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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和貸款服務

發布時間:2021-09-25 15:04:31

① 金融商品轉讓,為什麼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指出金融商品轉專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屬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附註: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下稱為《通知》)規定,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金融業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稅率6%,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徵收率3%。

② 金融業的征稅范圍有金融商品轉讓,但是不包括購入金融商品行為是什麼意思

這樣想,有收入才要交稅,轉讓金融商品時取得了收入,所以要交稅,而購入金融商品的環節是發生支出,是不交稅的。

③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的項目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 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

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 貸款服務。

(2)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3) 保險服務。

(4) 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請參考

④ 按照「金融服務」稅目計繳增值稅的有哪些

答案是:A.融資性售後回租 B.資產管理 C.財產保險服務 D.轉讓外匯

依據財稅2016第36號文件的名詞解釋:(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⑤ 金融商品轉讓都包括哪些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國稅發〔2002〕9號)第容七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⑥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銷售額怎麼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7〕90號)容第五條規定:「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⑦ 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金融服務,按6%征稅的稅目有哪些

根據財稅2016 36附件1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⑧ 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銷項稅額=(轉讓價-買入價)÷(1+6%)×6%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到,只有買入金融商品再賣出才需徵收增值稅。

企業取得股權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新公司設立時認繳方式獲得,二是對一家已經成立的公司以增資方式認購獲得;三是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受讓獲得,只有第三種方式才屬於買入方式。此外,企業在上市前獲得的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不作為金融商品對待,故凡原始股解禁轉讓,均不應徵收增值稅。企業參與上市公司再融資,以認購(增資)方式獲得的股票,雖然屬於金融商品范疇,但由於取得的方式是增資而不是購入,故也不應納入徵收范圍。企業只有在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再轉讓時才需繳納增值稅。目前,個人轉讓金融商品免徵增值稅。

營改增之前,各地做法不一,多數地方對原始股轉讓、轉讓定增股票不予徵收營業稅,少數地方要求大小非解禁徵收營業稅,並以上市公司IPO發行價作為買入價,這樣做是缺少政策依據的。

除此之外,關於增值稅計稅依據問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後的余額確定。」

營改增後,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稅,由此可見買入價將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由此推斷,股票的買入價也不應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即企業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征增值稅。

理財產品屬於金融商品,如果該理財產品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則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反之,若理財產品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只能到期贖回,則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增值稅,其取得的收益應區別情況處理,若該理財產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報,應作為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徵收增值稅,若理財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則不征增值稅。

關於金融商品轉讓的徵收范圍及計稅依據問題,營改增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會有新的文件出台,請隨時關注並遵照執行。

⑨ 金融商品轉讓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指出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附註:

  1.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4.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6]36號)(下稱為《通知》)規定,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金融業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稅率6%,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徵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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