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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可以自行解處凍結嗎

發布時間:2021-09-27 09:22:53

『壹』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詳見附表)。
第五條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復制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第十九條有權機關在凍結、解凍工作中發生錯誤,其上級機關直接作出變更決定或裁定的,金融機構接到變更決定書或裁定書後,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協助扣劃時,應當將扣劃的存款直接劃入有權機關指定的賬戶。有權機關要求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不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與解除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均應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依法送達,金融機構不接受有權機關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員代為送達的上述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筆存款採取凍結或扣劃措施時,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凍結、扣劃手續。 兩個以上有權機關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的具體措施有爭議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爭議機關協商後的意見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貳』 檢察院解除銀行資金凍結依據

中國銀監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的通知
銀監發〔2014〕53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儲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監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在本機構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
第四條 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統,依法做好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有條件的地市級分行指定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負責,在其他分支機構指定專門受理部門或者專人負責,統一接收和反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信息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上述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協助查詢、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後,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查詢、凍結的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公章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無法現場辦理完畢的,可以由提出協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至少一名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單位介紹信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回反饋結果。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查詢、凍結或者解除凍結時,應當對辦案人員的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以及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進行形式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留存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及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並註明用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留存的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復印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跨地區辦理查詢、凍結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要求持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辦案協作函,與協作地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聯系,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信息化應用系統傳輸加蓋電子簽章的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或者將辦案協作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及憑證傳真至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協作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收後,經審查確認,在傳來的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上加蓋本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印章,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對於涉案賬戶較多,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對其集中查詢、凍結的,可以分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逐級上報並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批准後,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需要查詢、凍結的賬戶分屬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查詢財產或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逐級上報並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指派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上述法律文書原件,到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超出查詢許可權或者屬於跨地區查詢需求的,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協作程序,向有許可權查詢的上級機構或系統內其他分支機構提出協查請求,並通過內部程序反饋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第十三條 協助查詢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提供查詢賬號、查詢內容等信息。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無法提供具體賬號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足以確定該賬戶的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企業全稱、組織機構代碼等信息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如實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並在查詢回執中註明。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的信息僅限於涉案財產信息,包括:被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誌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等。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關復制材料上加蓋證明印章,但一般不得提取原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提供電子版查詢結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採取必要加密措施的基礎上提供,必要時可予以標注和說明。
涉案賬戶較多,需要批量查詢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同時提供電子版查詢清單。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協助查詢需求後,應當及時辦理。能夠現場辦理完畢的,應當現場辦理並反饋。如無法現場辦理完畢,對於查詢單位或者個人開戶銷戶信息、存款余額信息的,原則上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反饋;對於查詢單位或者個人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對手賬戶及身份等信息、電子銀行信息、網銀登錄日誌等信息、POS機商戶、自動機具相關信息的,原則上應當在十個工作日以內反饋。
對涉案賬戶較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集中查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反饋。
因技術條件、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說明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盡快反饋。
第十六條 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應當明確凍結賬戶名稱、凍結賬號、凍結數額、凍結期限等要素。
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不得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款項。凍結數額應當具體、明確。暫時無法確定具體數額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上明確註明「只收不付」。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明確填寫凍結期限起止時間,並應當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預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手續齊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立即辦理凍結手續,並在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回執中註明辦理情況。
對涉案賬戶較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集中凍結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一般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採取凍結措施。
如被凍結賬戶財產余額低於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數額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凍結期內對該賬戶做「只收不付」處理,直至達到要求的凍結數額。
第十八條 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作出原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續凍沒有次數限制。
對於重大、復雜案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一年。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准許可權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第十九條 被凍結的存款、匯款等財產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當由作出原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出具協助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證或人民警察證和協助解除凍結財產法律文書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辦理,但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情形除外。
在凍結期限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除凍結。
第二十條 對已被凍結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的,優先於輪候凍結。
兩個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對同一單位或個人的同一賬戶採取凍結措施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協助最先送達協助凍結財產法律文書且手續完備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凍結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下列財產和賬戶不得凍結:
(一)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三)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四)商業匯票保證金;
(五)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信託業保障基金;
(六)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七)社會保險基金;
(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九)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十)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
(十一)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
(十二)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貸款;
(十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等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並存放於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特定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等有價憑證、資產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等登記託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結算完成之前的保證金、清算基金、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定不得凍結的賬戶和款項。
第二十二條 對金融機構賬戶、特定非金融機構賬戶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組織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同意設立的黃金交易組織機構和結算機構、支付機構等名義開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保證金賬戶、清算基金賬戶、客戶備付金賬戶,不得整體凍結,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經查明凍結財產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解除凍結,並書面通知被凍結財產的所有人;因此對被凍結財產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因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操作失誤或設備故障造成被凍結財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損失的除外。
上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認為應當解除凍結措施的,應當責令作出凍結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解除凍結。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部授權審批流程辦理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協助查詢、凍結工作做好登記記錄,妥善保存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手續後,在存款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時,應當告知其賬戶被凍結情況。被凍結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凍結有異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聯系。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快速查詢、凍結工作機制,辦理重大、緊急案件查詢、凍結工作。具體辦法由銀監會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另行制定。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機制,查詢、凍結(含續凍、解除凍結)需求發送和結果反饋原則上依託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金融專網完成。
銀監會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規范化的電子化信息交互流程,確保各方依法合規使用專線傳輸數據,保障專線運行和信息傳輸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賬戶要求後,應當立即進行辦理;發現存在文書不全、要素欠缺等問題,無法辦理協助查詢、凍結的,應當及時要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採取必要的補正措施;確實無法補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回執上註明原因,退回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協助凍結要求有權拒絕,同時將相關理由告知辦案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協助查詢、凍結工作中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先行辦理查詢、凍結,並提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必要時,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被查詢、凍結單位、個人或者第三方通風報信,偽造、隱匿、毀滅相關證據材料,幫助隱匿或者轉移財產;
(二)擅自轉移或解凍已凍結的存款;
(三)故意推諉、拖延,造成應被凍結的財產被轉移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配合、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強令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協助工作,其上級機關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協助查詢、凍結工作納入考核,建立獎懲機制。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在協助查詢、凍結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
第三十一條 此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二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共同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第二十三條 經查明凍結財產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解除凍結。第十八條 凍結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自動解除。

