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這兩個概念如何區別呢
可以從以下兩點來區分這自兩個概念:
1、兩者的定義不同:金融產品是指投資標的,即為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是指投資者參與整個投資所享受道德服務。
2、兩者的內涵不同:金融產品是指股票、期貨、外匯、現貨、貴金屬等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包括在做投資之前,給予投資者所需要投資的項目產品介紹,開戶,後期服務等。
② 急求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於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並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③ 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怎麼做才算規范
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是一個信息溝通的過程。銀行理財產品本身,實際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數據的組合。而要加強消費者的保護,必須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強化銀行信息披露的義務。與隱私權、救濟權等權利相比,知情權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銷售階段,保護知情權是為了保證消費者做出正確選擇,使得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來,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對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規則極其重視,究其原因,在於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重大。2013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聯合國際證券監管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聯合會,針對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議,信息披露的標准和規則,尤其是銷售階段的信息披露,是促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監管工具,可以增強金融產品和市場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可以有助於減少存在於產品發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以使得消費者更好的做出知情決策。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也陸續提出了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和法律法規。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和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同樣十分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2005年相繼出台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其中諸多規定,著眼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規范和改進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實際中,還是出現大量因信息披露規則的不完善,而導致消費者與商業銀行對簿公堂的訴訟案件。究其原因,是因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的過程中,信息披露存在嚴重缺陷,這已經成為阻礙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展的重要原因。
一、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實踐和立法,都不夠完善。實踐中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常常發生誤導性的披露,披露內容不真實,披露的模式不統一,造成消費者在獲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時存在障礙,以至於在實踐中,信息披露無法發揮作用有,沒有起到保住消費者選擇產品,提供依據的功能。
(一)實踐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諸如:專業術語難以理解、披露內容龐雜和披露格式不統一等問題,消費者無法獲得相應的信息。即使獲得部分信息,也可能無法做出判斷。過於深奧的專業名詞,對於一般的消費者而言,無法獲知其准確含義。以年化收益率為例,沒有多少消費者能夠理解其真實含義,多數人甚至將其直接與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豈不知,在商業銀行普遍採取資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對於非保障收益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僅僅是消費者可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實踐中普遍存在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習慣採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沒有統一的披露格式,消費者根本無法對獲知的信息進行對比,沒有可比性的信息,對於消費者的決策,幾乎沒有價值,消費者獲取的僅僅是冰冷的毫無意義的數據而已。以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披露格式為例,風險是所有消費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的重點考慮因素,但是對於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銀行的實際做法,卻是大相徑庭。甚至是同一個銀行的不同產品之間,採用的風險分級也不同。
(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適宜消費者的選擇
實踐中產生的亂象,根源在於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銀監會出台大量規范的初衷,目的在於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的健康發展。但是規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導致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問題,在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1.傳統信息披露原則無法適應需求
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全面、充分、准確地披露非誤導的信息是金融機構應該遵循的法定義務,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多年以來,我國法律法規中都遵循了這一原則,《銷售管理辦法》也無例外。但是這些看來絕對正確的標准,在現實世界中,卻不能完全發揮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於為消費者提供選擇購買理財產品時所需要的具體信息和數據,消費者要根據獲得的信息,來挑選產品,做出決定。而在實踐中,消費者不僅要決定是否購買一款產品,還要決定具體買哪家的產品,由此必然帶來選擇的困惑。設計產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第一,向消費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決策(informed decision),確定是否購買產品;第二,促進產品間進行比較,鼓勵消費者在產品間進行挑選,促進產品競爭。簡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兩點:知情和比較。而在兩者之間,比較更加重要。只有能夠比較,才能讓消費者做出合理的選擇。傳統上信息披露的重點,是基於消費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強調需要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情況,然而,缺忽略了不同產品之間的比較,忽視了消費者進行決策的具體過程;而比較是在知情的基礎上,方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進行選擇,進而做出決定。沒有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決策的時候,缺少比較的過程,真實的產品銷售,必然是消費者進行比較的過程。因此,無法進行比較的信息,實際價值大打折扣,消費者還是一頭霧水,無從選擇。然而遺憾的是,由於法律法規缺乏相應規范,我國目前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忽視了信息比較的功能,阻礙了消費者進行比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優勝略汰功能的發揮。
