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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引金融機構領導小組

發布時間:2021-10-06 05:48:24

㈠ 武漢市負責承辦金融機構代碼證的機構是

國家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武漢分中心


國家代碼管理中心武漢分中心是1993年設立,隸屬武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武漢地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唯一機構。它與武漢市標准化研究院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賦予在武漢市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全國統一代碼標識。

◆依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機構代碼的日常管理工作。

◆組織機構代碼信息資料庫的建設與維護。

◆積極推廣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的應用。

◆國家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及國家代碼拓展產品信息庫的建設。

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簡稱為法人庫,它是國家信息化建設「四庫十二金」工程中的四大庫之一。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提出的《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建設啟動,是以法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為統一標識建設的基礎信息庫。現階段我市全庫基礎數據量達到近50萬條,已實現法人庫與各部門的信息交換,實現法人單位基礎信息採集的標准化和信息動態維護、反饋機制的制度化,為國家電子政務、社會和市場監管、法人信息公開打下夯實的信息化基礎。

㈡ 金融機構反洗錢領導小組職責是哪些

需要履行的職責如下:

1、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2、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3、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2)招引金融機構領導小組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㈢ 本人是即將畢業的金融專業學生,在此想了解去金融機構如銀行工作需要什麼基本條件希望各路仁兄多多指教

建議你在畢業之前看一些銀行方面的書籍,最好把銀行從業資格證書考出來,因為去銀行工作基本都需要這個基本證書;也可以考一些諸如會計資格證、CPA等證書,這些對於剛畢業的應屆生來說都是很有用的。另外,如果有銀行的實習機會,你在寒暑假等假期一定要好好把握哦,這樣可以為自己真正踏入銀行大門打下基礎。實習可以讓你對這個行業有個更加感官的認識,同時,實習中你也可以了解各個不同工作崗位,為自己將來的擇業做下鋪墊。

㈣ 請問,金融銀行面試一般是結構化面試還是無領導小組

金融機構的招考屬於企業行為,自主性很大,所以在用人單位沒有明確面試形式前不能斷言一定採用某種面試形式。
不過一下幾點意見你可以參考,以便做出適當准備:
1、各地的面試形式相對比較固定,也就是需要你了解一下以往的面試形式。因為變更面試形式對面試考官本身也是一種能力挑戰,要有熟悉准備的過程。
2、金融機構在面試中比較注重職業形象,因為多數屬於窗口工作。服裝應該能夠突出個人特點、青春靚麗些,但不能太時尚;女生可以適當化妝,但一定不要施粉、眼影等。
3、金融機構比較注重普通話、行業英語的口語交流。
4、如果筆試測試了專業知識,面試一般不會涉及專業問題了。主要可圍繞這幾點來准備:職業認識與報考意願動機(介紹類)、團隊合作與人際適應能力、溝通與應急處理、綜合分析能力,很少涉及組織協調能力。
5、這種面試沒有公務員面試正規,要預防有追問問題,建議考生不要故弄玄虛去誘發考官的追問。

㈤ 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109號),省金融辦主要職責有:
(一)配合協助國家貨幣政策的貫徹落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金融機構執行和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政策、決定和工作部署,協調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二)研究擬定全省金融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協調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三)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協助和配合中央駐蘇金融管理機構對地方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駐蘇中央金融機構的聯系;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四)協助配合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和提示,組織協調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配合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五)承辦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工作,指導和推動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做好證券期貨機構和上市公司規范發展工作。(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陸續增加了部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小額貸款公司。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和監管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專門負責。《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07〕14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09〕132號)等文件明確,省金融辦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
再擔保行業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各級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要求,指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地區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119號)明確規定,省金融辦負責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監管。
交易場所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辦發〔2011〕38號),各類交易場所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省政府關於開展全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2〕50號)明確,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省金融辦承擔日常監管職責。
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電〔2010〕2號),各地要成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江蘇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62號)明確,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責。

