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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如何加強票據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21 07:05:16

『壹』 淺談如何加強財政票據管理

一、加強財政票據管理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有利於規范執收執罰單位財務收支活動。財政票據是會計核算的法定憑證,是財務收支的重要依據。會計核算的准確性,主要依賴於所取得票據的真實性。不合法、不真實的財政票據,必然影響會計核算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錯誤的財務資料容易導致領導決策的失誤。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就從根本上維護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堵塞了財務收支漏洞,使單位財務活動合法、有序、規范。
(二)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有利於財政增收節支。收費票據是取得收費收入的書面證明,而收費收入是財政預算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預算外資金的主要來源。加強財政收費票據管理,可以使財政從源頭上直接掌握收費收入和單位往來結算款項,有效組織財政收入。同時,通過對票據的合法利用,可以控制不合法票據在單位報銷和不合理支出,達到增收節支的目的。
(三)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有利於「三亂」的治理。社會上出現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較明顯的特徵是使用的票據大都是未經財政、稅務部門認可的非法票據。個別單位和個別人為了小團體和個人利益,利用非法票據進行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因此,嚴格票據管理,加強票據稽查,杜絕非法票據的流通,可以有效制止「三亂」行為的發生。
二、財政票據使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票據使用者違反有關票據管理規定。一些部門、單位依法用票的意識不強,使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超標准收費、超標准罰款等;一些單位安全意識淡薄,票據管理不規范,隨意轉借或轉讓財政票據,有的甚至造成票據遺失等;一些單位票據使用不規范,有的填寫票據內容不齊全、金額塗改、票據各聯之間內容、金額不一致,有的將收費、罰款及結算票據串換使用;個別單位使用非法票據,甚至自製收費和罰沒收據。
(二)地方財政部門票據監管的及時性、有效性及權威性發揮不夠充分。一些地方的票據監管在監管手段及運作機制上存在問題:票據管理沒有獨立機構、人手少,管理人員大多是兼職,在票據的發放、使用和繳銷上不能嚴格按照規定,控制不嚴,如有收費項目的存在無限量的供應票據,不及時督促票據繳銷,繳銷時票款核實不完全做到一一核對,存在抽查等現象;受到外部經濟環境和執法環境的制約,財政票據管理職能發揮不充分,難以對違規單位實施有效的制裁和懲處。
(三)繳款人維權意識淡薄。許多繳款人不清楚票據管理政策,不清楚執收執罰單位開出的票據是否合法規范,沒有細究繳款票據的習慣;在收繳關系中,繳款人處於被動地位,擔心辦事不順利,不敢理直氣壯地索要票據或者憑票舉報;一些收費罰沒項目標准在政策規定和實際執行中有一定彈性,繳款人常常出於經濟方面的考慮,比較注重實際繳款數額,而對執收執罰單位開什麼樣的票據不太關心
三、進一步做好財政票據管理工作的建議
(一)嚴格票據發放,建立管理台帳。在領用票據時,票據專管員要攜帶《票據准購證》,按年審核定的收費項目,限量領用票據,財政票據管理員在《票據准購證》和票據管理台帳上登記領用時間、品種、數量和編號,雙方簽字確認。
(二)強化票據核銷,確保收入繳戶。票據核銷實行「驗舊領新、票款同行」,每月核銷一次票據,用票單位將使用後的票據存根按編號、非稅收收入項目分類匯總票據金額,登記在票據的封面上,交票據科審核繳驗,在確保所收取的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後,加蓋驗乞章,對個別單位不上繳財政收入的票據和《往來結算票據》,嚴格審查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三)規范管理程序,建立報表制度。建立收費單位《非稅收入票據使用月報表》,上報非稅收收入項目及收入數,使用票據數量等有關數據,以檢查單位用票及是否按時上繳非稅收收入情況。建立財政《票據使用情況月報表》,財政票據管理員每月匯總票據使用情況,檢查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糾正意見,為票據正確使用提供了保證。
(四)深化事後監督,加大檢查力度。對單位使用票據情況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深入跟蹤檢查財政票據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對違反票據使用規定的停止向其發放票據,限期整改,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定期對票據使用人員組織培訓,提高基本業務素質。
(五)組織有關人員強化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票據法》等有關方面法律法規的學習,並對財政票據的操作規程進行細化規定,提高各執收單位業務人員素質,杜絕技術性錯誤的發生。同時,各單位的財政票據管理人員要相對固定,爭取做到專職、專人負責,確保責任清楚、明確。
(六)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財政內部各科室的協作管理。對使用財政票據的單位,收入征管人員、稽查人員、計財人員和票管員要緊密配合,對出現問題的單位及時查處,並根據計財科出具的入庫憑證限量以舊換新領用票據,對不開票或使用白條收費的單位加大處罰力度,從根本上杜絕各種違紀現象的發生。
(七)實行高額處罰辦法。從法律法規、政策規章上提高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標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追究違規使用票據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實行綜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對用票單位進行多方位、多層次、多角度的監督管理,創造良好的執法環節;堅持處罰與規范相結合,日常管理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事後檢查與事前監督,事中調控相結合,提高監督的針對性、時效性和慎密性。

