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珠海市橫琴特區目前營業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目前已經進駐橫琴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有
橫琴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橫琴分內社、建設銀行橫琴支行、交通容銀行橫琴自助服務區及橫琴金融事業部、工商銀行橫琴支行以及中國銀行橫琴分行(籌建中)。
其中,中國銀行橫琴分行將下設5個部門、1個支行(目前已運營)、1個營業部,預計年中開業,同時計劃在橫琴建設中國銀行大廈;工商銀行橫琴支行也將在年內升格為一級支行。珠海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財金事務局副局長池騰飛說,農業銀行、浦東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等多家銀行預計年內將進駐橫琴,目前正在與摩根士丹利國際銀行、格力財務公司洽談進駐橫琴。
❷ 什麼是第三方金融服務這個行業主要是做什麼的
第三方理財是指那些獨立的中介理財機構,它們不同於銀行、 保險等金融機構,卻能夠獨立地分析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判斷所需投資工具,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
作為獨立機構的第三方理財,不代表基金公司、銀行或者保險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場上嚴格地按照客戶的實際情況來幫客戶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和理財的需求,通過科學的方式在個人理財方案里配備各種金融工具。
第三方獨立理財顧問的老闆就是客戶,作為「雇員」,他們完全從客戶的自身利益出發。但是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需要比較強的專業性,所以提供服務的門檻比較高,這讓一般投資者很難使用職業的三方理財服務;在新興的互聯網技術和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前提下,降低服務的成本,提供優質的服務,逐漸的成為可能。
(2)珠海第三方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第三方金融服務運作模式:
客戶首先選擇和聘用獨立理財顧問,在理財顧問的協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財務狀況,進而測試風險承受能力,在設定理財的目標後,選擇不同的理財組合和投資工具,實現理財目標。第三方理財機構提供更多的是與財富管理相關的各類咨詢服務。以國外成熟市場為例,很多第三方理財機構都是依託一個大的機構或者平台,為其客戶提供相關咨詢。
第三方金融服務盈利模式:
第三方理財收取的費用,主要來自所做理財規劃的咨詢費或者提供的其他一系列的理財服務費。美國獨立理財機構的10%的收入來源是財務規劃和咨詢,90%來自管理資產組合收費。理財規劃服務收費,按計費小時、項目固定費率或年度固定顧問費收取;客戶管理資產組合收費,通常收取管理資產總額的0.5%~2%。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第三方理財
❸ 第三方金融機構 誰管他們
目前階段復第三方金融機制構的管理比較混亂,所以建議還是保持觀望的態度比較好,望採納
來自雲掌財經團隊
❹ 珠海有哪些有CMA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
你去珠海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上應該能查到
❺ 第三方金融機構2015有哪些
P2P網貸其實就是社會上個人對個人的貸款,只有你認為對方達到貸款的標准。
那就可版以借貸,而權且貸款收益通常比銀行高。當然P2P網貸平台從中可以獲取中介費。 合時代積極響應黨和國家提出的「金融創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多渠道增加居民。
❻ 有哪些好的第三方理財機構
作為獨立機構的第三方理財,不代表基金公司、銀行或者保險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內場上嚴格地按照容客戶的實際情況來幫客戶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和理財的需求,通過科學的方式在個人理財方案里配備各種金融工具。
通常,第三方獨立理財機構會先對客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包括客戶的資產狀況,投資偏好和財富目標,然後,根據具體情況為客戶定製財富管理策略,提供理財產品,實現客戶的財富目標。
第三方獨立理財顧問的老闆就是客戶,作為「雇員」,他們完全從客戶的自身利益出發。主講人與大家分享自己的心得,傳遞快樂理財的概念,滿足人們對於理財知識的渴求,與金融機構打著理財的幌子推銷自己的產品有著截然不同的效果。但是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需要比較強的專業性,所以提供服務的門檻比較高,這讓一般投資者很難使用職業的三方理財服務;在新興的互聯網技術和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前提下,降低服務的成本,提供優質的服務,逐漸的成為可能。
❼ 第三方平台是金融機構嗎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國內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是與銀行合作)的公司屬於非金融機構。
例如:億龍支付這個就是第三方平台。
❽ 公司找第三方金融機構合作的時候,被問了很多雜七雜八的問題,我們提供了很多資料,我們應該提供嗎
如果對方的要求是合法的,那就是要提供資料的
❾ 第三方金融機構是什麼性質
隨著支付行業金融屬性的增強,支付與金融的進一步融合,以及支付在金融市場所佔比重進一步增強,由支付引發了金融市場的服務種類、服務形式、服務深度的一系列轉變與創新。
❿ 銀行卡被第三方支付公司盜刷,如何起訴公司
下面有個案例,供你參考: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認定案例
2017-01-09 10:22
導讀: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以「支付寶」「財付通」「微信支付」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注入了新動力。近年來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經不僅僅是一種支付工具,更是電子商務交易環節中最重要的一環。但是在快速發展過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現了一些法律問題,例如消費者將銀行卡綁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後被盜刷的責任由誰承擔?本期法信小編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相關案例及觀點,結合其他案例、法條,對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認定問題作出了闡釋,希望能夠為讀者提供參考與幫助。
人民司法·案例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法院應當依據發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認定其責任承擔——彭某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借記卡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發生的資金盜刷案件中,若發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發卡行不應承擔責任;發卡行如果存在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情形,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2016)粵2072民終430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23日,彭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宏基支行)辦理了百惠龍卡。2015年7月3日,該卡於14:36:52通過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消費5000元,於14:47:16通過深圳市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消費5000元,於15:01:27通過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費1000元,於15:07:53通過智付消費3000元,於15:09:29通過智付消費700元。彭某稱其在2015年7月9日使用該卡過程中發現卡內余額為零。2015年7月9日,彭某在建行珠海香洲支行列印交易清單。2015年7月11日,彭某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宏基派出所報案。2015年7月15日,彭某在建行中山朗晴軒分理處列印該卡的2015年7月3日明細事項。後彭某將建行中山分行訴至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建行中山分行向彭某償還被盜存款1470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另查明:彭某在建行中山分行處辦理的按揭貸款於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在該卡正常收回貸款本息,於2015年7月4日在該卡僅收回貸款本息5.91元。雙方均確認涉案借記卡有開通手機簡訊服務,彭某主張賬戶被盜刷,未曾收到賬戶資金變動的簡訊通知。彭某同時確認之前曾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多次小金額消費。
