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資企業在外地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稅收上有什麼區別啊,分別要在所在地繳納什麼稅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第一條規定: 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范圍的,必須予以糾正。第二條規定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一)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二)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所以,如果您企業如果屬於上述文件規定的匯總納稅企業范圍,可以申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分支機構需要在所在地單獨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文號:(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所以貴公司對照政策看是否符合匯總納稅的條件,如果不符合的話應分別納稅。
㈡ 總機構借錢給分支機構借錢需不需要交增值稅
題主,總機構借錢給分支機構需要繳納增值稅。
分機構向總機構借款需要簽訂借款合同,其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不過,如果是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或符合統借統還條件,不高於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是免增值稅。
㈢ 分公司如何納稅
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公司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
若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未辦理稅務登記,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3)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稅收擴展閱讀:
條件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2、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在按規定向匯繳企業和單位匯總所得額(或虧損額)時,必須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向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匯繳納稅情況,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附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亦應同時逐級上報匯繳企業和單位,以便匯繳入庫地稅務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匯總納稅
㈣ 金融業納稅人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一、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二、免徵增值稅
(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六)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5號)規定執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三、增值稅即征即退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四、跨境金融服務免徵增值稅
(一)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㈤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㈥ 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使用發票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三、發票使用
(五)採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㈦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㈧ 分支機構設立的稅收籌劃會涉及哪些稅種。相關政策規定是什麼
稅務籌劃」是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行為,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 一、現行稅制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1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負債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享有所得稅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的,只能在企業的稅後利潤中進行分配,因此,企業就可以通過資本結構的合理搭配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一般來說,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資抵免是我國實施的一項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該政策具有覆蓋面廣,優惠力度大,政策性強的特點,企業可以用好用足這一政策,來爭取最大的稅收優惠效果。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此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此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根據現行投資抵免政策的特點和要求進行稅務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正確選擇設備的購置制度。確定了設備購置年度,實際上也就確定了基期年度。在其他條件一定時,基期年度繳納的所得稅越少,對企業越有利。所以選擇在減免稅期滿的次年或微利年度的次年購置設備,將使企業設備投資獲得較好的節稅效果。 (2)正確確定設備投資額和合理分配各年設備購置額。在設備投資額、設備購置年度一定的條件下,企業獲得最優的投資抵免優惠的條件是: 年度設備投資額×40%≤法定抵免期限內各年新增所得稅額 所以企業在進行設備投資前,應預測未來各年盈利情況,並以預測新增所得稅額為依據,確定每一年度的設備購置額。假設某企業技改項目建設周期為兩年,需要設備投資額為600萬元,如果全部設備都在2000年購置。稅法允許的投資抵免額為240萬元(600×40%),但是,該企業2000年—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只有200萬元,那麼就不得不放棄40萬元的投資抵免額;如果該企業將600萬元的設備分兩年進行,2000年設備投資額應控制在500萬元(200/40%)以內。假設該企業選擇在2000年購置設備400萬元,稅法允許投資抵免額為160萬元,小於2000—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業所得稅,可全額抵免。其餘200萬元的設備在2001年購置,稅法允許的抵免額80萬元,可用於抵免的新增所得稅是2001—2005年各年比200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的增加值之和,因為《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投資,均以每一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的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5年)抵免。該企業分兩次購置設備獲得的投資抵免額比一次購置提高了。 3.為了體現激勵性稅收政策,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區稅負存在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在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的時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貧困地區、保稅區、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可以節省大量的稅金支出; 4.兼並籌劃帶來「節稅」利益。假如一家企業為了發展壯大自己,因手中暫時缺乏大量資金來擴大廠房和增加機器設備,又不想從銀行借入資金,此時正好有一戶企業,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正處於停產倒閉狀態。對這種情況,就可以利用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停產企業進行兼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指出: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另對虧損彌補的處理規定:企業以新設合並方式以及吸收合並或兼並方式合並,且被吸收或兼並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並或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由於對被合並或兼並企業虧損的彌補,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也相應減輕了稅收負擔。
㈨ 營改增後金融業如何納稅稅率多少
具體稅率還未定。
金融方面貸款業務和中間業務適用稅率預計將定在6%。金融內商品買賣適用稅率或免稅容或為6%,但採用何種計稅方法仍不確定。相較於其他行業,金融業營改增一直被業內認為難度較大。
由於金融業營改增對整個金融行業的影響非常大,核算也十分復雜,營改增本身的目的是避免雙重征稅,因此,如果扣除不到位,反而對金融行業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也是政策遲遲未出台的原因所在。
㈩ 國外有關金融業稅收制度有哪些特點
從國外情況看,我國的營業稅稅率也處於高水平。為減少稅收對金融的負面影響,國外一般是少征營業稅或者是徵收登記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而且稅率也很低,如韓國金融業營業稅率僅為O.5%;歐洲國家則一般不徵收流轉稅,而徵收稅率較低的印花稅或登記稅;德國、義大利只對部分業務徵收營業稅。
近年來, 國際上特別是我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普遍呈現下降的趨勢。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33%的稅率雖然略低於一些經濟發達國家,例如,比利時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9%,義大利為36%。法國為33.33%,西班牙和荷蘭為35%,美國公司所得稅實行15%—39%的超額累進稅率。但是,已經高於巴西(15%)、馬來西亞(28%)、韓國(28%)等發展中國家或新興工業國家,也高於英國、澳大利亞、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經濟發達國家。並且,多數國家對於包括證券交易利得在內的長期資本利得,通常區別於普通資本所得而適用較低的稅率,而我國對於證券交易所得等資本利得統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稅。
稅收政策不統一:
我國對內外資商業銀行一直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外資商業銀行享受的超國民待遇較為明顯。導致中外資銀行在實際稅負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
1.稅率不同
我國稅法規定,外資金融機構享有稅收減免優惠:凡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來源於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可享受免稅5年的優惠;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人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lO年以上的,其經營業務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而中資金融機構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
2.稅基不同
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賬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扣除規定都有所不同,外資銀行的稅收扣除比中資銀行寬松,從而造成兩者實際稅基上的差異。例如,中資銀行的折舊殘值規定一般應不高於原價的5%,而外資銀行的折舊殘值則應不低於原價的lO%等。
3.限制措施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剔除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而支付給境外總行、分行及同業的拆借資金利息所得一律徵收預提所得稅。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息所得,預提所得稅率為20%,外國企業從中國國家銀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於同業拆借的條件免徵預提所得稅。這樣加大了外資銀行的籌資成本和經營費用。但是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可以通過同業公會協商確定或者參照國際市場行情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相比之下,中資銀行的經營成本明顯高於外資銀行。
4.優惠政策不同
外資銀行可享受再投資退稅。外資銀行將本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O%稅款。此外,在其他稅種方面,兩者交繳的稅種數量、稅種內容和稅負均不相同。如中資銀行除繳納房產稅外,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