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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間存貸比參差不齊

發布時間:2021-09-25 19:55:11

㈠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 區別 聯系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與聯系:

1、目的不同。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防止經濟增長受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的目的在於控制個體金融機構或行業的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2、內容不同。宏觀審慎監管側重在對金融機構的整體行為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影響力的監管上,同時關注宏觀經濟的不穩定因素;而微觀審慎監管側重於對金融機構的個體行為和風險偏好的監管。

3、對象不同。宏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行為,金融市場整體趨勢及其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而微觀審慎監管則更關注於具體金融機構的合規與風險暴露情況,避免使投資者和儲戶等個體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等事件。

4、聯系:良好的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可以相互促進,增強彼此的監管效果。由於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的目標不完全一致,宏觀與微觀審慎監管手段也會大相庭徑,比如宏觀審慎監管會因為強調整體的穩定性而忽略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而微觀審慎監管則相反,首先關注的是個體風險控制。

(1)金融機構間存貸比參差不齊擴展閱讀:

宏觀審慎監管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識別系統風險,即發現、監測和計量系統風險及其潛在影響;二是降低系統風險的發生概率,即通過提高監管標准和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等,預防系統風險爆發;三是緩解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溢出效應,即在系統風險爆發後,限制破壞的程度和范圍,盡可能降低經濟損失。

審慎監管框架分為宏觀審慎監測框架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兩個部分。前者通過指標體系識別和監測系統風險,後者側重於研發干預系統風險的政策工具。作為二者的基礎,還應確立宏觀審慎監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監管主體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

㈡ 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放款項的問題

你好,我在銀行做資金管理,對你說的同業存放源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不是完全認同。
如果說外幣現鈔業務難以實現規模經濟,那麼外幣的存放同業可以理解成與存款准備金制度相同。
此外的同業存放並非源於存款保證金制度,當一家金融機構滿足存貸比的約束下仍有大量流動性,卻沒有足夠生息資產時,如何對沖負債成本與負債增值成為重要問題,此時出現了存放同業。作為資金接收方的金融機構配置同業存放款項用於多項生息資產,實現資本的增值。
同業存放比率的高低只是說明該金融機構流動性充裕的指標,或者說可以實現配置同業資產的基礎較好。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有具體問題可以給我留言。

㈢ 降低存貸比能解決流動性風險問題嗎

答: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有效性,對於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許多銀行盡管資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動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場也出現了從流動性過剩到緊缺的迅速逆轉。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部分商業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愈發密切,個別銀行或局部的流動性問題還易引發整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緊張,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危機後,國際社會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視。巴塞爾委員會在2008年和2010年相繼出台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風險計量、標准和監測的國際框架》,構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定量監管標准。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標准》,對2010年公布的流動性覆蓋率標准進行了修訂完善。

銀監會高度重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工作。2009年,銀監會出台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近年來,銀監會廣泛調研、深入分析新形勢下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借鑒巴流動性標准,對現行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梳理、補充、修改和完善,從2011年開始著手制定《流動性辦法》,於2011年10月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同時,銀監會密切跟蹤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進展情況,在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新的流動性覆蓋率標准後,及時對《流動性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13年10月再次將《流動性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監會認真梳理並研究各方意見,採納了其中有關董事會職責、壓力測試情景、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的定期測試、流動性覆蓋率標準的適用范圍等方面的意見。

今年6月份,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市場利率快速上升現象,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也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銀監會對有關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並在《流動性辦法》中予以充分關注,針對性地提出了風險管控和監管要求。

二、制定《流動性辦法》的目的和基本思路是什麼?

答:制定《流動性辦法》的目的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促進商業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合理匹配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商業銀行和整個銀行體系應對流動性沖擊的能力。制定《流動性辦法》的基本思路是:針對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構建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相結合、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

(一)定性與定量監管要求相結合。《流動性辦法》對我國分散在不同法規和制度中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定性和定量要求進行了整合。一方面,充實完善了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定性要求,如充實了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多元化和穩定性融資來源、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並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多項內容,提高了壓力測試、應急計劃等監管要求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導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另一方面,在引入巴流動性覆蓋率這一新指標的同時,對現行的流動性風險指標進行梳理,將其區分為合規性的監管指標和用於分析、評估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工具。其中,合規性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監測工具包括資產負債期限錯配、融資來源多元化和穩定程度、無變現障礙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以及市場流動性等不同維度的相關指標。

《流動性辦法》對於我國銀行業改進流動性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方面,要求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在考核主要業務條線的收益時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推動銀行更好地平衡收益與風險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求銀行現金流測算和缺口限額應涵蓋表內外各項資產負債,包括為防範聲譽風險而超出合同義務進行支付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從而將同業和理財業務等表內外項目對現金流的影響納入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控制。此外,《流動性辦法》要求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能,以及加強日間流動性、融資抵押品和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以推動銀行和監管機構及早識別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微觀審慎與宏觀審慎視角相結合。《流動性辦法》在繼續強調加強單體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的同時,引入宏觀審慎視角,要求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金融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監測分析市場整體流動性狀況,並在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中充分考慮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等因素,盡早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等跡象,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三)中外資銀行監管要求相結合。《流動性辦法》統一了對中外資銀行具有共性的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以建立覆蓋中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時也針對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相關規定。