2.關鍵信息規定在法律法規中缺失
無論信息披露的原則如何確定,最終目的是將消費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給消費者。而任何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擁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關鍵的信息,是決定消費者選擇的依據。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重點關注關鍵信息的披露。根據《銷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准確和清晰。但是,對於何為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並沒有進一步明確的規定,需要各商業銀行決定。有的銀行的產品說明書,分為特別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別提示包括風險和收益情況,對最不利情況進行說明,還包括了產品的風險評級、流動性評級和適合客戶類別。雖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關鍵信息披露的雛形,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實踐中,如何落實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披露,成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關鍵。反映理財產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實的信息,將是消費者進行挑選不同產品的重點,是消費者做出決定的最重要依據。正如歐盟經過研究認為,許多國家現有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體系存在問題,現有體系更多關心如何使得發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風險,而不是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國際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已經更多的與國際接軌,銀行理財產品業務的發展,本身就是借鑒國際經驗的探索。為促進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改進,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同時,重點通過開發和完善關鍵信息的標准化披露,達成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目的。
(一)國際社會對信息披露標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產品信息披露方面,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總結,很多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立法。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不同金融產品之間,應該採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圍和模式,便於消費者進行產品比較。應該採用平實的語言,增強金融產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歐盟出台的《投資產品關鍵信息披露監管指引建議稿》,其目的在於方便消費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盡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對信息披露標准化進行了長期的研究,認為信息披露應該遵循標准化原則。簡單和標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夠幫助消費者比較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產品。這種比較能夠使消費者獲得符合其需要的產品,也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在透明的原則下進行競爭。並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實踐成果,以抵押貸款領域為例,包括消費者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貸款標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標准化抵押貸款負擔能力宣傳冊(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貸款標准化關鍵信息說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會總結了不同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的經驗和做法。根據有關信用卡的測試表明,標准化可以幫助消費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內容。在現實中,可以將金融產品信息,用一種更加標準的方式和概念來披露,採取這種方式可以有助消費者對金融產品信息的理解。
通過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經驗的考察,可以總結出兩條有益的經驗:一是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二是關鍵信息披露,通過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化,來落實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實際上,標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標准化的過程中,需要通過適當性和可讀性,來達成可比性。因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澀難懂,也無法進行比較。適當性是因為消費者不可能將全部信息一一比較,只能是對最重要的內容進行比較,因此應該防止重要信息淹沒在大量無關緊要的信息中。也正因為以上的原因,需要將標准化固定在一個可實行的范圍中,由此產生了關鍵信息披露,要求對消費者最重要、需要進行比較的最關鍵的信息按照規范、標准化的格式進行披露。可以說,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是總的原則,而關鍵信息披露就是落實這一原則的途徑。
(二)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內涵
標准化原則是促進金融產品按照同樣的規范進行信息披露,促進相互之間進行比較,進而促使消費者做出正確決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標准化,必須明確標准化所具有的內涵。總結和研究各國的經驗,可以將標准化的內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讀性和適當性。
1.可比性。所謂可比性,是要求金融產品之間具備基本統一的披露規范,使得消費者可以在不同產品之間進行比較。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於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規定。例如澳大利亞的金融產品信息披露規則規定:及時、相關和完整、促進對產品的理解、促進產品間的比較、重點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慮消費者的需求。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應該准確、真實、可理解和非誤導性。應該盡最大可能,採用銷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於相同類型的產品之間的比較。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完善的信息披露應該促進產品間的對比,使得消費者在不同產品中間,更容易的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產品。尤其當產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規則可能給包括保護消費者在內的監管目標帶來風險。為達成金融產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規范,需要更多的規則來統一同類金融產品的信息規范的途徑、格式、內容。消費者獲得統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會帶來進行比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讀性。所謂可讀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應該考慮大多數消費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夠被消費者所理解。金融產品設計比較復雜,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很難判斷其蘊藏多少潛在風險。大多數消費者欠缺金融知識,很難真正了解復雜和高深的金融術語。而為了邏輯嚴密,又很可能出現用一個術語去解釋另外一個術語的情況,造成的結果就是消費者無法理解具體含義。為了達到可讀性的目的,採用的表達方式,不僅要能夠准確的反映專業含義,同時要使得即使是沒有經驗的消費者也能夠理解其含義。巴塞爾委員會提出,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明確、公平、非誤導的,以平實的語言表達,使得消費者能夠理解。金融服務和產品是非常的復雜的領域,對於一些金融領域的專家,有些數據非常有價值,但是對於普通的消費者,這些數據可能是無法理解的,對其做出決定沒有什麼價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顧含義准確,邏輯嚴密的前提下,必須考慮消費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應該將目標著眼於消費者的可理解性。因為無法被消費者所理解的信息,無論其披露的內容如何真實,如何全面,最終的效果都是不盡如人意。
