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上海市金融工委或天津市金融工委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2、金融工委與金融辦的關系是什麼
1、金融工委職責是領導、保證、管理、監督、協調。領導,就是領導金融系統黨的建設工作。主要是討論決定金融系統黨的建設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聯系金融系統的實際,全面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金融工委堅持黨要管黨和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不領導金融業務,支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履行職責,維護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獨立法人地位。人民銀行、證監會和各大金融機構行政領導要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賦予的職權,領導和組織金融業務工作。保證,就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指示、決定在金融系統貫徹落實。管理,就是協助中央組織部做好金融系統中央管理幹部的管理工作。監督,就是監督金融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協調,就是協調各金融機構黨委之間以及各金融機構黨委與地方黨委的關系。要尊重地方黨委的意見和建議,主動爭取地方黨委的支持和幫助,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工作。
2、金融工委與金融辦的關系。
金融辦, 即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地方政府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
金融辦,屬於政府部門的金融工作機構,金融工委屬於專業的金融管理機構。兩者的關系只是工作關系。
② 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性質黨委的部門和單位有哪些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質特殊、系統規模大的國家工作部門;
(四)對下級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
(五)金融監管機構;
(六)中管金融企業。
③ 誰掌控了中國的金融系統
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 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在中國,能稱得上是金融機構的,是有許可證的,一定是正規機構。還有為數龐大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如標會、和會、P2P 網站等,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同時還有金融體系的底層服務機構與監管機構,以此共同組成金融體系。雖然中國存在著龐大的非正規金融系統,但他們大多依附於正規金融系統,其地位與 角色嚴重受制於監管政策,因此本文著重討論正規金融系統的控制權。
1、概覽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規范(2010 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 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中國金融機構包括如下: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 公司。
結合這一規范,根據機構監管條線,中國的金融體系的組成包括如下機構:
鑒於中國目前機構監管的特徵,各金融機構的准入、業務審批等均受限於其監管上級, 由具體的司、局、部(委下面的部)進行管理。
2. 概覽金融市場
中國存量金融資產,主要是銀行為主,佔有絕對的優勢,近十年以來雖然有下降的超勢,但仍然高達90%。這顯示著中國仍然是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
3、重要的金融機構
4、主要金融機構的所有權人
如何控制一家金融機構?一家上規模的普通公司,受《公司法》等制度的約束進行人事 任免和公司治理,符合三會一層議事規則,即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 成的決策體系。股東大會為最高決策機關,由此產生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和公司高管。
同時中國現行的《公司法》等在保護小股東利益、限制高管權力等做了一系列的安排, 雖然還有相當可以改進的空間,但應該說,還是比較符合當前國際通行的規范的。
但長期以來《公司法》在國內執行的並不是很好,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符合《公 司法》要求的比比皆是,國有企業的管理更是遠遠背離《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規范,離現 代公司治理的原則相去甚遠。
一般來說,一個公司內,三個方面的內容比較重要:人(人事任免與辭退)、事(業務 管理)、財(利潤分配、薪酬、剩餘索取權等)。通常來說,所有權是決定所有這些權力的基 礎,在基礎之上,才能談人、事、財。
制圖 by聶日明
股權結構的基本結論
第一,銀行業存量資產占金融業資產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國有銀行占銀行業總資產 43%,這意味著五大國有銀行的總資產佔到全社會金融資產的 40%左右。
第二,財政部與匯金公司兩者,以絕對的優勢控制了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和國家開發 銀行,以第一大股東控制了交行、光大。這意味著,中國金融資產中超過 50%是由財政部 和匯金公司聯合控制的。
第三,匯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監管,現在轉移為中投公司下屬公司,中投的董事長均為財 政部的副部長等,這意味著,匯金與財政部為一致行動人,中央政府通過財政部控制著中 國金融業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與央企控制了其餘金融機構的絕大部分,控制了中國金融業另半壁江山。 第四,從歷史和現實來看,股份制銀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設立,至今多數仍然為實際控制人。
第五,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多為地方政府的提款機,在銀 行改革大潮以來,地方政府仍然為城商行與農商行的實際控制人。央企、外資與民營分享 了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數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確。
第六,信託、券商、基金股權結構分布基本相同,與股份制銀行相近,多為央企和地方 政府所設,經過多年的股權變更,民資、地方國資、央企股份、外資間的轉讓,多數公司的 股份已經相對多元化,但地方國資與央企投資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國主要的信託、 券商、基金。
第七,保險公司依規模大小,大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國有商業銀行相近,為財政部與 匯金控股,小保險機構與券商相近。
第八,以安邦保險為代表的民營企業,已經開始在金融市場中嶄露頭角,開始進軍銀行、 券商等機構,部分機構已經實現了銀證保的全牌照。其與安邦保險不同的是,他們不像安邦 那樣公開在資本市場上舉牌,而是通過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動人,例如肖建華的 明天系。
第九,最重要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幾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裡,次重要的機構,雖然 是會員制機構或者公司,但會員大會名存實亡,主要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
最後,國有股也並非鐵板一塊,以股權作為控制權的抓手,需要明確國有股份的實際控 制人。銀行改革之前,財政部是四大行的唯一股東,中行和建行採取的方案是,將原有全部 資本金沖銷壞賬,財政部的權益被盡數沖銷,在此基礎上央行以外匯儲備注資,並透過匯金 公司持有兩家銀行 100%的股權。
