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企市場化選聘的幹部可以進黨委嗎
國企市場化選聘的幹部(黨員)當然可以進黨委。黨領導一切。
Ⅱ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董事長的年新是多少
國有銀行董事長薪酬大揭秘
國有銀行高管薪酬二元體制將變得愈加明顯,一場由中管金融幹部限薪引發的全行業薪酬大調整必將如期而至
文|王培成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改革方案即將出台,備受矚目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改革又一次提上議事日程,其中,圍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高管薪酬改革,各方的關注和討論持續升溫。
在部分市場人士看來,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作為一批特殊的中央企業,其高管薪酬水平總體偏高,與非金融行業差距過大,這一度引發某些質疑,新一輪改革對這些高管薪酬如何調整?限薪限到什麼程度?什麼時間執行等等。這些疑問都將隨著改革方案的落地,很快逐一解開。
近期,各國有銀行董事長紛紛表態擁護中央薪酬改革的決定,並會按照相關決定不折不扣地執行。建行高管在2014年半年報發布期間曾表示,按照中央文件,未來該行降薪范圍將包括董事長、行長等部分高管人員,市場化招聘的高管仍將按照市場化薪酬執行,普通員工不在降薪行列,這種分層式的薪酬制度將逐步定性。
如此一來,國有銀行高管薪酬二元體制將變得愈加明顯和突出,將出現中管金融幹部薪酬制度和市場化高管薪酬制度並存的格局。一場由中管金融幹部限薪引發的全行業薪酬大調整將如期而至,有關人士評價,這有助於縮小全社會各行業收入差距,重構全社會的財富分配格局。
然而,當前國有銀行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這些高管到底一年能拿多少錢?薪酬構成的具體比例是什麼?薪酬如何發放?現行薪酬制度存在哪些制度性缺陷和亟待完善的地方?諸如此類問題,外界知之不詳,存在一些曲解和誤讀。
《財經》記者通過多方采訪,查閱相關資料,並向各家銀行逐一核實,比較完整地還原了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董事長薪酬情況,並梳理其改革趨勢。
二元薪酬制度
現行中央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的核心框架是《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審核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由財政部2010年初發布,《辦法》是基於人社部2009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制定的。
該辦法確定了適用范疇,中央金融企業是指國有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金融企業專職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董事長(副董事、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以及金融企業按規定確定的其他負責人。
《辦法》明確,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辦法》還對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的確定、計算和兌現方式作出了詳細的解釋和規定。
工行、農行、中行、建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中央金融企業的代表,其高管薪酬正是依據上述《辦法》制定和實施的。作為上市銀行,四大行年度高管薪酬披露分為兩次,通常當年年報會進行初次披露,這並非當年最終薪酬,最終薪酬情況通常在年報公布的半年內以「年報補充公告」的方式披露,披露時間往往在每年6月或7月。
據悉,之所以出現公布延期,是因為財政部需要根據年會計財務數據考核後,才能確定當年的最終薪酬數值。對此,證監會也明確稱,對於商業銀行披露薪酬的方式,上海證券交易所明確要求以「年報補充公告」的形式披露,應不遲於發出年度股東大會通知前完成。
根據目前已經公開的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度四大行董事長薪酬總額分別是:建行王洪章214.58萬元,工行姜建清199.56萬元,中行田國立135.82萬元(2013年5月任職,參考數字是,2012年度中行董事長肖鋼薪酬總額為193.91萬元)、農行蔣超良最終數據尚未披露,可以參考的是其2012年度,為198.08萬元。按照完整的會計年度核算,四大行董事長的年度薪酬總額均在200萬元上下,差距不大。
事實上,目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高管薪酬分為兩套體系,除了大部分使用前述財政部相關薪酬管理辦法外,近幾年來,各家機構也紛紛嘗試市場化選聘高管。以中國銀行為例,該行信貸風險總監詹偉堅薪酬水平遠遠領跑,2013年其基本年薪522.88萬元,績效年薪276.14萬元,加上各類社會福利,稅前年薪高達850.18萬元,扣除延期支付部分,當年稅前實際支付年薪711.84萬元。
非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不受財政部前述規定限制。比如平安銀行、民生銀行等。其薪酬制度的制定主要依據銀監會《商業銀行文件薪酬監管指引》和本行規定,相關薪酬方案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實施。
年報顯示,2013年,平安銀行董事長邵平、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的稅前薪酬總額分別是833.26萬元和530.63萬元。
此類機構薪酬發放也引入了延期支付的模式。根據銀監會規定,延期支付期限為三年,高管當年稅前薪酬總額延期且尚未支付的績效薪酬,該部分將在未來三年分年支付,這也使得銀行董事長的年度薪酬統計對比時,外界有一些誤解。
到底誰高誰低?
