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注冊金融服務公司,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金融服務公司注冊設立的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1)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金融服務范圍:
廣義金融服務,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開展業務活動為客戶提供包括融資投資、儲蓄、信貸、結算、證券買賣、商業保險和金融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服務。
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對於加快推進我國的現代金融制度建設,改進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增強金融業競爭力,更好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壽險、非壽險)。
2、再保險和轉分保。
3、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4、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5、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償還基金。
6、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參加資料來源:網路-金融服務公司
Ⅱ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批准文件;
(二)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書面申請;
(三)由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合同、章程;
(四)擬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批准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外國機構應當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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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說一些國外有的 中國沒有的規章制度 校規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便於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滿足國內用戶對金融信息的需求,促進金融信息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第548號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國機構,是指外國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金融信息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該服務不同於通訊社服務。
第三條 中國依法保障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合法權益,為其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提供便利。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章 審批
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必須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准。
未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的外國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第五條 外國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所在國家(地區)有相應的合法資質;
(二)在金融信息服務領域有良好信譽;
(三)有確定的金融信息服務業務;
(四)有良好的傳播手段和技術服務;
(五)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需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二)該機構情況介紹;
(三)該機構在所在國家(地區)設立的證明文本副本;
(四)擬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產品、欄目、說明、信息來源和樣品的概述;
(五)傳播手段及技術服務說明材料。
第七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書面合同。
外國機構應當在首次收到本規定第七條所述批准文件後30日內,就獲得批准文件前與國內用戶簽訂的任何合同,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獲得批準的外國機構與國內用戶簽訂、終止任何合同,應當在該合同簽訂、終止後30日內,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合同所涉信息產品、提供方式、用戶相關身份信息、合同期限等。已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外國機構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變更備案。
第九條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擬變更機構名稱、產品種類或者傳播手段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外國機構擬終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書面告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並自終止業務之日起7日內到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批准文件有效期為2年。批准文件到期並擬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批准文件到期前至少30日,持原批准文件和本規定第六條所述材料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申請更新批准文件。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將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依法保護外國機構依照本規定提交材料中包含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上述信息將僅用於監管。
第三章 投資設立企業
第十三條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批准文件;
(二)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書面申請;
(三)由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合同、章程;
(四)擬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證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獲得批准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外國機構應當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外商投資的金融信息服務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外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對外國機構提供金融信息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外國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向用戶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原則的;
(二)破壞中國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損害國家利益的;
(四)違反中國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的;