3.適當性。所謂適當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數量和范圍應該適當,應該將最受消費者關心,對決策最具意義的關鍵信息,重點披露給消費者。銀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對於消費者應該有所區分,總有一些信息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根據信息重要性,將向消費者披露的信息分為三類: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對於消費者做出決策的影響自然不同,消費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學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慮在於,雖然銀行向消費者披露了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方面,包括產品的特點、風險、條件等,但不強調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說把消費者做出決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沒在產品或服務的各種重要或非重要、有意義或無意義的信息中,許多消費者照樣會將銀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閣。」
(三)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和內容
如何落實標准化的原則,關鍵在於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重要事實反應在信息披露中,消費者比較金融產品的信息,重點也是比較能反映產品主要特徵的信息。標准化應該將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費者關心的信息方面。這也就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關鍵信息披露的做法。
1.關鍵信息披露的價值
基於金融產品關鍵信息的重要作用,眾多國際組織和國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賦予關鍵信息披露足夠的重視。經濟合作組織提出的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其中第四條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該原則認為,金融服務提供,應該向消費者提供關鍵信息,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基本優勢、風險和條款。應該提供有關金融產品的實質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為解決重要事項披露的具體方式問題,有學者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法,即是採用關鍵事實說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簡單平實的語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關鍵條款和條件。關鍵事實聲明的要求可以由行業協會制定,並建議金融機構使用。該文件需要使用平實的語言,在一或兩頁紙的篇幅內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條款。英國早已開始實行「重要事實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稱KFD)的制度,重要事實文件(KFD)在銷售產品前提供。歐盟2012年發布《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這份監管指引建議稿目的在於盡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標准化,使得消費者可以獲得關鍵信息。讓零售投資者了解投資產品的關鍵信息和風險,並且可以比較不同產品之間的特點。
2.關鍵信息披露的內容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集合投資產品的信息披露,應該包括產品關鍵信息,以精準的書面語言表達風險、優勢和其他特徵。巴塞爾委員會提出,應該考慮要求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關鍵信息,包括成本、風險、收益以及其他特徵。銷售信息披露文件應該是精確,並且列明產品的關鍵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於2000年對金融機構的重要事實文件進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實文件必須包括描述產品的關鍵標題、風險、消費者的承諾、費用。在金融機構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時,必須向消費者提供重要事實文件。重要事實文件規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產品目標,風險因素,收費和費用,未來受益的範例或者闡釋,收費的效果影響。
三、我國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立法建議
通過分析我國目前實踐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國際經驗的思考,我國應改進目前的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規則,採納標准化和關鍵信息的做法。
(一)促進信息披露標准化
在確保真實有效全面地基礎上,遵循標准化原則,圍繞關鍵信息,統一格式和范圍,促進不同金融產品之間的比較。銀監會可以通過修改規章,確立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可以考慮將產品信息披露,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關鍵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標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標准化,各銀行產品之間要競爭,必須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則同質化的競爭,最後就只剩下了價格的競爭,不利於整體的發展。但是要讓各個產品之間能夠進行比較,必須要有比較的基礎,將需要比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同類型的產品,要將進行比較的內容進行統一。不同產品之間,可以有不同的關鍵信息。關鍵信息披露文件,應該完全標准化,不允許增加,不允許私自改變。如果消費者感興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進一步去查閱各個銷售文件的內容。而基本信息,應該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銀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權,可以更加詳細,更加體現各自的風格。但是,同一家銀行內部的這些銷售文件,必須採用同樣的格式。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可以將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用範本進行統一,確保不同銀行的理財產品,都能夠遵循同樣的格式進行披露,建立起銀行理財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
(二)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監管規則應該將金融產品需要披露的關鍵信息予以明確,確定必須進行披露的內容。為同類金融產品,設置最低的關鍵信息披露標准。所謂最低程度的關鍵信息,應該是社會上絕大多數消費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時,所需要的信息。同時,關鍵信息的披露必須以規范的模式來進行,這也是落實信息披露標准化原則的重點。因此,應該明確關鍵信息的披露范圍,同時要規范關鍵信息披露的標准格式。例如,歐盟《投資產品關鍵信信文件監管指引建議稿》第二章詳細規定了關鍵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內容。我國可以通過在銀監會公布的規章中,具體規范關鍵信息的披露形式,達成銀行間關鍵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慮借鑒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體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規范關鍵信息披露。