而在工行與農行的改革中,注資方案不再用原有全部資本金沖銷壞賬,2005 年 11 月, 新《公司法》明確了財政部作為國有金融機構出資人的地位,中國財政部隨後參與了工行的 股改。因而,財政部將依然保留部分在工行、農行的權益,與注入外匯儲備的匯金公司一道 成為新工行的股東。匯金公司將不再是工行的惟一股東。更有媒體指出,「在對工行的注資 中,財政部不願意再像在建行、中行股改中被『晾在一邊』,將力爭成為工行注資方案中的 『主角』」,為此不惜承擔 2350 億的貸款損失(工行不良貸款 4700 億的一半)。
而匯金公司,在工商登記中,匯金公司是財政部的全資子公司,匯金的 5000萬元注冊 資本金為財政部出資,但匯金所運用的資金卻來自央行的外匯儲備。郭樹清與謝平執掌匯金 公司的時代,一般認為匯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為此引起財政部的不滿,最終在財政部的 努力下,匯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為中投的子公司,回歸到財政部的控制之下。
5、人事任免權
現有中國金融系統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後慢慢形成的。涵蓋了兩條主線:黨務與高管。但在 1998 年時,這兩條線並不區分,因為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起現代的企業治理, 人事基本上由黨委組織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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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包括央行的很多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甚至完全處於地方政府的控制下,總部對分支機構失去控制,「為地方政府發展出力」,「在本地吸儲、貸款用於本地」成為通行的做法。
基於這種背景,自 1998 年以後,在朱鎔基的領導下,中央開始金融集權(後面詳述), 從黨務的條線對主要的金融機構收權,實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人事任免 權。在《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有關問題 的通知》( 中共中央於 1998 年 5 月 19 日發布,中發[1998]9 號)中,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金融機構系統黨委和中央金融 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文件明確了主要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為中央管理(2012 年中共中央組織部進一步發文《中管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中管金融企業。一般 認為包括: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 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 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中國人壽 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銀河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金融企業。),中國人民銀行(當時銀監會還未成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的幹部實行垂直管理,中 央金融工委管理深度下沉至分支機構一把手(各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各金融機構黨委決定前應徵得中 央金融工委的同意)。以此隔絕了地方政府對金融系統的影響。當 然,為了減輕地方的反彈,文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分行,中國 證監會地方證管部門,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交通銀行省級分行及中國人民保險(集 團)公司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各金融機構黨委決定前還應聽取所在省(自治區、直 轄市)委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由中央金融工委進行協調。
其中,中央金融工委書記由國務院副總理兼任,設副書記兩名,其中一名副書記主持日 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交通銀 行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分管黨的工作的副書記及中央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書記擔任工委委員。中央金融工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列入中央管理。
在機構業務管理條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從任職資格、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任職資格取消等方面對金融機構的高管任免規 則進行限定。這時,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人事任免擁有兩條較有約束力的權力:不通過任 命的權力、免職的權力。
隨著 2003 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權,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銷,金融體系的黨委監管權分別 下放到各監管機構,被監管金融機構的黨組織關系分別設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由他們「代管黨的組織關系」。
而業務管理條線的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終止的許可權移至各監管機構,分別制定了行業的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包括銀、證、保在內,均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涵蓋所有主要類型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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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黨委與業務兩條線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時代,地方性金融 機構的黨組織設置、領導關系和工作職責,由地方黨委參照本通知精神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 規定。城、鄉信用合作社的黨組織由所在地的市、縣委領導。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跨地區分支 機構的黨組織,一般實行屬地領導。演變到現在,各地情況均不相同。
典型的人事任命案例: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
招商銀行,為股份制銀行,招商局輪船為實際控制人。馬蔚華為該行第二任行長,2013 年年中為招商銀行第八屆董事長屆滿換屆之時。換屆之初,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於招商銀行第九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名單的議案》,其中執行董事候選人 3 名:馬蔚華、張光華、李浩。董事會同意將上述候選人名單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產生股東董事 9 名、執行董事 3 名、獨立董事 6 名,共 18 名董事組成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對 3 名執行董事候選人和 6 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均以普通決議案進行等額選舉,即選舉執行董事和獨立 董事的表決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馬蔚華原定是可以繼續執掌招商銀行的。
但隨後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 2013 年 5 月 9 日審議通過了取消原提交到本次 會議審議的該項子議案,第九屆董事會執行董事候選人馬蔚華先生按其本人意願,不再參加 第九屆董事會董事的選舉。大股東招商局輪船提交了《審議及批准委任田惠宇先生為本公司 第九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提案。