(五)散布虛假金融信息,擾亂經濟秩序,破壞經濟、金融、資本市場和社會穩定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金融信息進行同步審視,發現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的,予以調查、處理。外國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無償提供同步審視其所提供金融信息的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從事業務活動,不得開展新聞採集業務,不得從事通訊社業務。
第二十條 國內金融信息用戶發現外國機構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的,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報,並不得使用和傳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內金融信息用戶向社會傳播外國機構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賄賂,造成嚴重後果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在內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有關部門發布的關於金融信息服務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本規定施行前已獲得批准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外國機構,擬繼續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本規定第六條所述材料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根據本規定第七條做出決定之日前,允許其繼續提供該服務。
Ⅳ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Ⅳ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限於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限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限於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四)發行機構與特約商戶為同一法人的預付卡。
第三條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名人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四條 《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
第五條 《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路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
第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運行維護職能的部門。
第七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包括信息處理服務和為信息處理提供支持服務。
第八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50%的出資人;
(三)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
第九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的出資人;
(二)直接持有申請人股權且與其間接持有的申請人股權累計超過10%的出資人。
第十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書面申請應當明確擬申請支付業務的具體類型。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截至申請日最近1年內的財務會計報告。
申請人設立時間不足1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分析;
(二)擬從事支付業務的處理流程,載明從客戶發起支付業務到完成客戶委託支付業務各環節的業務內容以及相關資金流轉情況;
(三)擬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現手段;
(四)擬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分析及其管理措施,並區分支付業務各環節分別進行說明;
(五)擬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
申請人擬申請不同類型支付業務的,應當按照支付業務類型分別提供前款規定內容。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稱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內容的報告: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文件,載明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客戶身份識別和資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報告措施、交易記錄保存措施、反洗錢審計和培訓措施、協助反洗錢調查的內部程序、反洗錢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錢崗位設置及職責說明,載明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反洗錢高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及其聯系方式;
(三)開展可疑交易監測的技術條件說明。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前款所稱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均應當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認可,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和安全要求進行技術安全檢測認證,或技術安全檢測認證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重新進行檢測認證。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說明以及學歷、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項所稱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人關於出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材料;
(二)主要出資人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主要出資人的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明,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時間,並加蓋合作機構的公章;
(四)主要出資人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主要出資人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的證明材料。
主要出資人為金融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資支付機構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項所稱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是指由申請人出具的、據以表明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責任的書面文件。
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應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均以中文書寫為准,並應當提供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數據光碟)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網站上連續公告《辦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3日。
