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強製法草案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1年6月30日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全文如下: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行政強製法》,答案詳細點
《行政強製法》第二條中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傳染病醫院的行為應當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一方面,傳染病醫院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的授權,成為法律授權組織,在傳染病防治的強制隔離治療方面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另一方面,傳染病醫院的行為具有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徵,強制隔離治療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傳染病擴散的危險發生,符合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並且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限制了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具有行政強制性,相對人無法對抗。
傳染病醫院的行為應當適用《行政強製法》。《行政強製法》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主體、條件、程序以及相對人對其不服的救濟途徑。傳染病醫院屬於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傳染病醫院的行為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性,屬於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應當納入到《行政強製法》的調整范圍,《行政強製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之一。目前,受到行政強制的相對人也只有通過《行政強製法》才能夠尋求自身權益的救濟。
『叄』 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哪些情形,可對相關責任
違反《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哪些情形之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A.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B.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C.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D.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行政強製法》第六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故選ABCD。
『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九章決定與執行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後,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八條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意見合理的,需要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量罰決定進行調整的,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直接調整。需要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定性依據、處罰種類及量罰幅度進行調整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請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
(三)違法、違規行為定性和量罰的理由、依據;
(四)給予處罰的種類、幅度;
(五)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八十條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7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送達其他行政處罰文書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決定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一並作出。
第八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核准其任職資格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其所屬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八十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被處罰責任人所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八十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違法所得劃繳銀監會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的專用賬戶。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
第八十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在銀監會官方網站或者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行政處罰款,但加收行政處罰款的金額不超過罰款金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七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履行催告程序。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助、配合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做好行政處罰執行工作。
第八十八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行政處罰有關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范圍與方式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行政處罰執行結束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製作結案報告,將有關行政處罰案卷材料立卷存檔。
『伍』 求《行政強製法》培訓考試卷A卷答案~!不甚感謝~!
《行政強製法》(A卷)答案
一、判斷
1-5:對 對 對 對 對
6-10:錯 錯 錯 錯 錯
11-15:錯 錯 對 對 對
16-20:對 錯 錯 錯 錯
二、單選
1-5:A C A C D
6-10:D B A C A
三、多選
1-5:ABCD AD AB ACD ACD
5-10:BCD ABCD ABC ABCD CDEF
四、簡答
1、什麼是行政強制?
答:行政強制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為其設定的特定行政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所採取的,通過一定的強制力迫使行政相對人遵守行政管理規范、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實現特定的行政效果的行為。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答: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
4、答:非訴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直接強制執行和間接強制執行。直接強制執行包括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場所、設備或者財務以及其他直接實現行政決定的義務方式。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
五、論述題
1、答:(1)行政強制措施一般程序的概念和特徵。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等要素所構成的行為連續過程。它能夠限制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權力時的隨意性,將行政強制行為制度化、法制化,強化了行為的確定性、法定性。《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行政強制措施一般程序的主要內容。行政強制措施一般程序包括內部程序和外部程序。《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二)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到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到場;(五)到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製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九)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3)(結合工作實際,論述行政強制措施一般程序實施中的困難、問題、實施方法、注意事項等。)
2、答:(1)《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行政強製法》規定強制拆除的對象是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是指其本身就是違法的,違反有關土地使用、建設規劃、城市市容標准、環境衛生標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於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依法拆除,性質上屬於行政強制執法,但不適用本條規定。
『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的情形有()。
根據《行政強製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的情形有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這是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強製法》:
第二十九條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並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後,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柒』 求行政強製法二審稿
三審稿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8/28/content_11959680_1.htm
網路里還有一個草案,應該是一審或二審稿。
『捌』 根據《行政強製法》的規定,6月19日對當事人扣押財物,7月18日延期,於8月16日到期。現在又到期怎辦
到期按法律規定該放就放,該罰就罰,該沒收就沒收,拖什麼咯
『玖』 行政強製法不得禁止性規定多少處
一是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是指違法行為所使用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違法所得、非法持有的違禁物品。
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三是不得重復查封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