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聘任田惠宇先生為招商銀行行長。2013 年 9 月 9 日,招 行公告,接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招商銀行田惠宇任職資格的批復》(銀監復 [2013]454 號),核准田惠宇先生招商銀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與招商相近,工商銀行行長的人事任免也基本類似,雖然在組織架構與法律程序上,中管金融企業滿足了董事會基本需求和法律要求,但實際上,企業是沒有發展自主權的,董事 會並不能代表出資人的角色行使權利。新的國有銀行董事會雖可以依據《公司法》有權向中 組部建議罷免行長,但考慮到中央國有資本和地方國有資本對金融機構的控制,目前還沒有 出現董事會會做出這樣的事情來。
這種奇特的人事任免權與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權、《公司法》等存在沖突,現實中也爆 發了相應的案例。
任職資格審核與組織部任命高管( 銀函〔1999〕281 號)
1998 年,中國人民銀行在修訂《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時,徵求了中共中央組織部的意見,1998 年 7 月 17 日中組部函復:「鑒於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以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領導幹部的任職,中央均進行全面考察,並徵求 有關方面(包括人民銀行對其任職資格)的意見,因此,金融系統屬中央管理的幹部任職前 可不再單獨進行資格審查」。中組部的意思為,中組部任命的金融機構高管,監管機構無須 再履行核准職責。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回復為,「我行認為,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是我國法律授予中央銀行的職責,也是國際通行原則。為了加強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妥善處理與黨的組織部門考核任命幹部的關系,我行起 草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銀行依法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黨的組織部門考核 任命幹部關系的意見》(附後),現送你部進一步徵求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在我國有 關幹部的任命由黨組織決定,並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公布。為此,需要妥善處理好人民銀行依法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黨組織部門考核任命幹部的關系」。為此,央行堅 持「中央組織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後,要由擬任職的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任職資格審核申請,由人民銀行發出任職資格審核文件。
所有權(出資人)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中再集團董事長劉京生辭職(中管金融企業「人事權」之爭,《金融世界》2012 年 08 月號)
2008 年 8 月,中國再保險集團原董事長劉京生因「個人原因」向董事會遞交了辭呈,《中 國金融》報道稱,薪酬問題是導致他離開的直接導火索。
中央匯金公司在注資中再集團以後,其時謝平為匯金公司總經理,風格強硬,以現代公 司治理機制,向企業派駐董事並介入公司決策。作為中管金融企業的高管,當時,劉京生年 薪為 200 萬人民幣。中央匯金認為中再集團的高管薪酬發放程序存在問題,高管薪酬的考核 及發放並未經過董事會討論。公司董事長的薪酬應該由董事會決定,這一質疑完全符合現代 的公司治理原則。
但中再集團方面則回應稱,劉京生的薪酬標準是「黨委定的」,而所謂的黨委,是指上 級黨組織,亦即中國保監會黨委。「表面上看,這是中再集團的董事會與黨委之間的矛盾。 但實際上,很多人都知道,董事會的背後是大股東中央匯金,而黨委的背後則是保監會。」
最終,劉京生未能進入新一屆董事會。
2009 年6月,中再集團領導班子的黨組織關系和人事任免權,從保監會劃至中國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投公司」)。劃轉後的中再集團人事任免權和黨、團、工會等組織關 系與中投對接,保監會只負責對中再集團高管的資格核准,對其任職資格進行行政審批。
6、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 10是金融機構中最為龐大的、最具尋租空間的權力,其准心就是以市場准入、 業務審批為主的管理,近年來經營監測越來越成為央行、銀監會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機構管理:包括市場准入、分支機構設立、人事任命核准與終止等。
第二,業務監管:金融產品的各個方面(價格、面向對象、治理機制等)。
第三,經營監測:以合規和風險防範為基礎的各類基於指標的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
業務監管權、所有權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央行設立上清所邊緣化中債登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是中國資本市場乃至金融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基礎設施。但由 於設立之初央行未考慮過其後來的影響會如此之大,中債登的財務與基礎管理在財政部,人 事任免權在銀監會黨委,央行擁有業務監管權。顯然財政部是中債登繞不過的重要的主體,
於是,央行決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對口監管的機構做大、做強。盡管業務高度 重合,但人事權分屬兩個部委的中債登與上海清算所之間幾乎沒有任何交集。名義上,上清 所執行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稱 CCP)清算機制,區別於中債登的雙邊清算 機制,豐富了市場的競爭。但央行將其負責審批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 年債市危機以來,央行藉此債市整頓契機,加強了銀行間債券市場規范管理,未來中 債登將更加專注於國債、央票和金融債。而企業的信用債將更多集中於上清所。
7、財權等基礎管理
中國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約束,更體現在資產轉讓、收益回 報、薪酬制定等方面。從 2003 年至今,中管金融企業(非金融央企的相關職能已經移交至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基礎管理職能,主要由財政部金 融司承擔,包括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即相關的統計備案工作;負責金融機構 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定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 監督其執行,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商業銀行的撥備和核銷政策及報批等。
8、不算結論的小結
從股權上來看,財政部是中國金融系統的實際控制人;從業務監管權來看,對中國金融系統來說,央行是相對強勢的控制人,「央媽」稱號也緣於此;從人事任免權來看,銀監會的人事任免權覆蓋到的資產總額是金融系統內最大的。
但控制權也無法一概而論,被控制機構對監管機構甚至更高層的游說能力驚人。金融系 統中,四大行對國務院、央行和監管當局的影響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會的負責人一般都從 四大行中產生,四大行的負責人又從監管當局中產生,金融高官與機構高管交替升遷的路徑 已經程序化。所有的監管機構在監管金融機構時,都需要考慮被監管機構領導人未來的可能性,不可能無差別監管。
④ 中央金融團工委是什麼單位
