集資金。與此同時,企事業單位的閑置資金又成為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應源。
3、政府作為金融市場的參加者主要體現在執行財政的職能,這種財政職能使政府具有資金需求者和資金提供者的雙重身份。當財政收支出現赤字時,政府往往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長短期國家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
與此同時,財政作為公共部門和特定領域的資金提供者,其資金的投放雖然不經過金融市場,但卻可以改變金融市場的供求關系。
4、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專業參加昔,在金融市場上,金融機構向資金需求方提供資金,同時又廣泛吸收存款,並發行有價證券進行籌資。
5、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銀行是金融市場資金的最終提供者,同時又是金融市場的直接管理者。中央銀行代表政府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出台適當的政策措施,以指導,規范、監督金融市場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