第二十一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機構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放置其住所顯著位置。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示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申請續展的理由;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支付機構申請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不得同時申請變更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後作出是否准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
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非因不可抗力滅失、損毀的,支付機構應當自其確認許可證滅失、損毀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連續公告3日,聲明原許可證作廢。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自公告《支付業務許可證》滅失、損毀結束之日起10日內持登載聲明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重新申領許可證。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向支付機構補發《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在有效期內滅失、損毀的,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七條 支付機構擬變更《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擬變更事項及變更原因。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託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
(二)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
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信息移交協議、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所稱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應當明確支付業務信息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信息移交協議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應當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之前按照前款規定連續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支付服務協議,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供調取查用的紙質形式或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內容。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全面、准確界定支付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提請客戶注意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並予以說明。
支付機構擬調整支付服務協議格式條款的,應當在調整前30日告知客戶,並提示擬調整的內容。未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的,調整後的條款對該客戶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為備案的分公司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分公司應當將《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辦理。
上述文件、資料需提供紙質文檔一式兩份,由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分別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支付機構分公司應當於備案時交回其持有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
第三十六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災難恢復處理能力,是指支付機構應當在支付業務中斷後24小時之內恢復支付業務,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的制度規定;
(二)具有穩妥的應急處理預案及演練計劃;
(三)具有必要的災難恢復處理人員和應急營業場所;
(四)具有同機房數據備份設施和同城應用級備份設施。
第三十七條 支付機構因突發事件導致支付業務中止超過2小時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並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事故的原因、影響及補救措施。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出現上述情形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比照前款分別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滅失、損毀、泄露。
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的保管期限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門正在調查的可疑交易或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客戶身份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且相關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支付機構應當將其保存至相關調查工作結束。
第四十條 支付機構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適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文印發)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支付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辦理支付業務的;
(二)支付機構多次發生工作人員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辦理支付業務的。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Ⅵ 怎麼拿到 金融信息服務資質
需要工商局特批,上海有好幾家拿到了,第一家是諾諾鎊客在今年4月份獲得的。
Ⅶ 金融公司如何制定客戶服務部管理制度
客服部管理制度與崗位職責
請示報告制度
遇有下列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1、 工作中發現的政治問題和失泄密問題;
2、 發現重大差錯、事故,嚴重違反通信紀律問題;
3、 危及通信設備人身安全問題;
4、 超出本職范圍以外需解決的問題;
5、 工作中遇有用戶故意刁難,向班長請示,由班長解決;
6、 請示報告應逐級進行,遇有緊急情況可越級進行,但事後應向上級匯報。
7、 請示報告要及時、准確,並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上級指示要詳細記載,認真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提出建議,當上級堅持原意應先執行,然後按組織原則向上反映。
安全保密制度
1、 嚴守通信機密,在任何情況下不泄露客戶的任何資料。
2、 嚴格遵守公司通信紀律,(防火、防毒、防泄密、防盜、防事故)做好安全工作。
3、 嚴禁與客戶閑聊,不準帶非工作人員進入機房,凡外部人員因公進入機房,須經上級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客服系統正常運行以後執行)
4、 正確使用通信設備,愛護機房設施,嚴禁把水杯等易損壞設備的物品放在機台上,以免發生故障。
5、 嚴禁在通信現場使用明火,因工作確需動用明火,應由公司保衛部門同意後採取必要安全的措施,方可動用。
6、 加強對安全、保密工作的領導,堅持定期檢查(電源,插座,明火隱患,文件控制執行),消防器材專人保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 保管好工作必需物品,在更衣櫃內放錢及貴重物品丟失者責任自負。
8、 通信現場嚴禁使用自購的電熱設備煮飯、熱水。
客服部會議制度
1、 交接會唔時,對業務增加變動情況,上級批示精神,客戶建議投訴及流程、設備變動情況及時與下一班交待清楚,且記錄清楚。