1998年8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的決定,為使金融系統共青團工作適應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的形勢和要求,中央金融工委、共青團中央決定成立共青團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和金融機構系統團委,並聯合下發了《關於成立共青團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和金融機構系統團委,加強金融系統青年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共青團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簡稱中央金融團工委)是共青團中央的派出機構,受中央金融工委和共青團中央的雙重領導,以中央金融工委領導為主。其主要職責是:垂直領導金融系統團的建設和青年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金融工委、共青團中央的有關批示、決定在金融系統團組織貫徹落實;協助各金融機構黨委做好團委負責幹部的管理工作;協調各金融機構團委與地方團委的關系;完成中央金融工委和共青團中央交辦的其他工作。《通知》同時規定,各中央金融機構成立系統團委,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同級黨委和中央金融團工委的有關指示、決定;垂直領導本系統團的建設和青年工作;協助黨組織做好下一級團組織負責幹部的管理工作。
⑤ 《關於加強和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全文哪裡找
《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內容提要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於2010年3月25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
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文件中規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中央企業是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的骨乾和中堅。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中央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對於深入推進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促進中央企業和金融業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些年來,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反腐倡廉建設的一系列決策部署,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整體推進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各項工作,取得了切實成效。同時也應看到,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改革發展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其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與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比,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當中還存在著體制機制不完善、機構設置不健全、人員編制薄弱、班子配備不強、隊伍素質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制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作用的發揮,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抓緊加以解決。
二、建立健全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2 .堅持黨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的領導,是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紀檢機構作為黨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企業和金融機構貫徹執行情況的重要任務。要按照中央企業黨組和中央金融機構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中央企業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切實加強紀檢監察組織建設。
3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要按照黨章規定設置紀檢機構。所在單位設立黨委的,要設立紀委;設立黨組的,要設立紀檢組;建立黨總支、黨支部的,委員中要有紀檢委員。中央企業總部及其下屬大型企業,中央金融機構總部、省級機構、下設分支機構的地市級機構和人員多、經營規模大的縣級機構,要單獨設置監察機構(該機構為企業和金融機構內設,下同)。同時設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其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可以實行合署辦公。
4 .強化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的職能。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要按照黨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要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發展戰略、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要協助企業和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從整體上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深入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文化建設;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監督企業和金融機構黨組織認真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項制度規定,重點加強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關鍵崗位的監督,促進企業和金融機構有效開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受理信訪舉報,依紀依法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嚴格執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等。要進一步強化企業和金融機構監察機構的職能,注意發揮監察機構貼近企業和金融機構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和優勢,加強效能監察,保證企業和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健康順利進行。
三、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職責的體制機制
5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紀委(紀檢組)在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要經常聽取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定期向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匯報工作、述職述廉,及時報告重大問題。上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要對下級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和監察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工作進行考核。
6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下屬單位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等途徑,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機構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條件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依法進入董事會擔任董事,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入經理班子兼任副總經理或副行長;符合條件的監察機構正職依照法定程序進入企業和金融機構內部監事會擔任監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應根據情況參加或列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行政)辦公會以及其他有關重大問題決策的會議,監察機構正職可根據工作需要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
