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主要的金融抄機構分為四大襲類:
1、銀行類,典型的就是我們所謂商業銀行;
2、保險類,這個不用過多解釋吧;
3、證券類,比如國內的證券公司,在美國叫投資銀行,簡稱投行;
4、信託類,信託是一種金融制度安排,最典型的是基金。
⑵ 信託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借款人開具自己印製的借款利息單據,借款人能否作為正式票據稅前扣除
作為財務費用可以記入成本啊!
⑶ 信託公司是屬於私募類型的嗎
如果你問題中的「信託」是泛指目前國內市場上常見的「信託產品」的話,那它就只能「回私募」。
中國銀行業監答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第3號令)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因此只能是私募的。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滿意請採納。
⑷ 怎麼購買信託理財產品
流程如下:
1、通過銀行櫃台或者網銀,按照打款賬戶將您的購買金額匯至信託產品募集賬戶。
2、匯款時,在"摘要"欄填寫:"A購買B"。其中,A為信託產品購買人姓名。B為信託產品名稱,。比如,"張三購買景程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產品名稱盡可能寫全,至少要寫出產品簡稱或關鍵字,以區別於其他產品,比如,"張三購買景程1號"。
3、匯款完成後,將匯款憑條傳真至我公司。如果是網銀匯款,可以將網銀的匯款憑條電子版發給我公司,我們隨即通知信託公司,即時查詢。
4、匯款完成後,應保留匯款憑證。
5、工作日時間一般在1-2小時內即會到帳。但信託公司往往要到下午下班前才能查出是否到帳,我們也會在到帳後及時通知您。如果特別緊急,可以聯系我們協助及時查賬。
多數信託產品的投資對象是單一項目,風險集中在融資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強信託產品的安全性始終都是投資者關注的焦點,產品安全不但關繫到信託產品的市場認同度,在現有監管政策下,也關繫到信託公司的成敗。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創新主要體現在風險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採用藉助政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高信用主體的聲譽外,還採用資產抵( 質) 押,如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抵押;
外部信用措施增強,如第三方擔保,銀行信譽調查等,內部信用措施增強,主要是優先/次級結構的運用和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如採用財產質押和信用擔保雙重保證。
信託產品安全性創新還體現在組合投資方面,組合投資無疑是分散投資風險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主要體現在證券投資和房地產投資信託產品上,據統計,2007年信託產品資金運用方式中首次運用了組合投資的方式,分散了風險,提高了風險可控度,融資資金規模達到12.175億元。
⑸ 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的信託產品,是否構成關聯關系要求給出詳細的論述和依據。
集合信託再去投另一個信託沒見過,一款單一資金信託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單一信託也沒見過,唯獨TOT是這樣的,即信託中的信託。
1、這類信託為成立一個母信託,母信託的投資方向為自己的子信託;
2、管理人一般為信託自己;
3、一般門檻較其它集合信託略低,50萬左右起步,收益較其它集合信託也略低。
補充:這種做法還是比較有優勢的,降低門檻有助銷售,分散風險有助風險控制。比較考驗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
⑹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6)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銷售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⑺ 在理財三方公司上班銷售信託產品…該怎麼做…不懂
建議你換個工作,目前銀監已明文規定信託公司不得讓第三方非金融機構代銷產品,就算現在用倒過來走的方式可以規避,但這不是長久之計,信託公司都會加強財富中心的建設的。至於目前怎麼做,說實話銷售金融產品這個活,你要是沒點自己的資源是很難開頭的。有了資源會包裝也是個學問,至少多經濟金融會計甚至法律都得懂點行吧,要不客戶一問三不知就不好看了。
⑻ 銀監會99號文是什麼99號文對信託有哪些影響
99號文是中國銀監辦發布,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部署,有效防範化解信託公司風險,推動信託公司轉型發展,提出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的文件。99號文對信託主要影響:1.清理非標資金池。99號文終於對資金池有了硬性規定,要求清理非標資金池,6月30日前報送整改方案。2.剛性兌付被加強。信託機構閉門會議認為,99號文的要點在於:首次明確要求「信託公司股東承諾、或者章程中約定,信託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信託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扣減,並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3.規范銷售隔離第三方。現實中,第三方幾乎佔了信託公司銷售渠道的三分江山,近年來因為違規操作屢屢遭監管部門口頭警告。此次99號文強調了「買者自負」意識和第三方銷售問題。「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銷售風險向信託公司傳遞」,要求「嚴格執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違規推介要向高管嚴格問責」。
⑼ 第三方公司(非在冊金融機構)推薦信託集合產品,有沒有可能觸犯刑法非法經營罪
目前三方可以說是出於灰色地帶,沒有說犯法,也沒說合法,實際上是打了一個擦邊球,信託公司和銀監會採取了一個知道但是默許的態度
⑽ 銀監會99號文後,聽說諾亞財富、恆天財富、360財富等最大的幾家三方理財機構都不能夠代銷信託了
以下是我個人的解讀:99號文下發以後,對於代理銷售進行了嚴格管理,市場傳聞已久的「叫停第三方理財機構代銷信託」已成現實。盡管法規出台,但各地具體情況如何,並不十分清楚,有傳言像諾亞財富之類的公司還在賣信託,或者更換名目偷偷進行。我個人見解:這類代理銷售活動從長期看並非不妥,只是監管是否到位,有無欺騙用戶或違規行為。
99號文的相關內容規定如下:在「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下,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進一步嚴格了四條標准:一是嚴格合格投資人標准,明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二是嚴格私募標准,不得公開銷售,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三是嚴格操作標准,不得誤導銷售,要充分揭示風險,並逐步實現錄音或錄像保存營銷記錄等;四是嚴格代銷標准,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