『叄』 金融機構賬戶凍結怎麼辦

這個需要你拿著你的銀行卡和本人身份證去這個銀行去解凍才可以!

『肆』 銀行賬戶被凍結六個月後,如果有權機關不辦理續凍手續的話,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賬戶的查封凍結。 我想問的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十六條: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建行凍結期限是對月對日6個自然月,不是嚴格查的180天,比如您的賬戶是6月1日凍結的,那到12月1日凍結期滿了,除非銀行事先接到續凍通知書做了續凍處理,否則就自動解凍了,是系統設定的,不是從銀行正常營業時間(8點半或者9點)開始,而是從該解凍日零時系統自動解凍處理。

實際工作中,法院凍結賬戶後,一般緊跟著就實行扣劃處理,如果沒做扣劃的,他就不再管了,不會給你發解凍通知,續凍的情況也較少見,就讓銀行自己到期處理了

祝您順利

『伍』 我的農行卡被公安機關凍結能自動解開嗎

「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效力從凍結手續辦結之時開始。凍結期限從凍結手續辦結的第二天起算,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詳情建議您聯系相關凍結部門進行進一步了解。
(作答時間:2020年10月14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陸』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處理決定的,金融機構可以解除凍結嗎

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 視為( 准予延續 ) 。 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 視為(准予延續)。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釋義: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用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過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柒』 金融機構有權凍結帳戶嗎

我認為不合法!要求立即解凍!

『捌』 銀行卡凍結還能解除嗎,會自動解封嗎

會的。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還可以延期三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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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2、 執行庭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和法院的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一般會事後通知,但也有沒有盡到通知義務的情況存在。如果沒有通知確實造成了損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來解除凍結措施。
3、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訴訟保全申請,並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玖』 銀行卡被公安凍結了,多長時間可以自動解凍啊

只要案子沒有結束,就一直會被凍結,如果案子結束了,凍結的銀行卡6個月之內會解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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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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