結語
強化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的重要舉措,對促進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銀行業以往的實踐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信息披露的標准化原則和加強關鍵信息的披露,必然會改進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將會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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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商業銀行加快金融創新,規範金融創新活動,促進銀行業金融創新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金融創新是指商業銀行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引入新技術、採用新方法、開辟新市場、構建新組織,在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置、人員准備、管理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開展的各項新活動,最終體現為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以及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造與更新。
第四條 金融創新是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 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密不可分,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商業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新風險。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具有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所必需的人員、資金、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各種資源。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以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金融創新作為良好監管的重要標准,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的監管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引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銀監會將積極創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制度和法律環境,及時修訂不適應金融創新的有關規定,在充分考慮市場變化和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對監管規章和政策定期跟蹤評估,及時更新,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
第九條 銀監會積極推動適宜金融創新的市場環境建設,促進形成金融創新活動的公平交易規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競爭秩序。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其他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商業銀行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業務」。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通過有效手段,確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風險」。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准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活動的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范圍之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客戶」。應明確目標客戶群,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客戶評估,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商業銀行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交易對手」。在開展涉及投資和交易業務時,應認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特別是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密切跟蹤交易對手的風險狀況,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職業道德標准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及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並監督戰略與政策的執行情況。董事會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足夠的資金和合格的專業人才,以有效實施戰略並管理創新過程中帶來的風險。董事會要確保金融創新的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與全行整體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制定的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高級管理層要建立能夠有效管理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文件檔案和審計流程管理系統,以及培訓和信息反饋制度。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優化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形成前台營銷服務職能完善、中台風險控制嚴密、後台保障支持有力的業務運行架構,並可結合本行實際情況,減少管理層級,逐步改造現有的「部門銀行」,建立適應金融創新的「流程銀行」,實現前、中、後台的相互分離與有效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完善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的內部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需求發起、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風險評估、審批、投產、培訓、銷售、後評價和定期更新等各個階段;應該進行詳細的市場需求分析、目標客戶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准確計量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推出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應做到制度先行,制定與每一類業務相適應的操作規程、內部管理制度和客戶風險提示內容,條件成熟的應制定產品手冊。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加大對金融創新的信息科學技術投入,建立有效的創新業務技術支持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經營計劃和業務流程的持續開展,提升金融創新的技術含量。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本行實際,建立和完善以客戶為中心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有效整合客戶信息,通過數據分析與挖掘,為客戶提供更多創新產品和服務,不斷提升客戶服務水平,提高客戶滿意度。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建立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形成促進金融創新的有效激勵機制和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制定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薪酬制度、培訓計劃和人力資源戰略,不斷吸引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提高金融創新專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組織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培訓活動, 確保員工熟悉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特性及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關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與考核制度,保證從事創新業務的員工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
