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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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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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貳』 公司給員工交了商業保險,那員工工資是怎麼算的啊。
商業保險的費用不應由員工支付,如需要員工支付,員工可以要求不上商業保險。所以,公司給員工交了商業保險,不應該影響員工的工資。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一般有一下幾種:
1.補充醫療,這個最常見,公司在員工總工資5%之內是免營業稅的。但在計算員工個稅是需要計入。
2.補充養老,這個不常見,能做這業務的保險公司也就拿幾家。公司在員工總工資5%之內是免營業稅的。但在領取時需要計算個稅。
3.意外傷害,這個小企業里常見,因為便宜。這個也是要算個稅的。
4.其他商業險(定期壽、重疾等)這個也是要計算個稅的。
(2)金融服務保險收入怎麼確定擴展閱讀:
一、商業保險特徵
1、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
2、商業保險所反映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體現的。
3、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
4、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
二、社會保險
它具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
其具有如下特徵:
1、保障性:指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社會勞動者。
3、互助性:利用參加保險者的合力,幫助某個遇到風險的人,互相互濟,滿足急需。
4、強制性:由國家立法限定,強制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
5、福利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
『叄』 保險行業一般收入是
保險業是一個門檻比較低的行業
但是現在的保險行業比較復雜展業也沒有以前容易了不過只要努力
前途很好的朝陽產業
估計你會先涉及壽險吧要有心理准備哦
個人保險代理人,大致的工作包括:
1、為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解釋保險條款,點評產品,分析個人財務需要;
2、為消費者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劃;
3、投保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等等。
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
核心競爭力:
知識要求:保險代理人一般要求大專以上學歷,最好是保險專業,精通保險專業知識,了解金融、財經、法律等相關知識,及社會心理知識。
技能要求:了解保險行業的運作規律,有一定的數學基礎,善於人際交往,具有頑強的毅力和說服溝通能力。
經驗要求:有半年以上的保險業務實踐經驗,了解客戶的需求。
職業素養:自信、靈活、勤奮、熱情、主動、誠實可靠,加上鍥而不舍的精神,些許的幽默和責任心,以及感染力就成為保險代理人的最佳人選。
職業現狀:
保險代理人受雇於保險公司,是保險運作的主力。1992年友邦保險搶灘上海之後,引進了保險代理人制度,並對上海保險市場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中國「入世」後,外資保險公司的不斷滲透,國內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風險意識的增強,為我國保險業的興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目前我國保險市場正在急劇膨脹,國際金融專家早就斷言「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龐大的市場意味著巨額的利潤。為此,保險行業的主力軍——保險代理人有著更為寬廣的舞台。
風險與回報:
保險代理人是一項富有挑戰性的職業,雖然自由,但時常要外出,相當辛苦,又很容易遭到拒絕,加上某些缺乏職業道德的保險代理人,為拉保險不擇手段,不重服務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敗壞了這個職業的聲譽。
保險代理人的收入完全視個人的能力與願意付出的代價,一般傭金都在10%—25%,上不封頂。做得好的話,收入還是很可觀的。
職業趨勢:
發展路徑: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持有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活動。另外保險公司一般都會為保險代理人進行培訓,幹得好的可一步步晉升到主任、襄理、經理。
轉型機會:保險代理人還可在保險行業內做保險經紀人、保險顧問等或轉行做銷售代表等以營銷為主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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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
兩者區別很大:
已賺保費:已賺保費=自留保費+轉回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存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轉回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長期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的各類收入
1、保費收入
保險費是保險人為履行一定的保險責任向投保人收取的實際金額。
《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規定了保費收入確認的三個條件:①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③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壽險合同一般是收款生效,即收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時,保險公司即開始承擔保險責
任,未收到保費則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壽險公司一般應於收到保費時確認保費收入。對於保單生效日前投保人先行交付的保險費,因為壽險公司尚未承擔保險責任,不論依據法律或制度規定,此時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時收到的保費應作為保險公司的負債處理,即預收保費,待保單生效時再確認為保費收入。
非壽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即告成立,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
任,且由於非壽險合同期限一般較短,收取保費的可能性較大,保費金額也可確定。因此,實務中一般是簽單時確認保費收入。但是在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簽單日與承擔保險責任日並不一致,此時簽單取得的保費收入應作為預收款處理,在承擔保險責任時才可確認為保費收入。此外,若收到保費的可能性小於不能收到保費的可能性,保險公司則應於實際收到保費時再確認收入。
2、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是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將積聚的各種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所取得的收益,
它是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根據我國目前有關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可利用的投資方式主要有:短期債券投資、短期基金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同業拆借、證券回購以及保單質押貸款等。此外,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保險公司也存在《保險法》頒布以前從事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股權投資、經國務院特批從事的股權投資以及《保險法》頒布前發放的目前仍未收回的除保單質押貸款外的其他貸款。
投資收益按以上不同投資方式分別確認。(1)短期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的確認
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在收到時並不確認為投資收益,而是沖減該項投資的成本,待
債券出售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實際成本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2)短期基金投資現金股利的確認短期基金投資收益的確認與短期債券投資一樣,在收到現金股利時並不確認投資收益,而是沖減投資成本,待基金出售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實際成本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3)長期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的確認長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並不於收到時確認,而是在年末及付息日(不一定為同一日)確認應計利息時,在扣除相關費用及溢折價攤銷(溢價則扣除,折價則增加)後將其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4)拆出資金利息收入的確認
拆出資金的利息收入不必按期確認,而是在實際收到拆出資金利息時確認。(5)買入返售證券收入的確認買入返售證券的收入在返售日由買入與返售的差價確認。(6)保單質押貸款利息收入的確認保單質押貸款的利息收入於保險公司實際收到利息時確認。
3、其他收入
保險公司除保費收入、投資收益外的其他收入有分保費收入、追償款收入和其他業務收
入。
(1)分保費收入
分保費是指分保接受人取得的由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計算的保費。再保險業務分保
費收入一般可以在收到分保業務帳單時確認。因為此時分保業務接受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且分保業務帳單標明了保費金額,同時分保業務接受人收到分保費收入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不必等到實際收到分保費時再確認收入。
(2)追償款收入
追償款收入是指在信用險等某些特殊保險業務中,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事先按合同
約定向投保人支付賠款而從投保人處取得對標的價款的追償權利而追回的款項。
