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需要辦理什麼手續能才開金融公司
開金融公司的大概流程與絕大部分人開公司的流程沒有太大的區別,但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具體額外要求一些什麼證件或者什麼手續需要咨詢當地工商局才可以。
注冊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操作: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發票章;至此,一個公司注冊完成。
公司在農業銀行開銀行承兌匯票需要,需要帶的材料:
1、對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營業執照;
4、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
5、工商銀行企業開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
6、單位申請開銀行承兌匯票銀的報告、如果不是法人或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的,需要委託書。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證券、保險咨詢(不得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商務信息咨詢、投資管理、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等。
Ⅱ 銀行可否受理公安局持(調取證據通知書)要求銀行復印傳票
應當受理並提供協助,這也屬於公民,法人,社會組織或相關機關的法定義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都有規定。
第二十五條……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二十七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復製件。
書證的副本、復製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復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八條 書證的副本、復製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復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製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並由製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第二十九條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的,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三十條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Ⅲ 公安和法院的人去銀行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需什麼證件
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Ⅳ 公安局調查金融案取證需要匯集嫌疑人資金嗎
公安機關在調查經濟犯罪的時候,應該依法扣押所有涉案資金。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另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的財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註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財物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並及時鑒定、估價。
第二百二十六條 對作為犯罪證據但不便提取的財物、文件,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可以交財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且開具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財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資料附卷備查。財物、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無爭議,並且涉嫌犯罪事實已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後,無人領取的,應當將有關財產及其孳息隨案移送。
第二百三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理。
對違禁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處理。
Ⅳ 請問民事案件公安部門是否可以到銀行取證
您好!
公安部門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一般情況下不會對民事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除非該民事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建議您,若有需要,可以在當地委託律師進行調查取證。但律師去其他單位調查取證一般情況下需要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也就是您的糾紛已經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若您的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調取相關證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需要結合實際案件具體情節才能得出最後結論。
Ⅵ 公安局到銀行調查取證需要哪些證件
需在公安單位開介紹信證明文件,並帶上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到銀行才可以辦理
Ⅶ 公安機關如何調取證據
公安機關需要申請調查令即可調取證據。
根據《高民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列條件事及其訴訟中國申請民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屬於家關部門保存並須民院依職權調取檔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隱私材料;
(3)事及其訴訟中國確客觀原能自行收集其材料《證據規定》賦予事向院申請調取證據權利實踐事向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遇障礙,首先院審查事申請否符合律規定確定否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院職權調取證據規定模糊於明顯符合條件採取推脫態度申請。
旦院裁定準事沒其救濟途徑其院案少現狀允許官更間調查取證選擇給申請調查令式目前調查令能訴訟中國律師才能持事沒權利獲調查令即使持調查令關部門配合取證。
《高民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合權益或者違反律禁止性規定取證據能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 所說提供電錄音雖未經同意沒侵害合權益沒違反律禁止性規定作證據向院提供證據。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都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實物證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7)公安局取證金融機構相關手續擴展閱讀:
執行調查令:為了增強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能力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河南省法院召開了《關於在執行程序中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的新聞發布會,決定在全省法院推行調查令制度。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曹衛平出席新聞發布會並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省法院宣教處處長袁荷剛主持,省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梁紅照對「調查令」作了詳細解答。
簡介:所謂執行調查令制度,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當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需要的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簽發執行調查令,由申請人的委託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證據。
不得拒絕:單位不得拒絕 有利於促進執行 根據省法院發布的試行規定,「接受調查人應當於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七日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對此,省法院執行局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說,「對於被調查人來說,當接到這一命令後,必須提供其掌握的證據,不得拒絕。