裁判理由: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系借記卡糾紛。彭某在建行宏基支行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本案訴爭五筆金額系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買方初次將借記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賬戶時,銀行會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就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之後的交易時無需再次驗證,只須按指令付款。
本案中,彭某曾多次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小金額交易,說明確系彭某本人將借記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戶身份的驗證義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由彭某自行設置和保管,彭某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泄導致借記卡被盜刷,建行中山分行無須承擔責任。只是因為彭某已開通手機簡訊通知,建行中山分行應在彭某賬戶資金發生變動時,及時履行簡訊提醒義務。因此,涉案借記卡發生第一次盜刷後,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某賬戶資金發生變動後通過手機簡訊通知彭某,導致彭某未能及時發現其賬戶資金的異常變動,不能及時辦理掛失止付,導致損失的擴大,建行中山分行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第一次盜刷之後的四筆被盜刷導致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也即建行中山分行須向彭某賠償損失485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700元)x50%]及相應利息損失。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2072民終430號終審民事判決:建行中山分行須向彭某賠償損失4850元及相應的利息。
法院觀點:
1.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模式
持卡人在將銀行卡與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綁定時,輸入銀行卡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銀行發送的動態驗證碼即可完成操作。根據銀監會、央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對預留手機號碼且設定簡訊通知的客戶,商業銀行應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方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實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交易時可以無需再次驗證。」由此可見,如果銀行已按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之後的交易時無需再次驗證,只須按指令付款,由此體現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時,第三方支付平台與持卡人之間會約定相應的支付密碼,該支付密碼由持卡人設定和保管,與發卡行沒有關聯,發卡行接到持卡人輸入的與第三方支付平台約定的支付密碼,即是接到付款指令,會即時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無需再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驗證。
2.應綜合判斷並認定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事實
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持卡人是通過互聯網線上交易完成支付,它不同於物理卡情形下的偽卡或者克隆銀行卡盜刷,法院在認定物理銀行卡被克隆之事實時,一般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銀行卡使用記錄、克隆卡的交易行為地與持卡人處所的距離、交易時間和報案時間、報警記錄、掛失記錄、持卡人身份等證據,綜合判斷是否克隆銀行卡盜刷。
事實上,線上交易盜刷事實的認定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從現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盜刷案例來看,持卡人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明盜刷事實的證據十分有限。本案中,法院並沒有充分論證如何認定涉案的五筆交易為他人盜刷,綜合本案案情,能夠認定盜刷事實的證據也只有持卡人彭某的報警記錄以及涉案銀行卡特定時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頻繁的異常交易記錄。通常認為,持卡人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第一時間予以報警,是認定銀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證據,如果持卡人惡意報假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行為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因此,持卡人的報警行為一般被認定為持卡人的真實行為。但報警記錄並不能作為認定盜刷事實的一般標准依據,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僅以持卡人的報警記錄就認定盜刷事實,還應結合案件其他證據,比如異常的交易記錄、發卡行的提醒告知簡訊、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款記錄、操作線上交易的I P地址等證據,結合發卡行的抗辯意見,以個人的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證明標准,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盜刷事實。
3.法院應當依據發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認定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的責任承擔