『貳』 票據管理職責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
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
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
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
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
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
(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
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
第二十六條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製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叄』 商業銀行從哪些方面加強票據業務管理

近幾年我國票據業務發展迅猛,這得益於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企業對短期融資需求的增加。票據作為企業間、銀企間的融資工具,兼具結算和融資功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企業越來越重視票據的融資功能。同時,票據以其較高的流動性和穩定的收益,也成為國內金融機構競爭的焦點。票據市場的發展對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改善商業銀行資產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場體系發育的不完善及相關風險控制機制建設的滯後,使我國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的風險日益凸顯。其原因有:

1、商業銀行對票據市場的過度競爭是導致票據業務風險積聚的根本原因。票據市場的交易由供求雙方完成,企業提供票據,是資金的需求者;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是票據的需求者。只有商業銀行產生對票據的需求,才能完成對資金的供給,否則交易無法實現。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僅存在著追求業務擴張的動機,而且有急於降低不良資產比率的壓力,在信貸規模受到存貸款比率等指標約束的條件下,票據貼現這一手續簡便、收入有保證、規模容易增加的融資業務,便成為銀行擴大資產規模、稀釋不良資產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銀行視為立竿見影的可行方法。同時,我國金融業內控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不完善,不能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導致票據業務風險不斷積聚。

2、利益驅動導致票據業務空轉對倒。所謂銀行票據業務的空轉對倒是指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企業再把貸款存入銀行作為保證金,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將銀票貼現;貼現所得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出銀行承兌匯票並將銀票貼現……。這樣一來,票據承兌、貼現業務就呈現出超常增長勢頭,而且銀行信貸也被虛增放大。銀行這樣做的好處一是通過賺取利息和套利差,獲取利潤;二是可收取保證金,虛增存款;三是可擴大貸款,壓縮不良資產,並獲取利息收入。但是,這種滾動承兌、滾動貼現形式的承兌、貼現、保證金、再次承兌、再次貼現的操作方式,產生了巨大的信貸泡沫。據統計,2003年上半年以來,新增貸款中的20%是靠票據融資拉動的。

