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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資公司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1-09-26 08:13:18

Ⅰ 投資公司購買基金分紅是否免企業所得稅

1、目前我國對基金已經實施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還包括基金分紅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等
2、做投資收益處理,報稅的時候列入免稅范圍。
3、現金分紅應該是除息。不會發生虧損,市值沒有發生變化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不但不能征稅,而且就目前金融企業的狀況,國家還應調低銀行營業稅率。

融機構往來收入由四個方面組成 ,一是與央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包括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法定準 備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等款項,以及央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包括央行 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 務往來業務即聯行往來;三是與其他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即同業往來,包括同 業拆借,同業存放,結算過程相互佔用的資金;四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 來,即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

目前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缺乏足夠法律依據。根據《營業稅目注釋》國稅發 〔1993〕149號解釋:金融業中僅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 業稅。既然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准備金和存放央行的備付金存款, 可視為《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的存款,那麼金融機構存放本系統,存放同 業的用於保支付的款項同樣應視為存款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從19 99年12月1日開始徵收的居民儲蓄利息稅來看,也沒有對企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存款利息收入征稅;而金融企業在系統內或同業間為保支付的存款利息 收入也應不征稅。因為營業稅既具有行業稅的特徵,更重要的是它還具有行為 稅的特徵。

Ⅲ 長期股權投資要交納企業所得稅么

應該分兩種情況:

一、被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高於或等於企業法人所在地所得稅率,所得分紅不要交納企業得稅;

二、被投資企業所在地所得稅率低企業法人所在地所得稅率,所得分紅應就差額部分補交企業所得稅,

股權投資所得

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

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對於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處理上,稅收上僅認可成本法核算,因此,與會計核算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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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公司理財收入交企業所得稅嗎

公司理財收入是否納稅,是由投資的理財產品的性質決定:

一、國債利息收入

《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銀行理財產品收益

保本保息理財對於投資保本產品收取固定利息的理財模式,即在此類理財模式中,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這一模式應繳納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

(4)金融投資公司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Ⅳ 金融企業所得稅會計怎樣處理

按照規定,金融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銷售差價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租賃收益+匯兌收益+其他營業收入

營業支出=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匯兌損失+其他營業支出

[例]中國工商銀行某支行1994年1-9月份共實現利潤7200000元,其中包括稅後投資利潤600000元,按規定工商銀行所得稅稅率為55%,已預繳所得稅3630000元。10、11月共實現利潤1700000元,其中包括稅後投資利潤100000元,應交所得稅880000元。12月底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300000

手續費收入 60000

其他營業收入 50000

匯兌收益 30000

投資收益 420000

(其中400000元為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後利潤)

營業外收入 20000

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120000

手續費支出 20000

營業費用 6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營業支出 30000

匯兌損失 20000

營業外支出 50000

企業按規定將各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利息收入 120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收入 300000

手續費收入 60000

其他營業收入 50000

匯兌收益 30000

投資收益 420000

營業外收入 20000

貸:本年利潤 2080000

借:本年利潤 940000

貸:利息支出 560000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 120000

手續費支出 20000

營業費用 6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營業支出 30000

匯兌損失 20000

營業外支出 50000

則12月份企業利潤總額為:

利潤總額=2080000-940000

=114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140000-400000(稅後投資利潤)

=740000元

應納稅額=740000×55%=407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07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07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407000

貸:所得稅 407000

企業按規定預繳第四季度稅金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287000(880000+407000)

貸:銀行存款 1287000

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發現有超出稅法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80000元已在稅前列支,但在計稅時未予以調整,按規定應調整全年應納稅額。

全年利潤總額=7200000+1700000+1140000=10040000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總額=10040000-(600000+100000+400000)(稅後投資利潤)+80000(稅前多列支支出)=9020000元

全年應納稅額=9020000×55%=4961000元

全年已預繳稅款=3630000+1287000=4917000元

少繳稅額=4961000-4917000=44000元

企業按規定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4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4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44000

貸:所得稅 44000

企業少繳的稅款可於下年度補繳。補繳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400

貸:銀行存款 26400

Ⅵ 投資公司的都需要繳什麼稅稅率是多少

投資公司要承擔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等。
一、投資公司向外借款,借款的利息收入要交營業稅5%。(城建及教育附加營業稅的10%)
二、如果是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要交企業所得稅25%
三、股票收益也要交企業所得稅25%
四、設立時需繳納印花稅為注冊資本的萬分之五
五、設立後每月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 (如果打到標准)
注、基本就是以上稅收,具體的建議向有關部門問一下。

Ⅶ 金融投資企業都應交什麼稅,納稅的標準是什麼

營業稅,稅率為5%。納稅標准如下:
1.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內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容)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2.金融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以股票、債券、外匯等的賣出價減支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值得注意的是,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原則上應按加權平均價核算,也可以選用財務制度允許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3.貨物的期貨業務徵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
4.保險公司辦理的儲金業務

Ⅷ 投資收益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26條第2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控制許可權制,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憑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相關證據,稅前自行扣除。

Ⅸ 投資收益是否需交企業所得稅

不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9)金融投資公司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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