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融資機構有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專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屬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㈡ 什麼是民間金融
如何給民間金融一個公正的「名分」,讓它更好的為迅速發展的非公經濟服務,是當前的一個熱點問題——專訪全國政協委員王鶴齡、葉祥桃
民間金融的灰色面紗終於在去年被揭開了,2005年的夏天,央行明確將在山西、陝西、四川、貴州進行「農村小額信貸組織」試點。
自20世紀中葉以後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通過銀行國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國家壟斷的金融體系,民間金融基本都處於地下,被定義為「非法」,既沒納入法律監管范圍,更受不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民間金融問題近些年來一直是兩會關注的熱點之一,由於非公經濟的迅速發展,如何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成了代表和委員們討論的焦點。目前我國民間有很多的資金,各地的民間投資大部分都是靠民間集資,利息很高,月息一般在1%-2%,按年息算達到12%-24%,雖然銀行的貸款年息要低得多,但是民間投資者借不到銀行的錢,只能使用高利貸。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主要表現在大的太大,中小的太小,沒有私人銀行。
那麼監管層、企業和人民應當如何正確的對待很可能成為我國民營經濟發展新的助推力的民間金融?怎樣看待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更好的讓民間資本發揮其作用?規范民間金融的發展應注意到哪些方面?帶著這些問題,《法人》采訪了一直關注著民間金融發展的全國政協委員王鶴齡(安徽省工商聯會長)和葉祥桃(溫州長城電器集團總裁)。
根源在於金融制度體系
《法人》:銀行的貸款年息較目前存在的民間借貸利率低許多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為何民間金融卻依然能夠保持頑強的生命力?「從銀行借錢難」是許多人違反國家政策的參與民間借貸的最主要的原因么?
王:現在民間借貸受到越來越多需求者的青睞,特別是浙江、福建和廣東等民間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由於國有銀行服務滯後和民營銀行的空缺,使一些資金進入了地下錢庄或「標會」。目前全國地下融資規模已超過了1萬億元之巨。民間借貸頗受青睞,融資規模趨大。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國有銀行對非國有企業較為惜貸;其次,目前銀行執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貸市場低,使得不少民間資本在利益驅動下流入地下金融;第三,我國擔保體系發育不良,抵押、質押擔保等手續繁雜,一直困擾民間向金融機構融資。
葉:我們的金融制度體系有問題。盡管也實施了一些改革但市場化程度仍然很低,還是沒有走出以往的計劃經濟模式。現有的價格管制,組織制度,法律法規,都給正規金融之外留下很多空間。所以民間金融的存在,首先要找我們制度本身的問題,不要怪別人,然後才是對我們的法律制度、市場制度、市場體系進行改進。民間金融能夠在夾縫中生存下來,說明它本身就有市場。所以不應該套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去管死它,而是針對其發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比如地下錢庄等,考慮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管理。隨著市場的發展,正規金融體系遠遠不能滿足整個經濟發展的要求,就會出現一支新的金融體系,一些新的金融組織,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對這些新的東西,我們的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應該及時調整。
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
《法人》:曾經被認為是非法的地下融資很可能在未來的幾年內徹底地走到陽光下,對於地下融資的問題你怎麼看?
王:資金作為一種特殊商品,追求高額回報是其本性。而目前,一方面城鄉個體農、工、商、貿生產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民營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旺盛,但是,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又不能夠借來資金,另一方面長期負利率的存在迫使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流出走向地下,去尋找高價格、高回報。
葉:目前民間的資金缺少合理的出路,只能到處亂竄,比如房地產市場、能源市場等。國家需要有相關的政策出台,讓這些錢更合理地流動,既實現利益最大化,又對國家經濟有益。地下融資目前確實存在問題,國家為什麼說它是非法的,因為前前後後出了很多事情。比如南方的許多地下錢庄,利息比正規銀行高一點,可有些人拿到這些錢就開始亂花。把錢拿過來後,數都不數,就用尺子量一下,這么高大概多少錢就開票。這樣搞下去必定會亂的。
《法人》:對於地下融資問題的解決,你有何建議?