3、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企業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導致銀行信用風險加大。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無法對企業進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懲罰。信用評級的缺失使得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空白進行票據欺詐,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加大了票據業務的風險。一是票據貼現在非100%保證金開票的情況下,開具全額銀行匯票,企業到銀行貼現後以貼現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具全額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票據融資中的信用泡沫不斷加劇。二是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與具有真實交易的票據混雜在一起。企業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通過貼現和質押方式輕易套取銀行資金,銀行承兌墊款不斷增加,不良資產額也隨之增大,信用風險急劇擴大。
4、銀行內控機制不健全及票據真偽查詢手段落後,導致票據欺詐案件日趨增多。票據業務崗位職責不明確,重點崗位監督管理以及內部檢查不嚴,對內部違規發展票據業務缺乏有效監督,甚至採取默許的態度。目前銀行票據查詢手段落後,缺乏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效率低下。聯行系統查詢系統及其查詢方式存在著局限性,無法完全識別票據的真偽。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員和內部人員勾結進行票據欺詐,騙取銀行的資金,成為票據業務風險增大的又一個因素。

『肆』 金融機構如何加強對公存款賬戶的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規規定金融機構應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該資金是由人民銀行來支配使用的。從歷次有關存款准備金政策調整的文件看,人民銀行在系統內一直強調:存款准備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是中央銀行實施宏觀調控、金融監督管理、維護清算紀律和區域金融穩定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定用途,司法機關不得凍結和劃撥。但對於存款准備金賬戶內資金能否凍結和扣劃,相關法律法規均沒有對具體操作作出規定,司法機關和人民銀行對此在實踐中也一直存在著爭議。尤其《立法法》頒布實施以來,人民銀行的行業規章文件的效力低於司法解釋,人民銀行維護自身職責處於弱勢地位。從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法定準備金部分,人民銀行和有關司法機關基本達成共識,不能凍結和扣劃,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超額存款准備金部分。人民銀行堅持超額部分相當於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的備付金,也不得凍結、扣劃。而從司法機關的規定看,從較早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到後來中央政法委協調下的「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結、扣劃」,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堅持的是存款准備金及備付金部分不可以凍結、劃撥,其他的存款可以凍結、劃撥。