由於國有銀行薪酬構成和披露方式較為特殊,市場上流傳著各種各樣的薪酬排行榜,根據一些不同口徑的數據進行排名,有的根據年報,有的根據股東大會決議清算薪酬,有的包括績效薪酬,有的不包括績效薪酬,有的公司薪酬實際是遞延發放也被算進即期薪酬等等,結果存在著不少誤讀和失實,致使相關信息出現混亂。
《財經》記者通過查閱各類資料和逐一核實,完整准確地還原出高管薪酬詳細數據。
以建設銀行為例,2014年6月底「年報補充公告」顯示,2013年董事長王洪章稅前薪酬實際支付部分為149.3萬元,績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為65.28萬元,總薪酬為214.58萬元。149.3萬元即期支付部分由三部分構成,分別是基本年薪51萬元,各類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費(也稱「福利性收入」)33.02萬元,績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為65.28萬元。
姜建清2013年度稅前薪酬實際支付部分為141.86萬元,績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為57.7萬元,總薪酬為199.56萬元。當年141.86萬元即期支付部分由基本年薪51萬元,福利性收入33.4萬元和績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57.46萬元構成。
田國立2013年5月出任董事長,他2013年度稅前薪酬實際支付部分為95.84萬元,績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為39.98萬元,總薪酬為135.82萬元。當年95.84萬元即期支付部分由基本年薪34萬元,各類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等福利性收入22.01萬元和績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39.83萬元構成。
農行情況相對特殊。截至目前,農行尚未發布2013年薪酬最終核定的年報「補充公告」。但以可供參考的2012年為例,當年農行董事長蔣超良薪酬實際支付部分為139.77萬元,績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為58.31萬元,總薪酬為198.08萬元。當年139.77萬元即期支付部分由基本年薪49.5萬元,福利性收入31.97萬元和績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58.3萬元構成。
除了四大行,另一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交行2013年度股東大會議案顯示,董事長牛錫明2013年稅前薪酬實際支付部分為125.15萬元,績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為54.07萬元,總薪酬為179.22萬元。當年141.86萬元即期支付部分由基本年薪48.88萬元,福利性收入21.16萬元和績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54.06萬元構成。截至目前,交行尚未發布2012年年報補充公告,而牛錫明於2013年5月20日出任交行董事長。
數字雖然枯燥乏味,但往往最有說服力。透過這些數據,就會清楚發現各銀行董事長薪酬的背後差異,很難放在同樣的標准下簡單比較。
但從總量上,最近幾年,中管金融企業董事長薪酬水平基本定格在200萬元左右,這是按照前述財政部薪酬審核管理辦法核定的,也是經過數輪改革調整後,各方基本認可的薪酬水平。最近幾年,這一指導線逐漸成為中央管理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的上線數值。
不過,正在徵求意見的新一輪薪酬改革方案顯示,這一指導線將面臨大幅度下調。
延期兌現玄機
引入堅持短期激勵和中長期激勵相結合的原則,促進金融企業可持續發展一直是薪酬改革方案制定需要考慮的一大因素,現有薪酬制度中,借用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方式來達到這一目的。
基本年薪是根據企業負責人職位等級(所在崗位的價值)、企業所處人才市場的薪酬情況、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市場競爭力的策略定位等因素確定。財政部根據審計報告的年度財務決策數據,確定金融企業的職位等級。
職位等級決定薪酬水平是最基礎、最重要的因素,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企業總資產規模、業務收入規模、人數、利潤總額、市場范圍、產品和業務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各指標所佔權重不同。在此基礎上,確定基本年薪還包括其他輔助因素,由此計算所得。四大行董事長年度基本年薪維持在50萬元左右。
績效年薪與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構掛鉤,以基本年薪為基數計算,財政部要求,績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內。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績效評價相關辦法,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為A、B、C、D、E五檔,對應的績效年薪倍數分別為2倍-3倍、1.5倍-2倍、1倍-1.5倍、0.5倍-1倍、0倍-0.5倍、0倍。績效評價得分是核定績效年薪數值最核心的指標,它直接決定著績效年薪的多寡。
在此基礎上,為防止企業短期行為,避免企業負責人因為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導致金融企業出現風險,並造成重大損失,制度設計者引入了績效年薪延期兌付機制。所謂延期兌付,就是將績效薪酬一次性從企業支取後,當期只兌付50%,剩餘50%根據業績、風險管理考核情況決定是否發放、發放多少。通常情況下,延期兌付部分三年完成兌付,每年約為三分之一。