7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積極探索實踐加強組織協調、整合監督資源的有效途徑和辦法。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可以分管所在單位與紀檢監察直接相關的工作;各企業和金融機構可以建立由紀委(紀檢組)牽頭,監事會、監察、巡視(巡察)、審計、法律等部門參加的監督工作協調性機構或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所在單位監督工作合力,增強監督工作實效。
四、大力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建設
8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領導班子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養。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把握科學發展觀對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提高領導班子服務和促進科學發展的能力。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潔從業。
9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設書記1 名,一般配備1 一2 名副書記和若干名委員,黨委設常委的企業,紀委可以設常委;黨組紀檢組設組長1 名,一般配備1 一2 名副組長和若干名組員。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按同級副職配備。由黨委常委(黨組成員)擔任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其在黨委(黨組)內列黨委(黨組)副書記之後與其他黨委常委(黨組成員)一並按任同職級時間的先後進行排序。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配備中層正職級領導人員。監察機構正職應同時擔任紀委副書記或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常委、委員和紀檢組組員配備中層正職或副職級領導人員,可以專職,也可由組織(人力資源)、審計、法律等部門的負責人兼任。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的首要職責是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可以參與領導班子分工,分管與紀檢監察業務關系密切的工作,並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紀檢監察工作上。
10 .中央管理董事長、總經理(總裁)、黨委(黨組)書記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擬任人選,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共同考察,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關於人選的任職意見答復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任免;對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企業黨委(黨組)分別向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中央紀委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對監察機構正職,企業黨委(黨組)分別向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和監察部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其他中央企業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由國務院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紀律檢查機構共同考察和提出任職人選意見,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任免;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監察機構正職的選配,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負責把關。
11 .對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的醞釀、提名、考察和任免,由中央組織部與中央紀委共同負責、嚴格把關,報中央審批;對紀委副書記、監察機構正職,由所在部門黨委或中央紀委、監察部商所在部門黨委提出人選,按程序進行考察和任免;對監察機構副職,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所在部門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嚴格履行有關考察或備案程序。
12 .下級紀委(紀檢組)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紀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紀委常委,監察機構正職、副職的提名、任免、獎懲、交流和調動,應事先聽取上級紀委(紀檢組)、監察機構意見,然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13 .加大對紀檢監察領導人員的交流力度。注意選拔有經營管理工作經歷的優秀的領導人員擔任企業和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積極支持優秀的紀檢監察領導人員轉任或提任企業和金融機構行政領導職務。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原則上實行交流任職,在本單位產生的人選,一般安排到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任職;在同一單位任職滿6 年、57 歲以下的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原則上交流到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任職。
五、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隊伍
14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要按照精幹高效、利於工作的原則,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專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編制應分開計算,合並使用。各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系統專職紀檢工作人員編制總數按一般不少於專職黨群工作人員編制總數15 %的比例核定,具體由企業和金融機構總部紀委(紀檢組)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分配。專職監察工作人員編制的配備要納入企業和金融機構內部中層行政機構人員編制的總盤子中一並考慮。隨著所在單位人員、資產、業務經營規模和工作量的增加,紀檢監察人員編制也要相應增加。
15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總部要規範本系統各級紀檢監察機構選人標准,嚴格進入條件,防止安置性、照顧性進人。拓寬選人視野,注重選調懂業務、懂管理、懂政策的中青年優秀人才充實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隊伍,不斷優化隊伍的年齡、知識和專業結構。要注意整合和用好現有紀檢監察工作力量。可以採取在系統內統一調配使用人員力量等辦法來彌補某方面工作人員的不足。充分發揮兼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作用,加強對他們的培訓,強化其責任意識,提高其履職能力。