『伍』 如何從制度上 加強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

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中心於2005成立,十年來,始終堅持「敢想敢試,先行先試」的特區精神,積極探索,致力改革,通過「銀行代收、票款分離」「聯網開票、數據共享」等改革舉措,努力架構財政票據改革的「廈門模式」。目前,全市財政票據管理在制度建設、信息化水平、風險防控、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以制度建設為抓手,規范管理,加強風險防控和監督
作為在全國率先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票款分離、銀行代收」的經濟特區,幾年來,我們始終堅持以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票據管理的系列部署為指導,通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查找制定風險防控措施,進一步規范了各項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堅持「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先後出台了一系管理辦法和制度,使非稅征管和財政票據管理有章可循。2011年10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正式出台;2012年11月26日,出台《廈門市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並於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加強了財政票據管理,增強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工作的透明度,從源頭上杜絕截留財政資金行為,堵塞了私設小金庫、曲線轉移財政資金等行為,為「收支兩條線」貫徹落實提供了制度保證。
二是加強風險防控監督。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近年來,我們圍繞財政票據管理工作科學化、信息化、規范化建設,先後制定了行政自律、辦事流程、舉報投訴、公告和公開評議等一系列監管制度,結合崗位實際查找廉政風險點20個,制定改進、防控措施64條,繪制廉政風險防控圖8個,健全了內控機制,使財政票據使用過程和非稅收入收繳過程始終處於有效監督管理之中;同時通過梳理業務流程,查找內部管理薄弱環節,不斷優化中心工作職責、分工辦法,業務操作流程等,進一步提升了財政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
二、依託現代科技手段,改革創新,提升信息化建設水平
2012年4月,王保安副部長到廈門調研時指出:希望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中心進一步發揮先進帶頭作用,繼續為全國非稅收入征繳改革,非稅收入規范管理創造出更多好的辦法和經驗。幾年來,我們始終按照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和部領導的重要指示,銳意改革,開拓創新,從財政票據電子化開票,到財政票據無紙化管理,不斷拓展管理視野,完善管理思路,有效實現財政票據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一是全面推進非稅收入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2004年,廈門市啟動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2008年,自主研發交警罰沒收繳管理平台,成功破解了單位和銀行數據二次錄入難題,實現了非稅收入收繳、財政票據使用實時動態監管。2012年10月,自主建設廈門市非稅收入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非稅系統」,其中包含財政票據管理子系統)並正式投入使用,實現了信息資源共享,目前,市本級用票單位上線使用率達98%,區財政對接使用率也已過半。「非稅系統」的成功部署,將用票單位、代收銀行、財政部門納入統一的網路平台,進行全流程閉環管理,實現了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在線、實時、動態監管,取得三方面成效:首先,將非稅收入與財政票據信息有機融合,對執收單位可收取的非稅收入項目、標准和可用票據進行預設、鎖定,全過程監控非稅收入收繳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從源頭上杜絕了違規收費、坐收坐支等行為的發生,確保了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安全直達國庫。其次,實現非稅收入自動對賬和財政票據網上核銷,降低了財政部門、代收銀行、用票單位人工操作工作強度,提高了業務辦理效率,增強了工作準確度。第三,實現財政票據信息電子化管理,減少票據聯數,節約了票據印製、使用及保管成本,為實現財政票據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奠定基礎。
二是大力推進醫療票據電子化在線管理。醫療機構既是財政票據的用票大戶,又是牽連千千萬萬社會公眾的服務機構。近年來,我們依託「衛生雲平台」,著力推動「非稅系統」向各級醫療機構延伸,通過與醫療機構HIS業務系統的無縫對接,實現對醫療票據實時在線管理,主要做了四方面工作:第一,聯網開票,實現票據使用實時監管。醫療機構通過網上開票,實時將收費項目、金額等詳細的收費信息上傳到財政票據數據中心,確保了每份醫療票據電子數據在醫療機構和票據管理機構上實時同步。第二,優化票據核銷、管理流程。通過聯網開票、數據同享,實現醫療票據網上核銷,保證了核銷數據的准確率,也大幅降低了核銷工作量,原需耗費幾天的核銷工作,現在只需短短幾分鍾即可完成。第三,設置數字指紋,提升票據防偽水平。通過系統生成數字指紋,並列印在票面上,票據真偽一查便知,有效提升了票據防偽水平。第四,實現票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對醫療票據從印製、入庫、領用、開票、核銷等進行全程監管,有效監控醫療收費行為,防止亂收費等違規現象的發生。