㈥ 招商引資的核心到底是什麼呢

招商引資成功與否關鍵在看基礎是否堅實,只有夯實基礎,改善投資環境,才能真正引入金鳳凰,才能借他方資金為石柱發展所用。從現階段招商工作來說,夯實基礎須做好一下三方面工作。
(一)准確定位
准確定位就是要在對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全面了解,立足自身優勢的基礎上明確招商引資工作的主攻方向和目標。應對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充分調研,深入思考,明確我有什麼?可以做什麼?要做什麼?怎麼做?准確定位招商引資的方向。只有定位好了,才能做到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才能真正形成適合當地經濟發展的行業、產業,才能切實發揮好招商引資的作用。
(二)科學布局布局簡單的說就是項目的分布、擺布。園區是項目載體,在項目安排上必須講究科學布局。因而確定好園區的產業方向、發展目標是至關重要的。對園區功能進行分塊,有意識的規劃項目,科學布局項目,使企業間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真正發揮園區的窪地效應。
(三)嚴格准入對引來的項目要加選擇地吸收,這樣才有利於經濟的發展,且不會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在企業准入上,確立「三最四不要」原則。所謂「三最」即是要將最具優勢的資源、最具潛力的產業、回報率最高的項目拿出來招商,努力降低投資門檻,拓寬投資領域,突破制約招商引資的項目瓶頸。把好的資金和客商留下,達到發展之目的。「四不要」,即不符合產業規劃的項目不引進,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引進,佔地廣、投資強度小的夕陽產業不引進,單位土地稅收貢獻小的項目不引進。如果盲目引進項目,不但不能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反而會出現不少弊端。
二、明確招商引資重點和領域,加大招商力度,完善招商引資工作機構
高度重視開發、包裝和推介優質項目。根據人事變動,及時調整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成員。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為全縣最高招商引資議事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招商引資工作。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原則上應每季度一次例會,遇有重大事項隨時例會,聽取各有關單位招商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招商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議定給予優惠政策,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縣招商局作為全縣招商工作的主力軍,全程參與全縣各招商項目的洽談、簽約與籌建等工作。
三、建立招商引資工作保障機制
一要有足夠的經費保障。建議縣財政每年增加預算招商引資專項經費,其中一部分列支工作經費,主要用於各項招商引資活動經費,提高招商引資先進單位和有功人員的獎勵標准,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預算招商引資專項工作經費,以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順利開展。採用現代化手段,提高招商水平。
二要改善辦公設施。一線招商人員應專門配備電腦、網路等硬體設施,以實現項目申報、信息發布、工作交流、客商服務、客戶資源查詢、統計報表的網上辦理等工作,同時配備招商公務用車,提升客商接待、企業服務等方面的水平。
三要加強招商信息中心建設,拓寬信息渠道,加大廣泛聯系,靠信息推進招商引資。讓各級招商人能及時得到各種渠道得信息,保證信息來源廣,信息獲得渠道多,從而保證有更多得招商引資信息。

㈦ 銀保監局如何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好的服務

合理安排營業網點及營業時間,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和關鍵基礎設施穩定運行。對於臨時調整停業網點情況,應提前做好宣傳說明及客戶分流,並向我局對口監管處室進行報備。轄內機構總、分行(司)相關管理部門及業務條線應實行假期關鍵崗位帶班值班機制,確保及時響應並有效滿足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等領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強對醫療及科研機構、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和一線醫護人員等方面的各項金融服務,積極主動對接,開通綠色通道,全力支持抗擊疫情。要高度重視因疫情暫時受困的行業、企業和人群,調整完善相關信貸、理賠政策,支持其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三、加強場所與員工管理

各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落實上海市「三個覆蓋」「三個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員工健康監測和相關信息申報。要配置必要的衛生防疫設備,為大堂、櫃台、安保等一線崗位服務人員提供相關防護用品,落實辦公場所和營業網點的消毒、通風、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要推動科技賦能,加大自助設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服務渠道的宣傳力度,提升銀行保險服務的便捷性和可得性,減少人員聚集。要通過減少現場會議,鼓勵電話及線上溝通等各種方式,有效降低人員交叉流動帶來的疫情防控壓力。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按照要求迅速採取相應防控措施。

四、推動形成行業合力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保險同業公會要結合地方實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通過官網、官微加強防疫知識教育,做好政策宣傳,積極倡議和組織會員單位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要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嚴禁借機炒作、曲解政策、誤導銷售、同業詆毀、哄抬金融產品定價等行為,為本市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放心、衛生的金融消費環境

㈧ 電路理論基礎

用節點電壓分析法求各支路電流。

㈨ 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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