16.大力提高紀檢監察工作人員政治業務素質。要按照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開展「做黨的忠誠衛士、當群眾的貼心人」主題實踐活動作為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的重要抓手,建立全面提高人員素質的長效機制。各有關方面要把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納入幹部培訓整體計劃,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培訓。要突出紀檢監察業務培訓,重點提高查辦案件和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的能力;對缺乏經營管理業務工作經歷的人員也要加強經營管理方面的培訓。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突出抓好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和監察機構正職的培訓。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機構與其他紀檢監察機關特別是地方紀檢監察機關之間人員雙向掛職鍛煉工作。
17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考核、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紀檢監察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紀檢監察工作人員考核評價辦法,其待遇可以參照與紀檢監察工作性質相近的人力資源或審計等部門確定。注意從業務骨幹中選拔優秀人才到紀檢監察部門工作,積極推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向經營管理部門輪崗交流。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優秀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及時予以獎勵,適時提拔使用。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各自工作實際設置必要的紀檢監察職級職務層次,充分調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他們成長進步創造條件。
六、切實加強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領導
18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要按照管理許可權,認真研究制定加強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工作規劃、目標和措施,督促檢查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各項政策和制度規定的落實,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9 .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及其下屬單位黨組織要按照黨風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和本意見精神,切實承擔起加強本單位紀檢監察組織建設的領導責任。組織(人力資源)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要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協調解決問題,切實推動本意見的貫徹落實。
20 .其他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和金融機構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參照本意見有關精神執行。
大概就是這個了
⑥ 銀監會直管金融機構有哪些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中誠信託、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其他的記不住了。
⑦ 中管金融企業包括哪些啊
一直從事金融國資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昨日告訴早報記者,中管金融企業是指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其包括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集團)公司、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銀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
。
⑧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⑨ 中組部幹部三局 保監會
一般認為,中央企業主要特徵有三,一是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二是人事關系在人社部單列;三是經營上在國家計劃中單列(國務院可以直接向其行文)。
除了上述中央企業外,中央部委所屬的6000來家企業,有時候也被稱為中央企業,但並不符合「三個單列」的標准,嚴格意義上只能算部委企業。
經過多年來持續重組整合,符合上述定義的中央企業目前有138戶(截至2016年4月)。其中,由中央直接管理主要負責人(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監事長)的中央企業、中央金融機構,一般在在官方語境或中央媒體中又被稱作中管企業和中管金融機構(中央在發文中一般稱為:中管金融企業、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這樣的企業為70戶(截至2016年4月,國資委監管51戶其他類別19戶)。
根據產業屬性和管控主體,這些央企大體分為四類:
一是實業類中央企業,主要為106戶由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企業:
1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2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公司
3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
4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
5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
6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
7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8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
9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
10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
11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12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13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14國家電網公司
15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16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17中國大唐集團公司
18中國華電集團公司
19中國國電集團公司
20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
21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
22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3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24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25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26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27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
28東風汽車公司
29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
30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31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