因此,從銀行最終薪酬情況報告中就會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已經離職達到兩年或者三年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仍然會領取薪酬的情形,這是由於此前的制度規定所導致的結果。
從四大行的情況看,2013年度王洪章、姜建清、田國立的基本年薪大致相同,分別是51萬元、51萬元、34萬元(八個月期間),績效年薪分別是130.56萬元、115.16萬元、79.81萬元,初步計算可見,績效年薪與基本年薪的比值在2.3倍到2.6倍之間,這反映了各方績效評價得分略有不同,這也是導致各方當期稅前薪酬總收入稍有差別的主要原因。
當年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將直接影響到企業主要負責人當期的收入情況,這有助於形成正向激勵,只有當企業經營良好,個人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前提下,這部分延期支付部分才能轉化為實際收入。
這種機制類似於企業高管、員工股權激勵制度,意在鼓勵高管、員工為企業長遠考慮,也是對職業經理人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的一種探索。
新一輪高管薪酬改革方案顯示,改革後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將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股權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股權激勵收入改革已然破題,它將成為薪酬制度重要的配套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高管激勵的長效機制,在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Ⅲ 「雙百企業」如何在國企改革中推行高管選聘市場化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職業經理人制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就作為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被提上日程。隨後,國有企業也逐漸把高管選聘市場化列入改革清單,但在推進改革過程中,卻問題不斷,如職業經理人缺乏文化融合,無法長期任職,流動率高;與高管溝通不暢,權責不清;職業經理人領導權威性不足。為了順利推進市場化選聘高管工作,「雙百企業」應該要注意把握以下要點,一、與區域國資委和其他股東充分溝通,爭取政策上支持;二、注意保證高管崗位價值與企業戰略定位相匹配;三、完善高管激勵機制,將高管利益與企業利益進行綁定等等。推進高管選聘市場化中會牽涉到很多利益問題,改革過程中也障礙重重,具體改革措施也因國有企業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不過對於這類問題我也無法更具體地說明,建議你還是向專業的咨詢公司了解好。聽說中大咨詢在國企改革這領域就與各級國資委和相關產業集團共同做了很多研究,實踐經驗也比較豐富,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Ⅳ 網傳金融機構尤其銀行要大幅降薪,四大行是怎麼回應的
網傳金融機構尤其銀行要大幅降薪,四大行是怎麼回應的?
我感覺並不是像網路上傳播的那個樣子。
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的銀行,其實他們的員工收益總體來說還是比正常的其他工作崗位要高一些。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有呢,有很多人就覺得銀行這個崗位其實不錯,在銀行里工作的話,可能收益比較高,而且呢晉升的空間也比較大,所以有很多人就選擇在這樣的啊部門裡面工作長期的發展,其實這也是一個非常不錯的空間,至少在很多人看來,這個崗位他的整體的效益和收入水平還是非常不錯的,而且大多數人也能夠適應這樣的一個生活的環境。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喜歡的朋友可以在相關評論區點贊關注,我將會和大家積極互動進行討論。
Ⅳ 為什麼要進行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改革
由於職業經理人缺乏文化融合,只能短暫履職導致不能長久紮根使得人才流失,而職業經理人與原有高管間的溝通不暢、權責不清,使得職業經理人權威性不足,對子公司領導控制力較弱;考核指標單一、權責邊界模糊、水土不服等等原因導致工作難以順利開展。職業經理人制度的實行,是全面建立現代企業機制,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是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作用、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也是國有企業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的重大變革。推進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改革,有利於促進公平與效率兼顧,可以提升企業活力,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促進企業發展,進一步深化國企改革。國內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應該是中大咨詢,官網有挺多這方面的參考案例的。
Ⅵ 求一份詳細深刻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經濟解讀!!!