三、《流動性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答:《流動性辦法》共4章66條,4個附件。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適用范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以及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總體要求。

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要求,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統等各項基本要素,用單獨成節的方式分別進行了規范。同時,從現金流測算分析、風險預警、限額管理、融資管理、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測試、應急計劃、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並表和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管理等各個方面,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方法提出了具體要求,促進銀行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精細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

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流動性辦法》要求監管機構採用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多種監管手段,對照流動性風險的定性和定量監管標准,評估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糾正整改、監管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在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流動性事件時,要求監管機構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第四章「附則」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實施時間、流動性覆蓋率的適用范圍和過渡期安排等。

《流動性辦法》的4個附件具體說明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重點環節的技術細節、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方法、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以及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計算方法。

目前,巴塞爾委員會正在修訂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標准,計劃於2014年底前定稿。因此,《流動性辦法》暫時移除了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相關內容,待巴塞爾委員會完成對凈穩定資金比例的修訂後,銀監會將結合我國實際,進一步修改完善《流動性辦法》。

㈣ 什麼是存貸比

存貸比即銀行貸款總額/存款總額,從銀行盈利的角度講,存貸比越高越好,因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謂的資金成本,如果一家銀行的存款很多,貸款很少,就意味著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銀行的、盈利能力就較差。因商業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它就會想法提高存貸比例。從銀行抵抗風險的角度講,存貸比例不宜過高,因為銀行還要應付廣大客戶日常現金支取和日常結算,在就需要銀行留有一定的庫存現金存款准備金(就是銀行在央行或商業銀行的存款),如存貸比過高,這部分資金就會不足,會導致銀行的支付危機,如支付危機擴散,有可能導致金融危機,對地區或國家經濟的危害極大。如銀行因支付危機而倒閉(當然,目前我國還未發生此種情況,國外銀行這種情況很普遍),也會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所以銀行存貸比例不是越高越好,應該有個度,央行為防止銀行過度擴張,目前規定商業銀行最高的存貸比例為75%。

㈤ 銀監會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是什麼

銀監會涉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5)金融機構間存貸比參差不齊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㈥ 央行為什麼要調整存貸款統計口徑

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自2015年起修訂「各項存款」和「各項貸款」統計口徑,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款項納入「各項存款」統計口徑,將存款類金融機構拆放給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款項納入「各項貸款」統計口徑。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及財務公司。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金融租賃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還包括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

證券公司存放在商業銀行的客戶交易保證金,按原口徑不計入各項存款,但按新口徑需要計入;還比如,商業銀行拆借給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按原口徑不計入各項貸款,但按新口徑需要計入。

存貸款統計口徑的修訂主要是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逐步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在貨幣的發行和派生過程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作用與企業和個人基本相同。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和貸款與普通企業和個人的存款、貸款沒有實質區別。因此,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標准,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要計入存款和貸款。

二是保證統計口徑的科學性,准確反映存貸款總量。近年來,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它們存放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與普通的單位、個人存款一樣,已經成為存款類金融機構重要的資金來源。為反映這種變化,2011年10月,人民銀行已經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款項計入廣義貨幣M2。經過這次調整,「各項存款」口徑與廣義貨幣中存款口徑基本一致。

三是提高貨幣政策有效性。這次統計口徑調整前,受新股發行和存款沖時點等因素影響,季末存款規模和資金價格容易出現大幅波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貨幣政策效果。調整後,存貸款統計口徑中已經包含了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之間大部分的資金往來,因此,資金在這兩部分之間的相互轉移不會引起存款規模和資金價格的大幅波動,由此提高貨幣政策有效性。

央行初步評估了存貸款統計口徑修訂的影響:

存款准備金方面。按照「387號文」的要求,新納入各項存款口徑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暫定為零。因此,這次存款口徑修訂目前不影響存款准備金的交存。這種做法在國際上也是有先例的。比如在美國,非個人定期存款、個人儲蓄存款等非交易賬戶,以及一定金額以下的交易性賬戶都屬於法定存款准備金交存范圍,但准備金率都為零。

貨幣供應量方面。由於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在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款項已計入廣義貨幣M2,這次統計口徑調整不直接影響貨幣供應量統計。

社會融資規模方面。由於社會融資規模反映的是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不包括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因此,這次統計口徑調整不會直接影響社會融資規模。

利率方面。這次調整後,對新納入各項存款口徑的存款,利率管理政策保持不變,利率仍然由資金供需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不會直接影響市場利率。

總體講,這次統計口徑的調整是為了更加准確地反映全社會存貸款和流動性的實際狀況,也是為了與國際接軌,不應做太多的政策解讀。當然,存貸款口徑調整後是否會對金融機構存貸比造成影響,那要看有關監管機構如何確定存貸比的計算基礎。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存貸款統計口徑修訂是從2015年開始的。剛才發布的2014年數據仍然按照原口徑統計,2月份開始將按新口徑發布2015年度數據,同時我們也會按新口徑回溯2014年數據。

㈦ 金融機構對於金融租賃公司的貸款是否需計入貸存比

是同業借款

㈧ 銀行業金融機構貸存比情況反映什麼問題

就是反映存款與貸款的多少即比率問題。從銀行盈利的角度講,存貸比越高越好,因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謂的資金成本,如果一家銀行的存款很多,貸款很少,就意味著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銀行的盈利能力就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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