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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計劃告知書控股地位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9-25 04:38:32

⑴ 事業單位下屬的控股公司必須每年接受審計局審計嗎

提問者發問的控股公司資(股)本結構具體情況不明晰,故請參照下述判據和所涉及的控股公司資(股)本實際比例結構自行判斷哦~~
判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再根據對應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比例超過50%的;(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附:
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為「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第二十條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看在我樂於助人的本性、幫你查法律和一字一句地敲字的份上,歡迎笑納~~~~~~

⑵ 審計機關不能對下列哪個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選D。
審計機關是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即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集體企業。

⑶ 浙江省審計廳有沒權利管這些國有企業的,比如移動,電信這些的

那是有權審計的,省審計廳的職能之一就包括負責直接審計那些如移動、電信等省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⑷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賬戶的,應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

[答案]A、對
[解釋]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

⑸ 金融機構是否有權對被投資機構開展管理審計

1、審計機關的審計對象是由《審計法》規定的,農村財務不是審計的對象。2,審計的對象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凡是有國家資金的地方就是審計監督的對象,農村財務屬於集體性質量,不屬於審計的對象應當由農業主管部門的農村經管站進行審計。但是最近,根據審計的發展,要求對村級財務進行試點審計,這個審計的角度是從經濟責任審計的角度開展的,對象是農村財務的負責人。3、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七條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第十八條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一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六條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⑹ 請問審計廳金融審計處大概都是做些什麼的

負責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省政府授權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進行審計;負責省級金融專項資金、省級股權投資基金、產權交易市場的審計;負責相關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金融審計業務工作;負責相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承辦廳黨組交辦工作。

⑺ 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范圍有哪些

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范圍具體如下:

1、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

2、國家金融機構;

3、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基本建設單位;

4、國家給予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其他單位;

5、有國家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內聯營企業和其他企業;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

審計監督的意義

有效的監督是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保證稅務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的關鍵。同時,對於監察、督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具有重要的意義。

明確推行執法責任制的必要性、意義、目標、范圍、對象以及方法、措施、執法范圍和依據,原則性地規定執法責任劃分和執法責任追究,將執法責任從行政首長、分管領導、徵收系列、稽查系列、內部執法職能部門等進行劃分,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這樣才能明確征稅主體以及每一個稅務執法人員的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確保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稅收權力。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審計監督范圍

⑻ 《審計法》什麼時候公布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已經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1997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1號公布2010年2月2日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參考資料:http://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165/n1993676/2388387.html

⑼ 審計局的許可權

審計局的許可權。具體如下: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四)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轄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審計局

⑽ 審計學有哪些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法所稱財政收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財政資金中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收入;
(三)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審計法所稱財務收支,是指國有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會計核算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標准、項目目標等方面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向審計機關舉報。審計機關接到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有派出機關的,派出機關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九條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審計機關編制年度經費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
(二)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要求;
(三)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四)定員定額標准;
(五)上一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的變化因素。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迴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徵收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和管理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結轉情況;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情況;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
(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審計署對中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的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十九條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審計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金以及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基金;所稱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源於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審計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包括:
(一)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貸款項目;
(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提供的由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擔保的貸款項目;
(三)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四)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受中國政府委託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單位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
(五)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其機構提供援助、貸款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兩個以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投資的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由對主要投資主體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范圍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准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審計機關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以及其他部門(含直屬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的預算,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年報,以及決算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審計法第三十四條所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包括:
(一)弄虛作假騙取的財政撥款、實物以及金融機構貸款;
(二)違反國家規定享受國家補貼、補助、貼息、免息、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政策取得的資產;
(三)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項、有價證券、實物;
(四)違反國家規定處分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
(五)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並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確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的,應當自確定之日起7日內告知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企業、金融機構。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三十六條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七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有關業務機構和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後,由審計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但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
第四十三條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依法進行監督。
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審計決定被撤銷後需要重新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的地方、部門、單位出示專項審計調查的書面通知,並說明有關情況;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接受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在專項審計調查中,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審計調查人員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送達審計文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以其他方式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審計單位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或者見證人證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簽收或者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的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標准由審計署規定。
第五十一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提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被審計單位申請停止執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裁決決定應當自接到提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審計機關和提請裁決的被審計單位,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五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五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審計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期間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這個是我國目前從事審計工作要遵守的主要規則,至於你說的法規,目前還沒有,這個是審計署指定的規章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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