從理論上講,追償款是賠款支出的抵減而不是收入,但由於發生賠款支出與收到追償款往往要跨越幾個會計期間,若將其作為收入抵減當期賠款支出則不利於反映當期的實際賠款支出情況,因此將追償款作為收入處理。追償款收入在實際收到追償款時確認。
(3)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保險公司從事除保險產品銷售以外的其他銷售或提供與保險業務相關
的代理服務等業務而取得的收入。
①勞務收入
勞務收入包括保險公司代其他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以及保險公司
在其他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發生保險事故時受託代為現場勘查取得的代查勘收入等,這些收入都在實際取得時確認。
②管理費收入
管理費收入是指在一些非傳統壽險產品(如投資連結保險、萬能壽險)中,保險公司為
客戶單獨設置獨立賬戶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而向客戶收取相關費用形成的收入。管理費包含在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中,數額也在保險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其確認一般與保費收入的確認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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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如何確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確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1、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2、對各金融機構貸款逾期超過財務制度規定應計提應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時只以備查賬形式登記的貸款,以實際收到利息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他金融企業也按其相應的財務制度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具體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證券交易所。
(五)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六)保險公司。
(七)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陸』 分保費收入確認的條件是什麼
(一)保費收入的定義
保費收入是保險公司為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對價收入,是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和履行保險責任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所以保費收入的確認對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新舊保險會計准則下對保費收入確認及區別
舊准則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
1.單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新准則保費收入確認條件:
1.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3.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通過新舊准則的對比,有以下差別:
1.在舊制度下,沒有對原保險合同制定準則,實務指導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為准。而新准則區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增加准備充足性測試。
2.舊准則對於長期保險合同所附加的儲蓄成分和投資成分,普遍都是直接作為收入確認的。由於附加的儲蓄、投資成分所獲得的收入與保險風險並沒有直接的關系,根據新准則的定義,這部分保費收入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
二、新准則下保費收入確認的局限性及建議
新保險會計准則雖然有很大的改進,但在防範保費虛增方面未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擠破保費「泡沫」,有待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一)改進保費確認方式
新准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這一規定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保費收入的。與之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即以款項是否收付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保費收入確認的一個條件是:「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都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由此產生了「應收保費」這一難題。雖然權責發生制在某種意義上能夠確認當期利潤,但由於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原則,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一種受制於理念的計量結果。保險公司應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情況實行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並存的「聯合發生制」。對於「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保險公司可以在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實際收到保費時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樣能提醒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見錢出單」,從源頭上防範應收保費。
(二)增加「重大保險風險」,對混合保險合同進行拆分
新准則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即新准則缺乏對「重大保險風險」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准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沒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型壽險保費虛增的問題。因為新會計准則未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難以進行,使「保費收入」帳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高低,造成保費收入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
(一)改進保費確認方式
新准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這一規定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保費收入的。與之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即以款項是否收付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保費收入確認的一個條件是:「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都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由此產生了「應收保費」這一難題。雖然權責發生制在某種意義上能夠確認當期利潤,但由於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原則,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一種受制於理念的計量結果。保險公司應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情況實行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並存的「聯合發生制」。對於「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保險公司可以在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實際收到保費時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樣能提醒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見錢出單」,從源頭上防範應收保費。
(二)增加「重大保險風險」,對混合保險合同進行拆分
新准則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即新准則缺乏對「重大保險風險」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准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沒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型壽險保費虛增的問題。因為新會計准則未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難以進行,使「保費收入」帳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高低,造成保費收入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並將其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而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或者類似變數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於衍生金融工具。我國在認定保險合同時應提高「重大保險風險」的限定,並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適當的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商品價格、匯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險風險實施分拆,提高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三)借鑒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會計處理方式,分拆新型壽險合同
