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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建議

發布時間:2021-09-30 13:05:21

A. PPP項目主要參與方包含哪些

PPP項目實際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縮寫,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一種項目融資模式,主要的參與方是私營企業或民營資本與政府。

PPP項目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一場婚姻。在PPP項目中,私營企業或民營資本與政府,為了確保在未來的幾十年的項目周期內享受一場融洽、穩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現危機的時候確保一個比較主動的地位,應該在項目前期就從法律、合同以及投資架構設計方面就做好鋪墊。

(1)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建議擴展閱讀

PPP實質是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相當於國家設立項目,給予政策支持,而私人機構投資,並進行運營管理,可謂各取所長。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針對不同PPP項目投資規模、合作期限、技術要求、運營管理等特點,採取多種方式積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創新、運營等方面的優勢。

B. 有哪些金融機構對ppp項目感興趣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信託,券商,PPP產業基金.
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既可以作為社會資本直接投資PPP項目,也可以作為資金提供方參與項目。在作為社會資本直接參與模式下,金融機構可以聯合具有基礎設施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能力的社會資本,與政府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參與PPP項目的投資運作。而作為資金的提供方,金融機構可以為主要負責經營的社會資本方或者項目公司提供融資,間接參與PPP項目。融資方式可以採取項目貸款、信託貸款、明股實債、有限合夥基金、項目收益債和資產證券化等形式。

C. 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的方式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信託,券商,PPP產業基金.

D. ppp項目融資難如何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關於項目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出於風險考慮,社會資本方對參與PPP項目持觀望態度,不敢輕易涉足。對此,必須加快相關領域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為PPP項目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形式規范PPP項目中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保護社會資本方以及融資方利益,另外,以國家法律給PPP項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關參與方認為地方政府搞PPP項目可能只是短期行為的顧慮。二是加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服務與產品定價機制和價格體制改革,合理制定運營費、政府補貼及其他相關定價,不搞「一刀切」,確保社會資本方能夠獲得合理的項目投資回報,以提高社會資本方,特別是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二)落實項目貸款制度
2009年我國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作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重要組成部分,初步構建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從目前項目融資的實際情況看,以項目資產或項目未來收益權為擔保的融資方式一般很難在實務中落實。PPP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第一還款來源為PPP項目運營產生的現金流,融資擔保應當為該PPP項目。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則銀行對貸款的審批、貸款發放的相關標准、流程應當與一般的企業貸款區別對待,如在貸款審批的風險判斷上,應重點對PPP項目的建設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獲取現金能力的風險等進行分析判斷評估;在落實融資擔保方面,應當按《指引》規定,允許項目公司對PPP項目資產進行抵押和質押;在項目貸款制度的完善方面,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原有一般貸款的基礎上,針對PPP項目特點設計組合貸款,提倡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同時介入並全程參與PPP項目,為PPP項目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
(三)轉變地方政府觀念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一些地方政府對實施PPP項目存在誤區,如有的地方政府將國家推行PPP想當然地理解為原政府融資平台的一種替代,將一些非經營性項目推出來搞PPP,以為能藉此變相解決城市建設的融資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招商引資,對PPP項目推進缺乏長遠規劃,存在搞政績工程的錯誤思想與觀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與社會資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體關系、合作關系和夥伴關系,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未起到建設性作用。上述錯誤觀念,會讓社會資本方以及意向融資方望而卻步,既不利於各方合作,也不利於PPP項目融資。因此,必須轉變上述錯誤觀念,在協助PPP項目融資方面,政府方應當加快優化地方投融資環境,對進度快、履約能力強的PPP項目給予更多的政府補貼,增強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對實施當地PPP項目的信心。
(四)豐富完善融資工具
一是在國家層面出台豐富融資工具的政策,如允許已簽署PPP合同的項目公司上市融資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資工具作用,如債券融資方面,可進一步降低社會資本方及項目公司的債券發行限制,使其能通過發行項目收益債等債券,吸引保險、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投入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方面,鼓勵項目公司將未來預期能夠獲得穩定收益的資產,如收費權、政府補貼等打包出售,獲取資金。三是充分發揮銀行貸款融資的主力軍作用,項目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銀行實施增信,如充分運用股權質押、應收賬款收益權、項目公司資產、其他社會資本方保證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爭取獲得更大的融資支持。
(五)超前考慮退出機制
鑒於PPP項目期限較長,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同時也是為了解除PPP項目融資的後顧之憂,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應當超前考慮退出機制。前已述及,社會資本方可考慮採用的退出機制有資產證券化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社會資本方即可著手考慮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各種退出方式,待條件成熟後隨即實施。金融機構在制定融資方案時,按融資期限長短進行結構化分層,安排流動性投資者加入,增加項目流動性資金支持,通過結構化分層,將期限較短的作為優先順序,到期時有權選擇向其他流動性支持者轉讓,實現退出。此外,金融機構可考慮提前介入PPP項目融資,建設期先安排資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進入營運期再發放銀行貸款,置換原資管產品融資。這樣可以讓資管產品先期退出,也可縮短資管計劃與銀行貸款兩方面的融資期限,減少融資風險,增加融資支持。