32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
33鞍鋼集團公司
34寶鋼集團有限公司
35武漢鋼鐵(集團)公司
36中國鋁業公司
37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
38中國航空集團公司
39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
40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
41中國中化集團公司
42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43中國五礦集團公司
44中國通用技術(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45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
46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47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48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49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50中國港中旅集團公司[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
51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
52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
53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
54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55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56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
57機械科學研究總院
58中國中鋼集團公司
59中國鋼研科技集團公司
60中國化工集團公司
61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
62中國輕工集團公司
63中國工藝(集團)公司
64中國鹽業總公司
65中國恆天集團公司
66中國中材集團公司
67中國建築材料集團有限公司
68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69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
70北京礦冶研究總院
71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
72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73中國中車集團公司
74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
75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
76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
77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78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公司
79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
80中國農業發展集團總公司
81中國中紡集團公司
82中國中絲集團公司
83中國林業集團公司
84中國醫葯集團總公司
85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
86中國保利集團公司
87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88中國冶金地質總局
89中國煤炭地質總局
90新興際華集團有限公司
91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
92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
93中國航空器材集團公司
94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95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96中國黃金集團公司
97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
98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99中國華錄集團有限公司
100上海貝爾股份有限公司
101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
102華僑城集團公司
103南光(集團)有限公司已與珠海振戎公司實施重組,正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104中國西電集團公司
105中國鐵路物資(集團)總公司
106中國國新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其中,前51戶中央企業的董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的人選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研究決定,這與一般副部長級幹部的任免許可權相同,因此被認為相當於副部級幹部。
但由於其任職年齡可以到63歲,又與一般副部級幹部略有區別,僅僅比正部級65歲任職年齡差2歲。
這些企業的副職領導,以及其餘國資委管理央企的領導班子成員均由國資委黨委研究決定,前者歸口在國資委企干一局,後者歸口在企干二局。其中,非51戶央企的法定代表人(多數是董事長)須報國務院黨組任前備案同意。
其中,51戶副職與非51戶正職和副職之間也存在一些級別差異。
一般認為,51戶副職出任非51戶正職可以理解為提拔。比如當年神華副總經理王安轉任非中煤總經理,中石化副總經理許開程任南光集團董事長等等。
兩類副職之間,一般也是51戶副職高於非51戶副職。
(小編:此外,還有央企出資成立的鐵塔公司,以及央企資產劃撥組建的中航發兩家公司,並未列入國資委監管名單,但不少人習慣上也把這兩家企業劃歸央企行列,其中中航發的主要負責人是由中組部任命的,規格與51戶央企近似。)
二是金融類中央企業,主要為由財政部(或委託匯金公司)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計27戶。
其中,前15戶企業正職由黨中央管理,副職由中組部管理。但中投公司較為例外,其副職領導、監事長均由中央管理。中投公司所屬的中央匯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則由國務院任命,對國務院負責。
後12戶企業正副職由國務院對口的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事業單位黨委管理。
1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2國家開發銀行
3中國進出口銀行
4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5中國工商銀行
6中國農業銀行
7中國銀行
8中國建設銀行
9交通銀行
10中國中信集團公司
11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
12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13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
14中國太平保險集團公司
15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16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17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18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19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20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21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23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4中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5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26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7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三是文化類中央企業,主要為2戶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文化企業(前1戶企業正職由黨中央管理;後1戶企業正副職由文化部黨組管理)