從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在持卡人和發卡行之間,銀行卡盜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違約之糾紛,即發卡行本應將銀行卡內的資金支付給合同當事人即持卡人,卻支付給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發卡行屬於履行對象錯誤而違約,合同履行對象錯誤,承擔責任的當然是合同義務人即發卡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和正確履行原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須向債權人即合同相對人履行,除非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合同未約定,在履行過程中經合同相對人明確授權或者指令,由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人的履行。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發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由持卡人自行設置和保管,發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項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因此,持卡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泄導致被盜刷,與發卡行無關。
發卡行沒有責任,持卡人的合法權益則應當依據其與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間合同約定尋求保護。雖然盜刷銀行卡是不法行為,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卻是通過正常途徑進行交易的。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比如,在快捷支付中,當快捷支付用戶遭遇惡意盜刷,系統識別器會發出提醒。被盜刷的顧客2小時內聯系客服中心,並提供交易號等信息,支付寶公司會暫時凍結支付寶賬戶。15個工作日內聯系客服中心,提交的材料經審核通過後,平安保險將給予受害人100%賠付,而投保費由支付寶承擔。在易付寶支付中,如果非客戶本人原因引起的盜刷消費成功,消費者報案並提交材料齊全後,相關保險公司即可進行全額賠付。如果交易尚未完成,易付寶將對交易進行攔截,並返還相應盜刷款項。
法信 · 相關案例
1.商業銀行在電子資金轉移和支付環節已盡到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當事人對信用卡被盜刷存在過錯的,應自行承擔責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訴肖健鵬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業銀行和第三方電子支付平台在電子資金轉移和支付環節負有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已盡到身份識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當事人的信用卡被盜刷系因個人原因丟失個人證件及通訊工具,未及時掛失致個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應的損失應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案號:(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7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來源:廣東法院網 2014-10-16
2.他人通過網上銀行及支付寶和密碼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損失,而持卡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卡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的,持卡人應當自行承擔被盜刷損失——周俊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湘支行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戶和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根據網上銀行的支付程序,在網銀支付過程中,銀聯卡號、持卡人手機號碼、身份信息和正確密碼是完成支付的必要條件。他人通過網上銀行及支付寶和密碼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損失,而持卡人沒有證據證明發卡人對密碼的泄露存在不當行為的,持卡人應當自行承擔被盜刷損失。
案號:(2015)臨民初字第37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7-02
3.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盜刷,持卡人與發卡行在履行合同中都存在過錯的,均應承擔相應責任——梁燕芬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大南路支行借記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根據流程規則,通過工銀e支付消費和掌錢轉賬均需要銀行卡密碼、網上銀行登錄密碼和驗證碼等完全正確,方能消費或轉賬成功。因持卡人在網上填寫個人信息時不慎泄露銀行卡密碼和網上銀行登錄密碼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因發卡行的驗證碼信息被病毒軟體攔截導致持卡人未正常收到簡訊驗證碼的,表明發卡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正確盡到通知義務,發卡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2015)穗中法金民終字第106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0-29
4.被盜刷款項均系通過持卡人自行設立的支付密碼予以支付,持卡人主張發卡行未及時進行信息提示存在過錯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姜會旺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阿縣支行信用卡糾紛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被盜刷期間,發卡行可以證明均向其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了簡訊通知和提示義務,且持卡人主張的被盜刷款項均系通過持卡人或得到其授權的他人自行設立的支付密碼予以支付的QQ消費或充值等方式支付,持卡人主張發卡行存在過錯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5)聊商終字第275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1-06
5.當事人通過支付寶進行交易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騙造成損失,支付寶盡到形式審查、確保支付安全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余大弟訴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通過支付寶進行交易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騙造成損失,其損失與支付寶提供的服務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系,支付寶盡到形式審查、確保支付安全義務的,對當事人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號:(2012)杭西民初字第1715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例指導》2004年第1期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20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
三、客戶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應經雙重認證,即客戶在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認證同時,還需通過商業銀行的客戶身份鑒別。賬戶所在銀行應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四、商業銀行通過電子渠道驗證和辨別客戶身份,應採用雙(多)因素驗證方式對客戶身份進行鑒別,對不具備雙(多)因素認證條件的客戶,其任何賬戶不得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
八、對預留手機號碼且設定簡訊通知的客戶,商業銀行應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方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進行了相關信息驗證,確保客戶身份真實可靠,在交易時可以無需再次驗證。
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