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如何
未來農村商業銀行品牌塑造和建設企業文化的重要性
上海奧古特機構專家認為,中國農信社在向農村商業銀行改制轉型的過程中,企業文化梳理建設是前提;品牌戰略規劃是開端;品牌管理組織構建是重點;延伸產品創新是關鍵,系統化服務顧客是目標。概括地講,迫切需要進行的是企業文化和品牌塑造的雙重建設問題。目前,我國的金融企業在管理水平、防範金融風險能力等方面與國外相比還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在經營活動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如農信社歷史遺留的不良資產佔比仍然較高,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經濟案件時有發生,經營中潛在風險在增大等。隨著農信社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種新與舊、正確與錯誤、創新與守舊的矛盾將不可避免地交織出現,每一個員工的切身利益也必然地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不僅僅只是分配製度的改變,更主要的是文化認同與融合度的問題。由此,要通過建設新型金融企業文化來調整好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利益團體的沖突。與上下級協調一致,以保證政令暢通;與部門間及時聯絡,以利信息的溝通;與員工交流感情,以創造和諧的工作氣氛。這樣就可以減少矛盾,避免沖突,清除各種障礙,為共同目標奮斗。
同時,這也是未來農村商業銀行進入市場競爭的需要,因為企業形象是未來競爭的重要手段。當前,金融業的競爭日益激烈,各家銀行都在不斷創新服務和豐富金融產品來爭奪市場份額。這就要求金融企業進行內部整合與提升。開展全體員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工程建設。統和文化資源,構建一致識別性。創建適應未來競爭需要的文化機制。而領導者的個人品格,特質與領導風范也是塑造內容之一。在對外識別方面,必須建立友好的戰略合作夥伴與策略協作關系,確保企業形象的品牌化效應。要做到以上這些,就必須建立和發展金融企業文化,用金融企業文化所產生的強烈的歸宿感和信念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使金融企業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貳』 中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史
1920年,中國許多省份遭受嚴重旱災,尤其是華北地區受災最為嚴重,受災農民達2000萬,為抵抗災情,當時各省紛紛成立義賑團體籌措賑災款救災。然而到了1922年華北各省又告豐收,但當時義捐的賑災款尚有將近300萬的剩餘,如何繼續使用這筆賑災款成為一個現實問題。當時負責管理賑災款的「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認為,救災不如防災,防災不如組織災區群眾生產自救,在這種理念確立之後,相當一部分人又將目光轉移到發展合作事業上來。
1923年,由華洋義賑總會組織設立的第一個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縣正式成立,這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人股、入股農民民主管理、主要為人股農民服務的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中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大體經歷了四個重要階段:
1951年至1959年,是新中國農村信用社組建和發展的第一階段。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了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社88368個。這一時期的農村信用社,資本金由農民入股,幹部由社員選舉,通過信貨活動為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基本上保持了制的性質,成為農民生活上的參謀助手,以及扶持農業生產的重要力量。
1959年至1980年,這一階段由於極左路線的影響,農村信用社曾先後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後來又交給貧下中農管理,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
1980年至1996年,農村信用社由農業銀行進行管理.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提出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金融組織,在遵守國家金融政策和接受農業銀行領導、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業務.恢復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此後在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下。農村信用社在民主管理、業務經營、組織建設等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特別是縣級聯社的設立,對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發展和內部管理起到了明顯的作用。但同時也使農村信用社成為國家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貸款大里投放鄉鎮企業。農民對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失去監督。
1996年8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3號),進一步明確了農村信用社改革管理的政策措施,農村信用社得到長足的發展。到2000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15129億元,各項貨,110489億元,比1980年分別增長56倍、134倍。農村信用社已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在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新的征程,新的形勢,農村信用社面臨著新的任務,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已經成為鞏固農業基礎地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一項戰略措施。「十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農村信用社要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方向,因地制宜加快管理體制改革,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只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農民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強管理,改善服務,農村信用社就一定能夠在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創造新的輝煌。
『叄』 農村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的發展有哪些
