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渠道有哪些
銀行等金融機構貼現
揭秘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四大渠道,這種業務特別是近年銀行承兌匯票紙質票據接連大案爆出後,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規范和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的通知》(簡稱「224號文」),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財務公司以外的、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主體的其他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加入電票系統,開展電票轉貼現(含買斷式和回購式)、提示付款等規定業務。
按照通知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單張出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2018年1月1日起單張出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應全部通過電票辦理。
新規的一大亮點在於企業申請電票貼現的,無需向金融機構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對於紙票的貿易審核,目前仍需要提供正式合同。
民間資金買斷,再貼現
民間資金通過購買背書市場上零散的商業承兌匯票,一般是小金額的,有紙票也有電子票,通過有需求的公司再背書出去,中間掙取差價。
對於這種票據,利息要比銀行承兌匯票價格要高一些,不過因為主要是考察的出票企業的信用情況,一般上市公司和國央企的小票比較安全一些。
供應鏈金融角度的融資
這里一般是貼現總金額偏大一些的商業票據。一般這種票據如果有真實的上下游貿易合同,或者信用比較好的集團企業給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開具的票據在市場上也有一定的市場空間,主要還是看企業的整體實力,或者將企業的整體情況了解清楚後,跟要出票的企業提供合理化的建議。
理財資金的自持或者代持
理財資金代持的現象一般出現在P2P平台或者基金公司比較多,上個月自從P2P新規出台後,這種模式因為額度受到限制,目前業務受到印象,涉及的平台公司也在積極的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另一種是基金模式,通過這種模式實行代持的模式,自持到期,不過對於不熟悉的公司也是要謹慎對待之。
隨著中國企業的壯大和發展,多種支付方式會越來越常見,商業承兌匯票也漸漸成為企業之間結算的一種方式,目前中國企業的信用評級制度卻還不太健全,所以目前市場上為了規避風險常見的方式是利用上市公司或者國央企,來開展業務。
但是對於上市公司和國央企也不是百試百中,證監會明確中國股市有退市制度,有些經營不善或者信用不良的企業還是要排除在外。
B. 承兌匯票貼現,是否可以不向銀行or其他金融機構,而是向某個單位or個人進行貼現,是否合法
貼現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沒人查.
C. 沒有資質的企業違規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有什麼樣的處罰有法律法規條款嗎
私人做承兌匯票貼現是違法的。是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非金融機構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擴展閱讀:
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條
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第十一條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
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四條
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
D.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貼現嗎
商業匯票的貼現:
1.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融通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銀行匯票等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須、也不能辦理貼現。貼現的本質是將商業匯票轉讓給銀行,本質上是一種票據背書轉讓行為,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2.貼現條件:(1)票據未到期;(2)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3)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4)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5)持票人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3.貼現利息: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4.貼現的收款: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直接收取票款。
E. 商業承兌匯票如何貼現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辦程序如下。
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而且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同時匯票只能向銀行貼現,不準流通轉讓。
F. 我想咨詢一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不可以從事放棄部分追索權的票據貼現業務有沒有相關的先例或者規定謝
1.貼現業務原則上是銀行的專營業務。
2.民間貼現行為是違法的,但又是客觀存在的。如是真實的交易,即支付對價,不是詐騙,則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問題。
3.非銀金融機構直接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基本沒有,更別說部分放棄追索權了。
4你提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那是否是證券或保險等,這個最好包裝後處理,如票據收益權轉讓等。如是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非銀金融機構,建議不要直接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包括部分放棄追索權。總之,非銀經營票據業務,存在違規但不違法的問題。具體還要結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批准機構的要求來判斷。
G.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流程(是商業承兌哦,不是銀行承兌)
商業承兌一般沒人要,風險太大,貼現都很難,如果到期了甲方賬上沒錢,那是要錢貨兩空的。
H. 如何認定非金融機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效力
我們是專業做承兌貼現的,你這個問題本來就有問題,非金融機構是不能開具銀行承兌的,只有銀行才可以開具銀行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