2、 班務會每周一次。由各班班長參加,客服部主任主持,就服務、安全、作風、培訓、考勤等講評本周工作,通報業務處理情況,並針對特殊疑難問題的解決進行案例分析,並總結出統一的答復口徑,傳達到每位業務代表。
3、 全客服部的業務代表會議每月25日前周五召開,由客服部主任主持,中心主任參加。會議內容通報月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根據質檢檢查情況獎優罰劣。由各班組匯報當月工作,並指出工作中現存的問題。業務培訓及疑難問題解答。通報下月工作計劃及工作目標。
4、 及時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並提出改進工作意見和措施,合理安排布置下半年和明年的工作。
客服部值班制度
1、 值班人員值班在崗,首先要著裝統一、堅守崗位、佩戴上崗證,其次要坐姿端正、精神飽滿、集中精力。
2、 值班人員要服從指揮調度,認真按各項業務規程、服務規范及操作規范的要求去做。
3、 值班時必須使用規范服務用語,從語氣、聲調、應答上做到:禮貌、親切、簡練、清晰、耐心、周到。
4、 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牢記「客戶永遠是對的」服務原則,做到反應快、應答好日清日高。
5、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履行操作員職責。嚴禁在機房內大聲喧嘩,未經值班長批准不得擅離職守。
6、 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確保客戶的信息和機主資料不被泄露。
7、 嚴格交接班手續,認真遵守交接班制度。
客服部現場規范化標准
1、 著裝統一,禮貌待人,坐姿端正。
2、 機房內不得大聲喧嘩,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 顯示器位於檯面右側,耳機懸掛於機台右側。
4、 工作檯面整潔,記事本統一放置同位。
5、 座椅整齊,離座後應及時歸位。
6、 機房物品要求橫豎一條線。
7、 出入機房不得超過規定時限,如有特殊情況需請示班長。
場管現理制度
1、聽從班長的指揮調度。
2、規范使用服務用語,耐心解答用戶所提問題,認真受理用戶的業務登記,業務咨詢,申告建議。
3、嚴格按規定進行操作,不能自行其事。
4、遵守通信紀律、勞動紀律、保密制度。
5、進機房著裝整齊化一、工牌佩戴統一位置。
6、坐姿端正,檯面要整潔衛生,與業務無關物品不能帶入機房。
7、椅子、鍵盤、電腦不能隨意移動。離台時鍵盤要推入抽屜,不能在設備處亂塗亂畫。
8、 未經班長同意,不能隨意離台。
9、 上班時間不能看書,不能與臨台閑聊、不能私掛電話;傳呼機、手機不能帶入機房。
10、 客服中心所有微機未經批准不準上網玩游戲。
11、 不在崗人員,不得在機房內逗留,不得隨便使用 機房內的固定電話。
12、 機房內不得出現瓜果皮核。
客戶服務中心衛生管理制度
一、工作環境機房重地
1、 機房內微機、桌椅、文具等物品擺放整齊無塵土;
2、 門窗明亮,地面整潔;
3、 員工上機著裝整潔、衛生,長發要束發。
4、 保持大屏幕前宣傳欄及設施整齊干凈。
二、更衣室的管理
1、 保持更衣室內安靜,輕關門、輕聲講;
2、 進入工作間必須更換衣物放入自己的更衣櫃內,不得放在櫃外及櫃頂;
3、 著裝整潔,不皺巴、不缺殘、不挽袖,畫淡裝上崗;
4、 個人物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禁止亂拿亂用,及時鎖櫃,否則後果自負。
5、 更衣室清潔每周一由當天的班長負責組織實施。
三、對機房內花草的管理
1、 倒班的日班負責澆水。
2、每周五倒班的日班負責清潔葉面。
客服部交接班制度
1、 提前10分鍾到崗,認真聽取班長點名點評。
2、 點名點評完畢列隊進入機房。
3、 做好班前准備,崗位交接要簡練、快速,不允許閑談,並要迅速進入工作狀態。
4、 接班人未到機台,交班人不得離台。
5、 仔細閱讀最新通告,及時了解業務變更及優惠政策。
6、 交接日誌要對設備情況、疑難問題、人員調班情況,記錄清楚明了。
客服部請假制度匯編
一、 認真執行請銷假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確保當班時間准點到崗。
二、 遇病事假不能上班,必須提前請假。一般事假需在一天提出;特殊事假需在班前一小時提出;如不能提前請假需經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生效。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 請事假要逐級辦理,不允許越級請假和交叉請假。假期審批許可權:一天由客服部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客服中心主任批准。
四、 事假必須由本人出面辦理,不得由他人代請,病假除外。
五、 病假滿一天,必須持醫療單位證明方可生效(急診除外),急診必須在班前電話通知(可委託他人)班長。病假證明時間必需連續,假條必須在病假到期後第一天交給班長。
六、 原則上夜班不允許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當日十二點之前提出,經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 節假日不允許請假,除極特殊情況需提前二天提出,經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生效。
八、 班前未請假,遲到二十分鍾及以上者;擅離值守脫崗二十分鍾及以上者按違紀處理。
九、 因公事及外出學習,需經客服中心主任批准
客服部換班制度
一、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本人或其它需要在工作時間內親自處理事情可允許換班。
二、 換班必須經雙方班長同意,填寫換班登記表方可。
三、 每人每月換班不得超過2次。不允許連續換班,換班者、還班者不允許連班。
四、 換班必須堅持同工種和技術業務水平相當的原則。
五、 換班雙方必須交待清楚,若交代不清造成誤班、空班的按曠工處理,並按責任大小考核雙方當事人。
六、 換班和還班均不得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七、 班長必須掌握人員情況,不得隨意批准。
八、 換班還班必須遵守客服中心各項制度。
九、 節假日當班人員不允許換班或請假。
客服部主任工作職責
1、 協助客服中心主任抓管理,建立建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業務流程,貫徹執行電信服務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時傳達公司的最新精神及業務通知,執行上級關於電信業務知識的各類文件,及各項業務的實施管理,維持客戶服務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
2、 負責客服部人員的調度及安排,負責對班長的管理、指導與監督,負責客服部日常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按時提交客戶安全服務等情況分析報告。
3、 落實各項業務的開展,監控管理辦法熟練掌握操作系統,出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登記。
4、 負責與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處理客服中
心突發事件與重要投訴。
5、 負責客服部業務知識的定期培訓和考核,並存檔
以促使業務代表的業務素質不斷提高,以盡快滿
足客戶的需求。
6、 負責匯總統計每周受理督辦、反饋、回訪情況,並將結果及時上報。
客服部班長責任制
1、 負責對業務代表的業務管理與指導;檢查、監督員工崗位職責執行情況;處理在工作中的疑難問題、重要事件及突發事件,並及時上報客服部主任。
2、 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正確執行各項業務資費政策,嚴格業務流程及處理時限,確保客服部及考核指標的完成。
3、 嚴格現場管理,認真填寫值班日誌,每月匯總形成服務質量分析報告,22日前交客服部主任。
4、 每天日班值班長負責統計當天工作情況(系統問題、疑難匯總,咨詢、查詢、主動服務工作量日報、周報)交由客服部主任。
5、 各組值班長負責業務代表思想動態,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負責組織業務代表學習新業務,定期培訓,確保每位員工熟悉業務知識,熟練掌握操作系統。
6、 掌握各班忙閑情況,及時提交客服部主任,合理安排座席。對違反各項制度、業務規程、勞動紀律,有權責令停止工作,掌握現場情況並向主任提出建議及處理意見。
7、 每班提前10分鍾到崗,進行點名點評,內容簡捷有針對性。
8、 及時了解系統運轉情況,掌握工單滯留及各工位回單情況,及時催促完工。
客服部質檢員的職責
1、 負責客服系統服務質量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糾正,遇突發事件及時上報主任。
2、 認真學習電信業務知識,檢查中發現問題要耐心幫助解答。
3、 每月每人監聽不少於1-5次,內容包括:服務用語、服務態度、語氣語調、客戶需求的歸納能力,接待客戶應變能力等。
4、 把每人每次檢查情況,詳細填寫在服務質量綜合考評表上,並詳記內容,每月匯總上交考核。
5、 每周小結一次,根據檢查結果制定出培訓計劃,可全員培訓,也可單獨培訓。並交客服部主任。並提交一份質檢分析報告及培訓計劃。
6、 在點名、點評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服務質量問題向業務代表(由客服部主任指定)做詳細講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