二、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必須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必須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5)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
(6)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於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於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要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7)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屬於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國有企業總體上已經同市場經濟相融合,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准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國有資本加大對公益性企業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作出更大貢獻。國有資本繼續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進一步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
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深化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制度改革。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探索推進國有企業財務預算等重大信息公開。
國有企業要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
(8)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在支撐增長、促進創新、擴大就業、增加稅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
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鼓勵有條件的私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
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必須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9)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削減資質認定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把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推進國內貿易流通體制改革,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
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
(10)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1625.740,32.57, 2.04%)、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農產品[1.69% 資金 研報](7.86,0.13, 1.68%)價格形成機制,注重發揮市場形成價格作用。
(11)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12)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推進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
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准,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13)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體制機制,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發揮大型企業創新骨幹作用,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推進應用型技術研發機構市場化、企業化改革,建設國家創新體系。
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打破行政主導和部門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發展技術市場,健全技術轉移機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條件,完善風險投資機制,創新商業模式,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整合科技規劃和資源,完善政府對基礎性、戰略性、前沿性科學研究和共性技術研究的支持機制。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依照規定應該開放的一律對社會開放。建立創新調查制度和創新報告制度,構建公開透明的國家科研資源管理和項目評價機制。
改革院士遴選和管理體制,優化學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實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四、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14)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平衡,促進重大經濟結構協調和生產力布局優化,減緩經濟周期波動影響,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穩定市場預期,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健全以國家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導向、以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為主要手段的宏觀調控體系,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與產業、價格等政策手段協調配合,提高相機抉擇水平,增強宏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形成參與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的機制,推動國際經濟治理結構完善。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強化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准入標准,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產能過剩長效機制。
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加大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產能過剩、科技創新、安全生產、新增債務等指標的權重,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加快建立國家統一的經濟核算制度,編制全國和地方資產負債表,建立全社會房產、信用等基礎數據統一平台,推進部門信息共享。
(15)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
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加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職責和能力,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
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建立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
(16)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嚴格績效管理,突出責任落實,確保權責一致。
統籌黨政群機構改革,理順部門職責關系。積極穩妥實施大部門制。優化行政區劃設置,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體制改革。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嚴格按規定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減少機構數量和領導職數,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總量。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五、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17)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審核預算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採取掛鉤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
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重點增加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對保留專項進行甄別,屬地方事務的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
(18)完善稅收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調整消費稅徵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范圍。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按照統一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管理。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
(19)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託地方承擔。對於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一部分地方事權支出責任。
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六、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
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20)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扶持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
(21)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22)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維護農民生產要素權益,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機構農村存款主要用於農業農村。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改革農業補貼制度,完善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完善農業保險制度。鼓勵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允許企業和社會組織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社區建設,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3)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促進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協調推進。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和管理格局,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
推進城市建設管理創新。建立透明規范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完善設市標准,嚴格審批程序,對具備行政區劃調整條件的縣可有序改市。對吸納人口多、經濟實力強的鎮,可賦予同人口和經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權。建立和完善跨區域城市發展協調機制。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從嚴合理供給城市建設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必須推動對內對外開放相互促進、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結合,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以開放促改革。
(24)放寬投資准入。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進一步放開一般製造業。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
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要切實建設好、管理好,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在推進現有試點基礎上,選擇若干具備條件地方發展自由貿易園(港)區。
擴大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允許發揮自身優勢到境外開展投資合作,允許自擔風險到各國各地區自由承攬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允許創新方式走出去開展綠地投資、並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
加快同有關國家和地區商簽投資協定,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完善領事保護體制,提供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更多服務,擴大投資合作空間。
(25)加快自由貿易區建設。堅持世界貿易體制規則,堅持雙邊、多邊、區域次區域開放合作,擴大同各國各地區利益匯合點,以周邊為基礎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改革市場准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管理體制,加快環境保護、投資保護、政府采購、電子商務等新議題談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標准自由貿易區網路。
擴大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開放合作。
(26)擴大內陸沿邊開放。抓住全球產業重新布局機遇,推動內陸貿易、投資、技術創新協調發展。創新加工貿易模式,形成有利於推動內陸產業集群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持內陸城市增開國際客貨運航線,發展多式聯運,形成橫貫東中西、聯結南北方對外經濟走廊。推動內陸同沿海沿邊通關協作,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加快沿邊開放步伐,允許沿邊重點口岸、邊境城市、經濟合作區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旅遊等方面實行特殊方式和政策。建立開發性金融機構,加快同周邊國家和區域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
Ⅶ 選聘和競聘的區別
選聘 :挑選聘用。
競聘:是指對實行考任制的各級經營管理崗位的一種人員選拔技術,如果它用於內部招聘,即為內部競聘上崗。公司全體員工,不論職務高低、貢獻大小,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重新接受公司的挑選和任用。同時,員工本人也可以根據自身特點與崗位的要求,提出自己的選擇期望和要求。
瀘州老窖全國市場化選聘副總
9月21日晚,瀘州老窖發布公告稱,經對副總經理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綜合評測、背景考察後,現決定聘任熊娉婷、李勇為公司副總經理。
今年6月,瀘州老窖面向全國市場化選聘公司兩名副總經理。
據上游新聞報道,副總的任職要求包括:1975年1月1日以後出生;10年及以上企業工作經驗或相關的經濟、法律、黨群等工作經驗,5年及以上省委、市委管理的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任職經歷或5年及以上營收不低於100億元的民營企業高層管理任職經歷。
據公告顯示,熊娉婷、李勇兩位新任副總經理均滿足上述條件,並且都為瀘州老窖內部人馬。
Ⅷ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於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應地對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執業能力、執業水平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都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准,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並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徵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資料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資料庫,證監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並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於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