一旦無正當理由拒絕,應按妨礙執行論處,將會被罰款,嚴重的將被扣留。也就是說,律師相當於獲得了調查取證的『尚方寶劍』。」
促進執行:對於河南省法院推行調查令制度,律師普遍表示歡迎。以往律師調查權有別於司法機關所擁有的調查權,沒有強制性,因而調查取證難成為「壓在律師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
河南省推行執行調查令制度,不僅體現了法院對申請執行人的尊重,也節約了人民法院的執行資源,還能避免司法不公。 不過也有律師認為,在調查令推行的初期,估計部分單位還會有些抵觸。
對此,省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在試行的基礎上,下一步省法院還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文,為執行調查令的通行進一步暢通渠道。
制度意義:
1、有利於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調查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當事人能夠更多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使執行人員能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其他執行工作中去,從而有利於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
2、實施執行調查令制度,使申請執行人通過對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調查取證,對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有更為全面的了解。在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確暫無履行能力的案件依法裁定中止或終結時,不會再產生誤解,有利於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度。
法律依據:中國現行法律制度雖然沒有明確的關於執行調查令制度的規定,但是從相關的法律條文中,可以找到設立執行調查令制度的法律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第28條之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地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這條規定其中包含三層含義:
1、是申請執行人負有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舉證的義務。這就要求申請執行人來進行調查取證,這其中包括聘請律師來幫助調查;
2、是被執行人有申報其財產狀況的義務。
3、是人民法院有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義務。人民法院的執行調查可依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並申請發生,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
有機結合:由於律師調查權有別於司法機關所擁有的權力,沒有強制性,因而被調查人往往不配合。為此,中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司法救濟措施,即當律師遭遇「調查難」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線索由法院進行調查。
但人民法院的執行資源有限,而執行任務繁重,因而對有些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往往不能及時、全面、有效地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依據此規定之精神,將律師調查和法院調查有機地結合起來,創設立執行調查令制度。
即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需要的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可申請法院簽發執行調查令,由申請人的委託代理律師持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證據的制度。
接受挨罰: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一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只不過不是由人民法院執行員親自實施,而是委託或者授權申請人委託的律師來實施,但它仍是法院的調查行為。
因此,對被調查人來說,當接到這一命令後,必須提供其掌握的證據,不得拒絕。一旦無正當理由拒絕,應按妨礙執行論。人民法院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具體運用: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在執行程序中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執行調查令的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申請。申請執行人調查收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遇到困難時,可書面向執行法院申請調查令。申請人應當是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其申領調查令的,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1)申領調查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領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況、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目的及其理由等。
(2)申請調查特定證據的線索,比如懷疑某個特定房屋屬於被執行人等。
(3)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證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師執業證》。
2、審查和發放。執行調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一種法律文書,為保障執行調查令的法律嚴肅性,人民法院在簽發執行調查令前,必須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為所申請調查的證據確與執行案件的事實具有關聯性,可發放執行調查令。如發現所准備調查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涉及商業秘密的、與執行案件無關等。
或者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如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情況等)時,則不予簽發調查令。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不予簽發執行調查令的決定。
3、取證:申請執行人的委託律師在取得人民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後,就成為所謂的持令人,就有權持該調查令前往調查令所指定的人或單位收集、調查證據。在進行調查前,須主動將律師證與調查令交被調查人校對。
在取得執行案件所需證據後,持令人應將調查令交調查人存檔或保管,並向執行法院提交持令調查所得的證據材料。持令人未取得證據材料,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的七日內。
將調查令及被調查人不能提供證據的書面說明一並交還法院,歸入案卷。對於過期失效的調查令,持令人也應及時將調查令交還執行法院。
4、回復:被調查人在核對持令人姓名、單位無誤後,需在有效期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證據。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等不宜由律師調查的證據或調查令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證據,被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
如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內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被調查人應當在調查令上或予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由經辦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後交持令人。
Ⅷ 經公安局多方調查取證核實金融公司逾期欠款確有此事,惡意逃避欠款,拒絕協商,證據確鑿。現我所將於20
欠條自己不要拿出來,找個律師,先找到你在這個工地幹活的證據,確定你與工地的勞動關系。確定欠你工資的主體是勞務分包單位與項目部。之後去勞動局,說你沒拿到工資。然後勞動局會找項目部與勞務分包單位核實,會讓他們提交給員工發放工資的證據,還會要查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拿不出勞動合同,你可以拿雙份工資的。自己手頭的證據不要隨便出示,把它交給律師,盡量讓對方拿出證據,這樣能確定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並且把問題暴露出來,對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