王:地下融資,危害很多。大量資金在體外循環,增加了宏觀調控難度,甚至加劇局部經濟過熱。另外,地下金融缺少必要的法規約束,資金供給方和需求方都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其潛在市場風險巨大。近年一些地方發生的非法集資金融大案即是明證。因此,要逐步全面放開利率管制,通過利率浮動政策的杠桿,調節資金的供求平衡。這樣,地下融資的空間將逐漸縮小,走向消亡。為解決地下融資問題,建議在加大對地下融資打擊力度、改革監管模式與理念的同時,必須加快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與擔保形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合情、合理、合法
《法人》:去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5條款指出,「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這是對發展民營金融的再次肯定。你認為應如何看待?是否會產生合法的從事民間金融服務的新行業?
王:《意見》對切實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做了探索,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核心內容和精神實質。第一,貫徹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准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在投資核准、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第二,改善金融服務,加大財稅支持。非公有制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一直存在自有資金短缺、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發展受到很大制約。這樣一來,民間金融就沒有必要再生存於地下了。是否會產生新的行業目前形勢還不明朗,需要等待國家監管層的調控政策。但可以肯定民間金融會因此而受益。
葉:規范的民間融資渠道應該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護,可以出台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由政府指定的部門加以監管。我有一個基本觀點,就是現在發展民間金融不是盡快地推出多少民營金融企業,最重要的在於民資應獲得與外資進入中國金融機構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我建議由政府出面加以組織協調,把民間資本導入資金缺口較大,但能夠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投資項目上,如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產品開發、能源、物流等等,從而讓民間資金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發揮更大的作用。
㈢ 民間金融的概念到底是什麼啊要最新的定義!!謝謝
國外多將民間金融民間金融(Informal Finance)界定為「非正規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並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離於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就是為了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經濟成分的資金活動。
央行認為,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
民間金融是與官方金融的相對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屬於正式金融體制范圍內的,即納入我國金融監管機關管理的金融活動。因此,民間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國銀行保險系統、證券市場、農村信用社以外的經濟主體所從事的融資活動,屬於非正規金融范疇(未觀測金融)。
具體來說,民間金融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從交易活動的主體來看,交易的對手基本上是從正式金融部門得不到融資安排的經濟行為人,比如發生相互借貸行為的農民,創業企業獲得創業資本。
(2)交易對象不是被正式金融所認可的非標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規范的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而目前的民間金融一般不具備這些特徵。
(4)民間金融一般處於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外。
㈣ 民間金融的簡介
復旦大學的張軍(1997)教授對民間金融的定義是:相對於官方的正規金融制度和銀行組織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的信用部分。這一定義指明了民間 金融的非正規性,但是並未明確民間的含義,同時官方也很模糊。
吉利斯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未納入國家金融管理體系的非正規金融組織。該定義對民間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納入了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為標准,明確了民間金融的非監管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存在問題。許多金融組織獲得了地方政府部門的審批並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但並未納入國家金融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之下,將其歸入民間金融顯然不合理。
高發在前述定義的基礎上認為,民間金融,是與正規金融比較而言,指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並從事資金融通活動的組織。主要包括: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地下錢庄、合會等。
央行認為,相對於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
民間金融是與官方金融的相對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屬於正式金融體制范圍內的,即納入我國金融監管機關管理的金融活動。因此,民間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國銀行保險系統、證券市場、農村信用社以外的經濟主體所從事的融資活動,屬於非正規金融范疇(未觀測金融)。
具體來說,民間金融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從交易活動的主體來看,交易的對手基本上是從正式金融部門得不到融資安排的經濟行為人,比如發生相互借貸行為的農民,創業企業獲得創業資本。
(2)交易對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認可的非標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規范的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民間金融一般不具備這些特徵。
(4)民間金融一般處於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外。
㈤ 民間金融機構有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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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非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有什麼區別和聯系兩者是一樣的么
非正規金融與民間,是一樣的,沒有兩者區別,全國都是一樣的。
㈦ 財政部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的寓意是什麼
允許民間資本復興辦金融機構,是制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它從實質上宣布了民間金融是合法的,可以進行陽光化經營,鼓勵、引導和支持非公經濟發展。通過開放民間金融,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承擔起千百萬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建立與小企業、微型企業經濟活動相適應的金融形式。
可以說,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轉入「地下經營」,對國家更有利。
㈧ 民間金融都包含哪些機構
包括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啊,還有像同城融資網這樣的中間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