中國農業銀行在服務「三農」和發展縣域市場的戰略下,緊緊圍繞貧困地區主導產業和區域性特色行業發展,積極培育貧困地區優勢特色產業,大力扶持國家級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形成了以市場為方向,以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為依託,向產業鏈最前端的農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促進農業產業轉型發展,保障農民的合法收入。據悉,"2012年,農業銀行在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共投放貸款1888億元;在592個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495個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投放貸款4605億元,有力促進了貧困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增收」。農業銀行還根據地方農業的特點和農戶貸款規律,創新推出「農、牧戶小額信用貸款、雙聯農戶貸款、新農村民居建設貸款、三農『市場+商戶』貸款等多項特色農貸產品,滿足了農戶的金融需求,推動了小額信貸的發展,2012年共發放農戶貸款3216.3億元。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也紛紛推出小額信貸項目,其中,中國工商銀行為沃爾瑪上游供貨商提供融資服務最為典型。沃爾瑪的上游供貨商大都是微小企業,由於這些企業規模較小,且沒有規范的財務管理,往往很難在銀行得到貸款,因而,導致這些供貨商長期的資金不充足,為解決這個問題,中國工商業銀行對這些供貨商實行物流、現金流等封閉式管理,為沃爾瑪供貨商提供從采購、生產到銷售的全流程融資支持。這一新型融資模式迅速破解了沃爾瑪供貨商的融資困局。其他大型商業銀行也都紛紛出台了各種各樣的小額信貸業務,不斷擴展小額信貸的市場空間,使得中小企業貸款相對容易,相對便捷。
『肆』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之路
[摘要] 本文分別從宏觀的農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觀的農戶需求出發,分析了我國農村對合作金融的需求,並指出使現有的農村信用社回歸合作制,存在著「路徑依賴」障礙,應結合我國的農村實際,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關鍵詞] 農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一、前言
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是以商業化、市場化為主導。在農村金融市場,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造使其大范圍的撤離農村領域,農村的郵政儲蓄也是只存不貸(2007年將成立的農村郵政儲蓄銀行的作用還有待觀察),農村信用合作社成為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體。
新中國成立之初,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中央政府就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但由於歷史的原因,上世紀60年代開始信用社被強制納入國有金融體系,走上了「官辦」的道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曾多次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革,希望恢復其合作原則。但實踐表明,政府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對農村信用社管理權的下放最終加強了地方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控制,並沒有恢復合作金融的本來面目。建立適應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農村合作金融,應是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農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
1.從農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我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呈現集中的趨勢。上世紀70年代末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雖然保留了名義上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卻分散給了農戶,農戶成為了中國農村經濟的主體。這種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會的穩定。雖然我國城鄉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依附於土地,他們不是絕對的無產者,即使在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大量的流動打工者,他們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數在農村還保留土地,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中國並沒有出現大量的城市貧民,沒有社會動亂,都應歸因於這種制度安排。
但是,這種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農業不可能有規模收益,農業的產業化也受到了阻礙。我國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限制於有限的土地資源上,農業的勞動生產率必然低於社會平均水平,投入農業的資本利潤率也會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農業勞動者的收入也必然少於社會平均水平,農村和城市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在我國人口和土地資源約束條件下,城鄉二元結構將長期存在。既然我國的基本體制矛盾是城鄉二元結構,且長期存在,我國的金融制度也有必要按照二元結構來分別安排,不能用商業化來同時滿足城市和農村的金融需求。
商業金融資本的逐利稟性決定其必定追求「規模效應」,資本的積聚會降低單位資金融通的費用。我國目前的農村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經營,沒有規模經濟可言,農業的資本收益率必然低於其他產業。與這種制度對應,分散的農戶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主體,其所需貸款額小,單位資金融通成本較高。我國農村的制度安排決定商業化的正規金融必定會退出農村領域。在正規金融退出農村金融市場的同時,為防止民間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有必要建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
2.從農戶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曾經說,農戶相當於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單位,是按照「理性經濟人」的原則行事的。斯科特則認為,小農經濟關注的是生存,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不能用市場的存在作為前提來分析農戶的行為。
與西方不同,我國社會的特點,特別是在農村,是以家庭為中心,向血緣基礎上的家族擴展,再按人際交往的遠近親疏繼續向外延伸形成「圈層社會結構」。在這種以社會關系網路為核心的「圈層社會結構」內,農業生產和平滑生活支出的金融需求通常以「人情借貸」的方式獲取。這種借貸基本上是以無息的、互助的方式進行,適應於小農經濟。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情借貸」不足以滿足具有商業性質的金融借貸需求,農戶也會尋求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但單個農戶面對金融機構會面臨以下限制:
一是中國農戶的信貸需求中非生產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於維持日常生活的消費支出外,相當規模的資金被用於購置修繕房產、修建祠堂廟宇或是滿足喪葬嫁娶的禮俗要求,貸款缺乏未來收入作為償還保障。
二是農戶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在「人情借貸」中,貸款者和借款者有著較廣泛的聯系,因而具有一定的信息優勢。而正規金融機構面對的是分散的農戶,在進行信貸決策時,缺乏有關農戶特點和活動的私人信息,形成了「事前信息不對稱」,在利率受到政策限制的情況下,只有實行信貸配給。正規金融機構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監督農戶對貸款的使用,形成了「事後信息不對稱」,加大了信貸風險。
三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般來說,具有確定價值的抵押物會增加借款額。對於正規金融機構,抵押物的有效性取決於其變現容易程度。農戶一般缺少用於貸款的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大多為房屋、農具或農產品,正式金融機構由於其與農民生活之間實際距離的存在,在接受的抵押品方面表現出了明顯的劣勢。
