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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發布時間:2021-10-04 19:44:22

Ⅰ 公證處不能有哪些行為

1、跨區域公證行為
公證法
第三章公證執業區域
第十三條公證執業區域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當地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劃定的公證機構受理公證業務的地域范圍。
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
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二個以上當事人共同申辦同一公證事項的,可以共同到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者其中一名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申辦。
第十六條當事人向二個以上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公證機構辦理。
2、不應該公證的行為
公證法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3、出現司法部的五不準行為

司法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司發通[2017]83號

一、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二、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公

四、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五、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4、沒有核實核查,現場勘察、詢問、鑒定等等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公證機構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一)通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核實;
(二)通過詢問證人核實;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四)通過現場勘驗核實;
(五)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鑒定、檢驗檢測、翻譯。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進行核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二人進行,但核實、收集書證的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總之,不符合公證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公證處和公證員不能做的。

Ⅱ 關於土地局稱根據相關規定,他們不受理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土地抵押登記,那麼雙方拿著文件走公證程序可以嗎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土地登記的意見,
五、規范土地抵押登記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等可以作為放貸人申請土地抵押登記。

Ⅲ 司法部發布的《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的內容是什麼

據悉,為嚴肅公證執業紀律,規范公證執業行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確保公證質量,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通知提出了進一步具體規范公證執業的五項措施。

從司法部出台的「五不準」規定來看,更像是一個補漏措施,這將無疑將更好保護產權人的權益。

Ⅳ 公證處違法如何處罰有哪些法律依據

公證法有規定
第四十三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Ⅳ 公證處收費標准

各省份稍有不同,山東省公證處規定的標准如下:

一、財產合同;

合同標的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1.5‰;

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登記、提存;

(一)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准收取。當事人申請辦理財產合同公證的同時申請賦予財產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費。

(二)當事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按照執行證書載明執行金額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

(一)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如收養協議、撫養協議、婚姻財產協議(婚前、婚內、離婚分割)、繼承之後的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按照第七條「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證明」標准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託、聲明、保證;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當事人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於融資的聲明書或者保證書公證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准收取。

五、遺囑;

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費用包含錄音、錄像、拍照和刻錄光碟的費用。

六、繼承、贈與、遺贈;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證明;

當事人申請出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證明的,按照第六條「繼承、贈與、遺贈」標准減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遺產數額不明的,協商收費。

八、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經歷、職務(職稱)、資格、無(有)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不含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選票、指紋、查無檔案記載、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文本相符等,每件(號)150元。

(二)自然人的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等,每件(號)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章程、決議、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等,每件(號)500元。

(四)事實收養、撫養事實、認領親子,每件1000元。

九、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可以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取費用,也可以計時收取。收費方式由雙方協商。

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費的,20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計時收費的,每小時1000元,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計費時間自公證人員進入現場開始工作計算。

十、保全證據;

(一)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保全證據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保全證據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郵寄送達證據的,按照上述標准減半收取。

保全證據的時間超過4小時的,按照第二件收費,超過8小時的,按照第三件收費,以此類推。保全證據公證的時間包括公證人員由公證機構到保全地點的在途時間。

十一、副本費;

每份20元。

(5)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證明民事協議、證明收養關系、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服務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對於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Ⅵ 在公證處公正過的公證書需要本人去領取嗎如果本人來不了怎麼辦啊

在公證處公正過的公證書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

公證書的送達方式:

1、公證書由當事人到公證處領取;

2、公證書由當事人的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

3、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公證書的內容: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

公證證詞的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范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

公證證明對象、范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採用公歷.需涉及農歷時應採用括弧註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為准。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註明,並註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文件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6)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擴展閱讀

司法部印發的《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對進一步規范公證執業行為提出了進一步具體規范公證執業的五項措施:

1、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

2、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

3、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託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4、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系,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5、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

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規而輕實體內容審查。

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事項,除通過交叉詢問、分別談話等形式進行審查外,還要綜合使用儀器識別、聯網查詢等方式進行審查核實,全過程記錄存檔,必要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公證員對「合理懷疑」的公證申請,應當及時提請公證機構進行會商研究,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辦理期限。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目的和公證書的用途,不得以簽名(印鑒)屬實公證替代委託公證,以原件與復印件相符公證規避對實質內容的審查。

Ⅶ 關於土地抵押登記的疑問,如果土地局不受理非金融機構的抵押登記,雙方拿著協議合同走公證的程序可以嗎

可以將你們之間的抵押借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具體事宜請咨詢該宗土地所在地公證處。

Ⅷ 公證執業施行五不準哪五不準

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對於進一步規范公證執業行為提出明確要求。為嚴肅公證執業紀律,規范公證執業行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確保公證質量,《通知》提出了進一步具體規范公證執業的五項措施:

為確保將規范公證執業的要求落到實處,《通知》強調,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立即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每一個公證機構、公證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大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規公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同時,要加快推進公證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識產權、司法輔助等新型領域公證業務,深入開展公證便民利民活動,在確保公證質量的前提下精簡公證辦理手續,推進公證信息化建設,依法規范公證收費,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完善公證便民利民措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Ⅸ 法律規定哪些公證行為屬於違法公證

這個公證法上有規定。可以參考公證法的規定。包括公證主體,公證程序,公證范圍違法等,採納謝謝

Ⅹ 公證處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哪些范圍

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公證的程序和要求符合法律規定,公證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也存在公證無效,被撤銷等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第四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提供證據證明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公證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證機構有過錯: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的;

(二)毀損、篡改公證書或者公證檔案的;

(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違反公證程序、辦證規則以及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業規范出具公證書的;

(五)公證機構在公證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致使公證書錯誤或者不真實的;

(六)對存在錯誤的公證書,經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申請仍不予糾正或者補正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證致使公證書錯誤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公證證明的材料虛假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司法部關於公證執業「五不準」的通知

司發通[2017]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近期,全國各地發生數起公證機構、公證員為虛假的公證申請人和不真實的公證事項辦理公證案件,有的涉及房產、金融詐騙等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公證公信力,影響了公證機構社會形象。為嚴肅公證執業紀律,規范公證執業行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確保公證質量,現就公證執業有關具體規范通知如下:

一、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偽造證件、騙取公證書的法律責任後果,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序,不得辦理公證。申請人使用臨時身份證,公證員未到公安部門核實的,不得受理公證申請。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申請,應當由有經驗的公證人員認真審核。

二、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託」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託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託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託不可撤銷、受託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四、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託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託人是否具有親屬關系,不得辦理名為委託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託公證。

五、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規而輕實體內容審查。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事項,除通過交叉詢問、分別談話等形式進行審查外,還要綜合使用儀器識別、聯網查詢等方式進行審查核實,全過程記錄存檔,必要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公證員對「合理懷疑」的公證申請,應當及時提請公證機構進行會商研究,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辦理期限。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目的和公證書的用途,不得以簽名(印鑒)屬實公證替代委託公證,以原件與復印件相符公證規避對實質內容的審查。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立即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每一個公證機構、公證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大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違規公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同時,要加快推進公證工作改革,大力拓展金融、知識產權、司法輔助等新型領域公證業務,深入開展公證便民利民活動,在確保公證質量的前提下精簡公證辦理手續,推進公證信息化建設,依法規范公證收費,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完善公證便民利民措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各地貫徹落實情況請及時報送司法部。

司法部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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