第四章 客戶利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行業行為准則和銀行員工操守守則,向客戶准確、公平、沒有誤導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與創新產品和服務有關的權利、義務和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與客戶的約定,履行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為客戶提供專業、客觀和公平的意見,要按相應法律要求,特別重視並忠實履行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能識別並妥善處理好金融創新引發的各類利益沖突,公平地處理銀行與客戶之間、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界定和區分銀行資產和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的風險隔離管理,對客戶的資產進行充分保護。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適合創新服務需要的客戶資料檔案,做好客戶對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適合度評估,引導客戶理性投資與消費。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建立有效受理客戶投訴以及建議的渠道,及時高效負責地處理客戶投訴,定期匯總分析客戶投訴情況,向有關人員和部門定期報告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研究和處理客戶對金融創新的潛在需求和改進建議,不斷提高金融創新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和其他傳統業務的風險進行統一管理,制定恰當的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業務條線和相關部門的具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風險限額,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能與本行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架構,充分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金融創新活動帶來的風險。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各類金融創新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通過獨立的內部和外部審計檢查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計劃開展的金融創新活動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政策調整和市場環境變化,針對金融創新活動的特點,定期對關鍵模型、假設條件和模型參數進行驗證和修正,制定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預案。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負責制定業務應急性計劃和連續性計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鼓勵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
(一) 資本充足率達標;
(二) 公司治理結構良好;
(三) 內控制度嚴密;
(四)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審慎要求;
(五) 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針對金融創新活動,銀監會將簡化審批程序,轉變監管方式,制定各類新業務的審慎監管標准和監管操作規程,強化持續性監管,更加註重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定價機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全程風險控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與銀監會進行事前的專業溝通,就關注的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交流意見,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活動中,以更加開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監管和被監管部門的關系,及時負責任地向監管機構報告風險事件或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與商業銀行、銀行業協會有義務共同加強對社會公眾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增進公眾對金融創新的了解和對買者自負原則的認識,增強公眾對現代金融知識的理解,不斷提高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指引規定,銀監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採取其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⑤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⑥ 商業銀行為什麼要進行會計信息披露
管理會計師初級(MAT)辦公室整理:
一、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的意義
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對於商業銀行之間的公平、公正競爭起著重要的作用,從實際情況來看的現實意義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上
1.有利於促進商業銀行的發展首先,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可以對商業銀行進行有力的監管和約束,促進商業銀行提高運營的質量和風險意識的提高;其次,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銀行系統內部的管理水平;再次,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可以提高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接軌的速度,加快現代化和國際化的進程。
2.可以保證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商業銀行的主要相關利益者是投資者和儲戶,儲戶和投資者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他們有權利了解銀行的運營信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科學、准確會計信息也是商業銀行的義務。完善的商業銀行會計信息披露可以為相關的利益者提供有效的會計信息,為相關利益者做出正確決策提供依據,降低了其決策風險,更好的保護了相關利益者的利益。
3.有利於更好的實現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監管部門只有通過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認真的核實,才能夠對商業銀行進行有效的監督。實施有效的監管需要依靠有效、公開、真實的會計信息,是監管部門實施強有力監管的保證。
⑦ 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一、巴塞爾委員會相關工作回顧
巴塞爾委員會近年致力於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表1列出了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有關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
表1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發布的主要文件
