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木有人申請過銀行擔保和保函性質一樣嗎怎樣操作
保函產生的原因:當承運人到達目的港時,買方還沒有收到賣家郵寄來的提單,而無法憑借提單向承運人提貨,因此出具保函以證明收貨人的身份;編輯本段保函的作用 保函[1]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簽發提單則使得托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關於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則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編輯本段保函的性質 1、是獨立於委託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反擔保或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合同或投標條件之外的。 2、是依據其規定的條件生效的,由擔保人以保函中規定的任何單據為基礎做出決定的。 3、是不可撤銷的。編輯本段保函的當事人及其權責1、委託人(Principal) 保函 索賠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委託人的權責是(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後,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2、擔保人(Guarantor) 為他人做擔保 可能影響自己今後住房貸款[2]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1)在接受委託人申請後,依委託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託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後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託人追索不足部分。3、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並取得付款。編輯本段保函的種類及功能 銀行保函業務銀行保函包括履約保函、不上網保函、上網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維修保函、預留金保函、稅款保付反擔保函、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等。履約保函 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人(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倘若履約責任人日後未能按合約的規定按期、按質、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約項下的其他業務,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不超過擔保金額的款項。該款項通常相當於合約總金額5%-10%。預付款保函 又稱還款擔保,是指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如申請人未能履約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規定使用預付款時,則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定金額(或未還部分)的預付款。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不應超過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預付款總額。投標保函 是指向招標人(受益人)作出保證,在投標人(申請人)報價的有效期內,投標人將遵守其諾言,不撤標、不改標,不更改原報價條件,並且在其一旦中標後,將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投標人在報價中的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如投標人違約,銀行將在擔保額度的范圍內向招標人支付約定金額的款項。該金額數通常為投標人報價總額的1%-5%不等。維修保函 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在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承包方(申請人)又不能維修時,由銀行按擔保函規定金額賠付工程業主。該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預留金保函 又稱留滯金擔保,是指應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向工程業主(受益人)保證,在承包方(申請人)提前支取合同價款中尾欠部分款項而不能按期歸還時,由銀行負責返還擔保函規定金額的預留金款項。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10%。稅款保付反擔保函 是指對在銀行開戶的加工貿易企業,銀行可為該企業出具以中國銀行為受益人的反擔保函。加工貿易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中為免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需委託中國銀行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稅款保付保函。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 是指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中需要向海關繳納風險保證金時,向銀行申請出具以海關為受益人的保函業務。功能 履約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擔保的需要。 預付款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償還預付款方面擔保的需要。 投標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投標方面擔保的需要。 維修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履行維修責任方面擔保的需要。 預留金保函 能滿足企業之間歸還預留金方面擔保的需要。 稅款保付反擔保函 能滿足銀行開戶的加工貿易企業在中國銀行為其向海關出具稅款保付保函後,出具以中國銀行為受益人的反擔保函的需要。 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 能滿足企業因開展加工貿易為免向海關繳納風險保證金提供擔保的需要。 銀行可提供的函業務分為融資性保函和非融資性保函兩大類。 1、融資性保函包括:融資保函、融資租賃保函、透支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2、非融資性保函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進口付款保函、經營租賃保函等。編輯本段保證和保函的區別 保證是民法上的責任,是區別與物保的人的擔保,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函是國際經濟法上的責任,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在《漢堡規則》中規定,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我國海商法沒有關於保函的規定,實踐中參照以上規定。編輯本段保函的辦理 (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例) (一)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維修保函、預留金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填寫《開立國內保函申請書》; 2.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招標書和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件及其他有關批文; 3.擔保項下基礎合同或意向書; 4.擔保合同意向書; 5.反擔保承諾函及相關物業抵押材料; 6.擔保函格式; 7.申請人基本資信情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加蓋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或簽名的申請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驗資報告); 8.受益人的基本資信資料。 (二)稅款保付反擔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開立保函申請書; 2.開立保函協議書; 3.加工貿易合同副本;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特准經營證; 5.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表; 6.外經貿部核准批件; 7.出口許可證。 (三)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開立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申請書》; 2.