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銀行的監管主體與客體
主體就是銀行,客體就是監管對象。
金融監管內容的分類:
按金融機構監管范疇劃分為金融機構行政監管和業務監管;
按監管性質可劃分為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
從監管的主要內容或范圍看,主要分為市場准入監管、業務運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總結:金融監管三要素,金融監管主體(監管當局)、金融監管客體(監管對象)、金融監管工具(方式、方法、手段)。
備註:金融監管當局有權威性、獨立性和公共性。
B. 金融服務主體與客體 分別是指什麼
主體指:為實現盈利、避險或國家宏觀經濟之目的參與的金融交易的組織、法人或個人。
C. 國際貨幣金融法的客體是什麼!!!急急急!!!在線等!!加分!
國際貨幣金融關系
D. 金融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哪些權利
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享有權利主要表現為:
(1)主體地位獨立、平等。
(2)雙方權利義務具有對償性和對等性。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承擔義務的一方,也享有相應的權利,一方的權利,也就是另一方的義務。
(3)權利義務的實現,主要通過帶有經濟性的強制措施來保證。金融業務經營法律關系—般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當事人在成立法律行為時就能預見到義務不履行的法律後果,所以,—般能自覺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主客觀方面的原因,也有不願意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情況發生。故一般是通過帶有經濟性的強制措施來保證。如責令支付票據金額,償還貸款本金利息以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以促使當事人義務的履行。
E. 金融法關系的客體,其特點包括什麼
金融法關系的客體,其特點包括(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系,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
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
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存在。至於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可以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供參考。
F. 金融市場的客體是金融市場的交易對象。下列屬於金融市場客體的是( )。
C
答案解析:
金融市場的客體是金融市場的交易對象,即金融工具,包括同業拆借、票據、債券、股票、外匯和金融衍生品等。故本題選C。
G. 金融法律關系由哪些要素構成
金融法律關系由三個方面的要素構成:
(1)主體,在金融法律關系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參加者,包括國家、國家銀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
(2)客體,金融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貨幣、金銀以及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范的行為;
(3)內容,金融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
(7)金融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是金融服務活動嗎擴展閱讀
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金融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屬於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屬於哪一層次的法律部門。
金融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作為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的金融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金融法是這個獨立部門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法律體系第三層次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作為一個法律學科,金融法就是隸屬於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可稱為法學的三級學科。
金融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學是一個具有廣闊研究空間和長遠發展前途的新興法律學科。
H. 金融服務主體與客體 分別是指什麼
廣義上的金融服務,是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
那麼按照主體和客體關系的定義——主體是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承擔者;客體是主體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指向的對象——可以得知:
金融服務的主體是金融服務的提供者(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參與者,客體是金融活動的對象,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