分拆確認,就是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成分和非保險成分採用不同的會計標准,保險成分按照保險會計准則處理,非保險成分則按照金融工具等會計准則處理。我國可以借鑒非壽險投資型產品的會計處理方式分拆新型壽險合同。非壽險投資型產品將非保險風險的資金作為託管資金,不計入保費收入。在會計處理上,保險人將收到的「保險投資金」記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而將該資金在未來保險期間的利息所得部分或全部計入「保費收入」。
『柒』 保險公司 收入的確認
(一)保費收入的定義
保費收入是保險公司為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對價收入,是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和履行保險責任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所以保費收入的確認對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新舊保險會計准則下對保費收入確認及區別
舊准則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
1.單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新准則保費收入確認條件:
1.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3.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通過新舊准則的對比,有以下差別:
1.在舊制度下,沒有對原保險合同制定準則,實務指導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為准。而新准則區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增加准備充足性測試。
2.舊准則對於長期保險合同所附加的儲蓄成分和投資成分,普遍都是直接作為收入確認的。由於附加的儲蓄、投資成分所獲得的收入與保險風險並沒有直接的關系,根據新准則的定義,這部分保費收入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
二、新准則下保費收入確認的局限性及建議
新保險會計准則雖然有很大的改進,但在防範保費虛增方面未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擠破保費「泡沫」,有待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一)改進保費確認方式
新准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這一規定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保費收入的。與之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即以款項是否收付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保費收入確認的一個條件是:「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都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由此產生了「應收保費」這一難題。雖然權責發生制在某種意義上能夠確認當期利潤,但由於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原則,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一種受制於理念的計量結果。保險公司應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情況實行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並存的「聯合發生制」。對於「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保險公司可以在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實際收到保費時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樣能提醒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見錢出單」,從源頭上防範應收保費。
(二)增加「重大保險風險」,對混合保險合同進行拆分
新准則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即新准則缺乏對「重大保險風險」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准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沒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型壽險保費虛增的問題。因為新會計准則未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難以進行,使「保費收入」帳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高低,造成保費收入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
(一)改進保費確認方式
新准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這一規定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保費收入的。與之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即以款項是否收付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保費收入確認的一個條件是:「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都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由此產生了「應收保費」這一難題。雖然權責發生制在某種意義上能夠確認當期利潤,但由於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原則,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一種受制於理念的計量結果。保險公司應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情況實行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並存的「聯合發生制」。對於「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保險公司可以在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實際收到保費時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樣能提醒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見錢出單」,從源頭上防範應收保費。
(二)增加「重大保險風險」,對混合保險合同進行拆分
新准則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即新准則缺乏對「重大保險風險」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准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沒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型壽險保費虛增的問題。因為新會計准則未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難以進行,使「保費收入」帳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高低,造成保費收入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並將其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而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或者類似變數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於衍生金融工具。我國在認定保險合同時應提高「重大保險風險」的限定,並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適當的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商品價格、匯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險風險實施分拆,提高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三)借鑒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會計處理方式,分拆新型壽險合同
分拆確認,就是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成分和非保險成分採用不同的會計標准,保險成分按照保險會計准則處理,非保險成分則按照金融工具等會計准則處理。我國可以借鑒非壽險投資型產品的會計處理方式分拆新型壽險合同。非壽險投資型產品將非保險風險的資金作為託管資金,不計入保費收入。在會計處理上,保險人將收到的「保險投資金」記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而將該資金在未來保險期間的利息所得部分或全部計入「保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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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金融行業的工作人員收入如何
金融行業工作主要看你的學歷,技能厲不厲害,厲害的話工資就高。
『玖』 嗯。保險正式業務員基本法收入有幾項
保險業務員工資待遇:
保險業務員的收入保險銷售傭金(包括新佣和續佣)為主,還包括基本法利益,組織發展利益,公司福利等。不同保險公司利益上會有一定差別。
剛入行的營銷員由於心態,技能欠缺,不同保險公司會根據新人本身條件,分別給予600—5000不等的底薪,持續3-10個月不等,作為新人補貼政策。
在入司一段時間後,將會享受到其他基本法利益,包括服務津貼,季度獎,13月留存獎,年終獎等,按業績來修勻分配收入。
一般來說,第一年你會得到20%到35%的傭金,有些比較好的計劃會得到45%的傭金。
第一年以後,這一比例逐年下降。第二年只收到10%-15%的傭金,通常可以得到3-6年的傭金。
一般來說,薪酬主要以銷售業績為導向,團隊管理也會對薪酬產生影響。一個好的保險推銷員一年可以賺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美元。
(9)金融服務保險收入怎麼確定擴展閱讀:
保險業務員崗位職責:
1、負責開發目標市場,根據客戶需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負責與客戶的業務聯絡與溝通,維護客戶關系;
3、負責分析客戶的金融漏洞,提供金融服務;
4、為客戶組織系統的金融知識培訓;
5、負責公關活動的組織、策劃和執行;
6、負責與客戶溝通,了解客戶的財務需求,提供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