營業執照、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及復印件; 3.上年度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原件,有條件的還應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准; 4.有權部門批準的企(事)業章程或合資、合作的合同或協議,驗資證明; 5.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辦理信貸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同意的決議或授權書; 6.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卡); 7.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 8.新客戶還需提供印鑒卡、法定代表人簽字式樣。編輯本段保函與備用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的比較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相關書籍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賃和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中應用十分廣泛。由於二者之間日趨接近。甚至於有人將二者混同。事實上,二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准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別,有助於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貿的開展,也有利於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試對兩者作一比較。一、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類同之處 (一)定義上和法律當事人的基本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於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准。 (二)應用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商會合同保函統一規則指南及示範格式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表現在:第一,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保或付款責任都是第一性的,雖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合同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於基礎合同;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於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定的單據,即只憑單付款。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不同之處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 保函作為人的擔保的一種,它與它所憑以開立的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是從屬性抑或是獨立的關系呢?據此,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並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准,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並無關。 (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慣例不同。 由於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㈡ 中國銀行,金融機構能給外國企業進行擔保開信用證保函融資嗎
因為目前國內採取的是外匯管制,因此,境內銀行或金融機構對境外企業開立融資性信用證或保函,需要咨詢外匯管理局——如果政策允許則可,政策不允許則不可。
㈢ 一般來說,用保險保函代替保證金投標到底行不行
投標保函,就是指在公開招標中,招標人為確保投標者不可撤銷投標書、招標後不可無書面通知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書等。規定投標者在提交投標書時一並遞交的由金融機構出示的書面形式貸款擔保。歸納講,投標保函的關鍵目的便是為了更好地為確保投標者利益。
再聊圍串標難題,電子保函替代擔保金並不代表著門檻減少,反而由於貸款擔保行為主體對投標者的苛刻審批會相對性提升 門檻。
㈣ 銀行工程保函。是怎麼開的啊
銀行保函辦理流程:
(1) 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等;
(2) 對外擔保主合同、協議或標書及有關交易背景資料;
(3) 擔保涉及的事項按規定須事先獲得有關部門批准或核準的,須提供有關部門的批 准或核准文件;
(4) 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兩年財務報表及當期財務報表;
(5) 反擔保措施證明文件;
(6)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2、銀行進行調查、審查
銀行收到申請和有關資料後,對申請人的合法性、財務狀況的真實性、交易背景的真實性等進行調查,了解借款人的履約、償付能力,對申請人的進行授信評級,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復。
3、 審批同意後,簽訂《保函協議書》或《貸款承諾協議書》,申請人存入相應比例的保證金,辦理抵質押或反擔保手續,銀行出具保函或貸款承諾書。
銀行同意開立保函後,與申請人簽訂「開立擔保協議」,約定擔保種類、用途、金額、費率、擔保有效期,付款條件,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對於需提供反擔保的,還應按銀行要求辦理反擔保手續。
(4)金融機構能以保函方式為自己擔保嗎擴展閱讀:
銀行保函的內容根據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欄目
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日期等。
2、責任條款
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3、保證金額
是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承擔責任的最高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合同有關金額的某個百分率。如果擔保人可以按委託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減免責任,則必須作出具體說明。
4、有效期
即最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後三個月或六個月、工程結束後30天等。
5、索賠方式
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可向開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無條件的或稱「見索賠償」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是有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賠形式一般為見索即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保函
㈤ 銀行開具合同履約保函,要把錢存到銀行指定的還是本公司的帳戶由擔保公司擔保可以開保函有無其他方式
銀行開立保函一般要求存100%保證金。錢要存到保證金賬戶,處於凍結狀態,而不是存在公司帳戶上。
保函和貸款一樣,都屬於銀行信貸業務,因此,只要銀行同意,除了交保證金外,還可以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擔保公司擔保也是其中之一。
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支持保函擔保嗎
全國法院都支持保函擔保,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當然不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八條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
㈦ 支付擔保的形式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由於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來源於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歷來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擔保也是工資保證金、工資專用賬戶和分賬等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此前於2018年11月發布的《關於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遠住建局已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採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隨著《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為建設單位的法定職責,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重要性也進一步凸顯。