1中國出版集團公司
2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
四是行政類中央企業,主要為3戶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鐵總的正副職和煙草、郵政正職由黨中央管理,煙草、郵政的副職由中組部代表中央管理。其中,曾任鐵道部長的鐵總公司董事長盛光祖的級別明確為正部級。
1中國鐵路總公司
2中國煙草總公司
3中國郵政集團公司
央企領導政治待遇可以參照副部
由於央企的行政級別並不明確,所以看文件等政治方面的待遇,可以作為央企負責人政治待遇的一個參照物。
1.中央召開的重要會議上,51+19戶央企可以享受單獨行文。
2.對全部138戶央企,中央賦予其主要負責人的政治待遇可從2008年杜青林對全國政協換屆人選說明中反映出來。杜青林說,全國政協人選建議名單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人選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人選中有……部分從現職崗位上退下來的副省部級以上、軍隊正軍職以上領導幹部和部分中央金融機構、在京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把各類央企主要負責人與黨政系列的副省部級、軍隊正軍職並列。
3.通過任職交流看央企負責人級別。
51+19戶正職與黨政系列副部長級交流互動頻頻,例子很多。甚至有的是與正部長級相互交流,比如正部級別的中國工程院副院長王玉普出任中石化董事長。
對於其他央企負責人,我們主要看國資委監管企業的運作。一是國資委正廳局長去非51戶任正職,一般試用期1年,包括國資委副秘書長郭建新任國葯集團董事長,也是試用期一年,這是少數。二是國資委或其他部委正廳長去51戶任副職,一般試用期一年,這是多多數;三是國資委或其他部委廳局長去非51戶任副職,比如國家宗教局副局長齊曉飛作為中管正廳,國資委巡視辦原主任李春德,先後到非51戶中國鐵建任紀委書記,副職,也是試用期一年,這是少數;四是國資委或其他部委副廳局長去非51戶任副職,試用期一年,這是多數。
此外,當年還出現過正部長級幹部包敘定到非51戶的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任總經理、黨組書記,這更是少數。
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提到,央企負責人三種情況必須試用。一是競爭上崗,二是公開招聘,三是中介推薦。顯然上述例子都不屬於這三種情況,那麼只能從黨政幹部提拔這個角度來考慮。
由此可見,非51戶央企負責人政治上應該是略高於廳局長的。因為若是相同級別,應該雙向交流。但國資委成立以來,從未出現央企負責人轉任廳局長的例子,倒是有央企中層去作廳局長的。
央企中層或下屬單位班子成員政治待遇可參照廳局級
在央企中層,51戶央企也好,19戶央企也好,其他央企也好,不存在明顯差別。
第一,138戶企業均在在人社部單列,人社部賦予其在人才錄用、調乾等方面的獨立許可權。特別是在調乾和人才引進上,使得中央企業具有部委一般的獨立許可權。
比如在調乾和落戶上,人社部「綠色通道」的范圍為「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央企業總部職能部門正副職以上領導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實際上給其中層為局級領導才有的待遇;
計劃內選調人員的范圍是「機關、事業單位一般應選調擔任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人員.....中央企業總部職能部門內設機構負責人、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單位中層以上….」實際上又為其總部部門內設機構負責人賦予了處級待遇。
第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做好2015年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中央管理企業的報告范圍,應包括二級企業中層和三級企業(或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省(區、市)管理企業的報告范圍,應包括本級中層和二級企業(或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市(地、州、盟)管理企業的報告范圍為本級領導班子成員」。
因為這一文件的適用主體明確為副處級及以上,因此可以理解為「央企二級企業中層和三級企業(或分支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相當於副處級及以上。
第三,《中共中央關於成立中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發〔2003〕6號):「國資委監管的領導機構在京外的企業和國資委監管企業在京外的直屬企業(單位),其黨組織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黨委領導,黨建工作以地方黨委領導為主,國資委黨委協助。其中由中央管理主要領導人員的企業黨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領導;其他企業和單位的黨組織是直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領導還是由所在地黨委領導,由國資委黨委或國資委監管企業黨組(黨委)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協商確定」。
這條規定賦予中央企業黨委黨組具有與省市區委協商直屬單位黨組織管理層級的職權,於是很多央企的外地境外機構黨組織大多由省委組織部管理,地方也將其幹部視同為廳局級,而且有的省市區委還直接行文明確。
道是無級別還是有級別。應該說,級別也是激勵。還是看看人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如何激勵的吧:2012年2月出台的《兵團企業分類劃級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根據企業分類劃級結果,確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即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的對應比照級別。一類一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對應比照正師級;一類二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對應比照副師級……」
「級別」與待遇
行政幹部的待遇,不僅包括中組部賦予的看文件等政治待遇,也包括衛生部和國管局給予的醫療、住房待遇。
然而,所謂有著對應級別的央企管理者,一般只能享受到看文件等待遇,除非是由政府部門調入央企工作的,否則則基本無法享受到醫療、住房等真正的「幹部待遇」。
因此,部分行政幹部單純地說央企領導人待遇好,似乎有失偏頗。
此外,小編接觸的51戶央企中,不少家的內部設置行政色彩還是體現得比較明顯的。比如二級部門為部,三級部門為處、室。負責綜合事務的機構一般名為辦公廳。按照內部人士的說法,二級部門負責人和二級公司主要負責人均為廳局級。
其中,軍工央企較為特殊。軍工央企多採取了俗稱「上下一邊粗」的級別設置,即集團副總和集團職能部門、二級院、三級所的主要負責人均為正廳局級。當然,級別的相同並不會影響實際上的管理許可權。
「院里開黨政聯席會,就可以任命一個正廳級的所領導。」一位軍工央企的內部人士說,這樣的架構只是因為歷史遺留,以及與部隊對接上的方便,並不會影響每個人的自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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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哪些部門和單位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1)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2)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3)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質特殊、系統規模大的國家工作部門;
(4)對下級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
(5)金融監管機構;
(6)中管金融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