1955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透明度小組與證券委國際組織技術委員會 (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發布了一份聯合報告:「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監管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該信息框架由兩部分組成,一份數據目錄和一份公認的最基本的信息構架。這是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報告。該報告主要以巴塞爾委員會 1994年7月 」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導「、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 」關於規范證券公司的OTC衍生產品業務的操作和金融風險管理控制機制「(1994年7月)、」費雪報告「以及 」巴塞爾資本協議「等為基礎,提出了與風險管理指導相配合的監管信息採集框架。
同年11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另一份重要報告:「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及衍生產品業務的公開信息披露」。該報告考察了十國集團一些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的信息披露情況,闡述了公開信息披露對於金融市場穩定和經營決策之意義。報告吸收了「費雪報告」和前述 「監管信息框架」報告中的概念,並對今後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議。自這份報告開始,兩委員會每年都要對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年報進行一次調查。調查從 1993年年報開始,最近一次為1999 年年報。調查共形成了6份報告。
1997年,在許多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之下,委員會制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1998年,隨著各方對透明度問題逐漸達成共識,委員會於9月份頒布了「增強銀行透明度」報告。該報告闡述了透明度在市場約束、增強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定中的作用,分析了公開信息披露的潛在弊端,確定了透明度信息質量特徵,並就如何提高銀行透明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議。該報告是委員會關於信息披露方面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對公開信息披露和監管信息規則的制定均具有指導意義。
在提高銀行透明度思想指導下,考慮到金融體系己發生了巨大變化 (金融機構的增多、衍生產品的運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以及信息披露標准和實務的變化等),委員會與證券委國際組織一道,修訂了1995年5月和11 月頒布的「監管信息框架」和「公開信息披露」。1998年10月,兩委員會給出了新的監管信息框架:「關於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1999 年2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關於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徵求意見稿。同年10月,公布了「公開信息披露建議」正式報告。上述兩份報告是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方面的兩份核心報告。
1999年6月,也正是在透明度思想指導下,委員會對資本充足率再次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薪資本充足率框架」文件。銀行監管的三個支柱 (即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概念被首次提了出來。
在200l年1月發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委員會特別強調了信息披露,認為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可以達到強化市場約束的目的。因此,在新協議中,委員會就 「適用范圍、資本結構、風險暴露與評估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員和定性信息披露要求,並提出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和建議。至於披露的重要性,委員會的看法是,信息披露會影響對銀行資本的要求。因為新協議允許銀行採用內部方法計算風險資本要求,即對資本要求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而適當的信息披露則是監管當局准許銀行使用內部方法的前提。對於信息披露標准,委員會認為應與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合作,以保持兩個披露框架之間的一致性。為了避免過多信息給市場造成的混亂,委員會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和補充兩類。此外,委員會還就專有信息 (proprietary information)的披露問題、監管當局對不披露情況應採取什麼措施等問題提出了建議。可以說,薪資本協議給信息披露確定了一個總體方位。
2001年4月,一個信息披露多方聯合工作小組向巴塞爾委員會、全球金融系統委員會 (CGFS)、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 (IAIS)和證券委國際組織提交了一份 「最終報告」。該工作小組與44個國家的叫個金融機構進行了合作,通過它們提供的數據,研究金融風險披露問題。該報告的結論是:要加強定量信息的披露,披露應與內部風險評估實務相一致,期間披露比期末披露能提供更好的風險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宗旨與原則
關於信息披露的宗旨和原則,主要體現在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四份文件中:2001 1年1月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1999年10月的「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1998年9月的「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監管信息框架」以及198年9月的「增強銀行透明度」,其中以及2001年頒布的新協議為主。
1.宗旨
促進有效監管、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根本宗旨。從這一宗旨出發,委員會確立了由三個「支柱」構成的監管框架: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是第三支柱「市場約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約束作用主要通過影響市場參與者的決策及行為來實現。當市場參與者可以及時獲得諸如銀行財務狀況、經營戰略、風險、風險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時,市場參與者將減少決策的盲目性,他們將通過減少業務或要求更高的資金回報等方式,更有效地配置資本,從而促使銀行實行有效的和審慎的管理。同時,在出現市場風波時,他們能夠甄別經營良好和經營不善的銀行,從而減輕和防止市場的盲動。也就是說,市場約束發揮作用是以有效信息披露為前提。
2.信息特徵
要發揮市場約束、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信息披露必須是有效的,符合一定要求的。表2給出的是四個信息披露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總體要求。從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的要求來看,信息的及時性 (披露頻率)、可比性、相關性(有用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是最普遍的。
表2 信息披露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徵的要求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輔助文件 「第三支柱 (市場約束丫的第I部分第4章節總第17-19節段為」核心和
補充披露「,給出了信息披露的一個特徵。
3·披露內容
關於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巴塞爾委員會在幾個相關文件中有詳細規定。表3給出了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從表3中可以發現,三者對披露內容要求的共同點是,強調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且均按風險類別劃分。不同點是:
(1)所要求披露的風險類別不同。「第三支柱」還強調了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增強銀行透明度」和 「公開信息披露建議」
沒有這方面要求,但有流動性風險。其原因可能是,操作風險越來越重要,利率風險管理技術也已趨成熟,而流動性風險
信息可從其他地方獲得,如流動性風險中的「融資風險」已被資本方面的信息所涵蓋;(2)「第三支柱」考慮了內部風險計