故為進一步推動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清遠住建局發布《關於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擔保方式、擔保金額、辦理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一、規范擔保方式,推進制度落實
圍繞擔保方式,《通知》明確「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選擇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機構」,並對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專業擔保機構的資質進行了規定。
對擔保人作出類型限定,一方面是對住建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落實,另一方面也在排序中對清遠住建局《關於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的「鼓勵推行保證保險等多種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形式」作出響應。
而對擔保人提出資質要求,則有助於保證銀行、保險公司、專業工程擔保機構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以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為例,此前依據清遠市住建局《關於推進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發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作為建設工程保證保險險種之一,已自2018年在工程建設領域推廣開來。此次《通知》規定保險機構是指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則提高了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業務門檻,也有助於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穩步落實。
二、細化金額規定,輔助制度落地
圍繞擔保金額,《通知》要求擔保金額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應當能夠滿足一定時期內工程建設計量支付的需要。
這一規定針對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內容可能不完善從而引起的糾紛: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擔保人也應據此確定擔保金額;合同未約定的,擔保人則應確保擔保金額能夠滿足一定時期內工程建設計量支付的需要。
結合實踐細化規定,《通知》實際上對《條例》「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進行了補充。
三、明確辦理時限,狠抓制度執行
圍繞辦理時限,《通知》明確即日起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1個月內辦理完畢工程款支付擔保;而在《通知》印發前、2020年5月1日後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以及2020年5月1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且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都應於通知印發後兩個星期內(6月18日前)辦理完畢工程款支付擔保。
針對在建項目,《通知》以《條例》施行為界,一方面明確在《條例》施行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根據對等原則(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補辦工程款支付擔保,另一方面要求《條例》施行後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所有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前者有助於構建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的「雙重擔保」,後者則是對於《條例》的貫徹。
針對新報建項目,不同於安徽「建設單位凡要求承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應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做法,清遠市將工程款支付擔保的辦理時限定為建設單位領域施工許可證的1個月內。結合《條例》第二十三條「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通知》也為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提供了多重保障。
為保障制度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已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的,《通知》也要求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加大檢查力度,對未按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給予責令限期整改或責令項目停工並處罰款。
通過對擔保方式、擔保金額、辦理時限等作出規定,清遠市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當然,考慮到上級住建主管部門未來的制度創新,《通知》也提出:如遇部、廳就擔保形式、擔保時限、擔保金額等有明確規定時,以部、廳文件為准。可以期待,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將為清遠市農民工工資支付添上強勁助力,築牢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牆」。
㈧ 銀行可為企業擔保嗎
商業銀行應該是可以為企業做擔保的 歸根結底 商業銀行也是公司的一種形式 對外擔保是企業的一種盈利手段 只要董事會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通過以及商業銀行本身的章程不禁止對外擔保即可 詳見公司法
同時 商業銀行法第3條第11款 也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從事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的業務
㈨ 什麼是金融擔保
金融擔保 一:定義 金融擔保[Financial Guarantee]就是為了保證金融合同的履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外商到另一國進行投資或與另一國的企業經營某項目時,為了安全收回投資或避免政治風險,而要求另一國他所能接受的金融機構提供保證,這就是金融擔保。 金融機構向外商提供了擔保,就以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了商業信用,使合作雙方特別是繆商解除顧慮,增加信任,既保障彼此的合理權益,又能給予雙方資金融通的方便,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金融擔保是以擔保者開具保函的形式來進行。一般是金融機構應其國內申請人的要求,向投資的外商(保函的受益人)出具承諾某些保證的書面文件提供擔保。 二:功能1.促進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 資金融通是指以借款、發行債券和票據貼現等方式,相互調節資金餘缺,加速資金周轉。例如,企業向銀行貸款就是最典型的資金融通。資金融通採取了保全措施,就可以強化信用作用,使資金融通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2.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 一方面,擔保能夠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正常實現債權,使債權債務關系順利完成;另一方面,擔保為債權人提供了實現債權的有利救濟途徑和機會,從而能夠起到維護金融活動安全、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 3.確保各方當事人利益 一方面,當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非訴訟程序,直接依法採取擔保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緩解債務危機;另一方面,當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直接訴至人民法院尋求法律保護時,擔保又為司法機關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提供了必要條件,打下了物質執行基礎,有效地解決了司法裁判執行難的問題,進而有效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