E. 實施PPP項目的制約因素及建議

(一)缺乏相關配套制度保障與統籌,增加項目運作難度。我國PPP發展總體缺乏國家層面的統籌規劃和法律制度。在項目實施中存在與現有法律法規的沖突以及相關部委間的行政沖突。例如,實踐中不少PPP項目違反《公司法》規定要求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風險隔離的基本精神相違背。社會資本與政府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發生爭議時能否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法》和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中有不同規定。財政部和發改委分別出台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對PPP合同指南存在沖突或不同解釋。
(二)第三方專業評估不足,決策缺乏科學依據。PPP項目的方案設計非常復雜,涉及多個領域,項目可行性評估與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需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評估,而當前技術、法律、財務等相關機構的缺失,使得項目大多缺乏充分評估,政府簽約方專業人才資源缺乏,難以保證項目規劃和決策的科學性。例如,某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中,公共部門在確定項目收益率時,相關論證不充分,將項目收益率定在8.5%,對其他因素考慮不完全,在項目實施中可能增加政府成本。
(三)契約精神欠缺,阻礙PPP項目發展。公共部門失信行為是影響PPP項目實施效果的原因之一。據調研了解,政府為了吸引資金降低短期融資壓力,經常會作出超出能力的承諾,而後又不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約定,契約精神欠缺,給PPP項目帶來不利影響。以某市一新區管委會引入民營企業聯合修建道路建設項目為例,公共部門在無任何解釋的情況下,將本該30日完成的審計決策拖延了近3年,使項目公司無法按照約定及時收回投資。且在後期的爭議過程中,公共部門不顧協議約定以及事實情況,故意設置障礙,導致社會資本參與的熱情和程度大大減弱。
(四)成熟盈利模式尚在探索,各方參與度有待提高。社會資本參與度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當前政府推出的多數PPP項目並非社會資本期望介入的低風險、高收益的優質項目,社會資本可選項目較少。二是PPP項目大多帶有公益性質因而收益率普遍不高,加之現金流估算受政策不確定性影響較大,制約社會資本的參與積極性。
金融機構參與度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當前PPP項目管理模式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和指導建議,金融機構介入PPP項目難度大。二是商業銀行仍然依靠抵押品、擔保品來確保資產質量,尤其是在政府項目上,大多簡單依靠政府承諾函或土地抵押等的做法,難以適應銀行現有貸款審批和風險管控機制。三是法律法規、風險分擔機制缺失,使得金融機構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因而對PPP項目融資多持觀望態度。

F. PPP融資最受哪類金融機構青睞

PPP 公私合夥模式,大多用於基礎建設,我們浙江溫州推廣比較成功
一般金融機構銀行、信託、大的擔保公司喜歡介入,但是也看項目的,說白了PPP模式開展前期沒他們說明事,一般金融機構尤其是國開行會比較喜歡,浙江目前運用這種模式的都是高鐵等大型項目,國開行這類政策性銀行喜好這類業務!

G. 金融機構參與ppp的方式和操作要點

參與的方式有兩點:第一,政策性銀行參與ppp的方式第二,商業銀行參與ppp的方式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參與的方式要點:項目盈利性分析,項目退出安排,投資的流動性增信措施,財務監督

H. 什麼叫PPP項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拓展資料:

PPP的模式特點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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