三是穩步推進財政票據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試點。2014年7月我市獲得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批准,成為全國首個開展財政票據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試點工作的城市。為保障試點工作穩步推開,我們迅速成立試點工作小組,專門制定出台《廈門市財政票據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暫時辦法》,選擇市第一醫院、中山醫院、仙岳醫院、交警大隊等4家單位進行試點。此次廈門市財政票據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改革試點,就是要充分運用現在廈門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程度高、「非稅系統」建設成效突出這一優勢,探索一個從印製、發放、使用、核銷,直至形成會計檔案的財政票據全生命周期電子化管理新模式,進一步加快會計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會計工作監管成效,最大限度防範財務風險。目前,該系統已列入我市2015年信息化建設計劃,工作小組與軟體公司正抓緊系統開發,已完成CA測試環境搭建及「廈門市財政票據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系統」財政端、單位端開發工作。下一步將開展對數據加簽、文件加簽及數據加密等核心功能的測試,同時做好與「非稅系統」的對接工作,力爭上半年實現試點上線運行。
四是積極研發停車場收費管理業務系統。廈門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從不迴避社會熱點問題。近年來,隨著城市車輛日益增多,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備受公眾關注。為加強公共停車場收費的規范化、電子化管理,2014年4月,我們在對思明、湖裡兩個區,共計13個街道8637個車位使用情況開展調研的基礎上,出台了《關於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及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的停車場收費實行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規定廈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及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的停車場停車費收入全部納入非稅收入管理,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著手研發停車場收費管理業務系統,該系統將與公共停車場車閘系統無縫對接,實現數據交換,聯動收費和開票,實現停車費收入從收取、匯繳到入庫以及收費票據從領用、開票到核銷全過程電子化管理。
三、注重社會效益兼顧,便民利民,實現管理與服務共贏
秉承「崇德敬業、理財為民」的宗旨,始終堅持將工作著力點放在提升財政服務水平,放在促進社會效益增長中,以構建「收入組織有方、公共保障有力、資源配置有效、監督管理有序」的公共財政為願景,努力將管理工作與服務社會有機結合,實現共贏。
一是改革創新服務社會管理。2008年,我們牽頭研發的交警罰沒收繳管理平台,打通了職能管理部門、執罰單位、金融機構等部門單位之間無縫業務對接、數據資源共享的通道,實現了非稅收入收繳、財政票據使用實時動態監管。交警罰沒收繳管理平台的推開,使違章業務與罰款收繳有機結合,繳款人可直接網上確認違章事實並通過銀行櫃面、自助終端、網銀、手機等便捷渠道進行繳款,實現足不出戶解決違章處罰,此舉不僅解決了違章當事人往返奔波、排隊繳款的難題,而且進一步解放了警力,也使廣大市民對「票款分離、銀行代收」的模式有了更具體的認識,更為重要的是,我們認為此舉對破除人們長期對交警部門「亂罰款、作人情、籌獎金」等錯誤片面認識,有重大的社會意義。2010年,先後推動土地出讓金收入收繳、會計考試報名繳款及醫療機構自助打票等改革,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特別是我市第一醫院自助打票機的投入使用,業務流程精減力度大,行政成本和社會成本大大降低,既減輕了醫院收費人員的工作壓力,又使廣大患者對醫療收費情況一目瞭然,成功破解了長期困擾該院的群眾排長隊就醫難這一難題,得到了廣大就醫群眾及社會各界的普遍好評。
二是搭建「非稅網」實現陽光行政。2014年,成功搭建「廈門非稅網」門戶網站,通過開設「最新公告」「政策法規」「辦事指南」「政務公開」等重點欄目,加大政務公開力度,主動向服務單位、廣大群眾提供公共服務,提供非稅收入相關的法律法規、收費政策、項目信息、票據信息等信息,政務信息公開透明,讓廣大公眾能明白繳款。開設「財政票據真偽查詢」欄目,公眾憑票據號碼、數字指紋、驗證碼等信息即可查驗票據真偽;開設「違法舉報信箱」欄目,拓寬了公眾訴求渠道,健全了財政票據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的社會監管機制。門戶網站的設立,進一步加大了社會監管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代開、轉借、串用等違規使用票據等問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提高了財政票據的監管能力。
三是拓寬繳款渠道便民利民。在致力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的同時,著眼提升財政服務水平、樹立財政良好形象。「非稅系統」的全面推廣,實現了執收單位、財政部門、代收銀行互聯互通,進一步拓寬了非稅收入繳款渠道,目前,全市共有12種便捷的繳款通道,繳款人可以在遍布全市的14家代收銀行529個營業網點櫃面、1041台自助終端辦理繳款業務,還可以通過銀商POS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有線電視、e通卡、社區便利店全民付、財政非稅自助終端、交通違法微信繳款、廈門非稅網等多種渠道進行繳款,便民利民,提升了收繳效率,達到了「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目的。
一系列的改革舉措,規范了管理,提高了效率,優化了服務,得到財政管理戰線和社會各界充分肯定和一致好評,為我們贏得了「廈門市群眾滿意基層單位」榮譽稱號,叫響了「陽光非稅」黨建品牌,我們這支管理團隊以改革創新當先鋒的精神,開拓進取創佳績的追求,榮獲了「全國巾幗文明崗」和「全國巾幗建功先進集體」光榮稱號。改革不停步,創新無止境!雖然我們在深化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加強財政票據管理與監督方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信息時代快速發展的今天,傳統的紙質票據已不太適應現代管理的要求,因此,我們積極研究和探索將實物票據電子化,也就是財政電子票據以及財政票據會計檔案電子化管理,並且邁出了實驗性的一步。實踐中,還將面臨許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比如電子票據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等,還需要我們不懈努力,開拓進取、扎實工作,不斷探索財政票據管理新路子、創出新經驗。

