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業務人員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從工作職責上來看,出納的工作就是對涉案公司的現金出入進行管理。
絕大多數情況下,出納不會到被指控參與吸納資金、非法集資的過程。從性質上,出納提供的是一種普通的事務性,程序性的勞務,這種勞務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財務工作,是受《勞動法》保護、鼓勵的工作。
這里要注意,此類案件中,不能光看當事人的職位名稱,而是要看具體的工作職務。有時某些人員的職位名稱、title很高大上,動輒財務總監、主管、經理,但實際上做的只是一個單純的出納或記賬工作。
這些事實,都可以從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證人證言、公司員工登記冊、入職表、勞動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來。
2. 從收入上來講,出納人員的工資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資,即便是有績效獎金,也只是和其事務性的財務工作本身相關,不會與非法集資、融資的數額相關,不會從非法吸存活動中獲得任何提成、回報、折扣和獎勵等。
即便是獲取了一定的折扣和獎勵,只要不是主要的集資人員,一般之算作普通的公司業務推廣工作,將所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即可。比如在大量非法集資案件中,相關業務員進行了大量的資金拉攏、還本付息承諾的工作,如果將他們都定為犯罪分子,那一個案子可能要抓的人好幾個看守所都裝不下。
3. 另外,出納人員在主觀上對公司的核心業務難以明知。
涉嫌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會以投資公司、資產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會有比較齊全的牌照和資質。而出納由於不接觸業務整個流程(即便是接觸業務的營銷人員,有時也無法知曉)。
嚴格意義而言,出納屬於財務行業人員,不具有資產管理、理財等行業的知識儲備,也無法對非法吸存行為的性質進行有效辨別。他們無法從公司發的員工手冊、操作流程中知曉自己的公司在從事非法集資業務,有的公司還會經常獲得相關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榮譽和獎勵,這樣迷惑性就更大,當事人主觀既不可能明知,也不應該明知公司在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還有很多點可說,總之,不要輕易給一個職位定罪,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定性要慎重,而且是證據確實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掛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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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單位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最,業務人員如何處理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刑法中金融犯罪的內容。
一、《刑法》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首先單位將被提起公訴,業務人員則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罪責。
二、主犯與從犯的區分。根據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主犯一般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犯則一般是參與非法吸收資金的業務活動,並且從中領取報酬和傭金的人員。但是員工提取傭金也並非一定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能夠及時退繳是(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等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從犯與無罪的區分。並不是只要在單位工作就會成為從犯。一般來說,從犯和無罪人員的區分,還在於其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從事犯罪活動,如果員工僅僅提供勞務,領取固定薪酬,但是與主管人員沒有共謀,沒有犯罪意圖,或僅僅是被指派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的某個環節,不宜認定為從犯,甚至自己也有可能是受害者。
因此,對於這類公司的員工,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判斷其是否犯罪。面對檢察院的起訴,建議盡量收集證據,據實作證爭取寬大處理,聘請專業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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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我在一家投資公司做業務員,公司和業務員都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現在都是取保候審。
退贓是法院處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在量刑時著重考慮的一個情節,如果不退贓的話,法院不會從輕處罰。至於如何量刑,需要考慮在案件中的地位、參與度、吸收存款的數額等,一個案件十分復雜,幾句話根本說不清楚,建議請個專業的刑事律師為您的親人辯護,以爭取他能夠得到從輕處理。
❹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知情的普通業務員如何定罪
1、業務員如果明知是非法的還去做:涉嫌犯罪。如果不明知,可能免責。
2、如果是明知、涉嫌犯罪:即使全部償還了所吸收的資金,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全部償還後可以適當減輕處罰。全部償還後,只是民事賠償責任了了,但刑事責任還要承擔。
❺ 單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可否判刑
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具體分析。
司法實踐中,根據所負職責一般可將涉案嫌疑人分為四類:①公司高層,往往潛伏幕後指揮犯罪,實際控制公司運營;②中層管理人員,管理一定數量的業務員,統籌、指導並參與具體工作,就所在部門有較大管理許可權;③底層業務員,直接與出資群眾接觸,宣傳公司業務,吸存資金;④輔助人員,包括收取資金開具收據及維護辦公設備等後勤人員。從故意犯罪理論考察,前三類人員系直接故意,積極希望犯罪結果的發生。第四類人員未直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部分人員可能明知公司所從事的活動,但為獲取工資或提成收入仍對他人的犯罪行為予以幫助,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部分人員可能並不明知公司所從事的活動,犯罪結果的發生違背其意志。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打擊的重點應為匯集所吸存的資金並使用的對象,故對於相關人員應分門別類予以不同處理:第一,對於公司高層及中層管理人員,因其對犯罪起組織、領導、決策作用,要堅決予以打擊。其中,高層人員一般應認定為主犯,中層人員根據其所起的具體作用,可考慮認定為從犯。第二,對於底層的業務員,往往都是剛從學校畢業的年輕人,涉世不深,因迫於生計,為謀取高額業務提成而按照安排宣傳集資,其本人從一定程度上講也是受害人,可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著教育與挽救的原則,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作用特別突出,所涉資金、人數巨大的業務員,也可考慮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在處理上可認定從犯,予以從寬。第三,對於輔助人員,應具體考察從事的活動。如從事會計、出納等較為關鍵的工作,因其相對接近公司的核心層,對於公司的運營模式、經營活動比普通員工有更強的認知,主觀惡性大於一般工作人員,可考慮認定從犯追究刑事責任;如從事電腦維護、清潔衛生等邊緣性的工作,如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對公司的犯罪活動有認知,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如認定為單位犯罪,因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故在確定打擊范圍時須更加謹慎,建議僅追究公司高層人員的刑事責任。
❻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關於業務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過程中,業務員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業務員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業務員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業務員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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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被起訴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批准逮捕將近一年後,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日前被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正式起訴。
彭晨的代理律師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軍昨日向新京報證實,他已經於3月20日拿到了起訴書。根據起訴書,檢察院起訴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值得關注的是彭晨此次是以個人罪名被起訴的,起訴並未涉及老東家齊魯證券。
「起訴書說彭晨個人吸收公眾存款,對於以個人犯罪起訴這點我們是不認可的,公安和檢查機關進行了這么長時間的調查,收集了那麼多的證據,最後卻以個人犯罪起訴,我們不認可,我們認為彭晨是職務行為。」袁軍說。
2014年4月25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帶走,此後被山東銀山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日,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據記者獲悉,彭晨被帶走源於其任職期間牽頭發起的私募產品,即有節1號和有節2號,有節1號總產品規模為7877萬元,齊魯證券客戶募集規模2000萬元;有節2號總產品規模為7739萬元,齊魯證券客戶募集規模2698萬元。兩款產品於2014年4月24日到期後出現無法兌付的麻煩。
在這種情況下,山東萊蕪的一位客戶向公安機關舉報了彭晨。