四是履行貸款契約的形式單一。農戶的產出都為實物,正規金融機構是不接受實物償還貸款的。農戶在償還貸款時要把實物轉換為現金,需要經受市場風險,分散的農戶更願意持有實物以迴避市場風險。
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組織相比,借貸雙方具有較廣泛的聯系,資金提供者對農戶的私人信息有相當的了解,借貸雙方的生產經營條件和生活環境相似,對抵押物有較高的認同,契約的履行方式也靈活多變,因此,民間金融更適應農戶的信貸需求。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規范民間金融活動,合作化成為有效的選擇。
三、農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4)定義,合作社是一個自願組織在一起的民主的組織形式、一個具有共同目標的協會。合作金融是合作經濟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以合作制原則為標准,以金融資產形式參與,並專門從事規定范圍金融活動的經濟形式。合作金融在西方國家已有140多年的歷史,同時,農村合作金融也是一個國家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1.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的困境
在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經過50多年的發展,出現了異化現象,背離了合作原則。歷次改革經驗表明,使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回歸「合作原則」,會遇到「路徑依賴」的障礙。
首先,經過歷次改革,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已經劃歸地方政府管理,強化了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的控制權,農村信用合作社已成為地方政府發展地方經濟調配金融資源的工具,脫離了合作原則。要使農村信用合作社回歸合作原則,就必須歸社員所有,社員享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使用權、讓渡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這樣,必然會削弱地方政府調配金融資源的能力,地方政府必定不會放棄既得的權力和利益。
其次,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依附於國有銀行,與國有金融機構及其相適應的社會環境有了很強的「親和力」,一旦要回歸到信用合作制原本的道路上來,仍需要經一個較長的艱難「學習」過程。
最後,信用社的員工與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不再同屬於一個利益群體,前者的經濟地位明顯高於後者。恢復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著信用社從國家銀行附屬機構的位置上降格為農民自身的金融機構,自然會受到既有經濟利益格局的抵制。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回歸」受到上述種種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
2.重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 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長於農業經濟體系內部,是農民自發的聯合,而不應是一種外生金融制度安排。內生的農村合作金融應符合自願原則、互助原則、民主管理原則以及非盈利原則。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重建,應從我國的農村實際出發,結合我國現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信用社。
首先,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模式應採取多樣化的形式。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差距較大,不能推行全國統一的農村金融合作模式,應當倡導具有多樣性的地區模式。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村經濟已經市場化,應推動市場化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則建立商業銀行模式。對於正在逐步走向市場化的部分農村,同樣應對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造,但應建立農村合作金融作為必要的補充。在欠發達的地區,主要以低收入的農民為主,重新建立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解決農民的生活和生產的資金需求。
在農村合作金融的規模方面,不應一味地追求規模效應。新建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主要服務於低收入的社員,如果組織規模的擴大是由於社員金融資產數量的提高,那麼組織的客戶層次已經發生了轉移,即不再是原來的低收入群體,這樣組織的性質就要發生變化,如果來源於低收入社員數量的增多,那麼組織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有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組織不具備顯著的規模經濟的特點。
在組織體系方面,考慮我國農村的實際,可以建立金字塔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體系。在較小范圍內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層合作金融組織,滿足農戶小額的資金需求,基層合作金融組織由於共同利益的需要,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成立更高層次的聯合組織,增強服務能力,即形成農村信用社——縣(市)信用聯社-——省級信用聯社的形式,自下而上層層入股,形成多極法人體系。各級信用聯社本身是具有資金運營能力的獨立法人,可以獨立向農戶提供較大數額的貸款,除此之外,還為基層信用社提供資金調劑、異地支付等服務,還可以對基層信用社進行風險監督。
在內部管理機制方面,堅持社員代表大會是信用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必須真正代表社員利益。在基層信用社,嚴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則,決定信用社的業務類型、人事任免和重大經營決策。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中選舉產生信用社的管理者及常設機構,處理社員平常的小額貸款,較大數額貸款必須由社員代表大會集體決策。社員都可以監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動,信用社定期向全體社員公布信息以確保廣大社員的知情權
在業務經營方面,基層信用社服務對象就是參加信用社的社員,主要以低收入的農戶為主,其金融需求形式比較單一,一般只進行存貸業務和與之相關的結算。針對不同農戶的具體情況,基層信用社可以提供靈活的信貸契約。在合作化初期,基層信用社主要考慮的是為農戶社員服務,而不是盈利。除為農戶提供存貸款服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還應提供諸如教育培訓等公益產品服務,這是信用合作組織在其發展過程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取向。
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還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是弱勢農戶的互助組織,政府應採取優惠政策扶持其生存和發展,利用信貸和稅收等經濟杠桿,通過低稅或減免稅收,低息或無息貸款等方法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提供有利的支持,從而促進農業的發展。
http://www.verylib.com/QiKan/92922Y/199706/5615218.htm
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