量方法對信息披露的影響,但前兩者沒有。例如,信用風險的披露就與所採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有關,採用 《內部評級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PA)的銀行披露的信息將涉及計量模型參數、模型假設等內容,這是「標准法」(即通過
信用資產風險加權方法估算信用風險)中所沒有的。與新協議的總體精神相一致,「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與
銀行實際管理技術和水平有關,即更突出「個性」,而不強求統一。
表3 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三、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現狀
從2000年商業銀行年報來看,目前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主要有《商業銀行法》、《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金融企業會計准則》等。對於股份制銀行,還有《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扒對於城市商業銀行,要遵循《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於上市銀行,則還要求遵循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如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2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註特別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等。上述規定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給出了具體的要求。特別是關於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得很詳盡。在我國所有商業銀行中,對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證監會對上市銀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規定,大大提高了其披露質量和水平。
為了了解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差距,我們將證監會的規定與巴塞爾的新協議 (第三支柱)進行了比較。發現與巴塞爾的要求相比,證監會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主要表現在:
(1)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這大概是證監會要求中最薄弱的部分。除了在董事會報告的「前三年財務數據」披露要求中有一個「資本充足率」指標外,在報表注釋中就再沒有關於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盡管我國銀行沒有復雜資本工具,但就核心資本、補充資本以及其扣減量進行披露還是十分必要的。
(2)市場風險。關於市場風險,國際上的做法是區分兩種情況,兩種情況下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種情況是採用了VaR等風險計量統計模型,第二種是未採用統計模型而是採用標准法 (即風險權重系數)。對於第一種情況,關於統計模型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等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從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實際運作看,VaR在一、二家銀行試點,普遍運用尚需時日。因此,當前應當以第二種方法為主,即側重對風險權數計量下各類風險敞口、風險管理業績的揭示。但是,在證監會的要求中,關於市場風險權數、標准法適用的投資組合以及不同風險資產對應的資本要求等均無披露要求。
(3)利率風險。這是「新協議」中特別強調的一部分。國際上對利率風險的管理採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風險收益法 (VaR)、統計模型、敏感分析、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價 (repricing)、基點價值、利率沖擊結果等均成為利率風險披露的對象。證監會要求中有關於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僅夠巴塞爾要求的「底線」。
(4)信用風險。證監會要求在這一部分對上市銀行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非上市銀行,尤其在信貸資產質量、信貸風險(包括信貸集中)、呆帳准備金計提等方面。但是,「新協議」關於信用風險評級 (特別是內部信用評級方面)、信用風險敞口計量、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技術 (如抵押、擔保、保險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證監會有關規定中尚未見有這方面的要求。
(5)操作風險。這是巴塞爾新協議中的新提出的要求。盡管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中提出了,商業銀行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且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評價報告,但就操作風險本身,證監會並未要求上市銀行做出披露。
從我國三家上市銀行 「浦發」、「深發」和「民生」2000年年報內容和格式看,三家銀行都符合證監會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除個別項目如 「短期債券發行」、「衍生工具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外,已披露的項目均達到95%以上。這說明,證監會對上市銀行年報信息披露的規范執行效果不差。可以推測,證監會若適當提高披露要求,將促進上市銀行披露質量的改善。
與這些上市銀行相比,非上市銀行,包括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年報的披露方面則存在較大缺憾。主要體現在:第一,無論內容還是格式都不規范。如關於風險管理方面的內容,國外商業銀行通常將之放在「董事會報告」或「管理討論和分析」(即MD$A)中。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沒有這方面內容,僅有的幾家中也很不規范,有的放在 「發展報告」中、有的則放在「業務綜述」中;第二,對會計報表附註不重視。許多銀行附註只有十來項,有的銀行 (其中就有「四大」商業銀行)也只有1、2項,有的如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則乾脆就沒有。報表附註的披露不充分將直接影響信息披露質量,導致信息披露存在巨大 「缺口」;第三,對風險方面的情況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得非常少。不僅定量信息完全沒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有的風險管理定性信息差不多就是 「名詞堆砌」,沒有實質性的內容闡述,有的則 「文不對題」。
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是年報披露與國際通行慣例存在很大差距。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開放,銀行間競爭加劇,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總體水平勢在必行。
四、巴塞爾原則對我國的指導意義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巴塞爾原則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便於我們找出與國際銀行業最新發展的差距,跟蹤發展新動向
巴塞爾委員會12個成員國的銀行在全球金融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代表著整個銀行業發展的最新方向。同時,委員會與其成員國銀行業之間保持著十分密切的聯系,並進行經常性的調查、面談和溝通。這樣,委員會不斷保持與世界銀行業發展同步,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國際銀行監管方面的有關規定。因此,其原則必然折射出世界銀行業的最新發展動向。對照這些原則,可從中發現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先進同業之間的差距,明確未來的發展方向。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商業銀行與國際同業先進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現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上。以市場風險管理為例,國際上這一技術巴比較成熟了。除了一些國際活躍銀行運用外,許多非成員國銀行也都運用了v訊一類的技術,如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南非、墨酉哥等國的一些大銀行也都採用了此類技術。在信用風險方面,國際上正在向運用統計模型方向發展,有的正在建立相關資料庫。同時,巴塞爾委員會還提倡建立內部評級體系,或充分運用外部評級。在這些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有很大差距。
