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涉案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上升和反洗錢有什麼關系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或者假名賬戶。
⑵ 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您好, 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需要注意的問題包括:
一、估計處置不良資產的難度
要以謹慎原則對不良資產包中每筆不良資產作出判斷,有的是零回收;對能回收的,預計回收價值、回收時間要留有餘地;對收購成本和處置成本要打足;心中還要確定一個投入產出比,不能盲目收購。
二、熟悉不良資產處置
不良資產處置涉及多學科的知識,對於不熟悉此項業務的投資者,最好配有懂金融、法律和財務知識,甚至能進行資本運作的專業人才。
三、對不良資產的所在地的了解
對不良資產的所在地,對其人文、經濟、社會有一個較多的認識,有關工作人員要有較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因為不良資產處置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關系需要協調和處理,處理的成功與否,有時會直接關繫到投資的成功或失敗。
四、移交工作要做好
投資收購不良資產包以後,要做好與出售不良資產包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料移交工作,與此同時,開展檔案整理,對債務人催收維權,搜集補充證據資料等,尤其要防止訴訟時效、擔保時效、執行時效的喪失,引起工作被動。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⑶ 不良資產轉讓需要交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我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事我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按稅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是指企業通過購買、吸收入股等方式,從我國境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取得我國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債權、實物資產以及由上述資產組合的整體資產(以下簡稱重置資產),再將上述重置資產進行轉讓、收回、置換和出售等形式的處置,並取得相應的回報。
企業處置金融資產包括以下方式:
(一)企業收回或轉讓債權;
(二)企業所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處置擁有支配權的實物資產;
(四)企業所持有的股權出售或轉讓;
(五)企業重置資產的退回;
(六)其他方式處置重置資產。
三、企業取得重置資產,以購買時實際支出或吸收入股時的作價為原價。重置資產的歸類以取得時的作價標的為准,可以是單獨作價的一家企業的一項股權、債權或實物資產的單項資產,也可以是多項資產捆綁後統一作價的組合資產。
企業對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資產進行重新分類組合,可以按重新分類組合後確定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的原價,但重新分類組合後的重置資產原價,不得超過企業重置資產取得時的原價。
四、企業處置重置資產,按以下規定征免營業稅、增值稅:
(一)企業處置債權重置資產,不予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處置股權重置資產(包括債轉股方式處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徵收營業稅;
(三)企業處置其所擁有的實物重置資產所取得的收入,該項資產屬於不動產的,徵收營業稅;屬於貨物的,應當按照增值稅條例及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
五、企業處置重置資產取得的收入,扣除有關資產的原價、費用及損失後的凈收益,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分期或分批處置重置資產的,應當在其資產處置收入超過該單項或該組合資產重置資產原價時,就超過原價的部分,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處置單項或組合重置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從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組合資產應當在該組合資產全部處置完成後計算損失。
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應當由其自行或者委託其在我國境內的代理人,申報繳納其應納稅款。其應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選擇在其一項重置資產所屬企業所在地繳納;其應納的營業稅或增值稅按有關規定確定納稅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一月七日
⑷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文件的規定「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徵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徵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⑸ 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是什麼啊
金融機復構是專門從事金制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⑹ 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對稅收有什麼影響
1、《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轉讓債權及擔保合同權益不是《營業稅稅目注釋》所述營業稅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信貸資產轉讓合同,不是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⑺ 營改增銀行逾期90天利息收入會計核算的影響
財稅36號文規定金融服務業統一適用6%的稅率,計稅方式由營業收入全額征稅變為差額征稅,對銀行的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投資業務、不良貸款、固定資產折舊、業務支出等方面的征稅范圍和要求也進行了相應調整。
在貸款服務方面,36號文採取了正列舉的方式,更加明確這一稅目的范圍。例如,銀行貸款業務的納稅范圍細分為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需要注意的是,36號文明確規定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按照全額征稅;此外,36號文將以前作免徵營業稅處理的業務,例如,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非人民銀行)之間的線下拆借業務、買入返售業務,納入了增值稅范疇。
在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方面,36號文對征稅范圍和要求也有了更為精確的界定。其中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與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與貸款服務不直接相關的各類手續費或類手續費性質的費用所對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原營業稅中除貸款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其他以賺取手續費為目的的業務都歸類到了「其他金融業務」中,應稅額為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