『陸』 如何加強企業內部銀行承兌匯票管理

銀行承兌匯票因為可以背書流通,
到票販子手裡馬上可以換錢,
所以必須像管現金一樣去管理。
可以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一、指定專人保管。
二、存在在保險箱中,沒有必須配上。
三、做好交接登記,明確責任。

『柒』 票據管理制度

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

一、為加強票據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明確管理責任,特製定本制度。
二、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貸記憑證等;非銀行票據包括收據、各種稅票、社保票據等。
三、財務票據的領購、保管、核銷業務由專人分工負責。出納擔任銀行票據的保管業務,經財務總監指定的會計人員負責非銀行票據的保管。非銀行票據領用後由領用人保管,領用的收據由出納包管。
四、財務票據應存放於保險箱內,有專人妥善保管。財務印章與銀行票據應由財務總監與出納分別保管。非銀行票據的保管使用兩分開原則,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辦理有關票據業務必須財務總監審核,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取、支付銀行票據,收取款項時應開具收據。
六、銀行票據、收據必須順號簽發,作廢時應加蓋專用的作廢章。作廢票據不得缺聯少頁,已開出的作廢票據,由票據開具人員負責收回。
七、票據開具時候應該注意單位名稱(全稱)、金額大小寫規范、項目名稱准確,規范單據填寫正楷,字跡清晰;單據在填寫過程中出現錯誤,不得撕毀單據,必須保持單據完整,並加蓋作廢章。
八、出納收到銀行票據時,應認真審核,及時入賬,對不合規票據及時向財務總監反映,由財務總監確定解決方案。
九、已繳納的稅票、社保憑證等非銀行票據應由專人及時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後有查可依。
十、票據管理人員應建立備查登記簿。發生有關票據行為時,應及時登記備查簿。
十一、財務人員在發現票據遺失、票據出錯和票據不實等情況時,應盡快採取相應的措施,對重大事故財務總監應向公司總經理匯報。
十二、票據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編制票據移交明細表,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逐筆確認移交,確認無誤後,由監督人和後任財務人員 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名確認。
十三、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財務人員,如有違反究其相關責任。

『捌』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是什麼性質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1997年第2號 頒布時間:1997-8-21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第二十六條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所退票據的種類;(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退票時間;(四)退票人簽章。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製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玖』 如何加強票據的管理

加強票據管理具體做法如下:

  1. 制定票據管理相關制度,所有員工需要按照制度制定,上交各種稅票統計;

  2. 加強對會計部門票據的審核機制,制定領導不定期抽查制度;

  3. 制定不按公司規定使用票據的處罰制度,具體落實到位。

『拾』 如何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

蘇鍇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商業信用產生的匯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並保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票據。它是一種信用票據,也可認為是銀行對外信用擔保的一種形式。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對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同時開辦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和再貼現業務,對於緩解企業流動資金緊張,支持企業的生產發展,優化信貸資金投向,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改善和加強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這項業務屬於中間業務,在我行開展不夠廣泛和深入,企業對銀行承兌匯票了解的不夠透徹,有少數企業利用這種結算方式套取商業銀行的信用,加大了承兌風險,擾亂了金融秩序,偏離了開辦銀行承兌匯票的良好初衷。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大管理的力度,防範金融風險,以提高這種信用票據的真實的結算能力。一、規定匯票簽發的前提基礎,保證銀行資金安全,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應以商品交易為前提和基礎,嚴禁簽發無對價的銀行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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