由於在制定有關披露規范時,必然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對國際新動向給予充分的關注還是必要的。從「新協議」透出的新動向看,今後披露的信息將更多地來自銀行內部系統,對信息披露的規范也將更多地側重於對內部系統的描述和評價。此外,操作風險在銀行業和監管部門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且這一趨勢還有繼續之勢。關注這些問題,並研究其未來發展趨勢,可以使我們有一定的主動權,避免始終處於落後的局面,盲目跟著他人走彎路。
(二)階段性推進
對於一些條件尚不成熟的國家,信息披露採用漸進式也是巴塞爾原則所倡導的。這一精神在 「新協議」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採用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相結合的方式,二是區分不同發展水平的銀行,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前述的市場風險管理和信用風險管理即為一例。我們認為,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最宜採用「階段性推進」的策略。
關於階段性推進,具體可分三個方面。第一,視不同銀行的具體情況分先後走。我國商業銀行在經營規模、業務發展、管理技術方面差異很大。有條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銀行。美國也是如此,即使進人世界前100家的銀行,也不是個個都能達到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以市場風險管理技術為例,缺口管理和敏感分析較容易,但VaR要求有較強的支持條件,如需要時期較長的、真實、可靠的業務數據。我國有些商業銀行近年來較注重這方面的數據建設,但大部分尚未意識到、或正處在發展初期,長期數據根本無法獲得。因此,對不同銀行視其具體情況而採用不同的披露標準是切合實際的。第二,區分核心披露和補充披露,且時間上有先後。在巴塞爾新協議中,「核心」披露為基本披露要求。委員會區分「核心」和「補充」披露主要考慮到重要性原則,因為有的中小銀行業務比較簡單,復雜程度低,有的銀行某類業務即使存在也占很小比例,對銀行整體風險和收益的影響微不足道。對這些銀行來說,將所有信息不分主次地披露是很不合理的。與國際大型活躍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及復雜程度都相去甚遠。因此,近期應當以巴塞爾「核心」披露要求為基本目標,以後再逐步提高。第三,由於多方面原因,包括對披露效應的擔心,銀行對披露某些信息,如貸款分布、不良資產、呆帳准備金計提、利息與非利息收益、表外業務損益影響等非常敏感。我們認為,對於敏感信息,特別是定量信息,目前披露有一定困難的,可以先從定性信息開始。對於信息使用者來說,定性信息披露好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他們了解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狀況。定性信息是信息披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應當加以重視。
(三)對新興市場國家的特別要求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於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並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總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披露水平離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有較大差距。如何縮短距離,改善形象,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競爭,這在我國當前是非常緊迫的一項工作
⑧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的第四章 客戶利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行業行為准則和銀行員工操守守則,向客戶准確、公平、沒有誤導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與創新產品和服務有關的權利、義務和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與客戶的約定,履行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為客戶提供專業、客觀和公平的意見,要按相應法律要求,特別重視並忠實履行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能識別並妥善處理好金融創新引發的各類利益沖突,公平地處理銀行與客戶之間、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界定和區分銀行資產和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的風險隔離管理,對客戶的資產進行充分保護。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適合創新服務需要的客戶資料檔案,做好客戶對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適合度評估,引導客戶理性投資與消費。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建立有效受理客戶投訴以及建議的渠道,及時高效負責地處理客戶投訴,定期匯總分析客戶投訴情況,向有關人員和部門定期報告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研究和處理客戶對金融創新的潛在需求和改進建議,不斷提高金融創新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⑨ 簡述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一)防範、分散和轉移銀行風險。首先,資產證券化將期限較長的銀行貸款證券化後,收回的資金可用於發放更多的貸款,從而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和利用率,防範因「短存長貸」而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其次,證券化後,銀行將證券化資產服務以外的收益轉讓給投資人,在讓社會公眾有機會投資銀行資產的同時,也將銀行承受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通過結構性安排,部分轉移、分散給資本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實現銀行資產風險和收益的社會化。
(二)拓寬銀行融資渠道,降低銀行融資成本。發行資產支持債券在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為銀行提供了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措施和交易結構設計,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可發行比自身債信等級更高的債券,從而降低融資成本。
(三)提供介入資本市場的平台,是商業銀行盈利的新增長點。
以利差收入為主的傳統商業銀行業務將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利率市場化的沖擊而逐漸萎縮,利用銀行的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將是銀行今後新的盈利增長點。證券化業務通過為證券化資產繼續提供管理和服務、開拓證券化操作的投資銀行業務等方式實現銀行與證券功能的融合,為銀行發展中間業務提供介入資本市場的良好平台。
(四)提高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證券化提高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體現在:1、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使銀行在調整資債結構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應變力,從而增強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2、證券化需要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定量分析和預測,對資產及其相配套管理服務進行信息披露,使得銀行的貸款管理,包括經營模式、操作流程、規章制度、產品服務、信息系統等更加標准化、規范化、透明化,從而提高銀行貸款管理水平;3、資產證券化運用金融工程技術,在定量財務分析模型和風險預警模型的基礎上開發產品,有利於科學決策和產品的高效管理。
(五)使得商業銀行貸款操作流程更趨於專業化。通過資產證券化,現在全部由商業銀行獨家承擔貸款的發放、服務、信用風險控制和貸款投資功能可分解由不同的機構完成,銀行則可發揮專業優勢,主營貸款發放和貸後服務,將集中於其一身的貸款投資風險和收益分散給社會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在提高銀行經營效率的同時,也增強了金融系統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